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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养老服务促进条例(2018修正)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0-11 05:57:4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养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促进养老服务健康发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养老服务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筹发展、保障基本、适度普惠的原则,并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本市坚持社会化管理服务方向,发展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综合利用政府公共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社会优待服务、志愿服务和市场化服务构建养老服务体系,满足老年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养老服务需求。第五条 老年人的子女及其他负有赡养扶助、扶养义务的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健康关心、精神慰藉的义务。第六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养老服务工作的统筹协调,把养老服务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与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经费保障机制,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老年优待、高龄津贴、特殊困难老年人护理补贴和基本养老服务补贴等基本养老服务。第七条 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服务行业规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市)县老龄工作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市和区(市)县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和群团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第八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具体组织实施本区域内养老服务的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各自优势,协助做好养老服务相关工作。第九条 本市鼓励社会力量采取股份制、股份合作制或者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入养老服务业,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

发展养老服务行业组织,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协调等方面的作用。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条 市民政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老年人分布和养老需求状况,会同市规划部门制定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建设部门应当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市辖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特定区域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

其他县(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和建设计划,由所在地民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市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应当按照人均用地不少于0.1平方米的标准,分区分级设置养老服务设施。第十二条 新建居住(小)区应当通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完善与居住(小)区养老服务需求相适应的养老服务设施。多期建设的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在首期进行建设,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公共设施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的产权归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所有。

已建成的居住(小)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现有设施不能满足养老服务需要的,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设置养老服务设施。

通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通过购置、置换、租赁方式设置的养老服务设施,由养老服务设施所在地的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管理、维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十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农村敬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等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第十四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和扶持与老年人日常生活相关的无障碍设施建设和改造。实施居住区、城市道路、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旅游景点等场所的无障碍设施建设。第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的用途,不得擅自改变养老服务设施使用性质,不得损坏养老服务设施。第十六条 因公共利益需要搬迁、拆除养老服务设施的,应当征求市和区(市)县民政部门的意见,并根据养老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予以补偿或者重建。建设期间,应当安排过渡用房,满足老年人养老需求。第三章 居家养老服务

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

成都单位缴费:单位参保缴费工资应当按员工上月工资如实申报。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按4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缴费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其它险种缴费基数低于缴费时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作为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成都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作为缴费基数。若单位按第一类人员(城镇职工)缴纳,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个人不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行业标准确认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若单位按第二类人员(原综保本市户籍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6.5%,个人缴纳2%;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个人不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失业保险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行业标准确认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若单位按第三类人员(非本市农村户籍人员)缴纳,养老保险单位缴纳12%,个人缴纳8%;医疗保险单位缴纳2.5%,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单位缴纳0.6%,个人不缴纳;失业单位缴纳1.5%,个人缴纳0.5%;工伤保险单位根据单位行业标准确认缴费比例,个人不缴纳;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为自愿缴费。

如有其他保险疑问,请来:多保鱼讲保险!,

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标准是:企业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现成都地区社保的缴费比例为养老保险单位缴纳百分之十九,个人缴纳百分之八;医疗保险单位缴纳百分之六点五,个人缴纳百分之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百分之零点六,个人缴纳百分之零点四。工伤保险根据单位行业标准确认交费比例。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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