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节约资源,防治塑料购物袋废弃后造成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西藏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塑料购物袋,包括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小于0.025毫米)和非超薄塑料购物袋(厚度大于或者等于0.025毫米)。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塑料购物袋工作的领导,建立高位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商务、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塑料购物袋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的宣传教育活动。第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鼓励塑料购物袋替代产品的开发、推广和使用。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生产、运输、仓储、销售和使用超薄塑料购物袋。
在商品销售和服务性活动中不得无偿提供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第八条 商品销售场所对非超薄塑料购物袋应当依法明码标价。第九条 商品销售场所可自主制定非超薄塑料购物袋价格,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低于经营成本销售非超薄塑料购物袋;
(二)不标明价格或者不按规定的内容方式标明价格销售非超薄塑料购物袋;
(三)采取打折或者其他方式不按标示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非超薄塑料购物袋;
(四)向消费者无偿或者变相无偿提供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第十条 商品销售场所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单独列示消费者购买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款项。
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对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确有困难的除外。第十一条 商品销售场所应当向依法设立的非超薄塑料购物袋生产厂家、批发商或者进口商采购非超薄塑料购物袋,并索取相关证照,建立非超薄塑料购物袋购销台账,以备查验。第十二条 商品销售场所的经营者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下列商品销售场所,由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一)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
(二)场内外租超市、柜台;
(三)大型超市、商场引厂进店的经营摊位。第十三条 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向相关单位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进入生产经营场所、产品存放地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的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
(四)对生产、销售和提供的塑料购物袋进行抽样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第十四条 生产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设备和违法生产产品,并处违法生产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五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条例禁止生产、销售、使用的超薄塑料购物袋而为其提供运输、仓储等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协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全部运输、仓储的收入,并处违法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销售超薄塑料购物袋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第十七条 商品销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九条有关价格行为和明码标价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十八条 商品销售场所的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九条有关竞争行为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第十九条 商品销售场所经营者、开办单位或者出租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视情节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
塑料制品我国是否有环保标准?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主要有一下三种情况:
对未有产品标准的新产品制定的企业标准;
.对非标产品制定的企业标准;
依据国(行)标制定高于国(行)标要求的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制定流程:
提出制定标准目标;
标准技术内容编写,标准文件格式必须依据标准的规范格式编排;
标准文件(审验稿)备案质监部门;
约请专家组对标准文件(审验稿)技术参数审核,出具审核结论;
标准文件(审验稿)及专家组审核结果备案质监部门;
产品送样,由质监部门出具产品型式试验产品检验报告;
产品达标后由质监部门批准标准,企业颁发标准执行。
塑料,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这些标准内容是什么?和检验标准有什么区别?
是有环保标准,2013年,我国制定了三种新的塑料制品环保标准。
国家环保总局2013年8月公布了10种产品的新环保标准,其中包括再生塑料制品、泡沫塑料和塑料门窗3种塑料制品。
据环保局消息称,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塑料制品在消费、运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节约能源,减少环境污染,降低原材料消耗,提高资源利用率,
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发展中心起草了《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再生塑料制品》(HJ/T231–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泡沫塑料》(HJ/T233–2006)、《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塑料门窗》(HJ/T237–2006)三项新的塑料制品环保标准。
扩展资料: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泡沫塑料在生产、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制定本标准。本标准对发泡剂的使用物质,进行了限定。
要求规定了泡沫塑料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其检检方法。本技术要求适用于除一次性发泡餐具外的所有泡沫塑料产品。本标准自2006年3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无CFCs泡沫塑料》(HJBZ42-2000)。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 泡沫塑料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 行业标准
国标是指全国通用,地方或行业标准一般是没有国标的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或每个行业(如轻工、化工、包装等行业)制定的标准。一般、企业标准、地标、行标制定的要求高于国标。检验标准一般根据产品特性、客户要求及使用区域(比如南方、北方)企业自行制定标准
食品包装材料的要求及分类
2.1食品包装材料的要求:1) 应具有对被包装的食品的保护性;2) 必须具有合适的加工特性;3) 应有足够的卫生和安全性;4) 包装材料或由材料构成的包装容器应具有方便性;5) 价格低、便于生产、运输和贮藏;
2.2食品包装材料分类:
2.2.1按包装材料的阻隔性:(1) 防湿(潮)包装;(2) 阻气包装;(3) 隔光包装。
2.2.2按包装食品的状态:(1) 液体包装;(2) 固体包装。
2.2.3按食品性质分类:(1) 新鲜食品包装;(2) 热杀菌食品包装;(3) 冷冻食品包装;(4) 干燥食品包装;(5) 微波或辐照食品包装。
2.2.4按食品包装操作的工艺特点和要求:(1) 真空包装;(2) 充气包装、;(3) 气控包装;(4) 无菌包装;(5) 收缩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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