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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配网标准建设包括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0-12 02:12:1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基建配网标准建设包括:1、分层次细化竣工三视图。2、施工材料精细化加工。3、土建的标准化施工。4、室内电气设备的配置。配网基建工程的标准化建设是电力系统发展的一大趋势,因为只有遵照科学的、统一的标准进行建设,才能打造出高质量的配网基建工程,

基建配网标准建设包括:

1、分层次细化竣工三视图。

2、施工材料精细化加工。

3、土建的标准化施工。

4、室内电气设备的配置。配网基建工程的标准化建设是电力系统发展的一大趋势,因为只有遵照科学的、统一的标准进行建设,才能打造出高质量的配网基建工程,从而支持配网工程的高效率运行,保证配网工程运行质量,提高供电服务水平,从而维护电力行业的稳定、健康发展。

建筑工程管理是干嘛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即规范、标准和规程,下同)的管理,促进技术进步,保证工程质量,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行政法规,并参照《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对需要在水运工程建设行业范围内统一的下列技术要求,可制定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维护及验收等行业专用的技术及质量要求。

(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有关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的技术要求。

(三)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量与单位、术语、符号、代号和制图方法。

(四)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试验方法、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等。

(五)水运工程建设行业专用的信息技术要求;

(六)水运工程建设行业其它专用的技术要求。第三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水运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包括安装)、维护及验收等行业综合性的和重要的技术及质量标准。

(二)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有关的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劳动保护等标准。

(三)水运工程建设重要的行业通用的量与单位、术语、代号和制图方法标准。

(四)水运工程建设重要的试验方法、质量检测、检验评定标准等。

(五)水运工程建设行业需要控制的其他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为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中设计、施工和评定的有关内容,以及制图、试验方法、术语、代号等标准,将逐步过渡为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交通部基建管理司(简称部基建司,下同)是交通部制订和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职能管理部门;水运规划设计院负责行业标准的技术归口工作;中国工程建设标准化协会水运工程委员会(以下简称标委会)受交通部委托可承担标准的审查、成果审定等工作。第二章 长远规划、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第五条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的长远规划(十年)和五年计划,是编制年度计划的重要基础;年度计划是确定工作任务和组织编制标准的主要依据。第六条 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的编制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有关的规划、设计、施工、科研和建设单位等可根据交通部的统一要求和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提出建议方案。

(二)部基建司对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建议方案进行汇总,在召开有关专家审查会的基础上,制定和下达水运工程建设标准长远规划和五年计划。第七条 年度计划在五年计划的基础上进行编制。各有关单位可根据五年计划,并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向部基建司提出立项报告,并填报计划任务书(计划任务书的具体要求另行制定)。推荐性标准由标委会向部基建司提出立项申请。第八条 承担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的主编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担过与该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项目相应的工程建设规划、勘察、设计、施工和科研任务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较丰富的工程建设经验、较高的技术水平和组织管理水平,能组织解决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编制中的重大技术问题的单位。第九条 年度计划项目的确定,由部基建司组织专家对立项申请报告进行评审,在此基础上编制年度计划。年度计划由编制计划的简要说明和项目计划两部分组成。项目计划的内容包括标准名称、制订或修订、适用范围及其主要技术内容、经费预算、主编单位、拟推荐的参加单位、起止年限和进度安排等。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作为指令性任务下达。第十条 各主编单位必须按计划要求组织实施。在执行中遇有特殊情况,年度计划需做较大调整时,应向部基建司提交调整计划的建议和申请变更计划的报告,并经批准后,方可按调整的计划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部基建司对标准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协调解决计划执行中的重大问题。第三章 制订、修订第十二条 制订、修订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政策,密切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利用资源,充分考虑使用和维护管理的要求,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江西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管理是指施工现场的管理。主要研究建筑力学、建筑施工技术、工程测量、工程造价等方面的基本知识和技能。进行建筑工程的规划、施工、预算、管理等。例如:房屋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工程的招标与投标,建筑工程建设成本的预算,建筑工程项目的管理等。

建筑工程管理的工作内容

按基建行业标准要求,制定业主单位安全监督管理规范,负责公司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做好安全生产过程的统筹和分析。审核外部单位的质量、安全、监督体系,协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共同落实、执行。

根据领导分配的施工任务,认真做到“三熟悉”,即要熟悉图纸、现场、规范。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质量保证体系,并提出意见,监督执行参加设计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会议。会同施工单位搞好施工前的准备工作,复查施工单位的工程测量定位、抄平放线工作。

严格检查工程质量,对违反设计及施工规范的,有权采取制止、返工等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施工管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事故负责。循序检查各工序质量,对隐蔽工程要坚持到现场跟踪检查,对关键部位的检查应作施工记录,严格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变更工作按程序办理签证。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组织好文明施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明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参建当事人及有关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质量管理,必须遵守本规定。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是指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处于基础地位,对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有重大促进作用的县以上水利、能源、交通、邮电、环境保护、市政公用设施等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

本规定所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质量,是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项目质量管理规定、技术规范、规程和标准以及批准的设计文件和合同的约定,确保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达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第四条 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主管地区行政领导责任人制度。省属项目的工程质量,由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其中省属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除由省政府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外,省政府确定的分管领导也应负责。地(市)、县(市、区)项目的工程质量,按照项目所属关系,分别由地(市)、县(市、区)政府行政领导人负责。

项目工程质量的行政领导责任人,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参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项目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负终身责任。第五条 从事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的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及其执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第六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应当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挤占、克扣。

有关部门和银行应当建立健全项目资金监管制度,对资金使用不当或存在质量隐患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停止拨付建设资金和发放贷款;对连续出现重大质量事故的地区和部门,计划部门应当核减其下一年度的投资计划,并暂停审批新上项目。

财政部门对于有财政资金投资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及时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查。

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以国家投资、融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第七条 任何地区或部门不得强行指定中标单位,选定的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不得属于同一经营实体或由同一行政单位直接管辖。第八条 鼓励各参建单位开展合理化建议和优化设计等活动,鼓励推广和应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设备材料。对提高工程质量并节省投资作出较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前期管理第九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简化或者增加基本建设程序和审批环节。第十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建议书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行业发展规划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设计单位负责编制。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经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后,报计划部门审批。大中型项目的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咨询单位或专家评估论证后,才能上报审批。

编制单位应当对编制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承担责任,咨询单位应当对出具的评估论证意见承担责任。第十一条 除军事工程等特殊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根据有关规定,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未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的在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必须在限期内整改。

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具有管理相关建设项目的专业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项目法人的内部组织机构及其派驻施工现场的相关人员的素质必须满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要求。第十二条 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承担,并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或竞争择优方式选定。

勘察单位应当加强对现场踏勘、勘察纲要编制、原始资料收集和成果资料审核等环节的管理,并对所提供的勘察资料承担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编制、复核、审核、会签和报批制度,并对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初步设计文件由项目法人按规定报计划部门审批,计划部门应当及时会同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图设计必须依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由项目法人组织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会审或委托有资质的设计监理单位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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