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报检范围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证书方准入境的;
(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第四条 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第五条 报检单填制要求为:
(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海关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第二章 报检资格第六条 报检单位办理业务应当向海关备案,并由该企业在海关备案的报检人员办理报检手续。第七条 代理报检的,须向海关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第八条 非贸易性质的报检行为,报检人凭有效证件可直接办理报检手续。第三章 入境报检第九条 入境报检时,应填写入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合同、发票、提单等有关单证。第十条 入境报检时除按第九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品质检验的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量保证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加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三)报检入境废物原料时,还应当取得装运前检验证书;属于限制类废物原料的,应当提供进口许可证明。
(四)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五)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六)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等。
(七)入境的国际旅行者,国内外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填写《出入境检疫健康申明卡》。
(八)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在提供贸易合同、发票、产地证书的同时,还必须提供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入境检疫审批手续的,还应当取得入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九)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单和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过境时,还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动植物过境许可证。
(十)报检入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十一)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伴侣动物的,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十二)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入境物的,应当取得海关总署签发的特许审批证明。
(十三)入境特殊物品的,应提供有关的批件或规定的文件。第四章 出境报检第十一条 出境报检时,应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并提供对外贸易合同(售货确认书或函电)、发票、装箱单等必要的单证。第十二条 出境报检时除按第十一条规定办理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实施许可制度管理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二)出境货物须经生产者或经营者检验合格并加附检验合格证或检测报告;申请重量鉴定的,应加附重量明细单或磅码单。
(三)凭样成交的货物,应提供经买卖双方确认的样品。
(四)出境人员应向海关申请办理国际旅行健康证明书及国际预防接种证书。
(五)报检出境运输工具、集装箱时,还应提供检疫证明,并申报有关人员健康状况。
(六)生产出境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生产出境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海关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七)报检出境危险货物时,应当取得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性能鉴定结果单和使用鉴定结果单。
(八)申请原产地证明书和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应提供商业发票等资料。
(九)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的审批文件。
SN检验和CIQ检验有何区别?
出⼊境检验检疫报检范围包括:
1、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具体包括:
(1)列⼊《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录》内的货物;
(2)⼊境废物、进⼝旧机电产品;
(3)出⼝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鉴定;
(4)进出境集装箱;
(5)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
(6)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进境动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
(7)来⾃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具;装载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检疫物的运输⼯具;
(8)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
(9)出⼊境⼈员、交通⼯具、运输设备以及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李、货物和邮包等物品;
(10)旅客携带物(包括微⽣物、⼈体组织、⽣物制品、⾎液及其制品、骸⾻、⾻灰、废旧物品和可能传播传染病的物品以及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和携带伴侣动物;
(11)国际邮寄物(包括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微⽣物、⼈体组织、⽣物制品、⾎液及其制品以及其他需要实施检疫的国际邮寄物);
(12)其他法律、⾏政法规规定需经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其他应检对象。
2、输⼊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准⼊境的;
3、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
4、对外贸易合同约定须凭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书进⾏交接、结算的;
5、申请签发⼀般原产地证明书、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等原产地证明书的。
(⼆)《出⼊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录》
以《商品分类和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编制⽽成,包括了⼤部分法定检验检疫的货物,是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对出⼊境货物实施检验检疫的主要执⾏依据。其中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代码含义如下:
海关监管条件代码:
A:表⽰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表⽰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表⽰对应商品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
检验检疫类别代码:
M:表⽰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商品检验;
N:表⽰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商品检验;
P:表⽰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表⽰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表⽰对应商品须实施进⼝⾷品卫⽣监督检验;
S:表⽰对应商品须实施出⼝⾷品卫⽣监督检验;
L:表⽰对应商品须实施民⽤商品⼊境验证。
服装检验检疫行业标准
SN检验:出口食品检验
CIQ检验:CIQ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商检局)的简称,平时说的CIQ证书就是指商检局出的各种目的港清关用的证书,比如熏蒸,植物检疫证书,装运前检验证书,品质证,卫生证等等。
服装质量检验标准
一. 总体要求
1. 面料、辅料品质优良,符合客户要求,大货得到客户的认可;
2. 款式配色准确无误;
3. 尺寸在允许的误差范围内
4. 做工精良;
5. 产品干净、整洁、卖相好。
二. 外观要求
1. 门襟顺直、平服、长短一致。前抽平服、宽窄一致,里襟不能长于门襟。有拉链唇的应平服、均匀不起皱、不豁开。拉链不起浪。纽扣顺直均匀、间距相等。2. 线路均匀顺直、止口不反吐、左右宽窄一致。
3. 开叉顺直、无搅豁。
4. 口袋方正、平服,袋口不能豁口。
5. 袋盖、贴袋方正平服,前后、高低、大小一致。里袋高低。大小一致、方正平服。
6. 领缺嘴大小一致,驳头平服、两端整齐,领窝圆顺、领面平服、松紧适宜、外口顺直不起翘,底领不外露。
7. 肩部平服、肩缝顺直、两肩宽窄一致,拼缝对称。
8. 袖子长短、袖口大小、宽窄一致,袖袢高低、长短宽窄一致。
9. 背部平服、缝位顺直、后腰带水平对称,松紧适宜。
10. 底边圆顺、平服、橡根、罗纹宽窄一致,罗纹要对条纹车缝。
11. 各部位里料大小、长短应与面料相适宜,不吊里、不吐里。
12. 车在衣服外面两侧的织带、花边,两边的花纹要对称
13. 加棉填充物要平服、压线均匀、线路整齐、前后片接缝对齐
14. 面料有绒(毛)的,要分清方向,绒(毛)的倒向应整件同向
15. 若从袖里封口的款式,封口长度不能超过10公分,封口一致,牢固整齐。
16. 要求对条对格的面料,条纹要对准确。
三. 做工综合要求
1. 车线平整,不起皱、不扭曲。双线部分要求用双针车车缝。底面线均匀、不跳针、不浮线、不断线
2. 画线、做记号不能用彩色画粉,所有唛头不能用钢笔、圆珠笔涂写。
3. 面、里布不能有色差、脏污、抽纱,不可恢复性针眼等现象。
4. 电脑绣花、商标、口袋、袋盖、袖袢、打褶、鸡眼、贴魔术贴等,定位要准确、定位孔不能外露5. 电脑绣花要求清晰,线头剪清、反面的衬纸修剪干净,印花要求清晰、不透底、不脱胶
6. 所有袋角及袋盖如有要求打枣,打枣位置要准确、端正。
7. 拉链不得起波浪,上下拉动畅通无阻。
8. 若里布颜色浅、会透色的,里面的缝份止口要修剪整齐线头要清理干净,必要时要加衬纸以防透色9. 里布为针织布料时,要预放2公分的缩水率。
10. 两头出绳的帽绳、腰绳、下摆绳在充分拉开后,两端外露部分应为10公分,若两头车住的帽绳、腰绳、下摆绳则在平放状态下平服即可,不需要外露太多
11. 鸡眼、撞钉等位置准确、不可变形,要钉紧、不可松动,特别时面料较稀的品种,一旦发现要反复查看。
12. 四合扣位置准确、弹性良好、不变形,不能转动。
13. 所有布袢、扣袢之类受力较大的袢子要回针加固。 |g:K.l!A
14. 所有的尼龙织带、织绳剪切要用热切或烧口,否则就会有散开、拉脱现象(特别时做拉手的)。
15. 上衣口袋布、腋下、防风袖口、防风脚口要固定。16. 裙裤类:腰头尺寸严格控制在±0.5公分之内17. 裙裤类:后浪暗线要用粗线合缝,浪底要回针加固。
服装常见的不良情况一、车缝
1、针距超差——缝制时没有按工艺要求严格调整针距。
2、跳针——由于机械故障,间断性出现。
3、脱线——起、落针时没打回针,或严重浮线造成。
4、漏针——因疏忽大意漏缝,贴缝时下坎。
5、毛泄——折光毛边时不严密,挖袋技术不过关,袋角毛泄。
6、浮面线——梭皮罗丝太松,或压线板太紧。 7、浮底线——压线板太松,或梭皮罗丝紧。 8、止口反吐——缝制技术差,没有按照工艺要求吐止口。
9、反翘——面子过紧;或缝制时面子放在上面造成。 10、起皱——没有按照缝件的厚薄调换针线;或缝合件有长短。
11、起绺纽——由于技术不过关缝纽了,缝合件不吻合。
12、双轨——缉单明线,断线后,接缝线时不在原线迹上;缝制贴件下坎后,补线时造成两条线迹。13、双线不平行——由于技术不过关;或操作马虎造成双线宽窄不匀。
14、不顺直——缝位吃得多少不匀造成止口不顺直;技术差缉明线弯曲。 15、不平服——面里缝件没有理顺摸平;缝件不吻合;上下片松紧不一。16、不方正——袋角、袋底、摆角、方领没有按90度缝制。
不圆顺——圆领、圆袋角、圆袖头、西服圆摆,由于缝制技术不过关出现细小楞角。
18、不对称——由于技术差或操作马虎,必须对称的部位有长短、高低、肥瘦、宽窄等误差。19、吃势不匀——绱袖时在袖山部位由于吃势不均匀,造成袖山圆胖,或有细褶。 20、绱位歪斜——绱袖、绱领、定位点少于三个或定位不准。
21、对条、对格不准——裁剪时没有留清楚剪口位;或排料时没有严格对准条格;缝制时马虎,没有对准条格
22、上坎、下坎——缝纫技术低或操作马虎,没有做到缉线始终在缝口一边。
23、针孔外露——裁剪时没有清除布边针孔;返工时没有掩盖拆孔。 24、领角起豆——缝制技术低;领角缝位清剪不合要求;折翻工艺不合要求;没有经过领角定型机压形。
25、零配件位置不准——缝制时没有按样衣或工艺单缝钉零配件。
26、唛牌错位——主唛、洗水唛没有按样衣或工艺单要求缝钉
二、污迹
27、笔迹——违反规定使用钢笔、圆珠笔编裁片号、工号、检验号。
28、油渍——缝制时机器漏油;在车间吃油食物。
29、粉迹——裁剪时没有清除划粉痕迹;缝制时用划粉定位造成。
30、印迹——裁剪时没有剪除布头印迹。31、脏迹——生产环境不洁净,缝件堆放在地上。
32、水印——色布缝件沾水裉色斑迹。
33、锈迹——金属钮扣,拉链,搭扣质量差生锈后沾在缝件上。
三、整烫
34、烫焦变色——烫斗温度太高,使织物烫焦变色(特别是化纤织物)
35、极光——没有使用蒸气熨烫,用电熨斗没有垫水布造成局部发亮。
36、死迹——烫面没有摸平,烫出不可回复的折迹。
37、漏烫——工作马虎,大面积没有过烫。
四、线头
38、死线头——后整理修剪不净。
39、活线头——修剪后的线头粘在成衣上,没有清除。 1Wt#@`&w
五、其它
40、倒顺毛——裁剪排料差错;缝制小件与大件毛向不一致。
41、做反布面——缝纫工不会识别正反面,使布面做反。
42、裁片同向——对称的裁片,由于裁剪排料差错,裁成一种方向。 'C.ZlB4XS.S{/`
43、疵点超差——面料疵点多,排料时没有剔除,造成重要部位有疵点,次要部位的疵点超过允许数量。
44、扣位不准——扣位板出现高低或扣档不匀等差错。
45、扣眼歪斜——锁眼工操作马虎,没有摆正衣片,造成扣眼横不平,坚不直。
46、色差——面料质量差,裁剪时搭包,编号出差错,缝制时对错编号,有质量色差没有换片。
47、破损——剪修线头,返工拆线和洗水时不慎造成。 8{ hU4uX|DUn
48、脱胶——粘合衬质量不好;粘合时温度不够或压力不够,时间不够。
49、起泡——粘合衬质量不好;烫板不平或没有垫烫毯。 Y3U/U,S/U9b4?-u
50、渗胶——粘合衬质量不好;粘胶有黄色,烫斗温度过高,使面料泛黄。
51、钉扣不牢——钉扣机出现故障造成。
52、四合扣松紧不宜——四合扣质量造成。
53、丢工缺件——缝纫工工作疏忽,忘记安装各种装饰绊,装饰纽或者漏缝某一部位,包装工忘了挂吊牌和备用扣等。
以上就是关于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2018第三次修正)全部的内容,如果了解更多相关内容,可以关注我们,你们的支持是我们更新的动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