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ZC 0004.2.1-2003规定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各种相关表格的格式规则,并提供了《国家知识产权局框线式表格格式样页》。
本标准适用于:
——请求人或权利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各类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工作人员进行各类知识产权审理及管理工作所使用的各种表格。
——其他当事人办理知识产权相关事务所使用的各种表格。2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ZC 0004.2.1-2003。
2.1 表格表格是一种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和发送的书面文件,其按项目划分成一定格式,并可填写相应内容。
2.2 格式指国家知识产权局规定的表格式样。
2.3 框线式表格格式
指由表格的纸型、纸质、页边距、字体、字号、页眉、页脚、边框、线条所限定的表格格式。3 原则
3.1 统一性原则
国家知识产权局接收、发送的表格应当按照本标准采取统一的格式。
3.2 实用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简单实用,符合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具体情况,实施成本低,便于执行。
3.3 开放性和易维护性原则
所制定的标准应当具有开放性和易维护性,便于修订和扩充。
3.4 术语规范性原则
框线式表格格式标准涉及的相关术语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赋予规范注释并公之于众。国家知识产权局享有对术语的唯一和最终解释权。4 框线式表格的格式
4.1 纸张及规格
纸张为80克以上胶版纸。
纸型为A4(297mm×210mm)。
4.2 页边距
表格的左侧距页边应留有25mm空白。
表格的右侧距页边应留有15mm空白。
表格的页脚线距下页边应留有15mm空白。
接收类表格页眉线距上页边应留有25mm。
发出类表格页眉线距上页边应留有30mm。
4.3 字体及规格
表格名称标题使用四号黑体字。
表格内容使用五号或小五号宋体字。
表格内的项目栏名称使用五号宋体字。
发出类表格页眉线上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名称使用三号黑体字。
表格页脚的表格代码、表格制定年代及提示性标注使用小五号黑体字。
接收类、内部使用类表格的名称使用四号黑体字。
4.4 页眉
发出类表格在页眉处统一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局徽,其位于距上页边12mm,距左页边25mm处,直径为15mm。
发出类表格在距页眉线5mm间隔的上方居中位置统一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字样。
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类表格在距页眉线5mm间隔的上方居中位置统一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字样。接收类、内部使用类表格直接在距页眉线5mm间隔的上方居中位置标出表格名称。
4.5 页脚
在表格页脚标有表格代码和表格制作年代,表格代码位于距页脚线下2mm,距左页边25mm处,表格制作年代位于表格代码的下面,间隔3mm。
若一种表格有多页时应在每一页左下脚标注表格代码和表格制作年代。
发出类表格页脚线下2mm,距左侧50mm处居中位置写明[回函请寄: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处收(凡寄给审查员个人的信函不具有法律效力)]字样。
专利复审委员会用发出类表格页脚线下2mm,距左侧50mm处居中位置写明[回函请寄:100088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字样。
4.6 线条
表格上、下眉线用1磅线条,表格中间框线用0.75磅线条,表格内容中的横划线用0.5磅线条。5 框线式表格的编写格式
举例如下:
5.1 意见陈述书
为申请人使用的接收类表格,具体编制方法如下:
表格名称居页眉线上方居中位置;
表格上框线距上页边25mm,下框线距下页边为15mm,整体方框为257mm×170mm;
第①栏[专利申请或专利]项目方框为66×170mm,此栏内包括四项内容:申请号或专利号、申请日、发明创造名称、申请人或专利权人;
第②栏方框为100×170mm,内容是申请人对专利局通知书的具体陈述意见;
第③栏[附件清单]方框为30×170mm,内容为申请人意见陈述书的附件;
第④栏[当事人或代理机构签章]方框为67×85mm,方框右下角标有年、月、日;
第⑤栏[专利局处理意见]方框为67×85mm,方框右下角标有年、月、日。
格式见附录A(标准的附录)
5.2 补正通知书
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使用的发出类表格,具体编制方法如下:距表格页眉线距上页边30mm;
[局徽]标在距页眉线5mm上方左上角处,其位于距上页边12mm,距左页边25mm处,直径为15mm;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在距页眉线5mm间隔的上方页眉居中位置;[收信人地址]方框为40×105mm;
[发文日期]方框为50×60mm;
[申请号、条形码]方框为10×105mm;
[申请人、发明创造名称]方框为20×170mm,两项内容中间用隔线;
[补正通知书]位于申请人信息框之下表格名称位置居中,具体内容为开放式排列;
[审查员签章]留有20mm×20mm空间标在左下角处;
[日期]在审查员签章之下;
[审查部门签章]留有Ф40mm空间标在右下角处;
距底页边15mm处有页脚线;
[表格代码、表格编制年代]并列标在距页脚线之下2mm的左下角;
[回函请寄]在距页脚线之下2mm的居中位置。
格式见附录B(标准的附录)
国家关于知识产权的政策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知识产权
的标准
(1)申报企业必须拥有在中国境内授权或审批审定的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在有效保护期内。知识产权权属人应为申请企业;
(2)不具备知识产权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高企认定中,对企业知识产权情况采用分类评价方式,分为Ⅰ类和Ⅱ类。
Ⅰ类:授权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Ⅱ类: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软件著作权(Ⅱ类的知识产权在申请高企时,仅限使用一次)。
(4)在申请高企及高企资格存续期内,如果知识产权有多个权属人时,只能由一个权属人在申请时使用;
(5)专利的有效性以企业申请认定前获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能提供缴费收据为准。
1. 国家对小知识产权的政策
国家对小知识产权的政策 1.我国出台哪些政策为知识产权撑腰鼓劲
强化知识产权创造、保护、运用,是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举措。
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营造更好的营商环境和创新环境,吸引更多外资企业来华投资兴业,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保驾护航——不久前, *** 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明确提出,为解决商标、专利分头管理和重复执法问题,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职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商标管理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原产地地理标志管理职责整合,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管理。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2017年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报告》显示,2017年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为76.69分,较2016年提升4.31分。
相关专家表示,社会满意度的不断提升,一方面表明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效显著。另一方面,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完善知识产权管理体制、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推动我国向创新强国迈进的重大举措。
来源:经济日报。
2.知识产权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意见有哪些
一、扶持小微企业创新发展 (一)支持创新成果在国内外及时获权。
完善专利审查快速通道,对小微企业亟需获得授权的核心专利申请予以优先审查,并按照《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充分利用电话讨论、远程会晤等方式指导小微企业合理缩短实质审查时间。
开展小微企业专利审查高速路(PPH)推广帮扶项目,编制针对小微企业的海外获权指导手册,建立小微企业国外专利申请-获权援助渠道,支持小微企业在海外快速获得专利权。 (二)完善专利资助政策。
积极探索推进小微企业专利费用减免政策,支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 加大对小微企业专利申请资助力度,推动专利一般资助向小微企业倾斜。
结合科技型中小企业专利申请“消零”行动,对小微企业申请获权的首件发明专利予以奖励。鼓励小微企业通过实施专利提高专利产品种类和产值,对小微企业通过独占许可和排他许可方式引进实施专利给予专项资助。
(三)创新知识产权金融服务。建立小微企业知识产权金融服务需求调查制度,深入开展专利价值分析服务和政策宣讲,鼓励小微企业以质押融资、许可转让、出资入股等方式拓展知识产权价值实现渠道。
加强与商业银行的知识产权金融服务战略合作,进一步推动开发符合小微企业创新特点的知识产权金融产品,引导各类金融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知识产权金融服务。 鼓励建立小微企业信贷风险补偿基金,对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提供重点支持。
加快推动知识产权保险服务纳入小微企业产业引导政策,完善小微企业风险补偿机制。充分发挥支持性财税政策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补贴和风险补偿等方式合理降低贷款、担保和保险等费率。
二、完善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社会化服务 (四)加快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深入推进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推进工程,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知识产权服务网络,完善对小微企业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投资融资、人才培训、技术创新等方面的知识产权服务功能。
在小微企业集聚的创业基地、孵化器、产业园等逐步建立知识产权联络员制度和专家服务试点,吸纳专利代理人及其他服务机构人员深入参与,并提供必要财政支持,逐步形成小微企业知识产权服务长效机制。 (五)发挥知识产权社团组织作用。
鼓励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吸收小微企业入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制定行业标准、开展行业自律、调解知识产权纠纷、规范市场秩序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维护小微企业合法权益。支持知识产权行业协会创新服务模式,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搭建小微企业会员交流平台,积极开展企业间专利信息共享、协同运用、联合 *** 、管理咨询等活动。
(六)调动和优化配置知识产权服务资源。建立健全知识产权服务规范、服务评价和激励机制,引导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为小微企业提供质优价惠的专业服务。
鼓励每名专利代理人每年为小微企业免费代理一件以上的专利申请,对服务小微企业绩效突出的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和项目优先委托。 可采取“专利服务券”等 *** 购买服务方式满足小微企业服务需求。
三、提高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运用能力 (七)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水平。实施小微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能力提升计划,建立联系、辅导工作机制,引导小微企业建立与发展阶段和发展目标相适应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鼓励科技型小微企业贯彻实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组织专家团队对有需求的小微企业对标诊断,并指导制定贯标工作方案。对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的小微企业可予以合理资助和奖励。
(八)做好知识产权优势培育工作。建立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知识产权优势培育体系,制定培育措施,并围绕小微企业发展定位进行个性化培育。
对研发投入和专利成果达到一定水平,产品市场占有率较高的小微企业,集中优势资源重点培育。支持科技型小微企业申报国家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九)加强专利信息利用。充分发挥专利信息导航作用,在小微企业集聚区开展专利导航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 *** 部门分类、分级培育小微企业提供决策支撑。
加强专利信息传播利用基地建设,深入开展专利信息利用帮扶促进工作,开展专利信息助推小微企业创新发展试点。依托各类服务平台向小微企业免费或低成本提供专利查新检索服务,广泛开展知识产权信息订制推送服务。
(十)提升知识产权实务技能。将小微企业的业务骨干培养纳入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计划,加强小微企业研发人员专利撰写、专利分析等实务能力的培养。
加强国家中小微企业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建设,建立小微企业管理团队知识产权业务技能培养机制,每年培训1万名小微企业经理人、研发负责人和创业者。 (十一)鼓励专利创业创新。
引导高校院所、科研组织与小微企业开展知识产权合作互助,建立订单式专利技术研发体系,帮助小微企业进行专利创业和专利二次开发。 鼓励国有企事业单位将闲置专利向小微企业许可转让,引导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向小微企业低成本或免费实施专利许可。
积极组织拥有知识产权项目的小微企业参加境内外展览展销活动,在名额、费用等方面适当。
3.国家层面的知识产权制度包含哪些内容
知识产权制度是智力成果所有人在一定的期限内依法对其智力成果享有独占权,并受到保护的法律制度。没有权利人的许可,任何人都不得擅自使用其智力成果。实施知识产权制度,可以起到激励创新,保护人们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促进其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作用。它是一种推动科技进步、经济发展、文化繁荣的一种激励和保护机制。
采取了由人民法院和行政执法机关分别实行司法保护、行政保护的机制。任何人认为自己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均可诉求法院司法保护。同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版权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海关、国家科学技术部等知识产权执法机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用行政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是中国知识产权执法的一个重要特色。由于行政程序在打击侵权方面速度快,费用较低,受到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欢迎。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机制相互补充并通畅、有效运作,积极、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赢得了社会公众的普遍赞誉。
4.国家知识产权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坚持创新引领。
推动知识产权领域理论、制度、文化创新,探 索知识产权工作新理念和新模式,厚植知识产权发展新优势,保障创 新者的合法权益,激发全社会创新创造热情,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坚持统筹协调。
加强知识产权工作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与产 业、科技、环保、金融、贸易以及军民融合等政策的衔接。做好分 类指导和区域布局,坚持总体提升与重点突破相结合,推动知识产 权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绿色发展。加强知识产权资源布局,优化知识产权法律环 境、政策环境、社会环境和产业生态,推进传统制造业绿色改造,促进产业低碳循环发展,推动资源利用节约高效、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坚持开放共享。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加强内外联动,增加 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强化知识产权基础信息互联互通和 传播利用,积极参与知识产权全球治理,推动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向 普惠包容、平衡有效的方向发展,持续提升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5.我国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文件有哪些
《宪法》《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刑法》、《刑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如何计算赔偿额和侵权期间问题的批复》都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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