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提高我国建材机械的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建筑材料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对建材机械产品(以下简称“产品”)和工程设计中建材专业设备选型配套(以下简称“选型配套设计”)必须进行标准化审查。产品的设计、试制和鉴定,以及选型配套设计等工作均应遵循标准化要求,并由设计、制造单位按阶段完成标准化审查工作。第三条 标准化审查的基本依据,是有关的国家标准、建材行业标准、机电行业通用标准和企业标准。对强制性标准、国家杂志避要求强制执行的专项技术规定,企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对推荐性标准应积极采用。第二章 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第四条 为使产品设计符合标准化要求,在新产品开发和老产品改进的设计工作中,应认真执行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对于首次设计的产品,尚应考虑产品的发展方向,标准化的总体要求和系列型谱要求。第五条 对产品的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工作图设计等阶段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均应按设计阶段进行标准化审查,并完成标准化审查报告。该项报告作为产品设计的必备技术文件之一,其主要内容按本办法第八条(一)~(七)和(十)、(十一)项的要求。第六条 产品设计标准化审查工作应与设计工作协调安排。其主要要求是;
(一)在编制新产品设计任务书时,设计人员应会同标准化人员提出标准化综合要求,其内容包括:
1、应贯彻的产品标准和各有关技术标准;
2、新产品预期达到的标准化要求;
3、对材料和元器件的标准化要求;
4、对新产品技术经济先进程度的标准化要求。
(二)标准化人员应参加对初步设计(或方案设计)的评审。
(三)工作图设计阶段,对图样及技术文件进行标准化审查。
(四)审查产品技术条件或企业标准草案。第七条 新产品图样和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除应遵循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外,尚应按JB/T5054.7《产品图样及技术文件标准化审查》进行。主要内容有:
(一)所设计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规定;
(二)优先采用定型的设计方案(结构方案)、标准件、通用件,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标准件,以提高设计的继承性和产品的标准化程度;
(三)合理选用优先数系、零件的结构要素等基础标准和原材料标准;
(四)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达到正确、完整、统一。第三章 新产品试制和鉴定标准化审查第八条 在新产品试制的准备阶段和试制过程中,均应认真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在完成试制,进行新产品鉴定前,应提交新产品标准化审查报告,作为必备技术文件供鉴定中评价产品的标准化水平。标准化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为;
(一)产品种类、主要用途和生产批量;
(二)产品图样、设计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统一性;
(三)产品标准化系数;
(四)标准化经济效果;
(五)产品基本参数及性能指标符合产品标准情况;
(六)贯彻各类标准情况及未贯彻的原因;
(七)对新产品标准化情况的综合评价;
(八)工艺标准化情况;
(九)工艺文件的正确性、完整性、统一性;
(十)存在问题和解决措施;
(十一)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第九条 对工艺文件的标准化审查,按JB/Z338.7《工艺管理导则 工艺文件标准化审查》的规定进行。第四章 选型配套设计标准化审查第十条 为评定选型配套设计是否符合标准化要求,应在交付设计前完成标准化审查,并提出选型配套设计标准化审查报告。该报告作为报送工程初步设计审批时必备的技术文件。第十一条 选型配套设计标准化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设计中所选用的建材专业设备是否经过产品标准化审查,是否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对于未经产品标准化审查的专业设备要说明理由;
(二)选型配套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建材局关于专业设备选型配套的有关规定;
(三)标准化审查的结论性意见。第五章 标准化审查的组织管理第十二条 有关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机构或岗位,在单位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标准化审查工作。该工作应纳入企事业单位的工作计划,并合理安排时间保证其工作正常进行。
如何申请行业标准
合格制:
“1. 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合格制。凡符合本章第2.1款和第2.2款规定审查标准的申请人均通过资格预审。
2. 审查标准
2.1 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 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 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应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4. 审查结果
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有限数量制:
“1. 审查方法
本次资格预审采用有限数量制。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规定的审查标准和程序,对通过初步审查和详细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量化打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超过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规定的数量。
2. 审查标准
2.1 初步审查标准
初步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2 详细审查标准
详细审查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2.3 评分标准
评分标准:见资格审查办法前附表。
3. 审查程序
3.1 初步审查
3.1.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款规定的标准,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初步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1.2 审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3.2.3项至第3.2.7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
3.2 详细审查
3.2.1 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款规定的标准,对通过初步审查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详细审查。有一项因素不符合审查标准的,不能通过资格预审。
3.2.2 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除应满足本章第2.1款、第2.2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外,还不得存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
(1)不按审查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
(2)有第二章“申请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3)在资格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行贿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3.3 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澄清
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申请人对所提交的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说明。申请人的澄清或说明采用书面形式,并不得改变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申请人的澄清和说明内容属于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组成部分。招标人和审查委员会不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澄清或说明。
3.4 评分
3.4.1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不少于3个且没有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均通过资格预审,不再进行评分。
3.4.2通过详细审查的申请人数量超过本章第1条规定数量的,审查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3款评分标准进行评分,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序。
4. 审查结果
4.1 提交审查报告
审查委员会按照本章第3条规定的程序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完成审查后,确定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名单,并向招标人提交书面审查报告。
4.2 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招标
通过详细审查申请人的数量不足3个的,招标人重新组织资格预审或不再组织资格预审而直接招标。'
国家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立项条件:
1.符合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
2.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的立项范围和指导原则;
3.市场和企业急需,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对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推动作用;
4.政府急需,对规范市场秩序有推动作用;
5.符合国家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政策。
行业标准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统一管理。行业标准的归口部门及其所管理的行业标准范围,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定,并公布该行业的行业标准代号。
扩展资料:
分类: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行业标准:
(一)药品行业标准、兽药行业标准、农药行业标准、食品卫生行业标准;
(二)工农业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三)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行业标准;
(四)重要的涉及技术衔接的技术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文件格式和制图方法行业标准;
(五)互换配合行业标准;
(六)行业范围内需要控制的产品通用试验方法、检验方法和重要的工农业产品行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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