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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国家标准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11 16:22:21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法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TSG),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制定并且颁布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以及相应的生产(包

法律分析: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TSG),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所制定并且颁布的技术规范,主要包括特种设备安全性能、能效指标以及相应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下同)、经营、使用和检验、检测等活动的强制性基本安全要求、节能要求、技术和管理措施等内容。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法规标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将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原则规定具体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申请书格式文本中不得包含与申请行政许可事项没有直接关系的内容。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但是,依法应当由申请人到行政机关办公场所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的除外。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设定的行政许可,有关机关应当责令设定该行政许可的机关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是什么?

特种设备作业(管理)人员证至少有54个作业项目以上:

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负责人

特种设备质量管理负责人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管理

电梯安全管理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客运索道安全管理

大型游乐设施安全管理

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

一级锅炉司炉

二级锅炉司炉

三级锅炉司炉

一级锅炉水质处理

二级锅炉水质处理

锅炉能效作业

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

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

氧舱维护保养

永久气体气瓶充装

液化气体气瓶充装

溶解乙炔气瓶充装

液化石油气瓶充装

车用气瓶充装

压力管道巡检维护

带压封堵

带压密封

电梯机械安装维修

电梯电气安装维修

电梯司机

起重机械机械安装维修

起重机械电气安装维修

起重机械指挥

桥门式起重机司机

塔式起重机司机

门座式起重机司机

缆索式起重机司机

流动式起重机司机

升降机司机

机械式停车设备司机

客运索道安装

客运索道维修

客运索道司机

客运索道编索

大型游乐设施安装

大型游乐设施维修

大型游乐设施操作

水上游乐设施操作与维修

车辆维修

叉车司机

搬运车牵引车推顶车司机

内燃观光车司机

蓄电池观光车司机

安全阀校验

安全阀维修

焊接操作

矿山破碎设备行业标准有哪些?

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为引导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健康发展,防止风电设备产能盲目扩张,鼓励优势企业做大做强,优化产业结构,规范市场秩序,将我国风电装备制造业培育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新兴产业,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特制定本准入标准。

本准入标准适用于生产并网型风力发电机组(以下简称风电机组)的风电设备企业。

一、生产企业的设立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设立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发展规划,项目投资中自有资金比例不得低于30%。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生产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年产量100万千瓦以上所必需的生产条件和全部生产配套设施。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进行改扩建应具备累计不少于50万千瓦的装机业绩。

(四)新建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5年以上大型机电行业的从业经历。

(五)为便于超长大件运输,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厂址应选择在方便运输的地区。

(六)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本着与风电机组配套企业建立完善产业链的原则进行布局。

二、工艺装备与研发测试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专业研发团队,专业涵盖空气动力学,结构分析,机械,液压,电气,自动控制,软件开发等领域。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掌握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开发技术,具备风电机组整机设计开发软件等相应辅助手段。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齿轮箱、发电机、支撑偏航装置及变频器等关键零部件入厂检测试验条件和能力。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必须具备变流器测试试验、电控系统测试试验和整机满功率试验等出厂试验条件和能力。

(五)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的仪器设备应得到相关部门计量合格认可。

三、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具有认定资质的机构的认证。

企业应在生产的全过程实施严格的质量管理,对于风力发电机组配套关键零部件如轮毂、叶片、齿轮箱、发电机、变流器、控制系统、变桨系统、塔架、制动系统等,企业应建立采购零部件、外协件及原材料的质量控制制度。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应满足《风电并网技术标准》对风电机组的性能要求。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产品配套供应链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产品性能和质量。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进行改扩建,应具备200台兆瓦级风电机组通过风电场240小时预验收的条件。

四、技术进步

(一) 严格限制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引进单机容量2.5兆瓦以下风电机组整机技术或购买生产许可证。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的风电机组应采用变桨变速等先进技术和工艺,并与同类产品国际标准接轨。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优先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单机容量2.5兆瓦及以上风电机组产业化;优先发展海上风电机组产业化。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加大对产品研发的投入,科研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少于5%。

(五)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加强人才培养与储备,构建技术创新平台,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五、节能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风电生产项目时,应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法》,依法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要求建设项目相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依法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所制造的风电机组产品能源效率指标、噪声指标应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限值要求。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在风电机组制造过程中不得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落后机电设备,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采用的生产工艺,并不得使用国家明令限期淘汰的材料。

(四)风电机组生产企业生产用水重复利用率应达到或超过90%,生产过程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率应达到85%以上。

六、安全生产与劳动保障

(一)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危害防治条件,应当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组织管理体系,有职工安全生产培训制度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应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缴足相关保险费用。

七、监督和管理

(一)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定期公告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合格厂商名录》,定期发布我国风电产业的相关信息,以引导企业及社会的投资和产品技术发展方向。

(二)现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应在本准入标准颁布后半年内进行整改,整改不能达到准入标准要求的,不得享受国家在投资、税收、土地、环保、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不得列入《风电机组生产企业合格厂商名录》。

(三)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新建或改扩建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必须经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四)对不符合本准入标准的风电机组生产企业,投资管理部门不得予以审批、核准和备案相关项目,金融机构不得提供贷款和其它形式的授信支持,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环境保护、消防、卫生、安监等部门不得办理有关手续。

(五)各省级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发改部门及能源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负责对地方《风电设备制造行业准入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相关行业协会、标准化和认证机构要加强对国内外风电机组市场、风电机组技术发展及引进技术的分析研究,推广风电机组行业环保、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新技术;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建立符合准入标准的评估体系,科学公正提出评估意见;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监督和管理工作。

八、附则

(一)本准入标准由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改委及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二)本准入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暂行规定

GB 18452-2001 破碎设备安全要求

GB/T 4652-2003 地下矿用装岩机和装载机 试验方法

GB/T 10598.1-2005 露天矿用牙轮钻机和旋转钻机

JB/T 1604-1998 矿山机械产品型号编制方法

JB/T 3765-2000 煤用锤式破碎机

JB/T 8918-1999 液压防爆提升机和提升绞车安全要求

JB/T 9026-1999 翻斗式矿车

JB/T 10245-2001双辊破碎机

JB/T 10246-2001硬岩反击式破碎机

JB/T 53520-1999JTP型矿用提升绞车 产品质量分等

JB/T 53521-1999JTK型矿用提升绞车 产品质量分等

JB/T 53579-1999翻斗式矿车 产品质量分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发展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加强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为教育事业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管理,是指各级各类学校中各科教学专用的仪器、模型、标本、挂图、电教设备及其他教学专用设备的研制、生产和经营的管理。第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由国家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教委)归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办法。国家教委和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设置业务主管机构。

一、国家教委业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发展的具体政策、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协调全行业发展;组织和管理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制定产品质量标准并监督产品质量;颁发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规章并监督检查。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教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省教委)业务主管机构的主要职责:

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方针政策,制订地方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发展的具体政策、长远规划及近期计划;组织管理生产、技术;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制定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的规章;组织地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第四条 教学仪器设备行业的管理贯彻政企职责分开的原则,发挥教学仪器设备行业协会在教育行政部门与生产、研制、经营单位之间的桥梁作用和纽带作用,在行业管理上发挥指导作用和服务作用。第二章 生产管理第五条 教学仪器设备生产厂(以下简称工厂)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产品批量生产需要的设备、工艺装备和检测手段;产品图纸、工艺资料、技术标准等完整的技术资料;得力的领导班子、较强的技术力量和素质较高的职工队伍;健全的管理制度;文明生产、安全生产。第六条 根据产品质量、物资消耗和经济效益等管理水平的考核,工厂分为一级工厂、二级工厂和省级先进工厂。它们的主要标准是:

一级工厂:主要产品质量达到国际较先进水平;有稳定的优质名牌产品和出口产品;物资消耗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二级工厂:主要产品质量在国内同行业领先;有适销对路的优质名牌产品;主要物资消耗指标达到国内同行业较先进水平。

省级先进工厂:管理水平在省内同行业领先;主要产品质量稳定可靠,有适销对路的优质产品,在国内有一定的竞争能力;主要物资消耗指标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第七条 从实际出发,进行工厂产品构成的调整,提高工厂的应变能力,实现“抓管理,上等级,全面提高素质”。要采取措施办好重点厂,发展横向联合,形成以骨干厂为主导的生产专业化、布局合理、管理先进、质量稳定、效益较高的教学仪器设备工业体系。第八条 工厂应有长远发展规划,并编制、落实新产品试制计划和年度生产计划,组织均衡生产,严格履行经济合同。第九条 凡能实行定额考核的劳动、物资、资金、费用等都要实行定额管理,按定员定额组织生产,并逐步扩大定额面,提高定额水平。第十条 工厂应搞好原始记录、凭证、台账、统计报表等工作,抓好信息反馈系统,逐步采用现代化手段,进行科学管理。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设备档案和管理制度,做好设备的维修保养、更新换代,保证设备的完好率。第十二条 工厂应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消除环境污染。要经常进行安全教育,要有严格的操作规程和安全防护设施,保护国家财产、保障职工人身安全。第三章 技术管理第十三条 教学仪器设备的配备目录是教学仪器设备生产、配备的指导性文件,由国家教委根据需要组织编制。教学仪器设备的委级(专业)标准,是教学仪器设备生产的指令性文件,由国家教委组织制定;企业标准由工厂制定,报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工厂生产的教学仪器设备产品,必须按照《教学仪器型号管理办法》申请型号证书或型号使用证书,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型号,不得冒用、乱用型号。第十五条 国家教委组织有关单位编制教学仪器设备研究长远规划和近期计划,推动和协调全行业新产品的研制开发。研制新产品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加速教学仪器产品的更新换代和工厂的技术改造。新产品按照规定通过鉴定,方可投产。第四章 质量管理第十六条 从事教学仪器设备生产、经营、管理的单位,应执行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并按国家教委关于加强教学仪器质量管理的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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