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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遗产的遗产标准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0-20 18:02:17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历史纪念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成分或结构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考古遗址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

历史纪念物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建筑物、雕刻和绘画,具有考古意义成分或结构的铭文、洞穴、住区及各类文物的综合体。

考古遗址

从历史、美学、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人造工程或人与自然的共同杰作以及考古遗址地带。

建筑群

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因其建筑的形式、同一性及其在景观中的地位,具有突出、普遍价值的单独或相互联系的建筑群。 凡提名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文化遗产项目,必须符合下列一项或几项标准方可获得批准。

第一项标准是遗产项目如果要列入世界遗产,必须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是一种创造性的天才杰作。比如说雅典的卫城,它代表着当时古代希腊最高的艺术成就,反映了希腊人的创造力,反映了他们的智慧。雅典卫城这个项目就符合世界遗产的第一项标准,特别是当中的这些神庙,是由希腊最著名的一些艺术家建造完成。

第二项标准是讲遗产项目在一定的时期内或者在世界的某一个特定的文化区域内,它反映了建筑艺术或者这种纪念性建筑物的这样的一个艺术,包括城镇规划景观设计方面,所体现的这样的一种人类观念的转变。如果我们简单来概括它,可以说它是一个表达了人类观念的一个转变。那么像这样的例子比如说像德国的一个遗产项目,叫做鲍豪斯学院,这是一个存在了仅仅十几年的一个艺术学校,但是在它存在的短短的十几年的时间当中,这个学校把古典的或者说传统的建筑教育和艺术设计教育转化为一个现代主义的教育方式。它反映了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的时候,人类思想观念、审美观念包括教育观念的转化,所以尽管它只存在了短短十几年的时间,但是它的学校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因为它反映了在这样一个时期人类的观念的变化。

第三项标准是人们面对的这个遗产项目它能够成为一种已经消失的文明或者文化传统,它能够提供这样的一种见证。比如说像耶路撒冷,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遗产项目,它反映了古老的人类文明在这里产生发展,可能有一部分这样的文明,或者这样的一个文化,今天已经变了,已经消失了,但是耶路撒冷是他们发源地,是他们曾经存在的一个历史见证,如果能够满足这样一项标准,这个项目也可以列入到《世界遗产名录》当中。

第四项标准是指它可以作为人类一个历史上一个重要阶段,它的一个典型的一个代表性建筑,能够反映这个时代,是这个时代的建筑或者景观的杰出范例。如果我们简单来说一个时代的杰出范例。比如像我们的故宫,实际上就是这样的,大家一讲到明清,中国封建社会后期的这样一个时期的话,你马上可以联想到故宫,联想到北京的故宫,联想到沈阳的故宫,它们已经变成这样一个时代的一个象征,那么另外比如说像克里姆林宫和红场,也是《世界遗产名录》上的一个项目,一讲到俄国革命,讲到早期社会主义的发展过程,这个克里姆林这个红场就是一个象征,已经变成这样一个时代的象征。

第五项标准是我们所面对的遗产它可以作为人类传统的寄居地和怎么样使用土地,人类怎么样居住这样的一个杰出范例。特别是它可能反映了一种或者几种文化。比如说威尼斯,意大利名城,那么它就是这样的一个范例。从中世纪的时候,有一些人逃避战乱在这儿定居下来,然后在这样建造这样一个城市,随着意大利经济的发展,随着威尼斯经济的发展,随着威尼斯的强大,这个城市逐步发展,然后建立了许许多多非常杰出的建筑。然后在这儿培养出了一大批的艺术家,像威尼斯画派,这样一大批的艺术家,那么随着整个世界贸易体系的变化,随着世界各国在海上的权利的一个逐渐变化,威尼斯后来失去了原来的地位,它可能那一度的辉煌今天已经消退了,但是威尼斯这座城市本身,见证了这样的一个文明,像这样的城市也可以列入到《世界遗产名录》当中,实际上丽江、平遥也都属于这样一个类型的项目,它反映了人和自然之间的关系和怎么样使用土地。比如说丽江,怎么样和雪山和玉龙雪山之间的关系,和周围湿地之间的关系,那么这些都可以验证人和自然之间的这种平衡。

第六项标准是一项特殊的标准,这项标准通常来说,不可以直接作为单独的一项标准,来评价一个世界遗产项目能否列入到《世界遗产名录》当中来,那么这就是与有特殊意义的世界或者现行的这种传统、思想或者文学艺术有直接关系。这个项目和前面我们讲到的五个标准稍微有不同,前五项标准只要满足其中的一项,就可以列入到《世界遗产名录》当中,但是对于第六项来说,它需要满足前五项的其中的一项,然后第六项作为一个补充项可以列进去。比如说像我们的故宫,因为和我们历史当中很多非常重要的人物有关,所以它也可以满足这一项标准的要求。

《世界遗产名录》在1978年第一次公布,一共有12项,现已经有了754项,数量上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世界遗产在这样的一个变化过程当中,遗产的项目也在不断出现一些新的类型。比如说我们刚才讲到城市的问题,从遗产公约规定纪念物,然后建筑群遗址,发展到后来的城市,后来觉得仅仅有城市还有这些建筑还是不够,还希望进一步扩展,于是1992年的时候提出一个新的品位,属于文化遗产当中一个新的品位,就是文化景观,提出一个文化景观的概念。文化景观实际上反映的内容是人和自然共同作用的一个结果,而产生一种和特殊的人类文化的这样的一个面貌。

文化景观包括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就是人类设计建造的,具有明确规划的景观,包括像具有美学价值的这种花园广场这样的一种景观,这是一种类型。另外一个就是它逐渐发展而成的,可能不是人们一次设计出来的,逐步发展而成的,它是基于一种社会文化甚至是一种行政或者是宗教的要求,与环境相适应最后形成了一种景观,另外一类实际上是一种结合类的,比如说它包括一些自然的风貌,同时又有一些人文的东西共同结合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具备通过某些物质遗产所表现出的强烈的宗教或者艺术和文化的一种影响。对文化景观来说这是三种类型,庐山也是从这个角度来考虑它逐渐形成发展的过程,可能更多适合的应当是第二种类型,因为它是一个逐步有机发展而形成的由于社会文化或者宗教的要求,逐渐形成并且和环境相适应形成了一个今天这样一个非常独特的具有突出的世界性价值的这样的一种景观环境。这对于遗产保护来说,还是一个比较新的类型。

山西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条例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由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文物局推荐,于2002年发行第一版,并于2004年修改和发行第二版。《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是在中国文物保护法规体系的框架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相关法规为基础,参照以1964年《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威尼斯宪章》)为代表的国际原则而制定。该准则是对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进行指导的行业规则和评价工作成果的主要标准,也是对保护法规相关条款的专业性阐释,同时可以作为处理有关古迹事务时的专业依据。 由于《准则》的这种把国际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与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实践相结合的特点,《准则》制定五年来,它已被中国的文物古迹保护工作者广为接受,《准则》的主要原则和精神也在中国文物古迹主管部门公布的相关法规中得到了越来越多的体现。

《中国文物古迹保护准则》包括三个部分的内容,即准则本文、准则阐述、案例阐释。2000年中国古迹遗址保护协会承德会议上通过了准则的本文和阐述部分,并开始了案例阐释部分编写的准备工作。

2010年,经中国国家文物局批准,中国古籍遗址保护协会开始了《中国准则》的修订工作,并于2014年初终告完成。与2000版《中国准则》相比,修订后的《中国准则》既充分尊重了牵绊的主要内容,保证了内容上的延续性,又充分吸收了中国ICOMOS十多年来文化遗产保护理论和实践的成果,在文化遗产价值认识、保护原则、新型文化遗产保护、合理利用等方面充分体现了当今中国文化遗产保护的认识水平,呈现出一些列新的特点和亮点,更具针对性、前瞻性、指导性和权威性。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促进红色文化遗址的合理利用,开展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弘扬红色文化,传承红色基因,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调查、认定、保护、管理和利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红色文化遗址,是指下列反映中国共产党领导各族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具有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的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

(一)重要机构、重要会议、重要事件、重大战役、重要战斗的遗址或者旧址;

(二)重要人物和具有重要影响的烈士的故居、旧居、活动地、墓地;

(三)烈士陵园和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雕塑、纪念塔祠等纪念设施;

(四)反映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其他遗址、旧址和纪念设施等。第四条 红色文化遗址实行分级保护制度。

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坚持全面保护与整体保护、抢救性保护与预防性保护、遗址本体保护与周边环境保护相结合;坚持合理利用,强化教育功能,突出社会效益,确保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真实性、风貌完整性和文化延续性。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研究解决保护利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同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文化和旅游、教育、公安、自然资源、规划、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以及史志研究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本辖区红色文化遗址的保护利用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法律、法规的宣传。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对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利用的公益宣传。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红色文化遗址的义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保护利用红色文化遗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调查和认定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制定全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的标准和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根据全省红色文化遗址认定标准和办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红色文化遗址调查、认定工作,提出本行政区域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建议名单,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审核后,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史志研究机构,对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建议名单进行审核,确定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第十二条 在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范围内,根据红色文化遗址的历史价值、教育意义、纪念意义,确定省级、市级、县级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红色文化遗址保护名录应当载明红色文化遗址的名称、类型、产权归属、文化内涵、历史价值、地理坐标、四至、面积及相应的界址地形图等内容。第十四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各级红色文化遗址设置永久性保护标志。

红色文化遗址已经完全损毁或者消失的,应当由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纪念标志,建立档案;需要重建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退役军人事务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等有关主管部门,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红色文化遗址的类别、内容、规模以及周边环境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编制全省红色文化遗址保护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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