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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燃气行业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清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0-18 10:19:2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四)企业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燃气发展规划要求;

(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

(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经营方案;

(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

申请人凭燃气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禁止个人从事管道燃气经营活动。

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燃气经营者应当公示业务流程、服务承诺、收费标准和服务热线等信息,并按照国家燃气服务标准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拒绝向市政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用气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供气;

(二)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

(三)未履行必要告知义务擅自停止供气、调整供气量,或者未经审批擅自停业或者歇业;

(四)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六)要求燃气用户购买其指定的产品或者接受其提供的服务;

(七)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

(八)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或者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

(九)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扩展资料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七)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

参考资料来源

中国政府网-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唐山市燃气管理办法

天然气管道施工技术要求1本技术要求是对所采用规范的补充说明。除本技术要求外,还应按《城市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本技术要求必须下发到每个参与施工的施工单位。2采用的标准和规范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2002年版);2)《城市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16-87(2002年版);4)《原油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SY/t0015.1-98;5)《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4079-95;6)《埋地钢质框架聚乙烯复合管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ECS131:2002;;7)《燃气用埋地聚乙烯管道系统第1部分:管材》GB15558.1-2003;;8)《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63-95;;9)《燃气用埋地网状钢带聚乙烯复合管》CJ/T182-2003;10)燃气用钢骨架聚乙烯塑料复合管件CJ/T126-2000;;1)《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12)钢制法兰的尺寸GB/t9113;;13)《关于处理石油管道、天然气管道与公路关系的若干规定(试行)》(78)交公路698号、华友管道452号)。3施工队伍应具备的条件3.1进行城市燃气输配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3.2承担燃气钢质管道和设备焊接的人员必须具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操作工(焊接)焊工资格证书。4施工作业区为了避免或减少对原有地貌特征的破坏和对交通的干扰,施工区采用少占土地的原则。对于特殊地段,可根据管沟深度、工程地质实际情况和施工方法,适当加宽陆域宽度,但必须经业主同意。在繁华街区,由于施工区域狭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沟渠、管道、电杆、树木等。施工区域内妨碍施工的,应由业主、施工方和有关部门协商解决后方可施工。必要时,施工区的宽度可以减小。4.1地下隐蔽物清单施工方应在开工前检查施工区域内所有地下管线和与管线相关的构筑物。为确保万无一失,必要时挖一个测试坑进行验证,并得到主管部门的确认。4.2施工区域的清洁施工方应清除作业区内需要拆除的障碍物,如农作物、树木、混凝土路面、临时围墙、花坛等。在保证正常施工和安全的前提下,拆除工作量可适当减少。施工方应向业主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提供各种情况下的保护措施,包括管线、电(光)缆、架空线、道路、水渠等地上或地下构筑物,经业主和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施工。4.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车行道、人行道施工时,管沟周围应设置安全护栏,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繁忙路段和城市主要道路应采用封闭式施工方法。施工路段沿线应设置夜间警示灯。无路灯的路段沿线应设置照明灯。在牢不可破的路面上,应采取措施保证车辆和行人的安全通行。安全员应该日夜巡视施工现场。施工中使用吊车吊装时,应注意管沟上方的高压线等设施。5管道敷设的一般规定5.15.1.1聚乙烯和聚乙烯钢骨架复合管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CJJ63-95的规定。管道施工前应制定施工方案。确定连接方式、连接条件、焊接设备和工具、操作规范、焊接参数、操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质量控制方法。5.1.2管道连接前,根据说明书检查连接设备,并在使用过程中定期检查。5.1.3管道连接前,应检查预连接管道和管件的规格和压力等级,并检查管道表面,不得有磕碰和划伤。疤痕深度不应超过管道壁厚的10%。5.1.4连接后,接头应自然冷却。在冷却过程中,禁止移动接头、拆卸紧固工具或对接头施加外力。5.1.5管道在沟底标高和管座质量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沟。5.1.6管道安装时,应排干管沟内的积水,并在每次工作结束时临时堵塞开口管端。5.1.7不要用金属材料直接捆绑和起吊管道,防止管道下沟时划伤、扭曲和强力拉伸。5.1.8穿越公路、河流和城市的主要道路,应减少接口数量,并在穿越前对连接管段进行强度试验和严密性试验。5.1.9管材和管件从生产到使用的贮存时间不得超过1年。超过存放时间的,必须重新取样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5.1.10钢塑过渡接头的金属端与钢管焊接时,过渡接头的金属端应采取冷却措施,但不得影响焊接接头的机械性能。该防腐部位严禁使用明火加热的防腐材料。5.1.11法兰或钢塑过渡接头连接完成后,金属部分应除锈至Sa2.5或St3,并刷两遍硼钡酚醛防锈漆和两遍调和漆。5.1.12当管道阀门安装有管道附件如直径大于DN100的阀门时,应提供支架。5.1.13聚乙烯燃气管道的用户入口管应距建筑物外墙0.7m,带钢塑过渡接头;调压管应距箱体0.7m,采用钢塑过渡接头。支线钢塑过渡接头应安装在距干线2m处。5.1.14地下燃气管道的最小覆盖厚度(从路面至管顶)应符合下列要求:1)埋在巷道下,不得小于0.9m;2)埋在非车行道(包括人行道)下时,不应小于0.6m;3)埋在庭院(指绿地和货车不能进入的地方)时,不得小于0.3m4)埋在水田下不得小于0.8m.5.2钢骨架聚乙烯管敷设5.2.1管道在施工现场破裂时,其横截面应垂直于管道轴线,断面应进行塑封(材质与母材相同)和热风焊接。禁止使用未密封的管道。天然气是指所有的天然气,包括大气圈、水圈以及岩石圈中各种自然过程形成的气体(包括油田气、气田气、泥火山气、煤层气和生物气)。长期以来被广泛使用的“天然气”的定义是从能量角度的狭义定义,是指地层中天然含有的烃类和非烃类气体的混合物。在石油地质学中,通常指油田气和气田气。其成分主要是烃类,并含有非烃类气体。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和使用行为,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维护燃气用户和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经营使用与器具管理、安全与设施保护、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生产和进口,人工煤气的生产,城市门站以外的天然气管道输送,燃气作为工业生产原料,沼气、秸秆气的生产和使用,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城乡规划、国土资源、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工商、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的相关工作。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并将燃气事业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普及燃气,推广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燃气设施。

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支持燃气科学技术研究,推广使用安全、节能、高效、环保的燃气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守法经营,诚实守信,保障供应,规范服务,严格自律,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安全和服务水平。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制度,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对于燃气安全有宣传教育的义务,对于燃气安全方面的公益性广告应当免费播放或者刊登,提高全民的燃气安全意识。第二章 规划建设与应急保障第六条 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能源规划,编制全市的燃气发展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级燃气发展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发展规划涉及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燃气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有关部门在审批项目时应当征求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出具意见书。第八条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严格按照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实施。

燃气设施建设工程应当履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安全监督等基本建设程序。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情况报市级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在已批准的管道燃气企业特许经营区域内,除特许经营企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建设服务本特许经营区域的供气、储气设施,已建成的停止使用。第十条 经批准的燃气工程施工安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经批准的居民住宅区燃气管道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告知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并办理相关手续,相关住户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管道通过。工程结束后,施工单位应当对建筑物、道路、绿地等的损坏部分恢复原状。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供应应急预案,确定燃气应急储备的布局、总量、启用要求等,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完善燃气供应应急措施,根据需要建设应急气源储备设施,确保燃气应急资源储备所需的数量、质量和设施的安全运行。第三章 经营使用与器具管理第十二条 燃气经营活动实行经营许可制度。

燃气企业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按照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类别、期限和规模等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第十三条 从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的,经营许可由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液化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加气子站,经营许可由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从事液化天然气经营的、压缩天然气加气母站,经营许可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到市、县(市、区)燃气行政主管部门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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