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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章制作标准的相关法律法规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0-16 05:08:5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国发[1999]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适用。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形、中央刊国徽和五角星。

二、 国务院的印章,直径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自制。

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四、 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五、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六、 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七、 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八、 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局)的印章,直径 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中华人民共和国"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4.2 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九、 自治州、市、县级(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特区、林区、下同)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 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 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县级人民政府制发。

十二、 驻国外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外交部制发。

十三、 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形、后段自左而右横排,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制发办法由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规定。

十五、 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所刊名称,应为法定名称。如名称字数过多不易刻制,可以采用规范化简称。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冠省(自治区)的名称。自治州、市、县级人民政府的印章,不冠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名称。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市的名称,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冠县级行政区的名称。

十六、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地方人民政府的印章,可以并刊汉字和相应的民族文字。

十七、 印章所刊汉字,应当使用国务院公布的简化字,字体为宋体。

十八、 印章的质料,由制发机关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十九、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印制文件时使用的套印印章、印模,其规格、式样与正式印章等同,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 国务院有关部委外事用的火漆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制发。

二十一、 国务院的钢印,直径4.2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国务院自制。 地方外事机构,驻外使领馆钢印的规格、式样,由外交部制定。

其他需要使用钢印的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报经其印章制发机关批准后刻制。

二十二、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其他专用印章(包括经济合同章、财务专用章等),在名称、式样上应与单位正式印章有所区别,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刻制。

二十三、印章制发机关应规范和加强印章制发的管理,严格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刻制印章,应到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单位刻制。

二十四、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如因单位撤销、名称改变或换用新印章而停止使用时,应及时送交印章制发机关封存或销毁,或者按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的规定处理。

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章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二十六、对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要依照国家有关法规查处。如发现伪造印章或使用伪造印章者,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或印章所刊名称单位举报。具体的印章社会治安管理办法,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二十七、过去有关印章管理的规定,如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全文

1.为加强对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防止利用印章刻制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印章刻制的治安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办法所称公章,是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或者其他组织及其内设机构、派出机构、议事协调机构、非常设机构和个体工商户、村(居)民委员会(以下统称单位或者机构)的规范名称章,以及冠以规范名称的合同、财务、税务、发票、审验等专用章。

5.本省对公章实行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统一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

《印章业治安管理》第二十七条申办公章刻制企业所需条件:(一)有固定、合法的经营业场所,并设有单独的公章刻制间及存放成品公章的保管库房或保险拒二)有与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要求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和技术能力;(三)有健全的安全、治安管理制度四)具备从事公章刻制能力(符合《GA241.9-2000标准》)。(五)经营场所的房屋建筑质量及消防设施等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印章业治安管理》第二十八条公章刻制企业变更审批程序(一)已经获得公安机关行政许可的公章刻制企业不得擅自转句、转让经营。要求转包、转让经营变更法人代表的,应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派出所初审,县级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核准后,

才能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并需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变更报告:2原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现经营者的身份证明和资格审查表:3从业人员登记表及身份证复印件:4转让或转包合同协议:5原特种行业许可证及副本。(二)公章刻制企业要求改变名称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后三日内向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经公安派出所初审,县级治安部门核准后,办理变更手续。(三)对于公章企业改建、扩建、变更营业地址的,应按照新开设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设的条件和程序重新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

《印章业治安管理》第二十九条公章刻制企业治安管理制度(一)查验登记制度。公章刻制企业在承接公章业务时,必须查验公安机关出具的机构印章刻制审批表,对委刻单位和经办人的姓名、住址、单位、居民身份证号码和刻制公章的名称、数量、规格、

式样等要逐项予以登记,建立营业登记簿备查。并按规定的规格、式样等进行刻制。不得承接手续不全。无公安机关审批的机构印章,不得先刻章,后审批。(二)情况报告制度。在承接公章刻制过程中,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公安机关查辑的案犯,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并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违法犯罪分子。不得隐瞒包庇,更不得与之勾结私刻、伪造公章。(三)建立健全印章刻制企业承接、监制、保管、登记、交付等规章制度。

《印章业治安管理》第三十条申请雕刻机构印章需要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机关印章刻制审批表):

(二)申请刻制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或登报遗失、作废申明:

(三)企业营业执照(四)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件和复印件(五)单位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单位刻公章有规定吗

根据2014年5月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港口岸线管理办法〉等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上海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促进印章刻制业的健康发展,维护社会治安,根据《上海市特种行业和公共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范围内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以及需要刻制印章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主管部门)

市公安局是本市印章刻制业治安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区、县公安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四条 (相关部门职责)

本市工商、税务、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行业协会职责)

市印章行业协会应当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印章刻制业的治安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许可证制度)

本市对公章刻制业实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制度。

未取得《上海市特种行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不得经营公章刻制业务。

禁止在《许可证》核定的地点以外设立公章刻制摊点。

第七条 (公章刻制业务许可证申请条件)

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公章刻制经营场所及刻制公章的设备

(二)营业场地的布局和设施符合治安管理要求

(三)有符合治安管理要求的内部管理制度

(四)有符合条件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和经营负责人的特别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

(一)被吊销《许可证》的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自被吊销《许可证》之日起未满3年的

(二)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贪腐贿赂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三)国家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

第九条 (从业人员要求)

经营印章刻制业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或者务工证明,境外人员还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审批程序)

需要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应当向经营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

经营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区、县公安部门审批区、县公安部门在接到初审意见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经营条件的,由区、县公安部门发给《许可证》对不符合经营条件的,区、县公安部门应当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禁止租借、转让、复制、涂改或者伪造《许可证》。

第十一条 (变更手续)

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变更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单位或者商号名称、经营地址、核定的布局设施、法定代表人、经营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发证的公安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年审制度)

本市对《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持有《许可证》的单位,应当接受发证公安部门的年度审验。

第十三条 (一般印章的刻制)

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承接科目章等印章刻制时,应当查验委托刻制印章单位的介绍信等有关证明承接姓名章、艺术章等印章刻制时,应当查验委托刻制印章人的身份证。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将查验情况予以登记并保存3年备查。

第十四条 (公章的刻制)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刻制公章的,应当凭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公安部门审批同意后,发给公章刻制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到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刻制。

公安部门对刻制公章的审批,实行市和区、县两级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公章刻制证明准许的'内容刻制,禁止下列行为:

(一)到未经批准许可刻制公章的单位刻制公章

(二)骗取公章刻制证明或者涂改、伪造公章刻制证明

(三)擅自更改公章的规格、式样、文字、数量。

第十六条 (公章的更换)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更换公章的,应当到发证公安部门交回原公章,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公章手续。

第十七条 (遗失、被盗公章的重新刻制)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公章遗失或者被盗的,应当在本市公开发行的报刊进行登报声明作废,凭登报声明原件,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重新办理刻制公章手续。

第十八条 (承接刻制公章的规定)

经营公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验公章刻制证明,登记委托刻制公章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的姓名,按规定的公章文字、式样、数量、规格刻制

(二)健全登记、制作、保管、取货、存档等管理制度

(三)指定专人保管报废公章,并在公安部门的监督下销毁

(四)对超过取货期限30日不领取的公章,造册登记后,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五)定期向公安部门报告公章制作情况。

执行公章审批、制作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的经营公章刻制业务单位,应当按照市公安局组织制作的公章审批、制作信息计算机管理系统软件操作,不得擅自改变计算机管理程序。

第十九条 (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义务)

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治安管理的规定。

经营印章刻制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发现经营场所内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人、可疑物品,应当立即向公安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治安防范责任制度)

本市印章刻制业实行治安防范责任制度。

经营印章刻制业务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

经营印章刻制业务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本户的治安责任人。

治安责任人应当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二十一条 (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和印章制作材料及工具,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退,并按每聘用1人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条第三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许可证》。

(四)违反第十三条规定的,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缴销其公章,处警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七)违反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和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八)违反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处警告、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

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治安处罚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吊销《许可证》后的限制)

违反本办法规定被吊销《许可证》的,5年内不得向公安部门重新申请经营公章刻制业务。

第二十三条 (抄告规定)

公安部门应当在作出吊销《许可证》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处罚决定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四条 (执法人员义务)

公安人员对印章刻制业进行治安检查时,应当持有人民警察证件并出示由市公安局统一印制的《上海市公安局(治安)检查证》。被检查的单位、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不得妨碍、拒绝检查。公安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被检查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有权拒绝检查。

第二十五条 (处罚程序)

公安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收缴罚没款(物),应当出具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没财物收据。

罚没收入按规定上缴国库。

第二十六条 (复议和诉讼)

当事人对公安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执法者违法行为的追究)

公安人员应当遵纪守法,秉公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接受别人的贿赂、枉法执行者,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有关词语的解释)

本办法所称的公章,是指刻制冠有单位名称的印章。

第二十九条 (应用解释部门)

市公安局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三十条 (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1981年8月6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上海市印铸刻字业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机关、团体使用的印章。由于公安部对办理刻制印章的手续未作统一规定,所以各地公安机关对刻制印章手续的规定有所不同。根据刻制印章的种类不同,手续也不一样。一、刻制党政、国有或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内部机构的公章,一律凭本单位的上一级领导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部门开具的证明文件或信函,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公安机关审查后,发给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证明等,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公章。学校刻印章,必须持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证明,到所在地的县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到指定的刻字店或工厂刻制。地方性社会团体的印章,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出具证明,经该社团总部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后,由地方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制发。外地单位需要刻制公章,首先须到该单位原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介绍信或证明,然后凭此介绍信或证明再到刻字厂或刻字店所在地的同级公安机关换取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二、刻制国有、集体企业单位的财务章、合同章、业务专用章及银行的转帐章、现金收讫章、现金付讫章,需凭本单位开具的介绍信和营业执照,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登记备案,经公安机关审查后,签发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三资企业刻制上述印章,需凭营业执照和《三资企业备案证》,如果企业为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必须执中方开具的介绍信,到本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刻制印章通知单或介绍信,然后凭着通知单或介绍信,到公安机关指定的刻字厂或刻字店刻制。刻章需到持有《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刻制单位刻制公章,一切私刻公章均属违法行为,所刻印章无任何法律效力。公章具体规格尺寸、材质:个体户公章,尺寸:3.8CM;中间加五星,可选材料:铜,不锈钢,木头,红胶,牛角,机雕印,光敏印。来料加工公章,尺寸:4.0CM ,中间加五星,可选材料:铜,不锈钢,木头,红胶,牛角,机雕印,光敏印。内资公司公章(看注册资金而定),中间加五星,尺寸:有限公司为4.0CM,注册资金3W以下为3.8CM,国营,股份制有限公司为4.2CM;可选材料:铜,不锈钢,木头,红胶,牛角,机雕印,光敏印。三资企业中文公章(可为中英),尺寸:4.5X3.0CM;可选材料:铜,不锈钢,木头,红胶,牛角,机雕印,光敏印。三资企业中文公章(可为中英),尺寸:4.5X3.0CM;可选材料:铜,不锈钢,木头,红胶,牛角,机雕印,光敏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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