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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0-15 02:09:4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际海上运输活动,保护公平竞争,维护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秩序,保障国际海上运输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

前款所称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包括本条例分别规定的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货物仓储、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等业务。第三条 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有关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对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实施有关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第五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第六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审核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申请时,应当考虑国家关于国际海上运输业发展的政策和国际海上运输市场竞争状况。

申请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并同时申请经营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附送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一并审核、登记。第七条 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办理提单登记,并交纳保证金。

前款所称无船承运业务,是指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接受托运人的货载,签发自己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向托运人收取运费,通过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完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承担承运人责任的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

在中国境内经营无船承运业务,应当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企业法人。第八条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办理提单登记申请的同时,附送证明已经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

前款保证金金额为80万元人民币;每设立一个分支机构,增加保证金20万元人民币。保证金应当向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专门账户交存。

保证金用于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清偿因其不履行承运人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当所产生的债务以及支付罚款。保证金及其利息,归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所有。专门账户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实施监督。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提单登记申请并交纳保证金的相关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已经办理提单登记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予以公布。第九条 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第十条 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申请材料真实、齐备的,予以登记,并通知申请人;申请材料不真实或者不齐备的,不予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理由。第十一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外商投资国际海运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及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

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经营活动亦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第三条 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是指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港口装卸企业和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以下简称内陆中转站、货运站)。

内陆中转站、货运站是指在港区以外,从事海上国际集装箱转运堆存和集装箱货物装箱、拆箱,办理集装箱及货物交接等业务的企业。

海上国际集装箱是指经由海上运输的外贸进出口和国内中转的集装箱。

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的单位和个人是指海上国际集装箱的托运人、收货人、装箱人、拆箱人和外轮代理、外轮理货机构。

承运人是指承运海上国际集装箱的海上、水路、公路、铁路承运人或契约承运人。

集装箱经营人是指从事海上国承集装箱租赁业务的人。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事业,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有关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方针政策和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

(二)制定有关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监督执行;

(三)对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实施行业管理;

(四)组织国家指令性运输计划的实施;

(五)开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六)协调与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有关各方的业务关系。第二章 企业开业、变更与终止第五条 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航运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核,报交通部审批。但设立经营珠江(不含港澳线)、长江、黑龙江水系干线运输的航运企业,由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运)管理局审批。第六条 在地方所属港口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但在长江、珠江干线设立国际集装箱港口装卸企业,应经当地省、自治区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派驻水系的航务管理局备案;在黑龙江干线设立港口国际集装箱装卸企业,由黑龙江航运管理局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在交通部直属和双重领导港口的港区范围内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装卸业务,由港口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第七条 设立内陆中转站、货运站,应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审批,报交通部备案。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内陆中转站、货运站按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共同制定的办法办理。第八条 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经交通部审核同意后,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对外经济贸易部审批。第九条 设立经营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企业章程;

(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专业管理人员;

(三)有与其经营范围和服务对象相适应的专用运输船舶、车辆、集装箱、装卸机械、堆场、仓库、通讯设备、箱体检查设施及有关设施、设备;

(四)有与所经营的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其最低注册资金分别为:海运企业,500万元;内河航运企业,250万元;港口装卸企业,500万元,内陆中转站,货运站,400万元;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条 申请设立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应由其上级单位向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筹建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附表一至三);

(二)设立企业的申请报告;

(三)设立企业的可性研究报告;

(四)设立企业的章程(草案);

(五)资金来源证明。第十一条 负责审批的交通主管部门应于接到“申请书”及规定文件的次日起九十天内根据经营企业的经济性质、资金来源、设备情况、管理水平、货源情况,审核其业务经营范围,作出批准成立或不予批准成立企业的决定。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企业发给批准文件和《海上国际集装箱运输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见附表四至六),对不予批准的,作出答复。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应在开业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持批准文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经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方可开业。

有外汇往来的单位,应向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开立银行外汇帐户。

设立海上国际集装箱的内陆中转站、货运站,还须凭《许可证》及批准文件向海关申请办理登记手续。

对外经济贸易系统新设立内陆中转站、货运站,须按交通部、对外经济贸易部共同制定的办法,经审批后,凭批准文件及有关证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你好,请问海航体检的标准是什么(非空务类)?

第一条 为规范对外商在中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的管理,保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外商在中国境内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业务(以下简称国际海运业),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和商务部及其授权的部门负责外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经营国际海运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第四条 经交通部和商务部批准,允许外商采用以下形式投资经营国际海运业:

(一)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国际船舶管理、国际海运货物装卸、国际海运集装箱站和堆场业务;

(二)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经营国际海运货物仓储业务;

(三)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为投资者拥有或者经营的船舶提供日常业务服务。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二)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三)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四)有具备交通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五)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六)企业的董事长和总经理,由投资各方协商后由中方指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首先根据《海运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商务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运输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交通部申领《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取得许可证书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运输经营活动。第七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需符合如下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高级业务管理人员是指具有中级或中级以上职称、在国际海运企业或者国际海运辅助企业任部门经理以上职务的中国公民;

(二)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具有同港口和海关等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的能力;

(三)以中外合资或中外合作企业形式设立,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首先根据《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应根据国家外商投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向商务部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到商务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审批手续,取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当持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和商务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有关文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交通部申领《国际船舶代理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资格登记证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代理经营活动。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二)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三)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第十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根据《海运条例》及《海运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向交通部提出申请,经交通部许可后,申请人凭交通部的许可文件并提交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材料,根据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外商投资国际船舶管理企业依法设立后,申请人应当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申领《国际海运辅助业经营资格登记证》,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国际船舶管理经营活动。

航海专业新生面试标准

1、身高:男性,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

2、五官、四肢:五官端正,面部、手背没有明显疤痕;无色盲;四肢无残缺,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无纹身情况,无平足;

3、语言能力:口齿清晰,中、英文发音基本标准,无口吃;

4、性格:性格不能太内向和太外向;

5、健康情况:各种引起智力或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的神经系统疾病,癫痫,各种类型精神病,夜游症;

6、无犯罪记录。

航海专业新生体检要求(简版)

一、身高:驾驶专业大于等于1.65M;轮机专业1.55M;

二、身体: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脊柱无侧变、无后凸畸形;

三、视力:驾驶专业双眼裸视力均在5.0(1.0)或以上;轮机专业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双眼裸视力在4.6(0.4)或以上,但矫正后(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达5.0(1.0);

四、色觉:辩色完全正常,无色盲;

五、听力:无助听器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音;

六、血压:不高于140/90mmHg 不低于90/60mmHg;

七、语言能力:口齿清楚,无口吃;

八、无癫痫等各种类型精神病、夜游症;无传染病、HBSAG为阴性;

九、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泌尿系统、血液系统、内分泌系统符合船员体检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行业标准

JT2025-93

海船船员体检要求

THE STANDARD OF PHYSICAL FITNESS

OF SEAFARERS FOR SAFE WATCHKEEPING AT SEA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海员安全值班的健康条件,检测方法及评定原则。

本标准适用于对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专业训练合格证》、水手或机工《值班签证》的船员为胜任海船相应的工作岗位、充分履行职责、安全值班以及应付海上紧急情况应具备的健康资格的评定。内河船员的健康资格的评定,也可参照本规定。

2引用标准

GB11412.1~11412.3海上运输船舶安全开航技术要求

JT2020海船最低安全配员

JT2023船员职务名称代码

JB1153标准对数视力表

JT6111-84民用作业潜水员体格标准

3术语

3.1健康条件

Physical fitness

指海员安全履行海上职责应具备的基本生理素质。

3.2值班水手

ratings forming part of a navigaio watch

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则11/6规定的组成航行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

3.3值班机工

ratings forming part of an engine room watch

指《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则III/6规定的组成机舱值班部分的一般船员。

3.4新录

beginner

指实际在海船上任职不足十二个月的海员。

3.5现职

serviceman

指实际在海船上任职满十二个月的海员。

4健康条件

4.1身高

新录:驾驶员身高应大于等于1.65m,其他海员应大于等于1.55m。

4.2脊柱、四肢

五官端正,四肢无残缺,双下肢不等长不超过2cm,脊柱侧变不超过4cm并无后凸畸形。

4.3远视力

采用标准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按其岗位需要分别规定为:

4.3.1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5.0(1.0)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9(0.8)、另一眼达5.1(1.2)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9(0.8)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8(0.6)、另一眼达5.0(1.0)者为合格。

4.3.2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报(话)务员和电机员

新录:双眼裸视力均在4.8(0.6)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6(0.4)、另一眼达4.9(0.8):或者双眼裸视力均为4.6(0.4)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5.0(1.0)者为合格。

现职:双眼裸视力均在4.6(0.4)或以上,或者一眼达4.5(0.3)、另一眼达4.7(0.5);或者双眼裸视力均在4.5(0.3)或以上,但经矫正后(即戴眼镜)双眼视力均能达4.9(0.8)者为合格。

4.3.3船舶甲板部或轮机部的其他船员及见习人员,可对4.3.1或4.3.2中“现职”的标准检验合格。

注:括号内为国际标准视力表显示数值。

4.4色觉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辨色完全常。

轮机长、轮机员、报(话)务员和电机员;无红绿色盲。

4.5视野

船长、驾驶员及值班水手,水平视野大于等于150°,垂直视野大于等于115°

4.6立体视觉

立体视觉锐度值小于等于60"

4.7听力

4.7.1在不戴任何助听器和无视觉辅助时,两耳能分别听清距离五十厘米的机械秒表声音为合格。

4.7.2轮机长、轮机员及值班机工以纯音听力计测定,两耳听力在0.5、1.0、2.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25DB,在3.0、4.0、6.0KHz频段上损失均小于等于30dB者为合格。

4.8血压

新录:不高于18.66/12.0Kpa(140/90mmHg)

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现职:不高于21.3/12.6Kpa(160/95mmHg)

不低于12.0/8.0KPa(90/60mmHg)

5职业适应性

5.1暗适应

小于等于50s

5.2语言能力

口齿清楚,无口吃。

6职业禁忌

6.1心血管系统疾病

6.1.1各种器质性心脏病伴心功能不全,冠心病不稳定型心绞痛,心肌梗塞,急性心肌炎。

6.1.2病态窦房结综合症,II度II型及III度房室传导阻滞,I度及II度I型房室传导阻滞伴有昏厥史,左束支传导阻滞,双支或三支阻滞,弥漫性心室内传导阻滞。

6.1.3频发房性或室性过早搏动(>5次/分),室性早搏成对出现,多源性室性早搏,RonT型室性早搏,反复发作性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各种类型室性心动过速,心房扑动或心房颤动。

6.1.4预激症候群伴有房室折反性心动过速或房颤史,先天性QT周期延长综合症,心脏粘液痛。

6.2呼吸系统疾病

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引反复咯血,反复发作的自发性气胸,各种原因引起的肺功能不全。

6.3消化系统疾病

消化道遗疡合并出血,肝硬化失代偿期或合并食道静脉曲张,胆囊炎胆石症并反复发生胆绞痛。

6.4泌尿系统疾病

急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肾功能不全,尿路结石并反复发生肾绞痛。

6.5血液系统疾病

各种出血性病症,严重贫血(Hb<8gm),粒细胞缺乏症。

6.6内分泌代谢系统病症

甲状腺机能亢进或减退,需长期应用胰岛素治疗或有严重并发证的糖尿病。

6.7神经、精神系统病症

各种引起智力或肢体活动功能障碍的神经系统疾病,癫病各种类型精神病,夜游症。

6.8恶性肿瘤

6.9传染病

6.9.1全体船员

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活动性肝炎,细菌性痢疾,伤寒、付伤寒、霍乱、付霍乱,肺结构活动期。

6.9.2厨工、服务员、管事、木匠

除6.9.1所指的传染病外,HBSAG阳性,单项谷丙转氨酶升高,伤寒、菌痢、霍乱的健康带菌者。

6.10性病。

7检测方法

7.1视力:左、右眼分别测定。用对数视力表或国际标准视力表检验等效。

7.2听力:用纯音听力计测定,型号不限,检测以0.5KHZ为起点,按监床常规方法左、右耳分别进行测试。

7.3视野、色觉、血压按临床常规方法检查。

7.4立体视觉:正确识别不同立体高底的图象者为合格,正常立体视锐度间值为小于等于60'。操作:参见颜少明郑徒竺英立体视觉检查图。

7.5暗适应检测方法见附录一。

7.6职业禁忌症按临床常规方法检查。作心电图、B型超声波检查仅限于有症状或有病史者或者虽无症状和病史但年龄男性满四十周岁、女性满三十五周岁者。

7.7海员体格检查表见附录二。

8评定原则

8.1海员健康条件:应完全符合本标准所规定的相应的指标,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者,不能担任海上工作岗位的服务。

8.2对健康条件不符合本标准的海员,当其症状消失或减轻并稳定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指标时,应由医院重新评定并出其证明。

附录一:

暗适应测试方法

1测定内容:暗适应时间。

2测定装置:JZA-1型暗适应仪或其他等效的设备。

3测定要点

3.1在暗室内接通电源,试机正常。

3.2受试者坐姿,双眼注视观察孔。

3.3正确掌握测试要求,受试者预测一次后,方可转入正式测试。

3.4在标准亮度(2000lx)下,光照三十秒钟后,记录受试者发现暗箱内微光视标的间隔时间,即为暗适应实测值。

3.5测试结果以三次均值为准。

4操作,JZA-型踏适应测试仪使用说明书。

以上就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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