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气象专用技术装备质量,满足气象业务和气象灾害防御的需要,规范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指专门用于气象探测、预报、服务以及人工影响天气、空间天气等气象业务的气象设备、仪器、仪表、消耗器材及相应软件系统。第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的实施和监督管理。
地方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监督管理。第四条 实施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第五条 在气象业务、工程设计建设中,应当使用具备有效许可证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第六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定期公告气象专用技术装备目录和取得或者注销、撤销许可的名录。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第七条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应当由生产者提出申请,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满足国家标准、气象行业标准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四)具备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检测、销售、服务等体系;
(五)符合国家其他有关规定。
申请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三类设备使用许可证的,应当符合国家武器装备、民用爆炸物品的相关规定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标准。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提供下列申请材料:
(一)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申请表;
(二)产品技术文件,应包括下列材料:产品技术指标和配置一览表、企业标准、成套技术图纸、工艺文件、标准化审查报告、经济分析报告、使用说明书、产品质量自测报告;
(三)第七条第三项到第五项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九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二条和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三章 审查与许可第十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第十一条 对受理的申请,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委托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的检测机构对产品进行检定、检测:
(一)具有国家法定授权的气象计量机构或者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颁发资质的检测机构;
(二)具备技术标准要求的检验测试手段和基本环境条件;
(三)用于检测的标准、设备和仪器经过计量主管部门检定和校准;
(四)具有相应资格的测试技术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和维护制度。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完成检定和检测后,提交书面检测报告。检测机构应当对检测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负责,并对相关技术文件保密。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用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还应由国家级人工影响天气业务单位出具业务性试用报告。第十三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应当依据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合格的,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的,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第十四条 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应当载明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许可证编号、有效期限、发证日期、产品配置清单等内容,并加盖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的印章。《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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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气象行政许可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气象主管机构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气象行政许可,是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第三条 实施气象行政许可,适用本办法。
气象主管机构对其内设机构、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下级气象主管机构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实施气象行政许可,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气象行政许可的规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气象行政许可的依据。气象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气象主管机构不得歧视。第五条 实施气象行政许可,应当遵循便民、高效原则,提供优质服务,提高办事效率。第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气象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气象主管机构违法实施气象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第七条 依法取得的气象行政许可不得转让。
被许可人不得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气象行政许可。第八条 气象主管机构实施气象行政许可,不得在法定条件之外附加其他条件,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产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
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气象行政许可或者实施监督检查,不得索取或者收受申请人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二章 许可项目与实施机关第九条 气象行政许可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第十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国家基准气候站(国家气候观象台)、国家基本气象站(国家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三)相应审批权限内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四)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审批;
(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使用许可审批;
(六)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
(七)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在我国从事气象活动审批;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第十一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迁建审批;
(二)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一般气象站(区域气象观测站)气象探测环境审批;
(三)相应审批权限内的重要气象设施建设项目审核;
(四)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组织资格审批;
(五)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审批;
(六)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转让作业设备审批;
(七)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八)防雷装置检测单位资质认定;
(九)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或者施工单位乙(丙)级资质认定;
(十)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十一)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十二)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十三)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十四)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第十二条 下列气象行政许可项目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
(一)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气象资料审查;
(二)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三)防雷装置竣工验收;
(四)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单位资质认定;
(五)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或者系留气球活动审批;
(六)法律、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的由设区的市级气象主管机构实施的其他气象行政许可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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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理赔气象证明申请流程
一、申请途径:市行政审批中心气象窗口及各区(功能区)行政审批中心气象窗口、市气象局气象服务中心(2楼)、温州气象网。
二、受理时间和反馈时间:工作日:8:30-11:30,14:00-17:30。3个工作日做内反馈给用户。
三、网上申请流程:网上申请需申请人填写《保险理赔气象证明申请表》,以邮件形式发送到tqzm121@126.com,受理后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可就近选择到市、区(或功能区)行政审批中心气象窗口或市气象局气象服务中心领取。
四、领取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办人必须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有下列情形,申办人还需提供授权委托书(或介绍信)。
(1)申请人为单位的。
(2)申请人为个人的,申办人与申请人不一致的。申请表填写不完全或提供的材料不全,将不予受理。
行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的规定:由我国各主管部、委(局)批准发布,在该部门范围内统一使用的标准,称为行业标准。例如:机械、电子、建筑、化工、冶金、经工、纺织、交通、能源、农业、林业、水利等等,都制定有行业标准。
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标准。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当同一内容的国家标准公布后,则该内容的行业标准即行废止。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1]
行业标准分类
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出版一览表
序号
标准类别
标准代号
批准发布部门
标准组织制定部门
出版单位
1
安全生产
AQ
国家安全生产管理局
煤炭工业出版社
2
包装
BB
国家发改委
中国包装工业总公司
中国标准出版社
3
船舶
CB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中国船舶集团公司综合研究所
4
测绘
CH
国家测绘局
国家测绘局
中国测绘出版社
5
城镇建设
CJ
建设部
建设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6
新闻出版
CY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国家新闻出版总署
印刷工业出版社
7
档案
DA
国家档案局
国家档案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部分)
8
地震
DB
中国地震局
中国地震局
地震出版社
9
电力
DL
国家发改委
国家发改委
中国电力出版社
10
地质矿产
DZ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11
核工业
EJ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核工业总公司
核工业标准化所
12
纺织
FZ
国家发改委
中国纺织工业协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13
公共安全
GA
公安部
公安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14
建工国标5万号以上
GBJ
国防科工委
15
供销
GH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标准出版社
16
国军标
GJB
17
广播电影电视
GY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广电总局标准化规划研究院
18
航空
HB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航空工业总公司
中国航空集团公司301所
19
化工
HG
国家发改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化学工业出版社
20
环境保护
HJ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1
海关
HS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出版社
22
海洋
HY
国家海洋局
国家海洋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23
机械
JB
国家发改委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中国机械工业出版社
24
建材
JC
国家发改委
中国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中国建材出版社
25
建筑工业
JG
建设部
建设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26
建工行标
JGJ
27
金融
JR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金融出版社
28
交通
JT
交通部
交通部
人民交通出版社
29
教育
JY
教育部
教育部
语文出版社
30
旅游
LB
国家旅游局
国家旅游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31
劳动和劳动安全
LD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中国劳动保障出版社
32
粮食
LS
国家粮食局
国家粮食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33
林业
LY
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34
民用航空
MH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中国民航管理总局
中国民航出版社
35
煤炭
MT
国家发改委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
煤炭工业出版社(部分)
36
民政
MZ
民政部
民政部
中国社会出版社
37
农业
NY
农业部
农业部
中国农业出版社
38
轻工
QB
国家发改委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中国轻工出版社
39
汽车
QC
国家发改委
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
计划出版社
40
航天
QJ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航天工业总公司
中国航天集团公司708所
41
气象
QX
中国气象局
中国气象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42
国内贸易
SB
商务部
商务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43
水产
SC
农业部
农业部
中国农业出版社
44
石油化工
SH
国家发改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中国石化出版社
45
电子
SJ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
人民邮电出版社
46
水利
SL
水利部
水利部
中国水利出版社
47
商检
SN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48
石油天然气
SY
国家发改委
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
石油工业出版社
49
海洋石油天然气
SY(10000号以后)
国家发改委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石油工业出版社
50
铁道
TB
铁道部
铁道部
铁道出版社
51
土地管理
TD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52
铁道交通
TJ
铁道部标准所
53
体育
TY
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54
物资管理
WB
国家发改委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55
文化
WH
文化部
文化部
文化部印刷厂
56
兵工民品
WJ
国防科学工业委员会
中国兵器工业总公司
中国兵器标准化所
57
外经贸
WM
外经贸部科技司
58
卫生
WS
卫生部
卫生部
中国标准出版社
59
文物保护
WW
国家文物局
60
稀土
XB
国家发改委稀土办公室
国家发改委会稀办公室
中国标准出版社
61
黑色冶金
YB
国家发改委
中国钢铁工业协会
冶金工业出版社
62
烟草
YC
国家烟草专卖局
国家烟草专卖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63
通信
YD
信息产业部
信息产业部
人民邮电出版社
64
有色冶金
YS
国家发改委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协会
中国标准出版社
65
医药
YY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国标准出版社
66
邮政
YZ
国家邮政局
国家邮政局
人民邮电出版社
67
中医药
ZY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注: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和推荐性标准。表中给出的是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推荐性行业标准的代号是在强制性行业标准代号后面加“/T”,例如农业行业的推荐性行业标准代号是NY/T。
例: 46 建筑工业 JG 建设部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 替代原建筑工程部标准,曾用“建规、BJG、JZ”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J 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JGJ/T 工程建设推荐性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BJG 工程建设标准
建筑行业 建设部 CJJ(CJ) 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工程建设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20修正)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