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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杂粮产业发展促进条例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10-08 22:19:40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条 为了促进杂粮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杂粮产品质量,推进杂粮全产业链开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杂粮产业规划编制、生态保护、产业发展、产业支持、产业保障等活动。第三条 杂粮产业发展

第一条 为了促进杂粮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杂粮产品质量,推进杂粮全产业链开发,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杂粮产业规划编制、生态保护、产业发展、产业支持、产业保障等活动。第三条 杂粮产业发展遵循规模化种植、标准化生产、商品化流通的原则,构建种植、加工、流通全过程的产业体系。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杂粮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制定杂粮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议事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科学技术、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统筹、协调、指导和服务等工作,在资金、项目安排上予以重点支持。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相关政策措施,编制杂粮产业发展专项规划,并组织实施。

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市人民政府的发展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杂粮产业发展实施方案,确定重大工程和产业发展项目,明确区域内杂粮产业目标任务。第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建设杂粮种植基础设施,保护生态环境。对具有特殊地理条件要求的特色种植区域,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划定为杂粮生产示范基地。第九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杂粮种质资源的保护,扶持良种的培育、生产、更新和推广使用。第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杂粮种植中推广使用有机肥料,开展测土配方施肥,推广病虫害生物、物理和其他综合防控技术,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以及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协调,推进杂粮产品及其制品进入国内和国际市场,推进杂粮市场和出口平台建设。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杂粮产业融合园区建设,推进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商平台、链接超市、现代会展等发展。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支持以杂粮为主的规模化种植和家庭农场标准化建设,鼓励发展杂粮加工企业,构建产加销一体化的杂粮产业链。第十四条 鼓励绿色有机产品申报和地理标志农产品认证以及名牌产品、生态原产地保护产品、中国好粮油等的认定,鼓励企业开发优质、特色、高端产品,打造产品品牌和企业品牌。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杂粮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杂粮种质资源保护、良种培育推广、标准化种植基地建设、杂粮质量检测、杂粮品牌创建、交易平台建设等,促进杂粮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通过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杂粮产业发展。

支持银行业等金融机构按照杂粮产业特点,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服务方式,简化贷款审批流程,拓宽融资渠道,增加信贷投放,降低准入门槛,降低综合融资成本。

鼓励保险机构开展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和特色险种业务,提升农业抵御风险能力。第十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规范专业合作社的农民种植杂粮,对符合条件的杂粮支农项目,优先予以支持。第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杂粮产业相关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生产经营者依法成立行业协会,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培训,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引导杂粮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第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与杂粮加工企业联合建立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机制,开展杂粮良种培育、先进耕作栽培、新型机具装备、精深产品加工等技术的研发和推广。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杂粮产业科技人才培养机制,加强农村实用人才队伍建设。第二十一条 杂粮实行质量检验制度,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规范杂粮生产、收购、储存、加工、运输、销售、进出口等环节的检验、记录、出证、索证活动,建立健全杂粮质量追溯体系。第二十二条 杂粮的加工、储存、运输以及使用的容器、设备、防腐剂、添加剂、包装材料等,应当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

忻州市电动车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梯安全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梯的生产(含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维护保养、检验检测、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等活动,应当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电梯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特种设备目录确定。第三条 电梯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综合治理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协调解决电梯安全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电梯事故应急救援体系。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做好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负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以及学校、新闻媒体和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安全宣传教育,普及电梯安全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电梯安全意识。第七条 电梯行业协会等有关社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协助做好电梯安全工作。第八条 鼓励电梯生产、使用、维护保养等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

公共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投保电梯安全责任保险。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电梯安全的违法行为。第二章 生产和经营第十条 电梯制造单位应当保证电梯生产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对其生产的电梯安全性能负责,并提供技能培训以及其他技术指导和服务。第十一条 电梯的选型配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满足消防、医疗急救和无障碍通行等要求。第十二条 电梯经营单位应当销售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要求的电梯,并建立销售记录制度。第十三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受委托的单位不得转委托或者变相转委托。第十四条 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第十五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竣工后,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三十日内将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移交电梯使用单位,并办理书面交接手续。第十六条 电梯的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应当经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第十七条 既有建筑增设电梯应当符合规划、建设、安全、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确定:

(一)通过符合法律规定的合同关系确立的电梯实际使用管理者。

(二)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管理的,受委托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三)电梯属于共有的,共有人是使用单位,有实际管理人的,实际管理人是使用单位。

(四)出租、出借配有电梯的场所的,应当书面约定电梯使用单位;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租、出借方为电梯使用单位。

(五)新安装电梯未移交业主的,项目建设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

依照前款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仍不明确的,由电梯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调电梯产权单位确定电梯的使用单位。第十九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电梯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电梯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电梯使用单位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电梯停用一年以上或者停用期超过下一次定期检验日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在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停用期间应当设置停用警示标志。重新启用前,应当办理启用手续。

电梯报废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向电梯所在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手续。报废的电梯不得转让、销售或者再使用。

山西忻州一养老院因何失火?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电动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车的生产、销售、维修、登记、通行管理及其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电动车,是指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电动轮椅车,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第四条 电动车管理遵循专项管理、分类对待、确保安全、稳健发展、总量调控、区域限行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动车管理工作的领导,将该项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质监、工商、交通、经信、环保、发改、财政、市政、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电动车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生产、销售和维修第六条 生产、销售的电动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

不得拼装或者擅自改装电动车。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经信部门会同质监、工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审核电动车产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准予登记的电动车品牌、型号、生产商等内容,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予以更新。第八条 电动车销售商应当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予以登记的电动车产品名录。第九条 电动车销售商可以采取以旧换新、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超标电动车。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主动置换或者报废超标电动车。第十条 电动车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具国家统一销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并建立销售台账。第十一条 电动车销售、维修商应当提供电动车废旧电池更换、回收服务,建立台账,并将收集的废旧电池交由生产商回收利用或者交由具有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统一处理。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电动车维修商的资质审查与日常监督管理,督促维修商遵守行业规则,确保维修过程中不改变车辆的外形特征与技术参数。第三章 登记管理第十三条 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电动车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第十四条 电动车所有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册登记:

(一)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鼓励电动车所有人购买相关保险。第十五条 电动车登记号牌的式样由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制定。

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参照机动车悬挂号牌。

电动车登记号牌工本费的收取,应当严格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

(二)车架编码存在挖补、焊接、涂改、打磨痕迹或不清晰、无法辨识的;

(三)擅自拼装或者改装外观形状或技术参数的;

(四)不在市经信部门公布的电动车名录内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第十八条 电动车的变更、转移、注销或者被盗抢的,车主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第十九条 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二、三轮电动车、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自本条例实施之日起六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对本条例实施前购买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实行备案登记,设定过渡期限为五年,超出过渡期限的电动车一律不得上路行驶。第二十条 邮政、快递、环卫等专用三轮电动车需要加装载物车箱和遮雨蓬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外形尺寸、箱体颜色等标准加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验同意后,方可办理登记。第二十一条 电动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驾驶电动自行车、二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

(二)驾驶电动轮椅车,应当持有残疾人证明或者老年人证明;

(三)驾驶三轮电动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D);

(四)驾驶小型低速电动汽车,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取得机动车驾驶证(C3)。

山西忻州一养老院失火3名老人丧生, 官方:人为纵火。

3月26日,山西省忻州市解原乡豆槐村已经停了一天的电,晚上7点多,村子里一片漆黑。54岁的村民闫春华(化名)干完活从田里回来,走到村口的豆槐养老院时她停下了,因为不放心住在里面的父亲,她想去看看。

走进养老院,她迎面遇上了护工李桂花(化名)。李桂花问,这么晚你怎么来了?闫春华说来看看父亲,平时忙着喂猪、下地干农活,只能抽时间来。李说,你爸睡下了。一听这话,闫春华就没上楼,径直回了家。

闫春华错过了最后一次与父亲见面的机会。

3月27日凌晨,她的父亲以及另外两名同寝室的老人倒在了浓烟之中,直到早上6点多才被人发现,三人均已死亡。

豆槐养老院位于豆槐村北面

“13号家”

69岁的护工李桂花已经在养老院工作了4年半。她每天6点起床,给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们穿衣服,然后送饭、烧水、打扫。她是养老院里唯一的护工,独自照料十几名老人。

由于不是本村人,李桂花大多数时候就住在养老院,她的房间和老人们一样都在二楼。

这天早上,一位早起锻炼的老人敲开了她的门,说“13号家”着火了,里面黑漆漆一片,不时有烟雾从门缝里钻出来。

李桂花来到门口,发现屋里满是浓烟,门口的屋檐已经被熏黑。她想进去,但门和窗都打不开,她找来砖头砸碎了铝合金门上的玻璃,伸手进去从里面打开了门。“门是从里面锁住的。”李桂花说。

开门的一刹那,浓烟涌出,呛得她连忙后退。等过了一会烟散了她才戴着口罩进屋,发现门口有一团被烧焦的被子,上面还有零星火苗。李桂花用水扑灭了火,这才跨过被子进到屋内。她看到,69岁的马黄喜仰面倒在床上,88岁的闫亮朱和54岁的王银旺倒在了厕所。

三人都没了呼吸。屋内的白墙已经漆黑一片,除了门口的被子,屋里再无燃烧的痕迹,而那床被子是闫亮朱的。她赶紧打电话给养老院老板,他们报了警。

13号家

这天上午9点多,闫春华刚从养猪场回到家,邻居就跑来跟她说,“养老院出怪了(出事)。”闫春华说,不是咱的人出了怪与咱没关,邻居就走了。过了一会闫春华做好饭,又一个邻居来说出事了,闫春华回,“不关咱们的事,我先吃口饭。”邻居有些着急地说,“你去瞭一瞭(看一看)咋了嘛。”

闫春华这才发现有些不对劲,她放下了碗筷来到养老院,此时门口已经聚集了不少村民,警方把守着大门不让进入。闫春华问,出啥怪了?村民说烧死人了,问是哪家的也不知道。于是闫春华骑车绕到养老院的西侧,站到高处往里望。她挨个数房间,数到父亲在的13号房,从外面也看不出什么痕迹。

等到了10点左右,闫春华被允许进到养老院里,但不让上楼。在养老院的厨房里,她问一个本村人,烧死的人里是不是有我父亲?对方点点头,闫春华听完嚎啕大哭。

同样被喊来现场的,还有马黄喜的女儿和儿子、王银旺的哥哥。他们两家人来到二楼的13号家,从窗户外往里看了一眼,只见马黄喜躺在离门最近的床上,头朝东,脸上已被熏黑。

马黄喜的儿子马大海(化名)说,事后他听解原乡的一位干部介绍,事发27日凌晨两三点左右,监控里能看到13号家前的不锈钢栏杆上反射出了火光。但马大海本人没看过监控。

三家人的家属在第二天分别见到了自家的遇难老人。他们均表示,老人身上没有烧伤的痕迹,只是躯干上没穿衣服的地方都被熏黑。

事发后,马大海一直没看到父亲的尸检报告,其他两家人也一样,没有人来告诉他们当天发生了什么。

4月28日,忻州市忻府区民政局一位副局长告诉澎湃新闻,此次事故原因是有老人纵火,三人死因均为一氧化碳中毒。澎湃新闻就此向忻州市公安局核实,宣传处的一位工作人员表示,本案已经立案,正在调查中。

三个老人

在豆槐养老院,老人居住的房间被称作“家”,每间屋子有三张床。在出事的“13号家”,最先住进去的是王银旺。今年54岁的他是忻州市奇村镇人,早年以务农为生,妻子在“非典”那年去世,他一个人靠种地养活两个孩子。

2012年以来,他因为脑梗腿脚变得不利索,说话也不清楚,无法再下地干活,一家三口人一下子没了经济来源,只能将土地廉价出租。2016年申请了低保,一个季度1400元。

王银旺今年20岁的女儿在初中毕业后就去了北京打工,儿子初中没上完就辍学在家,给饭店帮忙解决吃饭问题,而王银旺一天只能吃上一顿午饭。每天他推着手推车,艰难地从家里挪到集市的街上,跟人聊天消磨时间或呆坐一整天。

王银旺的哥哥王兴旺和家里几个兄弟有时也会接济弟弟的两个孩子。有天他坐大巴去忻州市里,途径豆槐村,远远地就看到了村口的豆槐养老院,便萌生了送弟弟去养老院的想法。

“我提议的,孩子们同意了,弟弟也同意了,这才把他拉走。”王兴旺说,送弟弟去养老院,就是为了让他多活几年。

他询问过养老院的费用,平时一个月900元,到了冬天另加200元暖气费。等2017年春节一过,他和孩子们一起把王银旺送到了养老院。

王兴旺说,住养老院的钱来自弟弟的低保和出租土地,如果不够女儿挣了钱再补上。住进去后,王银旺很适应那里的生活,“比家里强太多了,起码一天三顿能吃饱饭。”

王兴旺说,弟弟住过去后家里人都很放心,他们特意给他选了一个房间最里面的床位,靠近卫生间方便他上厕所,孩子打工回来就去看望他。

王银旺的家

2017年12月9日,69岁的大庄村人马黄喜住了进来,他选了靠近门的那张床。

马黄喜是养老院里为数不多的有退休金的老人。他早年在太原某化工厂上班,退休后回到了农村老家和老伴一起生活,子女分别在太原和忻州市上班。

五六年前老伴去世,没多久他又得了脑梗,行动不便,大儿子不放心他,有时会把他接到太原住上一段时间。但老人在儿子家整天就是看电视,也没人陪他,他嫌闷便提出想去养老院生活。

马大海说,父亲是个喜欢热闹的人,平日里喜欢打麻将、出去转悠。他拉着父亲在忻府区的几家养老院都看了一遍,最后选择了豆槐养老院,“环境相对好一点,里面还有他认识的人。”

今年春节,马家人把父亲接回了家,原本他们想让父亲过了“十五”再去,但父亲嫌家里闷,初十就回到了养老院。

马黄喜在生活上还能自理,所以每个月生活费只要800元,冬天1000元。在入住的时候,马大海和养老院签了一份合同,马大海向养老院索要,但对方没有给。

事发后,马大海从窗户外看了一眼,父亲的床就在靠着门窗。他看到父亲躺在那,就和睡着了一样,但怎么叫都叫不醒。

最后一个住进去的老人叫闫亮朱,88岁的他老家在合索乡。事发前12天,他才在两个女儿的陪伴下住进了养老院。

闫亮朱有三女一子,除了闫春华嫁到了豆槐村,其他子女都在太原打工。

闫春华说,父亲是个老农民,80岁的时候还能下地干活;母亲则身体差一些,走不远路,生活也不便。豆槐村村民李卫田(化名)说,这老两口还经常吵架。所以家里几个子女说好,父母分开照顾,他们想去谁家就谁家来照顾。闫春华说,关于赡养问题,姊妹们从来没发生过矛盾。

今年3月,闫亮朱住到了闫春华家,但春天播种在即,闫春华忙着下地割秸秆,同时她还要喂猪,每天忙里忙外,顾不上给老人做饭。“我每天下午三四点才能吃上饭,但老人不能饿。”

闫春华也不愿意去麻烦姊妹们,“轮到我了,想办法照顾,花钱也要照顾老人。”于是她想到了自家村口的养老院,从家里步行到养老院,大约需要十分钟。

当时她也没和家里的姊妹商量,就跟父亲说,“我下地劳动,我也没时间给你做饭,你到外面先住个几天。”老人同意了,当时他们说好只住一个月,老人也不想多住,怕花女儿的钱。

3月15日,闫春华的姐姐正好来给老人送药,闫春华便跟她提起了养老院的事,姐姐也没意见,让她自己决定。那天她们一起把老人送了过去,当时只付了1000元住一个月。

养老院开具的收据

老人入住的12天里,闫春华去看过他两次。一次李桂花打电话来,说老人要糖要烟。闫春华便买了送过去,买了一包10元的云烟。

据她介绍,父亲平时抽烟,但抽得很慢,两天才抽一根。“他每次抽几口就把烟给擦灭,等想抽的时候再点着。”

唯一的护工

事故发生后,豆槐养老院大门紧锁,外人无法进入,里面的老人已经被全部转移。

这家位于豆槐村北侧的养老院占地四亩多,建筑面积约两亩,一栋三层楼高的楼房刷着黄漆,东西长约100米。从豆槐村北边乡路上经过,远远就能看到田地边的养老院。

通过大门缝隙可以看到,院内的墙上用红漆刷着“帮子女尽责,替父母解难,为政府分忧”几个大字。院子里还有个25平左右的笼子,里面饲养着家禽。三楼楼顶还有一处鸽子棚。

李桂花介绍,养老院大约有60间屋子,均朝南,采光极好。老人们都住在二楼,每个屋子大约45平方米,铺着浅色地砖,墙上刷着白灰。屋里有三张床和床头柜,独立卫生间,一张桌子上放着取暖器,屋内没有空调,冬天采用地暖。

平日里,老人们的活动范围仅限于房间和门前的走廊。太阳好的时候,老人们就坐在门口聊天、嗑瓜子。二楼楼梯口有一道铁门,平时锁起来不让老人随意下楼,防止老人跌倒。

李桂花说,4年半前她经人介绍来到养老院工作,当时有两个护工,她的工资只有1600一个月。不到一年另一个护工离开,养老院就剩她一个护工,老板给她涨了500元。

几年来,她一个人照料着整个养老院的老人,老人多的时候有十五六个,今年有十二三个,均来自附近不同的村子,其中瘫痪不能自理的有三四个。

在来这之前,李桂花曾在饭店、工厂打工,十多年前也当过保姆照顾老人。她说也想去城里,但自己年纪大了,没有单位要。在来到豆槐养老院后,没人对她进行过培训,她每天的工作就是给老人喂饭、洗衣服、打扫屋子,夏天帮他们洗澡。每天从早上六点一直干到老人们休息,她才能歇下来。

一年到头,除了秋收二十多天外,其余时间她都在养老院。李桂花说,雇两个人老板就挣不了钱,养老院没啥盈利,除此以外,养老院还有一个厨师和一个维修工,老板和妻子、儿媳也经常过来,负责收钱开收据,晚上就不在了。

按她的说法,养老院晚上没有专人巡逻值班,曾经在养老院帮忙的李桂花的女儿也这么说。每天8点多等老人们都睡下后,李桂花会每间屋子查看一下。“如果老人晚上有事情,比如说感冒了,只能(口头上)多关照一下。”

不过一位在养老院住了五年的老人索大爷表示,老板的五弟有时候晚上会过来看看,但出事的那天晚上不知道有没有人在。

索大爷介绍,平日里老人们都在二楼生活和锻炼;一楼有活动室,但一般没人去;三楼则闲置着不少空房间,有时候附近有施工队来了,他们会住在三楼。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豆槐养老院全名是“忻州市忻府区解原豆槐康宁养老院”,2012年12月06日登记注册于奇村工商所,属于工体工商户,处于存续状态,法人代表姓卢,忻州市逯家庄人,因为在家排行老二,村子里的人都叫他“卢二”。

根据《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养老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民政部门将颁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获得设立许可证前,养老机构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费用、收住老年人。

至于豆槐养老院是否办理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向忻府区民政局求证,未获回复。

消防隐患

索大爷今年89岁,自己掏钱住进豆槐养老院已经五年,是养老院里为数不多行动方便的老人,他甚至能一个人花40分钟骑电动三轮车去往忻州市里。

事发当天早上,他经过“13号家”时也看到了屋里的浓烟,“烟tua tua地出来,两眼都睁不开。”等到中午,索大爷的家人接到通知,养老院不让住了,让家属把老人都接走。

李桂花说,老板和自己曾多次提醒过养老院的老人,不要在屋里抽烟,但有的老人不听,他们也没办法。

公安部第61号令第十三条规定,养老院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而2012年3月26日民政部“关于发布《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行业标准的公告”要求,养老机构建筑应按照相关标准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或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及防排烟设施。

李桂花说,她平时忙着伺候老人,没注意屋里有没有烟雾报警器。她的女儿则说,屋里有没有报警器不确定,但没见到消防头或自动洒水装置,一键报警、应急按钮、电话等设备也没有。

李桂花说,百米长的楼道里有一个灭火器。“不敢把灭火器放在屋里,怕老人出怪(引起事故)。”她回忆,曾经有个老人的孙辈去养老院看望,在楼道里玩耍的时候触发了灭火器,干粉喷了出来,她赶紧上前把灭火器收了起来。

“十二三年前我在饭店打工的时候培训过灭火器怎么用,后来一直没用过。”李桂花说,“平时见到过消防队来检查,但什么时候来的,来过几次,都记不太清了。”

火灾发生在二楼

占地疑云

事发后,养老院的法人代表卢某(外号卢二)不见了踪影。

在他居住的逯家庄村,一位村民说已经一个多月没见到他了。忻州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则表示,不便透露涉案人员的情况。

逯家庄村距离豆槐村约8公里,但在豆槐村,不少村民都知道卢二。

村民李卫田说,村里两个庙都记载了卢二的捐款。其中与养老院相邻的村北庙,有块功德碑,上面写道“村北庙二次修葺由卢某某鸠工”,其中卢某某囊助三万二千五百元,占总捐助金额的86%。

据李卫田介绍,早在十多年前,豆槐养老院所在的土地原本是块耕地,但多年没有耕种农作物,村民们就把土挖走用来盖房。久而久之这里形成了一个大坑,里面有垃圾、草粪,村里的水也都流入坑里,形成一个小型水坝。

2011年3月左右,豆槐村村委想通过公开招标把这块属于集体的土地承包出去,开发利用。对于这一决定,“村委开会通过了,村民代表也同意了。”李卫田说,当时村里还进行了广播,前提是只能租给本村(社)人。后来这块地被本村村民胡丙义包下。

不过,忻府区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6月14日下达的一份土地违法案件处罚决定书显示,“豆槐村村委收取本村村民胡丙义100000元承包费后,胡丙义未经批准于2011年8月开始非法占用本村用地建敬老院,违反了我国相关土地管理法。”

决定书最后对相关涉事人员进行了处罚,“没收胡丙义非法所占土地上所见的一切建筑物和设施,对胡丙义进行罚款,没收村委非法所得,给予豆槐村委主要负责人党纪政纪处分。”

对此,胡丙义称,当年确有承租土地的事,他和卢二因为养鸽子相识,便告诉了他土地的情况,养老院也是卢二盖的,不是他建的。

但土地是如何流转到卢二手上,又如何从耕地变更为建设用地,胡丙义不愿多谈。

为何被没收的养老院还能继续营业?澎湃新闻向忻府区国土资源局询问相关情况,一位工作人员表示,事情发生在2012年,相关资料已经入库,需要调取档案才能进一步了解。

无声的火灾

从豆槐养老院的南面望去,有间屋子开了条门缝,门上还有封条,门外的墙壁和屋檐已被熏黑。王兴旺看了照片,说这就是出事的屋子。

除了住在本村的闫春华,其他遇难者家属对养老院了解都很少,他们通常安顿好老人就离开,平时逢年过节前再来探望。

马大海说,自己在送父亲来的时候,也没想到看一下养老院的许可证或资质,“父亲说环境挺好的,我们就没放在心上。”

三家人均表示,他们在办理入住手续的时候,与养老院的负责人签过合同,但他们都没有拿到合同。截至发稿,三位老人的遗体还保存在殡仪馆,三家人都不愿意把人拉回来。

马大海表示,在谈赔偿之前,他想先把父亲的死因、现场情况了解清楚;王银旺的女儿已经从北京回来一个月了,她和弟弟待在家里,等待有人给他们说明情况;“我们把老人送到养老院是享福的,不是送死的”,闫春华说。

这场火灾前后到底发生了什么,仍有许多谜团。目前,当地政府尚未公开通报本案的情况。

在豆槐村,很少能见到年轻人,大多是上了年纪的农民把锄头放在自行车或电动车上,缓缓骑行在坑洼不平的村路上。距离养老院最近的是东边一户人家,几位村民正在抽烟聊天,当问起养老院,他们摆摆手,苦笑着说不方便说太多。

村子里最热闹的地方是村部前的小商店,每天吃过饭村民们就喜欢聚在这里聊天。闫亮朱也曾喜欢待在这,和村民们一起抽烟、聊家常。如今他成了村民口中议论的对象。

索大爷和豆槐村的村民都不知道,以后养老院还会不会再开门接收老人。从养老院的南面望去,院子里悄无一人,只剩下笼子里鸡鸭鹅的叫声。

从南面望去的豆槐养老院

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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