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种业已进入以抢占战略制高点和经济增长点为目标的机遇期,呈现出高新化、一体化、寡头化的发展趋势,国际种子贸易日益活跃。据ISF公开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大田种子进口量542.37万吨,为过去十年峰值;全球花卉种子进口量9350吨,为历年峰值。全球大田种子出口量创最新高,达532.4万吨。比利时、荷兰、德国是种子进口大国;法国、荷兰是种子出口大国。我国大田种子贸易量逆差,蔬菜种子进出口量均逐年下降,花卉种子出口量逐年稳定递增。
展望各国种业进出口,预计未来全球大田种子进口量和花卉种子继续创历史新高,全球蔬菜种子进口量和出口量预计仍将保持平稳。我国种业发展正处于大力推进的转型期,展望我国种业,预计我国大田种子出口量与出口大国之间的差距预计短期内拉开较大间距的可能性不大,我国花卉种子仍位居第二的可能性较大。促进我国种业高质量发展,充分把握当前种业发展新阶段,我国种业现代化发展仍有新征程待开始。
一、国际种子贸易日益活跃
国际种业已进入以抢占战略制高点和经济增长点为目标的机遇期,呈现出高新化、一体化、寡头化的发展趋势。面对作物种业发展的蓬勃趋势与复杂环境,了解全球主要作物种业进出口竞争格局,对制定我国种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种业现代化是实现各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基础,也是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
国际种业中,农作物进出口种子类别主要分为三类:大田种子、蔬菜种子、花卉种子。据ISF公开最新数据显示,2019年全球大田种子进口量542.37万吨,是过去十年中进口量最大一年。比利时是全球大田种子进口量(88.15万吨)最大的国家,中国大田种子进口量(6.24万吨)全球排名11。近年来,全球蔬菜种子进口量总体保持平稳,2019年,全球蔬菜种子进口量13.72万吨,近几年其总体进口量在13万吨左右小幅稳定波动。荷兰是全球蔬菜种子进口量最大的国家(1.75万吨),我国也是蔬菜种子进口大国,全国进口第四(0.82万吨)。2019年全球花卉种子进口量9350吨,是历年最高进口量。
西兰花种子为什么要进口
日本买花卉种子可以寄回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43号,为进一步规范对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的监管,照顾收件人、寄件人合理需要:
一、个人邮寄进境物品,海关依法征收进口税,但应征进口税税额在人民币50元(含50元)以下的,海关予以免征。
二、个人寄自或寄往港、澳、台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800元人民币;寄自或寄往其它国家和地区的物品,每次限值为1000元人民币。
三、个人邮寄进出境物品超出规定限值的,应办理退运手续或者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但邮包内仅有一件物品且不可分割的,虽超出规定限值,经海关审核确属个人自用的,可以按照个人物品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四、邮运进出口的商业性邮件,应按照货物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所以,邮寄物品以自用、合理数量为原则,并不得超过一定的限值,验放进出境邮件时,对个人收寄的物品,原则上以限值决定是否允许进出境,超过合理、自用数量的进境个人物品应当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进境花卉检疫的管理有哪些办法?
西兰花种子要进口的原因主要是被日本坂田中的一家西兰花种子公司垄断了,日本培育出来的西兰花种子优秀,存活率高,比如耐寒、抗病等特点。因为占据的份额高,所以日本掌握着西兰花种子的市场定价权,西兰花种子的价格就比较高。
目前,真正属于我国的西兰花品种有10个,已经应用于超过100万亩的西兰花种植(包含推广面积和示范应用)。不过种子主要还是靠进口,国产的推广还需要时间。
进境花卉检疫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防止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随进境花卉传入我国,保护我国花卉生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贸易、科研、交换、携带、邮寄、展览、赠送以及享有外交、领事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机构和人员公用或者自用的进境花卉,包括花卉种苗(花卉种子、花卉种球、花卉苗木)和切花(切叶)。
第三条:花卉种苗进境前,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提出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并将检疫要求列入有关条款中。
携带、邮寄的花卉种苗,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者收件人应当在口岸补办检疫审批手续,经审批同意并检疫合格后方准进境。
第四条: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根据情况对向我国出口的贸易性花卉种苗的外国花卉公司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必要时,经输出国家有关部门同意派检疫人员赴输出国产地进行疫情调查和预检。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境花卉种苗国内种植地实行检疫监督管理。
第五条:花卉种苗进境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附有检疫审批单;
(二)附有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植物检疫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三)不得带有我国规定的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
(四)不得带有土壤;
(五)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植物检疫协定、备忘录、议定书、工作计划等;
(六)原产地标记明确。
第六条:随花卉进境的营养介质也应符合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花卉进境前或者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报检时,应当填写报检单,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贸易合同等单证。
第八条:对进境的花卉种苗,检疫人员应根据不同的产地、数量、种类、品种和质量状况按规定进行现场检疫和抽样,并将样品及时送实验室检验。
第九条:进境花卉种苗,须作以下隔离检疫:(一)属资源性引种的须在国家级检疫隔离圃隔离种植;
(二)属生产性引种的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认可的隔离场所进行隔离种植。
隔离种植期间,种植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进行检疫和监管。检疫隔离场所需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防虫能力的网室、温室,或者具有自然隔离条件;
(2)与同科其他植物隔离;
(3)配备有植保专业技术人员;
(4)具有防止隔离植物流失和病、虫扩散的管理措施。第十条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境花卉种苗调离至辖区外种植的,应及时将检疫情况及流向通知种植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进行隔离种植检疫和监管。
属于转关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进境时向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申报,到种植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报检并检疫。进境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知种植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
第十一条:根据现场和室内检疫结果,在进境花卉中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作除害处理,无有效除害处理方法的,作销毁或者退回处理;发现有刺吸性传毒昆虫的,作灭虫处理;在营养介质中发现寄生性线虫的,作杀灭线虫处理。
在隔离检疫期间,发现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对隔离检疫的所有花卉种苗作销毁处理,并作好疫情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在进境花卉检疫中发现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并进行检疫处理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将出具植物检疫证书供货主对外索赔。
第十三条:在进境花卉检疫中发现携带有检疫性有害生物,且又无有效检疫处理方法的,将暂停从该国进境此种花卉。待输出国植物检疫部门采取有效措施并经国家动植物检疫局确认后方可恢复进口。
第十四条:在中国举办展览用的进境花卉,按下列要求办理:(一)展览前,举办单位或者代理人应向当地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提出申请,详细提供展览用的花卉种类、数量、产地等有关信息,并报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批准后,方可对外签订展览合同或者协议;
(二)入境时,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
(三)展览期间,接受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监督管理;
(四)展览期间或者结束后,对带有土壤的花卉种苗,如需销售或者转赠的,须进行换土,换下的土壤作无害化处理。遗弃的花卉种苗须在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的监督下进行销毁处理。
以上就是关于世界农产品出口类别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