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检修项目是与企业设备完好状态、使用设备的情况息息相关的。
做好操作工的培训,确保设备正确地使用
做好设备日常保养计划和工作
做好设备定期维修计划和维修工作,确保设备始终处于完好状态下运转,保证和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根据设备维修计划做好设备备件采购工作,保证仓库合理库存,在维修时有备件,但备件数量合理不超出最高库存数,不造成资金积压。否则紧急采购成本必然加大
做主要设备备件库存计划表,避免多余备件采购回厂或库存积压
当维修工提出更改备件时,车间主任进行审查,是否有更改的必要性,以免因维修工贪图省事而不计成本的更换。
某些备件维修成本大于采购成本或接近采购成本时,就不需维修,直接进入采购,由车间主任进行审核。
报废设备备件及时进行报废处理,避免因长久储存而引起的库存成本加大。
修理厂的管理该怎么解决
工程维修管理需要定期对各服务处工程服务部员工进行专项培训、考核工作,以提高工程服务部整体工作质量。贯彻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设备维修保养制度,督促检查各项目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员工守则,保证设备机房的干净整洁。以下是我精心收集整理的工程维修管理职责,下面我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工程维修管理职责1
1、严格履行维修工职责及各项 规章制度 ,维修、保养好小区公共设备,确保设施运行正常
2、管理好各项设施管线及设备的保养及维修,并做好日常的保洁、保养及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
3、对业主报修及时、热情、服务周到
4、负责管理区域内各项维修、检查等工作。做好下水道维护、疏通机 雨水 井检查工作
5、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
工程维修管理职责2
1、负责示范区维修工作,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
2、示范区巡视,发现公用设施有损坏、隐患或其他异常情况,应及时给予维修,保证公共配套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3、负责供配电设备、水泵等机电设备的正常运行,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4、履行24小时应急抢修职责。
工程维修管理职责3
1、主要负责酒店客房智能控制系统,熟悉酒店千里马软件、财务软件及 其它 办公软件等管理维护。
2、酒店弱电系统维修。
3、完成领导临时交付的工作任务。
工程维修管理职责4
1、维护门店设备正常运行,确保所有设备无带病作业
2、日常水、电、设备的维修工作及部门主管安排的工作
3、跟进外协单位的维修维护管理
4、配合门店做好资产盘点工作
5、合理控制各类维修维护费用
6、协调内外关系,配合门店做好新增及改造项目需求。
工程维修管理职责5
1. -负责对工厂设备设施,如货架,托盘,流水线,叉车等进行维修,确保设备设施运转正常
2. -小工程项目的自主完成
3. -实施设备设施的保养计划,确保设备在良好的状态下运行
4. -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专业的操作规程, 确保人身和环境的安全
5. –负责电路的检修与调整。
工程维修管理职责6
1、严格按照《礼仪礼节手册》、《工程维修部工作手册》开展日常工作。
2、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维修任务。
3、认真落实服务指标、 安全生产 指标。
4、配合弱电技师完成弱电设备的维护保养。
工程维修管理职责7
1、执行所在项目的照明、电气设备及供配电系统的巡视、检查、保养工作
2、严格执行值班巡检规程,认真填写值班日志、设备运行记录等记录报表
3、监管委外施工方的相关施工安全、施工工艺及项目验收工作
4、及时上报任何异常情况及特殊事项
5、认真执行项目上二次装修的审查和现场安全巡视工作
6、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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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控制维修时间,提高生产效率
修理厂的管理以下方面着手:
1、员工树立"用户第一、质量第一"的经营观念,热情接待车主,精心维修车辆,确保修车质量。
2、 厂长是企业的领导核心,在全厂的经营活动中处于"中心"地位,员工要听从班组长和主管的指挥,各级都要服从厂长的领导。
3、新员工进厂必须厂部批准,要由介绍人和担保人,填写员工登记表,提供身份证、技术等级证明,试用期为1-3个月,试用合格后与厂方签订合同。
4、员工要遵守作息制度。上下班要专人考勤,请假办理书面手续,上班不准在厂内打私人电话,不准在接待室闲谈,不准在厂内会客。
5、坚守工作岗位,上班要穿工作服,佩带标志,不准穿拖鞋,不准串岗聊天,不准在客户车上休息,不准乱动车内开关,不准上班时间作私活。
6、业务接待是企业的窗口,要提高接待质量,对客户要主动热情,维修项目确定要准确,工期要准时,报价要合理,交接要细心,车辆进出厂要手续完善。业务接待是接待员的工作,不准员工同车主私下洽谈业务,严禁以修车为名向客户索取额外报酬。
7、严格执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出厂车辆和人员门卫有权检查,员工携带物品出厂,要登记报告,未经批准不准带进带出。
8、车间内严禁吸烟,员工要遵守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禁止野蛮操作,属个人责任的零件、设备损坏要根据责任大小按比例予以赔偿。
9、加强工具设备管理,建立工具设备档案。由班组使用的设备工具要办理手续,责任到人,定期维修保养。由厂部保管的设备要设专人保管,定期检验维护。员工要爱护公物,对于工具设备、维修车辆及车上的物品、车间电器,要妥善保管,车钥匙要专人保管,下班要锁好车门,防止丢失。属个人责任的丢失,要视情况予以赔偿。
10、严禁无驾驶证移动车辆和试车,严禁私自将客户车开出厂外,发生事故责任个人承担。
11、严格履行工作程序,换料领料要审批,备料要填写备料单,注明车型、年号、年份、零件名称等内容并上交旧件,市内采购要在2-3小时完成,市外3-5天,报价当天答复,特殊情况除外。配件价格要合理,不能高于市场价格。
12、严格执行仓库管理制度,配件部要熟悉市场价格,领发料要有签字手续,进出库要有单据。货物要做到帐与物相符,仓库要把好配件质量关,严防假冒、伪劣配件入库。如出现以假冒、错发、漏收,给企业带来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13、质量是企业的生命。严格执行质量管理、工艺管理制度,把好质量关,努力做到维修一台,合格一台。要认真细致地做好车辆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的工作,减少返修率。返修不计工时,而且要视情况予以处罚。工人要严格按工艺程序操作,对于违反工艺程序造成的返修质量事故,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出厂车要有保用制度,出厂后要做好跟踪服务。
14、要严格执行工期管理制度。从接车开始就要向客户交代完工交车时间。在作业过程中,从配件供应、维修、加工等各个方面保证工期,必要时组织加班加点,保证车辆按期交给车主。对于确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的,应提前通知车主并做好解释工作。
15、要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卫生。车间及车场的卫生要划片定点落实到班组,作业区要保持干净整洁,经常打扫,不准地上有油污、垃圾,废油要倒置在指定的地方。
16、修理过程中发生的追加项目,应首先申报,经厂部与车主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继续加工。维修过程中如发生了质量事故,如损坏丢失了零配件等情况,班组应首先报告,厂部经调查落实后,根据责任大小予以处罚。
17、全体员工要模范遵守国家法规法纪,严禁在厂内及宿舍内赌博。
18、以上各条除注明罚款比例外,其他如有违反,根据情节轻重在5~200元处罚,情节严重屡教不改的要予以辞退或除名。
汽修维修行业管理暂行办法的重要规定
控制维修时间,提高生产效率方法如下:
1、科学组织定修项目。
(1)运用TPM管理体系,落实生产操作点检和运行点(巡)检作业,及时发现设备运行隐患,积极采取措施将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改善设备运行状态。做到能运行维护的项目绝不拖成定修检修项目,减少非计划的检修项目的发生。
(2)贯彻“点检定修”制,实施计划检修。运用专职点检和专业化精密点检对异常设备状态进行分析,确定其维护、维修措施,防止出现突发事故造成的抢修或过修,制定科学合理的定修计划。积累定修经验,整合常规检修项目,创立了“8h定修”和“16h定修”管理模式,提高管理效益。
2、科学组织施工。
(1)根据设备各部位定修项目的不同,检修方按专业和区域安排好各工段、班组的投入人力。实施定修人力资源整合,争取人员数量、工种配置、技术能力满足项目需求。督促核对工票,落实检修计划。
(2)统筹调配检修资源。根据网络计划统筹安排车间吊车、电源、电气焊的分时段使用,整合量具、专用工具的使用,发挥物资资源利用率最大化效应。
3、运用工程网络计划技术进行项目进度控制。
检修前制定资源限额及工期最短的网络计划,按节点控制施工进度,合理有序组织施工。定修作业长、指挥长和区段点检长、工段长运用三级、二级网络计划同时统筹安排所需的人力配置、工机具、吊车等。施工中利用网络计划进行严密的过程控制,争取检修完成率100%。
4、强化信息管理 、工作协调,提高工效。
利用现场广播、无线对讲、个人手机加强检修信息沟通,确保工程顺利实施。
5、做好监督检查,实施过程控制。
在检修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中,实施作业长、指挥长对点检长、检修工长和点检组长、检修班长,直达作业项目的三级监督检查工作,全体管理与技术人员深入现场指挥、指导作业,提高执行力,推进工程顺利展开。
开好检修计划会、检修平衡会、检修总结会,运用平衡会针对检修实施中项目发生的变化,协调后续作业;运用检修总结会总结经验,不断改进定修管理工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维护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及用户的正当权益,提高公路运输及社会综合效益,保证交通安全,以适应道路交通事业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本着面向全行业管理的精神和精简的原则,建立健全和加强汽车维修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对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凡是经营汽车(包括挂车、半挂车)修理、维护或专项维修的国营、集体企业和个体户均应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在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工作中,必须坚待“规划、协调、服务、监督”的方针,促进行业内的横向联合,走专业化生产的道路,使各种类型汽车维修业协调发展。
第二章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的开业和歇业
第五条申请经营汽车维修业务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批准,个人持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或人民政府证明,报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按开业技术条件进行技术审查,发给技术合格证,并持批件和技术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对已开办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由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清理。经审查合格的发给技术合格证;对不合格者,应限期整顿,整顿后仍不合格的应令其转业或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六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变动维修项目,应经当地交通主管部门复查合格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动营业地点,需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向交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申请歇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在一个月前向当地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报告,并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缴销营业执照,撤销银行帐户。
第八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变更、歇业时,有关税务事项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
第九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的技术条件应按经营项目分类制定。主要分为以下三类:一、汽车大修、总成修理;二、汽车维护;三、汽车专项修理(指专门从事汽车车身修理和喷漆、电器设备修理、蓄电池修理、蓬布座垫修理、水箱修理、轮胎修理、更换汽车门窗玻璃、汽车空调器修理等业务)。
第十条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具备与其经营范围、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维修厂房和停车场地,且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的要求。不准利用街道和公共场地停车和进行作业。
第十一条经营第一类汽车维修业务的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有一定比例的具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工程技术人员和技工(含具有安全驾驶两年以上,持有正式驾驶证的试车员),其技术负责检验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其它类型的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配有一比例的有正式级别的汽车维修技工。
第十二条各类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具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的、必要的维修设备、检测设备和符合国家计量标准的计量工具。对其中利用率较低的大型设备,可以委托外协作业,但双方必须有固定的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开业技术条件的具体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中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并结合当地情况制定。第四章汽车维修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国家标准局发布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GB3798-3803–83、GB5336-85)和交通部颁发的汽车修理技术标准(JT-3101-81)的规定执行,或按各地交通主管部门根据上述标准会同各级标准部门制定的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执行,并必须符合车辆管理部门安全检验标准的要求。
第十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保证维修质量,健全汽车维修质量检验制度,配备专职检验人员和必要的检验设备。凡进行大修和解体维修的车辆出厂时,承修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全部技术档案、出厂合格证等技术文件。车辆合格出厂后,要规定一定的保修期,在保修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件事故和经济损失,由承修单位负责。
第十六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与用户发生维修质量纠纷时,由当地标准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仲裁。交通主管部门可以接受委托负责组织技术分析和鉴定。
第五章汽车维修的收费管理
第十七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必须按统一的《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计算维修作业工时及收取汽车维修费。不得随意加价,乱收费用;不准用给私人回扣等违反国家财务制度的不正当手段,搞非法经营。《汽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汽车维修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报当地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使用的发票(包括各种结算凭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印制,或由使用者向税务机关申请购卖。
第六章维修车辆的管理。
第十九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对维修车的路试,必须按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对发行交通事故的车辆的维修,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签署意见后,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方可承接。
第二十一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认真执行不准利用维修配件拼装车辆的规定。在用车辆的改装,须由当地公安机关批准后方可承接。
第七章汽车维修行业的业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政府的有关规定,抓好汽车维修行业的管理,做好本行业的规划、服务和维修新技术、新标准的推广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级组织汽车维修职工的技术培训的技术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积极组织汽车维修的技术经济信息交流和配件调剂工作。
第八章检查监督和违法处理。
第二十五条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要接受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及财政、公安、物价、税务、标准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上述规定的汽车维修企业和个体维修户,应按照有关规定,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经济制裁、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交通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本暂行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暂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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