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用砂(GB/T14684-2011)》
等级:机制砂的等级按其技能需求分为:Ⅰ、Ⅱ、Ⅲ三个等级;
同时国家有规范的细集料检验标准,主要检验项目有:表观相对密度、坚固性、含泥量、砂当量、亚甲蓝值、棱角性等。
机制砂国家标准规范
按国家标准《GB/T14684-2011建筑用砂》执行。建筑用砂按技术要求分为三类:类,宜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土,宜用于强度等级C30一C60及抗冻抗渗或其他要求的混凝土,宜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和建筑砂浆。三类建筑用砂的颗粒级配、质量和技术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标准砂的规格是多少啊?
法律分析:1、机制砂定义:
机制砂是指经除土处理,由机械破碎、筛分制成的粒径小于4.75mm的岩石、矿山尾矿或者工业废渣颗粒。但不包括软质、风化的颗粒,俗称人工砂。
2、机制砂的规格:
机制砂的规格按细度模数(Mx)分为粗、中、细、特细四种:
粗砂的细度模数为:3.7-3.1,平均粒径为0.5mm以上
中砂的细度模数为:3.0-2.3,平均粒径为0.5mm—0.35mm,
细沙的细度模数为:2.2-1.6,平均粒径为0.35mm—0.25mm
特细沙的细度模数为:1.5-0.7,平均粒径为0.25mm以下
细度模数越大,表示砂越粗细度模数越小,表示砂越细。
3、机制砂的等级和用途:
(1)等级:机制砂的等级按其技能需求分为:、、三个等级。
(2)用途:
类砂适用于强度等级大于C60的混凝土
类砂适用于强度等级C30—C60及抗冻、抗渗或其它要求的混凝土
类砂适用于强度等级小于C30的混凝土与构筑砂浆
4、机制砂的要求:
机制砂的粒径在4.75-0.15mm之间,对小于0.075mm的石粉有一定的比例限制。其粒级分为:4.75、2.36、1.18、0.60、0.30、0.15。粒级更好要连续,且每一粒级要有一定的比例,粒型尽好呈立方体,对针片状的含量也有一定的限制要求。
5、机制砂的颗粒级配:
砂的颗粒级配是指砂子大小颗粒的搭配比例。如果是同样粗细的砂,其之间的空隙更大两种粒径的砂搭配起来,其之间的空隙就有所减少三种粒径的砂搭配,空隙更小。由此可见,砂子的空隙率取决于砂料各级粒径的搭配程度。级配好的砂子,不仅可以节省水泥,还可以提高混凝土和砂浆的密实度和强度。
6、机制砂的原料:
机制砂的制砂原料通常用花岗岩、玄武岩、河卵石、鹅卵石、安山岩、流纹岩、辉绿岩、闪长岩、砂岩、石灰岩等品种。其制成的机制砂按岩石种类区分,有强度和用途的差异。
7、机制砂的粒型要求:
矿山配置对破碎物料的颗粒要求是细,一般通常而言,针片状的物料进入磨机反而更容易被磨碎。而建筑碎石的要求正好相反,对针片状有严格的比例限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立方体颗粒带棱角,其棱角能够起到颗粒与颗粒之间相互锁紧的作用。同时立方体颗粒比针片状颗粒和圆形颗粒附着力更强,且占有更大的表面积。
8、机制砂的检验标准:
国家有规范的细集料检验标准,主要检验项目有:表观相对密度、坚固性、含泥量、砂当量、亚甲蓝值、棱角性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砂石料国家质量要求标准
是加工后符合标准规定的 石英砂,用以按标准方法测试水泥胶砂强度,是检验 水泥强度必需的通用材料。
要求其化学成分(如 二氧化硅)及烧失量和物理性质(如 粒度)方面必须符合规定指标,才能使不同实验室测试结果有良好的可比性,从而达到准确鉴定 水泥标号的目的。
许多国家都有自己统一规定的标准砂,砂源都是较纯的 石英质 海砂、河砂或砂岩,但对加工后的物理和化学性质要求不尽相同。
厦门ISO标准砂是国家标定 水泥强度的 基准物质,国家专营专控的战略性物资,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经营
标准砂的 粒度一般分单级和多级两类。中国标准砂源为福建 平潭,通称平潭标准砂,是SiO2>96%的天然 石英质 海砂。经水洗、筛分加工成符合国家标准(GB178-77)要求的标准砂。 国际标准化组织提出的标准砂(ISO R679~68)由粗、中、细三级配成。
"标准砂"检定铸造粘结剂用标准砂的简称,详见JB∕T 9224—1999。
2包装及贮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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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袋应结实牢固,每袋净重20.25公斤。袋中须附有合格证,注明生产日期及编号。贮运过程中要防止受潮与漏散。
3主要技术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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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氧化硅(SiO2)含量大于96%。
2.烧失量不得超过0.40%。
3. 含泥量(包括可溶性盐类)不得超过0.20%。
4验收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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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砂出厂一吨为一编号。每一编号应取三个有代表性的样品,分别测定 粒度,测定结果均须符合规定。
1、天然砂由自然条件作用而形成的,公称粒径小于5mm的岩石颗粒。按其产源不同,可分为河砂、海砂和山砂。2、人工砂岩石经除土开采、机械破碎、筛分而成的,公称粒径小于5mm的岩石颗粒。3、混合砂由天然砂与人工砂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的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十条对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经济社会管理基本需要的技术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和技术审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对外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制定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否符合前款规定进行立项审查,对符合前款规定的予以立项。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立项的,会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批准发布或者授权批准发布。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对满足基础通用、与强制性国家标准配套、对各有关行业起引领作用等需要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对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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