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加强汽车(含其他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单位和学员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4]29号和国阅[1993]204号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面向社会开办的从事民用汽车驾驶员培训的各类驾驶学校和为本单位培训汽车驾驶员的培训班,以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管部门;各级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含经指定的其他部门,下同)具体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工作。第四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要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提高培训质量,维护汽车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保证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第五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管理规定和规章、发展规划、培训标准、开业标准、开业审批程序并负责开业审批;制定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编写教材;核发“机动车驾驶员学校(班)培训许可证;”核发学员证、教员准教证、教练车标志牌、结业证等有关证件;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先进经验,大力推广新技术,为驾驶员培训提供服务。第六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实行社会化。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在国家统一规划指导下,按照公平竞争的原则,办成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经济实体。
负责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和汽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的部门,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不得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及经营性驾驶教练场地,并与其经济利益彻底脱钩。第七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培训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
1.职业驾驶员是指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除达到具有驾驶员资格技术要求外,还应达到道路运输有关知识和技术业务要求。
2.非职业驾驶员是指不以驾驶机动车为职业的驾驶员,其培训目标是达到具有机动车驾驶员资格的技术要求。第八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开业条件。开业条件内容主要包括如下:
1.设备(教学器材,教具,教练车辆);
2.场地(教室,教练场地,后勤服务设施等);
3.教员(理论教员,驾驶操作教员);
4.教学管理(大纲,教材,教学制度,管理制度,财会及教学管理人员要求等)。第九条 教练车与学员人数配备比例:
1.大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8人;
2.小型汽车每辆配备学员人数不准超过6人;
3.其他机动车按车型和驾驶操作小时计算配备学员人数。第十条 汽车驾驶员的培训必须执行部颁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培训方式可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两种:
职业驾驶员的培训方式为全日制培训,非职业驾驶员培训可采取全日制或学时制培训。第十一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的申办和审批程序:
1.申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按申请、立项、筹建、审核、发证的程序进行。具体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确定。
2.申办职业驾驶员技术学校,需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办理。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行业管理部门核发“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执行行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3.申请开办中外合资、合作驾驶员培训学校(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审核,提出意见,报交通部申请立项审批。
4.申办者接到立项审批证件后,要求在6个月内按申报级别的开业条件筹建完毕。第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部门在接到立项申请后,1个月内予以答复,在接到按开业条件筹建完毕报告后,1个月内进行开业审批。第十三条 经批准开业的汽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凭核发的“机动车驾驶学校培训许可证”,办理有关后续手续。第十四条 教员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理论教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教学能力。
驾驶操作教员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和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机动车驾驶基本理论知识和教学能力。
教员须经培训考试合格,获得道路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教员准教证》,方准上岗执教。
企业管理培训的行业痛点分析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材行业职工培训工作的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国家体改委、国家教委、人事部、中共中央组织部、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劳动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建材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建材行业内举办的脱产、半脱产、业余形式的培训班。但专业证书教育除外。第三条 建材地业的职工培训,要面向企业、面向生产、按需施教,重视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保证办学质量,为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推动技术进步和建材工业发展服务。第四条 国家建筑材料工业局(以下简称“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负责组织本办法的实施。第五条 各级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要加强对各类培训班的领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管理机构、充实人员,完善管理制度。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对全行业职工培训工作进行宏观调控、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其中包括对国家建材局有关司(室)和局直属单位举办的培训班实施归口管理。第六条 建材行业的职工培训,包括干部、工人的岗位培训、各种短期适用性培训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第七条 举办职工教育培训班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岗位培训应具备岗位规范、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适合培训需要的教材;继续教育和各种短期适应性培训要具备教学计划和授课提纲;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必须按国家建材局制定的技术等级标准进行;
(二)有一定数量、熟悉建材企业情况、水平较高的兼、专职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
(三)有比较完善的教学管理制度;
(四)有基本能满足培训要求的教学、生活设施和场所。第八条 跨行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抽调非直属单位学员举办的培训班,须经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审核、平衡,并将培训计划下达到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后,才能办理有关事宜;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举办的培训班,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第九条 拟跨行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举办培训班的单位必须在每年五月和十一月底前向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申报。申报内容包括培训班名称、培训形式、培训对象、生源所在省市、送培人数、承办单位、办班地点、培训主要内容、总学时数、起止日期、收费标准等。第十条 国家建材局人才开发司每半年汇总、审核、平衡和下达培训计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和下达培训计划的时间和办法,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十一条 岗位培训和各种适应性培训,必须进行考核(考试)。对经培训考核合格者,颁发岗位培训证书或培训证书。证书应包括培训班名称、学员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岗位职务或职称、培训起止年月、培训课程名称和考核成绩、培训机构印章、发证日期和证书编号等内容。
培训单位对学员的考核(考试)成绩进行登记,并及时将职工参加培训的情况和成绩书面通知学员所在单位,纳入学员业务考核档案。第十二条 考核(考试)内容,按教学计划、大纲规定的范围进行。考核(考试)方法,可根据成人特点,采取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开卷与闭卷相结合、撰写论文、案例分析、专题作业和学习小结等方法。第十三条 建材大中型企业领导干部的岗位培训证书、岗位任职资格培训证,由经济管理干部国家考试指导委员会统一印制颁发。国家建材局对培训和证书颁发等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协调和指导。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参加行业培训,其培训证书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国家建材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县级以上全民所有制小型建材企业领导干部岗位培训证书的印制和颁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与当地有关部门商定。第十四条 县以上全民所有制建材企业中层干部的岗位培训证书由国家建材局统一印制,除国家建材局举办的师资班和培训试点班由国家建材局颁发证书外,主要由各省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颁发。建材企业一般干部岗位培训证书的印制与颁发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自定。第十五条 建材行业技术工人的技术等级培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建材行业主管部门与当地劳动部门商定。国家建材局举办的高级技工培训试点班和关键岗位的培训试点班,由培训单位颁发国家建材避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海南省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
一、 培训与培养识别不清
在企业培训管理实践中,很多培训管理人员没有将“培训”与“培养”这两个词识别清楚,甚至认为,培训就等同于培养。
事实上,培训和培养有着很大的区别:“培训”是当前的事情,是短期内达成共识,并能有效的实践后获得基本的结果,培训的时间可长可短,但总体而言是有结束日期的;而“培养”则指的是未来的事情,是中长期内达成共识,并经过共同综合塑造后获得预期的状态,培养的时间比较久,是持续性的。
这么说你可能还无法很清晰地人认识到两者之间的差异,那么我们可以从结果出发来解释,如果企业的“培训”和“培养”都得到了认可,那我们可以确定以下事项:
1. 培训是以“事”为中心,侧重结果,走的是规范化、标准化的路线,强调具体环节和效率的结果;
2. 培养是以“设计”为中心,侧重目的,走的是差异化的路线,强调综合性和发展的交集成果。
人才培养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企业培训是人才培养的重要手段,两者与企业发展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培训管理人员需要识别两者之间的根本区别,以培养人才为根本目的来开展培训。
二、 培训内容和环节经常错位
企业将提高员工综合能力的厚望寄予在培训上,培训形式上也花样繁多,但培训成效却令人大失所望,培训活动组织得轰轰烈烈,效果却好像是隔靴搔痒,无法解决实际问题,仔细梳理培训管理流程之后会发现,企业培训之所以不痛不痒,多因培训内容和环节的错位所导致。
1、培训任务与企业战略的错位企业培训要从企业战略发展角度出发,立足企业未来发展,开展具有战略性和前瞻性的培训课程。培训任务不能仅停留在表面,出现问题再进行补救,造成“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局面,要将培训规划与企业战略深度融合,确定培训方案的准确定位和目标规划。
2、课程设计与员工提升需求的错位培训课程与企业和员工的实际提升需求不匹配,这是造成企业培训无效的一大重要因素。
一方面,企业HR在培训课程规划与设计上流于形式,缺少对受训人员的能力素质判断,也没有进一步地开展培训需求分析,盲目地根据主观意识进行培训课程内容的规划,无法满足受训员工群体的实际要求,进行对症下药。
另一方面,企业HR在开展培训前,没有对员工进行合理的知识测试,一个企业当中的不同员工存在着文化素质、知识水平不同的情况,HR要根据不同层级员工群体实施分群体教学,针对性地开展培训课程。全班性地授课往往会让大多数员工沦为陪读。
此外,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对人才能力的提升需求越来越高,陈旧的课程内容知识已经与企业发展脚步脱节,这就要求企业的课程内容要根据企业发展、职业发展变化而进行革新,添加更多创新内容,赋能人才能力提升。
3、过程管理与培训宗旨错位企业培训的根本目的是为了提高员工的能力和素质,为企业高效发展赋能。
那么,员工价值提升的关键点在哪里?员工改善企业绩效的核心环节是什么?基本上很少人会考量这两个问题,培训是一项很系统的工程,包括培训需求分析、培训预算设置、培训课程设定、培训讲师选择、培训对象拟定、培训考核实施等一系列流程,企业HR要加强对培训各个环节的管理,让培训与岗位、与业务相连接,才能达到更大的价值。
三、 教与学脱节、学与习脱轨
传统培训课堂往往比较活跃,但是课后的效果并不明显,要把培训的成功体现在员工行动和绩效提升上实在是太困难了,问题出在什么地方呢?主要问题是出在“教”与“学”的脱节上,传统课堂填鸭式、应景式的讲课模式,让学员被动接受知识,没有进行练习,加深和巩固知识内容,上课时感觉收获颇多,一下课就全部忘之脑后的现象到处可见。企业培训过程中“学”与“习”脱轨,无法让知识得到更高效率的吸收,培训活动也仅仅只是做样子而已。
面对企业培训活动中常出现的“有培无训”、“有培训无考核”、“有培训有考核无评估”等问题,培训管理者要承担好业务管理的多重角色,借助多样化培训形式和方法,让企业培训效果落到实处。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提高培训质量,保障培训方和被培训方的合法权益,满足道路运输发展和人民生活日益提高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民用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的,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其主要职责是:制定行业发展规划、行业管理章程、招生计划、培训标准;协同财税、物价部门确定驾驶员培训收费项目,核定收费标准;检查监督驾驶员培训质量,协调驾驶员培训的有关工作;总结驾驶员培训工作的经验,推广新的培训技术和手段,提高驾驶员培训水平。第四条 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和汽车、摩托车驾驶员考核发证管理部门必须依法行政,秉公办事,不得自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不得与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和培训工作的经济利益挂钩。第五条 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应当坚持“规划、协调、监督、服务”的指导方针,保护平等竞争,维护驾驶员培训的正常秩序,提高培训质量,保证驾驶员培训行业健康发展。第六条 汽车驾驶员培训分为职业驾驶员、非职业驾驶员和驾驶员技术等级培训三类:
(一)职业驾驶员培训是指以驾驶汽车为职业的驾驶员的培训,其培训目标,除达到具有汽车驾驶员资格的技术要求外,还应当达到道路运输有关知识和排除简单汽车故障等技术业务要求。
(二)非职业驾驶员培训是指不以驾驶汽车为职业的驾驶员的培训,其培训目标应当达到具有汽车驾驶知识和技术的要求。
(三)驾驶员技术等级培训是指已取得驾驶资格的汽车驾驶员为提高技术等级而进行的培训,其培训目标应当达到工人技术等级要求。第七条 汽车、摩托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符合交通部规定的职业条件。第八条 申请开办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征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后,根据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办学规划和申请人具备的条件核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第九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必须严格按照批准开业的范围和招生计划,严格执行交通部制定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使用交通部规定的教材,保证培训质量,并向驾驶员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教学计划和有关材料。
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协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驾驶员培训学校(班)进行年审,对培训学校的培训质量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第十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培训方式分为全日制和学时制两种。
职业驾驶员的培训方式为全日制培训,非职业驾驶员培训可以采取全日制或者学时制培训。第十一条 学员学习驾驶的操作时间,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另行规定。第十二条 教练车与学员人数配备比例:
(一)大客车、大型货车的教练车每辆配备学员不准超过8人;
(二)小型汽车的教练车每辆配备学员不准超过6人;
(三)摩托车的教练车每辆配备学员不准超过2人。第十三条 理论教员和驾驶教练员的要求:
理论教员应当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并具有本专业教学能力;驾驶教练员必须持有车辆管理机关核发的教练员证和汽车驾驶员中级以上技术等级证书。
理论教员和驾驶教练员由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向社会公开招聘,颁发聘任证书。聘任证书由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四条 教练车必须符合公安部规定的安全技术要求和交通部按车辆技术状况等级划分的二级车标准,并按规定装有副制动器及其他安全防护装置。教练车辆必须经车辆管理机关检验合格发给教练车号牌后方准行驶。第十五条 驾驶员培训学校(班)按培训计划招收学员并发给交通部门统一制作的《学员证》,学员凭《学员证》在驾驶教练员指导下方可学习驾驶。在学习驾驶时,发生违规等失误应当由驾驶教练员负责。第十六条 学员经培训合格的,由驾驶员培训学校(班)发给《结业证》,《结业证》由交通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第十七条 个人培训驾驶员的,必须持有教练员证,具有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教练车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接受驾驶员培训行业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并办理《学员证》。学员学习期满,由负责培训的教练员签字盖章发给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结业证》。
以上就是关于汽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管理办法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