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范餐饮业经营行为的办法08年10月
为了规范餐饮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餐饮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在本市从事餐饮业经营的宾馆、饭店、餐馆(连锁餐馆)、酒吧等企业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诚信经营
餐饮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成本核算,建立、健全明码标价等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诚信经营,自觉维护企业的形象和声誉。
第三条 人员配置
餐饮企业应配备专(兼)职物价员,负责企业的物价管理工作。
第四条 明码标价
1、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各餐饮企业必须有醒目的价目牌或制作良好的价目簿。
2、餐饮价目簿的扉页上必须标明:上级管理部门的地址、电话;所在区(县)的价格监督投诉部门的电话、地址等。
3、菜肴类标价应包括品名、规格(大、中、小、例盆)、计价单位、销售价格等项目。对鲜活、海鲜类菜肴的“时价”,必须在实物或价目簿上标明当市实际价格。
4、点心小吃类标价应包括: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在规格栏内还需标明单位数量。
5、零杯酒、自制饮料除标明品名、规格、计价单位、销售价格,外,还须标明每杯的容量。
6、外卖的点心、小吃、盒饭、快餐可挂牌标价。
第五条 服务收费
餐饮企业所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向消费者明示,而且应当提供与收费标准相符的服务。
1、餐饮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定位收取一定服务费,并在价目簿的扉页中说明。
2、摄录像电费、租借投影机或播放等,餐饮企业可与消费者协商收取相关的费用。
3、餐饮企业提供茶水应征得消费者同意,并可根据茶叶的品种和质量确定收费价格。
4、预定宴席企业可以收取不高于总金额20%的定金,预订和变更应有书面约定,并出具凭证。
第六条 提供清单
1、各类设有堂吃的餐饮企业在提供餐饮服务时,应主动向消费者提供消费服务结算清单,在消费者确认结算清单无误后方可收款并出具税务发票。
2、消费结算清单应如实写明菜肴、点心、汤类、酒、饮料、茶水、水果、毛巾等项目的品名、单位、数量、折扣及合计金额。未经明码标价的项目,不得计入消费结算清单。结算清单上需标明企业名称、消费日期、时间,以及投诉电话。
3、设最低消费标准的餐饮企业,应当在醒目的位置标示最低消费的内容与标准,并在提供消费服务前告知消费者。
第七条 赔偿责任
餐饮企业发生菜点质量问题,被消费者投诉,经调查属实的,应主动表示歉意,并为其调换相同的符合质量标准的菜点,也可按原价退款。消费者因用餐健康受到损害,经有关权威部门鉴定属实的,餐饮企业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
第八条 行业约定
1、餐饮企业应谢绝消费者外带食品和酒水(含酒、饮料)进入餐厅、酒吧等营业场所,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告示。
2、餐饮企业同意消费者外带食品、酒水的,收取服务费的费用,应当在价目簿扉页中予以明示,并在提供服务前告知消费者,不得免除因外带食品、酒水引起的食品卫生责任。
3、餐饮企业服务员有义务及时劝阻消费者过量饮酒以防醉酒。消费者醉酒肇事而造成损失的,餐饮企业可向其索赔。
4、消费者预订的菜肴、点心、月饼、蛋糕等过了保质期没有领取的视作放弃预订,餐饮企业可不再退回定金。
5、餐饮企业不负责消费者贵重物品的保管,但服务员应提醒消费者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有条件的餐饮企业应配有衣套,为消费者提供方便。
第九条 监督检查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负责对餐饮企业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条 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须进行赔偿的,可直接与经营者或者通过餐饮行业协会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向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投诉或向行政部门申诉,可根据双方约定仲裁协议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符的,则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上海餐饮行业协会负责解释。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上海餐饮行业协会
2008年10月
地址:上海市四川南路26号友谊大厦712室(四川南路延安路口)
ADD:Room 712 No 26 SiChuan Road(S),ShangHai
电话(TEL):021-63739102、63287513
传真(FAX):021-63736190
邮编(ZIP):200002
E-mail: chsra@126.com
交通:71、127、17、11、932、926、65、55等。
看看是不是这个,如果不是,打电话咨询一下上海餐饮行业协会
上海市封控期内居委会供应的盒饭是否收费?收费标准?
一般在夏季为了预防细菌性食物中毒,不宜吃放置时间超过4小时的盒饭。
在春秋季节这种盒饭在没有冷藏的条件下放置时间不能超过6小时。
冬季的盒饭放置在没有冷藏的条件下放置时间不能超过6小时。
根据上海市出台的地方标准,便利店内销售的盒饭、饭团、手卷、面条、米粉等,食物应具有该品种应有的滋味和气味,无馊味,无酸臭及哈喇味等异味,外表及内部均无肉眼可见杂质。
同时规定,预包装冷藏膳食的产品保质期限一般为24小时。
如果保质期限超过24小时的,需经第三方产品保质期测试试验合格,但保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6小时。
上海餐饮排油烟风速
小区居委会送饭肯是需要收费的,收费标准需要看居委会。
在疫情期间社区为居民买菜、买盒饭都是不免费的,而且收费是比较贵的。
当然部分人呢,是因为被迫隔离,所以不能出门。这个时候如果是那些小区物业呢,会免费给这些居民提供一些菜的。对于一些饭菜价格,部分居民觉得加重了生活开支。因为由于疫情影响,他们上班时间本身就推迟了,收入因此降低了,现在蔬菜价格又上涨了,买菜再加上配送费,更是让他们感到困难。
鉴于以上原因,有人希望政府部门能规范蔬菜配送价格,让物流企业让利于民,以减轻居民的买菜压力。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保护环境,防治污染,加强对餐饮业油烟排放控制和管理,根据上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浓度(包括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适用于上海市餐饮业油烟污染防治和管理。
餐饮业排放水污染物和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和上海市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和上海市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现有餐饮服务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新建餐饮服务企业自2015年5月1日起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
本标准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市环境科学研究院、上海市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总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林立、邬坚平、何校初、黄波涛、李久奎、丁臻敏、刘悦、李亚飞。
本标准上海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4日批准。本标准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解释。
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浓度(包括臭气浓度)排放限值及监测要求、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去除效率,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管辖区现有餐饮服务企业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建餐饮服务企业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餐饮油烟排放管理。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餐饮油烟排放。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4554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T 161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HJ 554 饮食业环境保护技术规范
HJ/T 62 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技术要求及检测技术规范(试行)
DGJ 08-110 饮食行业环境保护设计规程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上海市饮食服务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0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餐饮服务catering service
餐饮服务是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服务活动。
餐饮服务企业包括以下类型:
(一)饭店:以饭菜为主要经营项目的餐馆,包括火锅店、烧烤店等;
快餐店:以集中加工配送、当场分餐食用并快速提供就餐服务为主要加工供应形式的餐馆;
小吃店:以点心、小吃为主要经营项目的餐馆;
食堂:设于机关、学校、企业、工地等地点(场所),为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就餐的单位。
(二)从事生产学生盒饭、社会盒饭、桶饭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即根据集体服务对象订购要求,集中加工、分送食品但不提供就餐场所的单位。
(三)中央厨房:由餐饮连锁企业建立的,具有独立场所及设施设备,集中完成食品成品或半成品加工制作,并直接配送给餐饮服务单位的单位。
(四)其他从事餐饮服务的单位。
3.2 现有和新建企业existing and new facility
现有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营运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餐饮服务企业。新建企业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餐饮服务企业。
3.3 标准状态standard condition
指温度为273 K,压力为101 325 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值及排风量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气体为基准。
3.4 餐饮油烟cooking fume
指食物烹饪、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餐饮油烟。
3.5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cooking fume abatement equipments
对餐饮油烟进行净化处理的各种设备及其组合。
3.6 餐饮油烟去除效率removal efficency of cooking fume
指经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餐饮油烟质量对净化前的餐饮油烟质量之比值,以百分率计。
3.7 环境敏感目标environmental sensitive target
对环境变化易产生反应的对象。本标准指以居住、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科研、行政办公等为主要功能的场所。
4 餐饮油烟排放控制要求
4.1 新建餐饮服务企业自2015年5月1日起,现有餐饮服务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表1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
表1 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
污染物项目 排放限值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餐饮油烟(mg/m³)1.0排风管或排气筒
4.2 产生餐饮油烟的餐饮服务企业应按规范设置集气罩、排风管道和排风机,并安装使用经环境保护产品认证的油烟净化设备。新建企业应安装使用在认证检验中餐饮油烟去除效率≥90%的设备,否则视同超标。
4.3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与排风机联动,其额定处理风量不应小于实际处理风量。
4.4 餐饮油烟净化设施应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相应情况并保留台账备查。
4.5 餐饮服务企业产生特殊气味并对周边环境敏感目标造成影响时,应采取有效的除味措施,排放的臭气浓度不得超过60(无量纲)。
5 餐饮油烟监测要求
5.1 餐饮油烟排放口应设置永久性测试孔、采样平台以及排污口标志。
5.2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风管直径,或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风管直径处,对矩形风管,其当量直径D=2×A×B/(A+B),式中A、B为风管边长。
5.3 当风管截面积小于0.5 m2时,采样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有关规定进行。
5.4 对餐饮服务企业餐饮油烟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采样时间应在其作业高峰期,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 min。5次采样分析结果中任何1个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3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不足3个,则需重新采样。
5.4.1 餐饮油烟排放浓度应按公式(1)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的排放浓度:
式中:
c基——基准风量的排放浓度,mg/m3;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3/h;
Q基——单个基准灶头的排风量,以2 000 m3/h计;
n——采样期间投用的基准灶头数,个。
5.4.2 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为46.39 kW,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 m2。当灶的总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无法获得时,基准灶头数也可按经营场所就餐位数量折算,见表2。
表2 餐饮服务企业基准灶头数的折算方法
基准灶头数(个) ≥654321
经营场所就餐位(座) >150≤150, >120≤120, >90≤90, >40≤40, >20≤20
就餐位>150座的餐饮服务企业每增加40个座位视为增加1个基准灶头数
5.5 臭气浓度的测定按照GB 145545执行。
6 实施与监督
6.1 本标准由市和区、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 在任何情况下,餐饮服务企业应遵守本标准规定的餐饮油烟排放控制要求。各级环保部门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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