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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范提升基层临床诊疗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0-24 01:15:46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一)加强编制管理,充实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按照有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核定编制总量。在编制总量内,通过调整结构,将有限的编制资源用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保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急需。区县

(一)加强编制管理,充实基层医疗卫生人员。按照有关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标准核定编制总量。在编制总量内,通过调整结构,将有限的编制资源用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保障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急需。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会同机构编制部门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业务量、床位数、常住人口变化等因素,在编制总量内每年动态调整各单位编制数,为基层医疗卫生工作提供人力保障。积极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辅助性岗位、后勤岗位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

(二)科学设岗,优化人员结构。进一步落实“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根据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发展需要,动态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提高中高级岗位占比。对优秀的中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使用特设岗位予以聘用。逐步建立起科学设岗、统筹管理、动态调整的岗位管理机制,实现岗位和人员之间最佳配比,发挥好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作用,提升劳动效率。

(三)进一步完善公开招聘政策,引进实用人员。坚持公开招聘的基本政策,积极探索多渠道引进人才的方式方法。根据五大功能区的实际情况,对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的医学门类专业人员或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可采取公开(考核)招聘+服务年限的方式招聘。具有中级职称及以上或急需紧缺专业的人员可采取直接考核招聘的方式招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组织公开招聘医学大学生到基层工作专场会,积极探索分散招聘、专场招聘、院校招聘等多种形式,为基层招聘人才。

(四)建立健全激励保障机制,留住基层医疗卫生人员。进一步完善公共卫生和基层医疗卫生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充分保障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劳动报酬。落实国家对艰苦边远地区工作人员的待遇倾斜政策;探索设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岗位生活补助,提高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待遇,重点向农村和条件艰苦地区倾斜;区县政府应将符合公租房政策的基层医疗卫生人员优先予以保证;结合城镇化进程和卫生布局调整改革,科学规划和大力推进基层医疗机构周转宿舍建设和管理。建立人才流动机制,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进行交流,鼓励多点执业,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一般注册 1 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允许在注册全科医生执业范围以外注册专科执业范围。

(五)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职称评价体系,畅通人员晋升通道。 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职称评价体系,制定符合全科医生和基层医疗特点及卫生人才成长规律的职称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组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高级职务评审委员会,出台重庆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职称评聘办法、重庆市全科医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条件和评价标准,重点考察基层医疗全科医生基本诊疗服务技术水平、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数量和质量。其他专业的卫生人员继续坚持量化评审、同行评审和分类评审。

(六)建立健全财政投入机制,确保经费保障。区县政府要贯彻落实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调整专项资金结构用于卫生人才资源开发。各基层医疗卫生单位要把业务总收入的2-5%用于人才培养、选拔、引进和奖励。各地各单位要整合卫生人才培训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规定

国际标准分类中,临床检验项目涉及到医学科学和保健装置综合、实验室医学。在中国标准分类中,临床检验项目涉及到、卫生综合、医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第十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

基层医师诊疗能力转诊比例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根据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医疗机构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内所有从业人员,包括:

(一)管理人员。指在医疗机构及其内设各部门、科室从事计划、组织、协调、控制、决策等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医师。指依法取得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医疗机构从事医疗、预防、保健等工作的人员。

(三)护士。指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依法在医疗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人员。

(四)药学技术人员。指依法经过资格认定,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学工作的药师及技术人员。

(五)医技人员。指医疗机构内除医师、护士、药学技术人员之外从事其他技术服务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六)其他人员。指除以上五类人员外,在医疗机构从业的其他人员,主要包括物资、总务、设备、科研、教学、信息、统计、财务、基本建设、后勤等部门工作人员。

第三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既要遵守本文件所列基本行为规范,又要遵守与职业相对应的分类行为规范。

从业规范。

第四条:以人为本,践行宗旨。坚持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宗旨,发扬大医精诚理念和人道主义精神,以病人为中心,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第五条:遵纪守法,依法执业。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医疗卫生行业规章和纪律,严格执行所在医疗机构各项制度规定。

第六条:尊重患者,关爱生命。遵守医学伦理道德,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和隐私权,为患者保守医疗秘密和健康隐私,维护患者合法权益;尊重患者被救治的权利,不因种族、宗教、地域、贫富、地位、残疾、疾病等歧视患者。

第七条:优质服务,医患和谐。言语文明,举止端庄,认真践行医疗服务承诺,加强与患者的交流与沟通,积极带头控烟,自觉维护行业形象。

第八条:廉洁自律,恪守医德。弘扬高尚医德,严格自律,不索取和非法收受患者财物,不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经营企业或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提成。

不参加其安排、组织或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活动;不骗取、套取基本医疗保障资金或为他人骗取、套取提供便利;不违规参与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不倒卖号源。

第九条:严谨求实,精益求精。热爱学习,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专业素养,诚实守信,抵制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条:爱岗敬业,团结协作。忠诚职业,尽职尽责,正确处理同行同事间关系,互相尊重,互相配合,和谐共事。

第十一条:乐于奉献,热心公益。积极参加上级安排的指令性医疗任务和社会公益性的扶贫、义诊、助残、支农、援外等活动,主动开展公众健康教育。

管理规范。

第十二条: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业绩观,加强制度建设和文化建设,与时俱进,创新进取,努力提升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提高服务水平。

第十三条: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努力提高管理能力,依法承担管理责任,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切实服务临床一线。

第十四条: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正确行使权力,遵守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作用,推进院务公开,自觉接受监督,尊重员工民主权利。

第十五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人事招录、评审、聘任制度,不在人事工作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六条: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各项内控制度,加强财物管理,合理调配资源,遵守国家采购政策,不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药品、医疗器械采购和基本建设等工作。

第十七条:加强医疗、护理质量管理,建立健全医疗风险管理机制。

第十八条:尊重人才,鼓励公平竞争和学术创新,建立完善科学的人员考核、激励、惩戒制度,不从事或包庇学术造假等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恪尽职守,勤勉高效,严格自律,发挥表率作用。

医师规范。

第二十条:遵循医学科学规律,不断更新医学理念和知识,保证医疗技术应用的科学性、合理性。

第二十一条:规范行医,严格遵循临床诊疗和技术规范,使用适宜诊疗技术和药物,因病施治,合理医疗,不隐瞒、误导或夸大病情,不过度医疗。

第二十二条:学习掌握人文医学知识,提高人文素质,对患者实行人文关怀,真诚、耐心与患者沟通。

第二十三条:认真执行医疗文书书写与管理制度,规范书写、妥善保存病历材料,不隐匿、伪造或违规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不违规签署医学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依法履行医疗质量安全事件、传染病疫情、药品不良反应、食源性疾病和涉嫌伤害事件或非正常死亡等法定报告职责。

第二十五条:认真履行医师职责,积极救治,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增强责任安全意识,努力防范和控制医疗责任差错事件。

第二十六条:严格遵守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规范和单位内部规定的医师执业等级权限,不违规临床应用新的医疗技术。

第二十七条:严格遵守药物和医疗技术临床试验有关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充分保障患者本人或其家属的知情同意权。

护士规范。

第二十八条: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能力和综合素质,尊重关心爱护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注重沟通,体现人文关怀,维护患者的健康权益。

第二十九条: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正确执行临床护理实践和护理技术规范,全面履行医学照顾、病情观察、协助诊疗、心理支持、健康教育和康复指导等护理职责,为患者提供安全优质的护理服务。

第三十条:工作严谨、慎独,对执业行为负责。发现患者病情危急,应立即通知医师;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应及时实施必要的紧急救护。

第三十一条:严格执行医嘱,发现医嘱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临床诊疗技术规范,应及时与医师沟通或按规定报告。

第三十二条:按照要求及时准确、完整规范书写病历,认真管理,不伪造、隐匿或违规涂改、销毁病历。

药师规范。

第三十三条: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科学指导合理用药,保障用药安全、有效。

第三十四条:认真履行处方调剂职责,坚持查对制度,按照操作规程调剂处方药品,不对处方所列药品擅自更改或代用。

第三十五条:严格履行处方合法性和用药适宜性审核职责。对用药不适宜的处方,及时告知处方医师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对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的,拒绝调剂。

第三十六条:协同医师做好药物使用遴选和患者用药适应症、使用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和使用方法的解释说明,详尽解答用药疑问。

第三十七条:严格执行药品采购、验收、保管、供应等各项制度规定,不私自销售、使用非正常途径采购的药品,不违规为商业目的统方。

第三十八条: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自觉执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医技规范。

第三十九条:认真履行职责,积极配合临床诊疗,实施人文关怀,尊重患者,保护患者隐私。

第四十条:爱护仪器设备,遵守各类操作规范,发现患者的检查项目不符合医学常规的,应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十一条:正确运用医学术语,及时、准确出具检查、检验报告,提高准确率,不谎报数据,不伪造报告。发现检查检验结果达到危急值时,应及时提示医师注意。

第四十二条:指导和帮助患者配合检查,耐心帮助患者查询结果,对接触传染性物质或放射性物质的相关人员,进行告知并给予必要的防护。

第四十三条:合理采集、使用、保护、处置标本,不违规买卖标本,谋取不正当利益。

其他规范。

第四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增强为临床服务的意识,保障医疗机构正常运营。

第四十五条:刻苦学习,钻研技术,熟练掌握本职业务技能,认真执行各项具体工作制度和技术操作常规。

第四十六条:严格执行财务、物资、采购等管理制度,认真做好设备和物资的计划、采购、保管、报废等工作,廉洁奉公,不谋私利。

第四十七条:严格执行临床教学、科研有关管理规定,保证患者医疗安全和合法权益,指导实习及进修人员严格遵守服务范围,不越权越级行医。

第四十八条: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处理规定,不随意丢弃、倾倒、堆放、使用、买卖医疗废物。

第四十九条: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制度,加强医院信息系统药品、高值耗材统计功能管理,不随意泄露、买卖医学信息。

第五十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保持医疗机构环境卫生,为患者提供安全整洁、舒适便捷、秩序良好的就医环境。

实施监督。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行政领导班子负责本规范的贯彻实施。主要责任人要以身作则,模范遵守本规范,同时抓好本单位的贯彻实施。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协助行政领导班子抓好本规范的落实,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负责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三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贯彻执行本规范的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医疗卫生有关行业组织应结合自身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本规范的贯彻实施,加强行业自律性管理。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和执行本规范的情况,应列入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和医务人员年度考核、医德考评和医师定期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务人员职称晋升、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反本规范的,由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优评职资格或低聘、缓聘、解职待聘、解聘。

其中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由有关纪检监察部门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由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 则。

第五十七条:本规范适用于经注册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从业的乡村医生。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内的实习人员、进修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但尚未进行执业注册的人员和外包服务人员等,根据其在医疗机构内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职业类别,参照相应人员分类执行本规范。

第五十九条:本规范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是明确基本标准及服务能力。到2025年,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中医馆、中医医师配备覆盖率达100%;达到中医服务能力基本标准的村卫生所占70%以上。数量

二是明确基层中医配备。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类别医师占同类机构医师总数比例达到25%以上。

三是明确中医诊疗量。基层中医诊疗量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量比例达到30%以上。

四是明确县级中医院等级。全省80%以上的县级中医医院达到二甲中医医院能力水平,30万人口以上的县域实现二甲以上中医医院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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