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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装箱用箱要求食品级箱啥意思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0-24 00:14:35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集装箱用箱要求食品级箱的意思是食品级周转箱必须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检测标准要求。食品级周转箱的目的是保证食品的健康和安全,它的生产原料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用回料生产的周转箱会掺杂进有毒有害物质,直接会污染食品,而且回料质量不过关,生产出来的周转箱

集装箱用箱要求食品级箱的意思是食品级周转箱必须达到国家食品安全检测标准要求。食品级周转箱的目的是保证食品的健康和安全,它的生产原料是很重要的一部分。用回料生产的周转箱会掺杂进有毒有害物质,直接会污染食品,而且回料质量不过关,生产出来的周转箱容易破裂,箱内食品会受到损坏。

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包装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生态环境,节约地球资源,有利于人体健康、造福子孙后代、促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

包装工程”的实施,以至达到消除包装废弃物,特别是“白色污染”造成的危害,进而给人类创造一个良好的自我生存空

是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条款,特制定《包装资源回收利用暂行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阐明了包装术语与包装的分类,规定了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的管理原

则、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和运输、回收复用品种、复用办法、复用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与奖惩原则、附则等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既适用于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资源的回收利用与管理,也适用于其它包装资源的回收

利用与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在制定过程中,参照和引用了国家相关部分标准。

第二章 包装术语及分类

第五条 包装:本《办法》主要指回收复用的纸、木、塑料、金属、玻璃为原材料制作的各种包装容器及辅肋材料。

第六条 综合利用:指利用破损的包装和包装在加工改制后的边脚余料制成多种辅助包装材料或其它产品。

第七条 循环再生:指用纸、木、塑料、金属、玻璃等包装废弃物和加工改制后的下脚料为原料或掺与原料制成纸浆、

纤维板、可降解塑料、金属锭和玻璃等再生包装材料。 第八条 包装回收利用管理:指对包装回收利用及包装废弃物

处理全过程的活动进行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九条 回交单位:指提供回收包装的单位。

第十条 复用单位:指利用复用包装的单位。

第十一条 包装回收复用经营单位:指从事包装回收复用的组织、管理、加工、经销等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包

装废弃物:指已经使用过的包装而不能再进行利用的包装物。

第十三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指包装废弃物在最终处理之前的中间处理(即再生利用、改制包装原材料的其它产品)、

以及包装废弃物焚烧和填埋的最终处理。

第十四条 有害包装废弃物:指能产生对人体、牲畜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及其它生物污染作用的包装废弃物。

第十五条 纸包装:指用纸或纸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各类纸包装或马铃薯浆模塑包装。 第十六条 本包装:指用

木材或胶合板、纤维板为主要原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七条 塑料包装:指可降解塑料和非降解塑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八条 金属包装:指用钢、铁、铝及其它金属或合金材料制成的包装。

第十九条 玻璃包装:指以玻璃为原料制成的包装。

第二十条 专用包装:指一种或一系列专供某种或某类商品使用的包装:如食品、药品等专用包装等。 第二十一条 危

险品包装:指盛装具有放射性、毒性、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感染性及其它对人体、动植物和生态环境有危害特性物

资的包装物。

第二十二条 非专用包装:指除专用包装外,能广泛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三条 回收包装:指能回收再利用的包装。

第二十四条 复用包装:指回交给使用单位再次使用的包装,包括不加整理即可使用的包装、修复包装和改制包装。

第二十五条 修复包装:指经过修补加工方可使用的包装。

第二十六条 改制包装:指以回收的包装为主要原材料加工制作的包装。

第三章 包装资源回收利用的管理原则

第二十七条 节约原则

1、各商品经营单位在销售商品后腾空或闲散的各类包装,凡能回收利用的应尽量回收利用,确定不宜继续利用时方予

废弃或作最终处理。

2、包装回收应及时,并安排一定的人员和场地进行收集、整理、送交等工作。开启包装应尽量避免或减少损坏包装。

3、回收包装应遵循“先复用,后回炉”和“可回炉,不废弃”以及以“原物复用为主,加工改制为辅”的原则,尽量

使回收包装略经改制修复就能使用。

4、专用包装应坚持对口定点回收,非专用包装按合理运输渠道和经济区域就近回收。 5、使用包装的单位除军工

、军需、出口、供应外轮的商品以及对包装有特殊要求的商品外,都要贯彻“先旧后新”的原则,在保证产品安全的前提

下应优先使用复用包装。

6、商品生产者与销售者,为保护商品在进行适度包装的同时,应尽量减少各种包装物或各种包装容器的体积与重量,

以节约使用包装原材料。

第二十八条 安全原则。

1、复用包装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包装的技术标准和本《办法》的要求,保证商品在运输、储存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

2、复用食品包装和药品包装应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法》、《药品法》和相关卫生标准的规定。

3、危险品包装的回收利用应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品包装和有害固体废物管理的有关标准及规定。同时,对危险品包装应

实行定向定点回收复用,未经无害处理前,不得包装其它物品,不得同普通包装混杂或出售。

4、回收复用一般包装和回收复用危险品包装的收集,堆放、运输及储存应严格分离进行。

5、危险品包装确有其回收复用价值时,应经无害处理、经检验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后,方能按一般包装物使用。危险品

包装的危险标志在确定期无害之前,不得去除和更改。

6、凡是达到或超过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使用期限的包装,禁止回收复用。

7、包装回收利用和包装废物处理还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公共卫生和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与要求。

8、商品销售者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无回收标志的塑料包装或容器,不得销售或随商品免费赠送厚度低于0.015

毫米的塑料购物袋。

第二十九条 防假冒原则。

1、申请有外观设计专利的或具有驰名商标的商品销售包装容器,只能由商品的原生产厂家回收和复用。其它任何单位

或个人不得回收复用。

2、同类通用和异厂代用的复用包装,必须将原包装标志及商标全部清除,并重新覆盖复用单位的产品标志和商标,严

防假冒行为。

3、回收比较完好的包装应严加控制和管理,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将其用来包装假冒伪劣商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法

规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三十条 经营原则。

1、包装回收利用应遵循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结合、无偿回收与有偿回收相结合的原则。

2、包装回收利用的经营原则是“有利两头,兼顾中间”,“两头”指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中间”指包装回收利用

经营单位。

3、包装回收利用经营单位应做好服务工作,在回收、加工、使用、结算等方面都要方便回交单位和复用单位。

第四章 包装资源回收渠道、回收办法、分级原则、储存及运输

第三十一条 回收渠道。

1、充分发挥商业、粮食、供销、物资、外贸、轻工、化工、医药以及一切从事商品经营各部门、各单位主渠道的作用

,鼓励在销售商品时,对具有一定价值,又有可能回收的各类包装,应做到尽量回收。 2、组织专业机构(即包装资

源回收公司)和专业队伍进行回收。

3、推选垃圾分类,组织城镇居委会、环卫清洁队和销售摊贩进行回收。

4、发挥个体和废旧物资回收站(点)的作用进行回收。

第三十二条 回收办法。

根据各地区、各部门的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不同办法回收。

1、门市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设立回收门市部进行回收。

2、上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定时定点到各回交单位进行回收。

3、流动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不定期到各个地段进行回收。

4、委托回收:即包装经营单位委托其它单位或个人进行代收。

5、柜台回收:即零售,批发商场(店)在出售商品时折价向顾客回收。

6、对口回收:大宗专用包装由进货单位或用户直接把包装回交给经营单位或生产厂家。

7、周转回收:即各生产厂家、商品经营部门内部使用的包装周转箱(桶),采取一定的制度或经济手段组织定向周转

回收。

8、定点回收:即在城镇居民区、街道、工厂、学校、机关、部队、医院、群众团体、写字楼、公园、剧院、车站、码

头等公共场所设置不同型号、不同类别的“生态箱”、“生态桶”或“生态袋”,由专门的回收单位负责按纸、木、金属

容器、玻璃、塑料分类进行定时、定点、定专人回收。

9、押金回收:凡应回收的包装资源,各商品经营单位在出售商品时,可采用收取押金的方式,保障如数回收。

10、奖励回收:各单位、各部门、各机关团体内部均可采取提成奖励的办法,激励有效回收。

第三十三条 回收分级原则。

1、一级回收包装:即不加修整或稍加修整即可原物复用的包装。

2、二级回收包装:即有些破损,但经过修补加工可达到原物复用的包装。

3、三级回收包装:即破损较多,无原物复用价值,但可作为改制原材料或其它用途的包装。

4、等外包装:即只能作回炉料处理的包装。

第三十四条 回收包装资源的储存和运输。

1、对回收来的包装资源应作好储存、清洗、分类、整理打包等工序;避免雨淋、曝晒、受潮、虫蛀和污染。

2、危险品包装应单独储存和运输。

3、可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与非降解塑料包装制品也应分开储存和运输。

4、运输回收包装的车辆应保持清洁卫生。

第五章 包装资源回收复用品种与复用办法及复用的技术要求

第三十五条 回收和复用包装的品种。

1、纸包装:即瓦楞纸箱、硬纸板箱、纸夹板、各类纸袋、各类纸盒、纸浆模塑制品、蜂窝纸板制品、纸托盘等。

2、木包装:即普通木箱、框架木箱、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运输包装木制托盘等。

3、塑料包装:根据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废弃塑料制品强制回收利用目录的要求,凡列入回

收目录的塑料包装或容器可回收利用;未列入回收目录的则禁止回收利用,均按包装废弃物的办法处理。

4、金属包装:即薄钢板桶、镀锌铁桶、铝桶、铁塑复合桶等。

5、玻璃包装:即各类玻璃酒瓶、饮料瓶、罐头瓶、医药瓶等。

第三十六条 包装复用的办法。

1、原厂复用,即把完整无损或虽有破损,但经过修整能够重新使用的包装,供给原商品生产厂家使用。

2、同类通用,即对统一规格尺寸的包装,在生产同类商品的厂家通用。

3、异厂代用:即将原厂家暂不用的回收包装,通过试装、套装,改作异厂使用。

4、改制包装,即将破损较多,或找到原物复用销路的包装作原材料,按使用单位要求的规格尺寸重新制作包装。

5、改制其它产品,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改制其它产品,使之废物利用,一物多用,变废为宝。同时,还可从回收

的相关废弃塑料中重新提炼柴油和汽油或其它有用物质,让其重归大自然。

6、原制品再生,即利用回收包装作原材料生产同类或不同规格的包装产品。

7、能量回收,即将包装废弃物在焚化处理时所产生的热能加以充分利用。

第三十七条 复用包装的技术要求。

1、复用纸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原箱复用的瓦楞纸箱应符合国标GB6544三类纸箱的规定,材质和粘合度应符合国标GB6543的规定。

②修复纸箱

应保持箱身坚硬、干燥、不潮不霉,箱身无腰折,箱角无塌陷、箱身和盖底均完整无缺,不脱钉、不缺层、不脱层。纸箱

内外清洁、无污染、箱外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纸箱的箱型、尺寸偏差、箱体质量、箱面印刷、接头钉(粘)合、压痕质量、摇盖质量等均要求符合国标

GB6543的规定,有关类别的项目应不低于三类纸箱的规定。

④修复、改制纸箱的含水率达到14±4%范围,其表面防潮处理根据供需双方协定进行。

⑤修复、改制纸箱的抗压强度、耐冲击强度、堆码强度等机械性技术要求,以及在具体产品使用瓦楞纸箱时,按其相

关标准或技术的规定执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2、复用木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木箱、框架木箱应分别符合国标GB7284和GB12464二等木箱的规定。修整和加工改制时应剔除其中不合格的

材料。

②修复木箱箱板、其箱板材质应符合国标GB12464二等木箱的要求,允许采用挖、补、拼等方法剔除不合格材料。箱身

、箱盖、附件应完好无缺,箱框钉合牢固,木箱内外清洁、无污染,标志齐全清晰。 ③改制木箱的箱型、尺寸偏差、

拼合、钉接、拼板、箱带、箱柄提带、加固、花格箱的板料间距等技术条件,以及框架木箱应符合国标GB7284的规定,其

它木箱应符合国标GB12464的规定。

④复用木箱的含水率和机械性能(项目与纸箱相同),在具体产品使用木箱的标准或技术要求中的规定执行,或由供

需双方商定。

⑤回收复用胶合纸箱(桶)、纤维板箱(桶)本身的材质应符合国标GB738、GB1349、GB1923等的规定方能复用。修复

和改制胶合板箱(桶)、纤维板箱(桶)的技术要求,在具体产品使用这类包装时,按其相关的标准或技术要求的规定执

行,或由供需双方商定。

3、复用塑料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塑料包装本身必须符合国标GB5737-5739、GB8946、GB8947、GB10454、GB10806的规定,钙塑瓦楞箱应符合

国标GB6890规定。

②复用各种塑料桶、箱必须完整无损,内外清洁、标志齐全清晰。

③复用塑料闭口桶,其桶盖等附件应齐全无损,密封性好。

④复用各种塑料食品包装,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其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标GB9681-9693食品包装卫生标准。

⑤国家规定已列入可回收复用目录的塑料包装,生产者应按照国标GB/T16288-1996的规定在所生产的塑料包装制品上

标上应回收的标志,可降解塑料包装标上“可降解”的标志。

4、复用金属包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闭口钢桶应符合国标GB2001的技术要求。其它金属桶本身必须符合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方能复用。

②复用的金属桶必须经过整形、除锈、清洗、脱漆、涂布等加工程序,使之整旧如新,无凹瘪、漆膜起皱等缺陷。桶

内洁净、无锈、无渣和无其它杂质。

③复用金属桶口的配件应装配齐全,密封性好。

④复用金属桶必须不渗不漏,不渗漏检验气压和水压试验符合国标GB325及相关专业标准的规定。

5、复用玻璃包

装的技术要求:

①回收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应符合国标GB4544-1996、GB2638、GB2639及GB6552等标准中的技术要求。对规

定有使用期限的受压玻璃容器,超过使用期限的不能回收,只能作废弃玻璃原材料处理。

②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要求必须新配置完整、密封性强的瓶盖、瓶塞等附件。

③复用各种玻璃瓶(罐)包装容器必须经过清洗、消毒处理,其卫生条件必须达到相关产品包装卫生条件要求。

6、复用和综合利用其它包装产品的技术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 第三十八条 复用包装的试验方法。

1、复用包装根据包装种类及需要,应进行原材料性能试验,如有必要可进行包装强度试验。

2、复用包装其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3的规定执行。

3、复用包装共空包装抗压强度按国标GB4857.4的规定执行。

4、复用包装耐冲击强度强度按国标GB4857.5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复用包装检验规则。

1、复用包装以相同规格、相同材料、相同工艺的同一生产日期的产品为一批,在交货时按本《办法》和订货合同的规

定进行验收检查。

2、复用包装随机抽样每批次500只以上,不少于10只,101-499只不少于5只,100只以下的小批量产品不得少于2只。

3、本《办法》规定复用包装如果有2项(引用相关标准中的每个单项视为一项)抽样时不相符,则加倍抽样复验,复

验仍有2项不合格时,本批复用包装产品则定为不合格产品。

第四十条 复用包装的包装方式和要求。由供需双方商定,其储存方式与第三十四条相同。

第六章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 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原则。

1、为加强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全国各大中城市凡有条件的均应建立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及相关企业。

2、在对一般包装废弃物处理时,应按其性质分离、分类管理,坚持贯彻节约资源的原则,尽可能综合利用或作回炉处

理,确实无法利用的方予最终处理。其最终处理必须交专门的回收处理机构实施。

3、包装废弃物的处理应及时,并符合我国乃至国际环保的有关规定。

4、包装废弃物的储存、运输和处理,应将有害包装废弃物和无害包装废弃物加以分离,并分别严格按各自的技术要求

进行处理。

5、包装废弃物在储存、运输和处理过程中,应针对废弃物各自不同性质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确保操作人员的安全,

防止发生意外事故或其它危害。

第四十二条 包装废弃物处理的技术要求。

1、无毒害的包装废弃物可采取焚烧的办法处理,在焚烧时应防止污染环境、散发恶臭,并尽可能回收利用其在焚烧时

产生的热能。

2、附着有爆炸污染的包装废弃物应在消除爆炸物后方能进行焚烧或填埋处理。

3、有害包装废弃物在堆积、运输和处理时应有明显标志。

4、盛装过农药或其它毒害品的包装废弃物在未作无害处理的条件下,只能作填埋处置。这类包装废弃物在填埋时,应

注意含水率必须≤85%,填埋场地必须进行防渗漏处理,防止污染地面水和地下水,同时还必须当时盖上,不得污染环境、

散发恶臭及产生生物污染。此外,填埋的场地与设施应报经当地政府或环保部门批准。

5、包装废弃物的堆积、运输和处理应用专用场地和设施,防止雨淋、潮湿、霉变、渗漏、飞扬、外泄及产生恶臭和污

染。

第七章 奖惩原则

第四十三条 不论任何单位或个人所研制开发出有利回收利用的包装新材料、新技术、新设计、新工艺、新产品,除了

他们应该享有的专利权外,建议各级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还应给予其相应的物质和精神奖励。

第四十四条 凡在包装废弃物回收利用和最终处理过程中,也不论单位或个人,对于保护环境、消除污染、节约资源、

有利于人体健康以及推进我国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绿色包装工程”的实施而作出突出贡献者,建议各级政府有关部门

应给予相应和税收优惠政策与资金方面的扶持。

第四十五条 对宣传报导的推广新型包装科研成果和包装废弃物处理的先进经验,各级新闻媒体应适当少收或免收其广

告宣传费用,以示扶持和鼓励。

第四十六条 凡不注重研究开发包装新材料和包装新产品、不注重包装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不注重环境保护的包装

生产企业(含相关科研院所),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和相关行业管理组织,应加强对其宏观管理,或让其关停并转,或调整

其产品结构,有的还应依据其对资源的浪费和对环境污染的程度与情节轻重施以必要的经济处罚,并予及时曝光,以从根

本上保证资源的有效节约和杜绝废弃包装污染源的产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中国包装总公司提出并归口管理,并承担对本《办法》的解释权。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包装资源综合利用委员会负责起草,并在中国包协、中国包装总公司授权

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十九条 各极地方行政管理部门、包装部门、包装行业组织以及中国包装技术协会各相关专业委员会应根据本《办

法》所提出的基本原则和要求,尽快制定出各自相应的具体实施细则,各地区或各专业委员会原所制定的有关地方性包装

废弃物回收利用管理规则,如同本《办法》相抵触时,应以执行本《办法》为准。与此同时,各地行政主管部门还应建立

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在资金上的适当支持,以加强对包装资源回收利用、加工改制及包装废弃物处理与环境的保护。

与食品有关行业性国家标准ls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地方标准、公布本省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行政监管、生产经营者自律、社会监督有机结合的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完善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供经费、人员等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机构和人员,根据本办法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分析本地区食品安全形势,研究部署、统筹协调和指导本地区食品安全工作;

(二)提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政策措施;

(三)建立健全协调联动机制、综合监督管理制度;

(四)督促检查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落实情况;

(五)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食品安全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并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食品安全相关工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别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农业、林业、渔业、出入境检验检疫、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粮食、交通运输、环境保护、公安、教育、旅游、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城市社区、农村等聘请食品安全群众监督员,开展食品安全社会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配合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本村(社区)内的食品安全违法情况。第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引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促进本行业食品安全水平的提升。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并将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知识纳入普法、科普以及中小学校安全教育内容。

消费者组织等社会团体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开展多种形式的食品安全宣传普及工作,倡导健康、科学的饮食方式,增强公众的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客观报道食品安全状况,加强舆论监督。第八条 鼓励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举报奖励制度,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和其他协助案件查办的有功人员,应当予以奖励。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第九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的需要,制定和实施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能力建设规划,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城乡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体系。第十条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商务、经济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和实施本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省有关部门获知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及时向省卫生行政部门通报。省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省有关部门对信息进行核实后,应当及时调整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或者制订临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省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实施情况的督查,并会同省有关部门定期对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质量进行评价和考核。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生产过程中原料采购、加工、包装、贮存和运输等环节的场所、设施、人员的基本要求和管理准则。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食品的生产,如确有必要制定某类食品生产的专项卫生规范,应当以本标准作为基础。

2.术语和定义

2.1 污染

在食品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生物、化学、物理污染因素传入的过程。

2.2 虫害

由昆虫、鸟类、啮齿类动物等生物(包括苍蝇、蟑螂、麻雀、老鼠等)造成的不良影响。

2.3 食品加工人员

直接接触包装或未包装的食品、食品设备和器具、食品接触面的操作人员。

2.4接触表面

设备、工器具、人体等可被接触到的表面。

2.5 分离

通过在物品、设施、区域之间留有一定空间,而非通过设置物理阻断的方式进行隔离。

2.6 分隔

通过设置物理阻断如墙壁、卫生屏障、遮罩或独立房间等进行隔离。

2.7 食品加工场所

用于食品加工处理的建筑物和场地,以及按照相同方式管理的其他建筑物、场地和周围环境等。2.8 监控按照预设的方式和参数进行观察或测定,以评估控制环节是否处于受控状态。

2.9工作服

根据不同生产区域的要求,为降低食品加工人员对食品的污染风险而配备的专用服装。

3.选址及厂区环境

3.1 选址

3.1.1 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如某地对食品安全和食品宜食用性存在明显的不利影响,且无法通过采取措施加以改善,应避免在该地址建厂。

3.1.2厂区不应选择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不能有效清除的地址。

3.1.3厂区不宜择易发生洪涝灾害的地区,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3.1.4厂区周围不宜有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难以避开时应设计必要的防范措施。

3.2 厂区环境

3.2.1应考虑环境给食品生产带来的潜在污染风险,并采取适当的措施将其降至最低水平。

3.2.2厂区应合理布局,各功能区域划分明显,并有适当的分离或分隔措施,防止交叉污染。

3.2.3 厂区内的道路应铺设混凝土、沥青、或者其他硬质材料;空地应采取必要措施,如铺设水泥、地砖或铺设草坪等方式,保持环境清洁,防止正常天气下扬尘和积水等现象的发生。

3.2.4 厂区绿化应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定期维护,以防止虫害的孳生。

3.2.5 厂区应有适当的排水系统。

3.2.6宿舍、食堂、职工娱乐设施等生活区应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

4.厂房和车间

4.1 设计和布局

4.1.1厂房和车间的内部设计和布局应满足食品卫生操作要求,避免食品生产中发生交叉污染。

4.1.2 厂房和车间的设计应根据生产工艺合理布局,预防和降低产品受污染的风险。

4.1.3 厂房和车间应根据产品特点、生产工艺、生产特性以及生产过程对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划分作业区,并采取有效分离或分隔。如:通常可划分为清洁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或清洁作业区和一般作业区等。一般作业区应与其他作业区域分隔。

4.1.4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与生产区域分隔。

4.1.5 厂房的面积和空间应与生产能力相适应,便于设备安置、清洁消毒、物料存储及人员操作。

4.2 建筑内部结构与材料

4.2.1内部结构

建筑内部结构应易于维护、清洁或消毒。应采用适当的耐用材料建造。

4.2.2 顶棚

4.2.2.1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与生产需求相适应、易于观察清洁状况的材料建造;若直接在屋顶内层喷涂涂料作为顶棚,应使用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的涂料。

4.2.2.2顶棚应易于清洁、消毒,在结构上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下,防止虫害和霉菌孳生。

4.2.2.3 蒸汽、水、电等配件管路应避免设置于暴露食品的上方;如确需设置,应有能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装置或措施。

4.2.3 墙壁

4.2.3.1 墙面、隔断应使用无毒、无味的防渗透材料建造,在操作高度范围内的墙面应光滑、不易积累污垢且易于清洁;若使用涂料,应无毒、无味、防霉、不易脱落、易于清洁。

4.2.3.2 墙壁、隔断和地面交界处应结构合理、易于清洁,能有效避免污垢积存。例如设置漫弯形交界面等。

4.2.4 门窗

4.2.4.1 门窗应闭合严密。门的表面应平滑、防吸附、不渗透,并易于清洁、消毒。应使用不透水、坚固、不变形的材料制成。

4.2.4.2 清洁作业区和准清洁作业区与其他区域之间的门应能及时关闭。

4.2.4.3 窗户玻璃应使用不易碎材料。若使用普通玻璃,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玻璃破碎后对原料、包装材料及食品造成污染。

4.2.4.4 窗户如设置窗台,其结构应能避免灰尘积存且易于清洁。可开启的窗户应装有易于清洁的防虫害窗纱。

4.2.5 地面

4.2.5.1 地面应使用无毒、无味、不渗透、耐腐蚀的材料建造。地面的结构应有利于排污和清洗的需要。

4.2.5.2 地面应平坦防滑、无裂缝、并易于清洁、消毒,并有适当的措施防止积水。

5.设施与设备

5.1 设施

5.1.1 供水设施

5.1.1.1应能保证水质、水压、水量及其他要求符合生产需要。

5.1.1.2 食品加工用水的水质应符合GB 5749的规定,对加工用水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食品应符合相应规定。间接冷却水、锅炉用水等食品生产用水的水质应符合生产需要。

5.1.1.3 食品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接触的用水(如间接冷却水、污水或废水等)应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5.1.1.4 自备水源及供水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供水设施中使用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还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5.1.2 排水设施

5.1.2.1 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应适应食品生产的需要,保证食品及生产、清洁用水不受污染。

5.1.2.2 排水系统入口应安装带水封的地漏等装置,以防止固体废弃物进入及浊气逸出。

5.1.2.3 排水系统出口应有适当措施以降低虫害风险。

5.1.2.4 室内排水的流向应由清洁程度要求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低的区域,且应有防止逆流的设计。

5.1.2.5 污水在排放前应经适当方式处理,以符合国家污水排放的相关规定。

5.1.3 清洁消毒设施

应配备足够的食品、工器具和设备的专用清洁设施,必要时应配备适宜的消毒设施。应采取措施避免清洁、消毒工器具带来的交叉污染。

5.1.4 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标识清晰。必要时应在适当地点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并依废弃物特性分类存放。

5.1.5 个人卫生设施

5.1.5.1 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必要时特定的作业区入口处可按需要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

5.1.5.2 生产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按需设置换鞋(穿戴鞋套)设施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如设置工作鞋靴消毒设施,其规格尺寸应能满足消毒需要。

5.1.5.3 应根据需要设置卫生间,卫生间的结构、设施与内部材质应易于保持清洁;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洗手设施。卫生间不得与食品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

5.1.5.4 应在清洁作业区入口设置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与消毒设施配套的水龙头其开关应为非手动式。

5.1.5.5 洗手设施的水龙头数量应与同班次食品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必要时应设置冷热水混合器。洗手池应采用光滑、不透水、易清洁的材质制成,其设计及构造应易于清洁消毒。应在临近洗手设施的显著位置标示简明易懂的洗手方法。

5.1.5.6根据对食品加工人员清洁程度的要求,必要时应可设置风淋室、淋浴室等设施。

5.1.6 通风设施

5.1.6.1 应具有适宜的自然通风或人工通风措施;必要时应通过自然通风或机械设施有效控制生产环境的温度和湿度。通风设施应避免空气从清洁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

5.1.6.2 应合理设置进气口位置,进气口与排气口和户外垃圾存放装置等污染源保持适宜的距离和角度。进、排气口应装有防止虫害侵入的网罩等设施。通风排气设施应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

5.1.6.3 若生产过程需要对空气进行过滤净化处理,应加装空气过滤装置并定期清洁。

5.1.6.4 根据生产需要,必要时应安装除尘设施。

5.1.7 照明设施

5.1.7.1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

5.1.7.2 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型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5.1.8 仓储设施

5.1.8.1 应具有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的仓储设施。

5.1.8.2 仓库应以无毒、坚固的材料建成;仓库地面应平整,便于通风换气。仓库的设计应能易于维护和清洁,防止虫害藏匿,并应有防止虫害侵入的装置。

5.1.8.3 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贮存场所、或分区域码放,并有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必要时仓库应设有温、湿度控制设施。

5.1.8.4 贮存物品应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以利于空气流通及物品搬运。

5.1.8.5 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质应分别安全包装,明确标识,并应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

5.1.9 温控设施

5.1.9.1 应根据食品生产的特点,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等设施,以及用于监测温度的设施。

5.1.9.2根据生产需要,可设置控制室温的设施。

5.2 设备

5.2.1 生产设备

5.2.1.1 一般要求

应配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并按工艺流程有序排列,避免引起交叉污染。

5.2.1.2 材质

5.2.1.2.1 与原料、半成品、成品接触的设备与用具,应使用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的材料制作,并应易于清洁和保养。

5.2.1.2.2设备、工器具等与食品接触的表面应使用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的材料制成,在正常生产条件下不会与食品、清洁剂和消毒剂发生反应,并应保持完好无损。

5.2.1.3 设计

5.2.1.3.1 所有生产设备应从设计和结构上避免零件、金属碎屑、润滑油、或其他污染因素混入食品,并应易于清洁消毒、易于检查和维护。

5.2.1.3.2 设备应不留空隙地固定在墙壁或地板上,或在安装时与地面和墙壁间保留足够空间,以便清洁和维护。

5.2.2 监控设备

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如压力表、温度计、记录仪等,应定期校准、维护。

5.2.3 设备的保养和维修

应建立设备保养和维修制度,加强设备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定期检修,及时记录。

6.卫生管理

6.1 卫生管理制度

6.1.1 应制定食品加工人员和食品生产卫生管理制度以及相应的考核标准,明确岗位职责,实行岗位责任制。

6.1.2 应根据食品的特点以及生产、贮存过程的卫生要求,建立对保证食品安全具有显著意义的关键控制环节的监控制度,良好实施并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6.1.3 应制定针对生产环境、食品加工人员、设备及设施等的卫生监控制度,确立内部监控的范围、对象和频率。记录并存档监控结果,定期对执行情况和效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6.1.4 应建立清洁消毒制度和清洁消毒用具管理制度。清洁消毒前后的设备和工器具应分开放置妥善保管,避免交叉污染。

6.2 厂房及设施卫生管理

6.2.1 厂房内各项设施应保持清洁,出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新;厂房地面、屋顶、天花板及墙壁有破损时,应及时修补。

6.2.2生产、包装、贮存等设备及工器具、生产用管道、裸露食品接触表面等应定期清洁消毒。

6.3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与卫生要求

6.3.1 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

6.3.1.1 应建立并执行食品加工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6.3.1.2 食品加工人员每年应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上岗前应接受卫生培训。

6.3.1.3 食品加工人员如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或有明显皮肤损伤未愈合的,应当调整到其他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

6.3.2 食品加工人员卫生要求

6.3.2.1 进入食品生产场所前应整理个人卫生,防止污染食品。

6.3.2.2 进入作业区域应规范穿着洁净的工作服,并按要求洗手、消毒;头发应藏于工作帽内或使用发网约束。

6.3.2.3 进入作业区域不应配戴饰物、手表,不应化妆、染指甲、喷洒香水;不得携带或存放与食品生产无关的个人用品。

6.3.2.4 使用卫生间、接触可能污染食品的物品、或从事与食品生产无关的其他活动后,再次从事接触食品、食品工器具、食品设备等与食品生产相关的活动前应洗手消毒。

6.3.3 来访者

非食品加工人员不得进入食品生产场所,特殊情况下进入时应遵守和食品加工人员同样的卫生要求。

6.4 虫害控制

6.4.1 应保持建筑物完好、环境整洁,防止虫害侵入及孳生。

6.4.2 应制定和执行虫害控制措施,并定期检查。生产车间及仓库应采取有效措施(如纱帘、纱网、防鼠板、防蝇灯、风幕等),防止鼠类昆虫等侵入。若发现有虫鼠害痕迹时,应追查来源,消除隐患。

6.4.3 应准确绘制虫害控制平面图,标明捕鼠器、粘鼠板、灭蝇灯、室外诱饵投放点、生化信息素捕杀装置等放置的位置。

6.4.4 厂区应定期进行除虫灭害工作。

6.4.5 采用物理、化学或生物制剂进行处理时,不应影响食品安全和食品应有的品质、不应污染食品接触表面、设备、工器具及包装材料。除虫灭害工作应有相应的记录。

6.4.6 使用各类杀虫剂或其他药剂前,应做好预防措施避免对人身、食品、设备工具造成污染;不慎污染时,应及时将被污染的设备、工具彻底清洁,消除污染。

6.5 废弃物处理

6.5.1 应制定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有特殊要求的废弃物其处理方式应符合有关规定。废弃物应定期清除;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

6.5.2 车间外废弃物放置场所应与食品加工场所隔离防止污染;应防止不良气味或有害有毒气体溢出;应防止虫害孳生。

6.6 工作服管理

6.6.1 进入作业区域应穿着工作服。

6.6.2 应根据食品的特点及生产工艺的要求配备专用工作服,如衣、裤、鞋靴、帽和发网等,必要时还可配备口罩、围裙、套袖、手套等。

6.6.3 应制定工作服的清洗保洁制度,必要时应及时更换;生产中应注意保持工作服干净完好。

6.6.4 工作服的设计、选材和制作应适应不同作业区的要求,降低交叉污染食品的风险;应合理选择工作服口袋的位置、使用的连接扣件等,降低内容物或扣件掉落污染食品的风险。

7.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7.1 一般要求

应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验收、运输和贮存管理制度,确保所使用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符合国家有关要求。不得将任何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添加到食品中。

7.2 食品原料

7.2.1采购的食品原料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

7.2.2食品原料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经验收不合格的食品原料应在指定区域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并应及时进行退、换货等处理。

7.2.3加工前宜进行感官检验,必要时应进行实验室检验;检验发现涉及食品安全项目指标异常的,不得使用;只应使用确定适用的食品原料。

7.2.4食品原料运输及贮存中应避免日光直射、备有防雨防尘设施;根据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必要时还应具备保温、冷藏、保鲜等设施。

7.2.5食品原料运输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必要时应进行消毒。食品原料不得与有毒、有害物品同时装运,避免污染食品原料。

7.2.6食品原料仓库应设专人管理,建立管理制度,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不同食品原料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3食品添加剂

7.3.1采购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添加剂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3.2 运输食品添加剂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添加剂。

7.3.3 食品添加剂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必要时应根据食品添加剂的特性确定出货顺序。

7.4 食品相关产品

7.4.1 采购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等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合格证明文件,实行许可管理的食品相关产品还应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食品包装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必须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7.4.2 运输食品相关产品的工具和容器应保持清洁、维护良好,并能提供必要的保护,避免污染食品原料和交叉污染。

7.4.3 食品相关产品的贮藏应有专人管理,定期检查质量和卫生情况,及时清理变质或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相关产品。仓库出货顺序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7.5 其他

盛装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的包装或容器,其材质应稳定、无毒无害,不易受污染,符合卫生要求。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包装材料等进入生产区域时应有一定的缓冲区域或外包装清洁措施,以降低污染风险。

8.生产过程的食品安全控制

8.1 产品污染风险控制

8.1.1 应通过危害分析方法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食品安全关键环节的控制措施。在关键环节所在区域,应配备相关的文件以落实控制措施,如配料(投料)表、岗位操作规程等。

8.1.2 鼓励采用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HACCP)对生产过程进行食品安全控制。

8.2生物污染的控制

8.2.1 清洁和消毒

8.2.1.1 应根据原料、产品和工艺的特点,针对生产设备和环境制定有效的清洁消毒制度,降低微生物污染的风险。

8.2.1.2 清洁消毒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清洁消毒的区域、设备或器具名称;清洁消毒工作的职责;使用的洗涤、消毒剂;清洁消毒方法和频率;清洁消毒效果的验证及不符合的处理;清洁消毒工作及监控记录。

8.2.1.3 应确保实施清洁消毒制度,如实记录;及时验证消毒效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8.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

8.2.2.1 根据产品特点确定关键控制环节进行微生物监控;必要时应建立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包括生产环境的微生物监控和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

8.2.2.2 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应包括:微生物监控指标、取样点、监控频率、取样和检测方法、评判原则和整改措施等,具体可参照附录A的要求,结合生产工艺及产品特点制定。

8.2.2.3 微生物监控应包括致病菌监控和指示菌监控,食品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结果应能反映食品加工过程中对微生物污染的控制水平。

8.3 化学污染的控制

8.3.1 应建立防止化学污染的管理制度,分析可能的污染源和污染途径,制定适当的控制计划和控制程序。

8.3.2 应当建立食品添加剂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制度,按照GB 2760的要求使用食品添加剂。

8.3.3 不得在食品加工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非食用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8.3.4 生产设备上可能直接或间接接触食品的活动部件若需润滑,应当使用食用油脂或能保证食品安全要求的其他油脂。

8.3.5 建立清洁剂、消毒剂等化学品的使用制度。除清洁消毒必需和工艺需要,不应在生产场所使用和存放可能污染食品的化学制剂。

8.3.6 食品添加剂、清洁剂、消毒剂等均应采用适宜的容器妥善保存,且应明显标示、分类贮存;领用时应准确计量、作好使用记录。

8.3.7 应当关注食品在加工过程中可能产生有害物质的情况,鼓励采取有效措施减低其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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