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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商科类高校信息管理专业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研究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11 03:01:35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论文关键词:信息管理专业 人才培养模式 教育改革 个性化人才 创新型人才 论文摘要:近年来,中国高校的规模迅速扩大,规模化教育容易制造标准化产品。同一个专业的技术人才就如从同一道生产线上复制出来的批量产品,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雷同,缺乏个性

论文关键词:信息管理专业 人才培养模式 教育改革 个性化人才 创新型人才

论文摘要:近年来,中国高校的规模迅速扩大,规模化教育容易制造标准化产品。同一个专业的技术人才就如从同一道生产线上复制出来的批量产品,知识结构和专业技能雷同,缺乏个性化与创新性。这一现象严重制约了高校人才培养与企业人才需求的无缝对接。基于此,着眼于商科类院校信息管理专业教育模式单一化、规模化的现状,深入探索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改革中存在的众多问题,并给出相应的解决策略,旨在为高校构建多样化、个性化、弹性化的培养模式及教学方法提供借鉴与参考。

一、专业概述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简称信管专业,涉及信息学、计算机科学和管理科学领域,属于交叉综合型学科,是隶属于管理学门类下的管理科学与工程二级学科,是由原管理信息系统专业、经济信息管理专业、科技信息管理专业等发展起来而构建的交融学科。20世纪90年代末我国在各大高校的经管理类学科下开设了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目前我国约有500多所本科院校开设此类相关专业。其设置的主要目的是为科学研究和管理决策提供高质量的信息服务。该专业主要有三个研究方向,一是信息的检索、采集、表示、存储、处理、分析以及对其承载媒体和结构特征的研究;二是信息技术在信息管理中的应用研究以及管理信息系统的设计与开发;三是管理信息系统的操作与维护、数据平台的管理与维护以及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研究。该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为掌握现代经济管理理论和现代信息科学与技术,具备各类信息系统分析、规划、设计、开发、管理与评估以及电子商务网站的建设、运营及管理等方面的能力,并能够在企事业单位及政府机关的信息管理部门从事信息现代管理、MIS建设与维护以及商务活动信息的分析与研究等方面工作的专业知识扎实、操作技能强,并具有一定创新精神的信息管理技术的高级专门人才。

二、国内外信管专业人才培养模式述评

1.国外人才培养模式现状

管理信息系统(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MIS)在国外最早可追溯到1968年。管理信息系统先是在美国部分大学寄人篱下,与管理学专业、经济学专业和计算机专业等一道成立的教师研究小组开设了MIS课程,以后又为学生开设信息系统的专业方向。在信息管理人才岗位需求的推动下,80年代初MIS走向成熟和全面发展的时代,美国的一流大学纷纷设立MIS计划,如麻省理工斯隆学院(Massachusetts Institute of Technology,Sloan)、哈佛(Harvard University)、UMN、纽约大学斯特恩分校(New York University,Stern)等。从专业设置上看,美国、英国大学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专业的专业划分很细致,专业目标很明确,突出了院校自身的优势和专业特色,提供给学生多元化的选择。另一方面,当前国外各高校现已建立了研究生、本科生和职业教育等多层次的信息管理专业教育,学生在接受集群式的校园教育中不仅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未来的就业打算选择专业,而且可以自由地选择所修课程,这样可以使学生能够在充满激情的学习与实践中更好地发挥其个性与创新性。相对国内高校,国外人才培养模式更注重个性化,譬如以“实现自我,服务社会”为校训的哈佛大学便是将学生的个性发展放在第一位。

2.我国人才培养模式现状

相比国外,国内信息管理专业仍实行单一化、规模化教育,教育模式千篇一律。我国虽然大部分高校都实行了学分制,但是信息管理个性化培养还是与预期计划相差甚远。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没有时间、空间、师资等方面的保障,故多数高校实际上还是按照统一的模式,在规定的时间内学完既定的学分,还是未完全摆脱传统的批量化复制生产的人才培养模式。这一制度也使个性化、创新型人才培养的难度大大增强。 (1)重专业轻人文。专业课所占的比重过大,人文素质课所占比重太小,存在明显的重视专业教育、忽视人文素质教育的现象。

(2)重理论轻实践。纯理论的课程所占比重过大,实践课程所占比重太小。开设的实践课程在企业和事业单位中运用较少,课程周期短,课时量不足;加之学生动手能力较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不强,导致实践课程开设成效较小。

(3)重管理轻技术应用。虽然信息管理专业是一个交叉学科,集管理科学、系统科学、计算机技术于一体,具有单个学科所不具有的优势,但也有可能形成“拼盘”的可能性。一般高校都把信息管理专业划入经济管理学院,以致经济学和管理学课程开设占总课程的比重过大,反而削弱了信息管理专业的重要支撑技术——信息技术类课程,使得学生基本上选修了所有管理类、经济类的核心课程,以致最终迷失了信息管理的专业方向。

(4)重必修轻选修。我国各高校在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设置上的限制依旧较多,如必修课程占总规定课时的比例过大、课时过多。同时,与国外高校相比,其选修课程所占比例远低于国外同类大学,而且开设的课程种类较少,因此局限了学生的选课空间。这就导致了高校信息管理专业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课程设计缺乏学习的自由度。这一问题直接影响了学生的个性化发展,不利于拓展其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以及创新精神的培养。

上述问题不仅影响了教学质量和效果,还严重影响了学生的学习兴趣,制约了其个性发展。而其中问题的根源有以下几点:

第一,教育观念与社会经济发展不协调。教育观念无法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相适应。多年来,我国商科类院校人才培养一直在计划经济模式下进行,普通院校人才的培养与社会需求有相对的一致性,毕业生可以找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但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这种相对一致性被逐渐打破,人才的需求是根据市场的变化而变化,而非由政府主导,因此随着人才需求的多样化呈现,人才的流动逐年加大,人才的竞争也不断加剧。

第二,奖励机制未落到实处。激励机制不能调动教学改革的积极性。个性化人才培养中主力军是教师,需要他们主动探索、具体实施和不断地归纳总结。因此,为了保证奖励机制落到实处,高校在制订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奖励方面要投入大量的资金。"

第三,课程体系存在滞后性。信息管理专业的发展是和信息技术紧密相连的,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然而,目前该专业在课程体系设置上,内容的滞后性已经逐渐显现出来,严重地影响了对专业学生知识、技能和实操能力的培养。

第四,教学实践设备落后。近年来,在世贸银行的贷款项目、“2ll工程”等项目的资助下,各校的教学环境和教学设备得以改善。但是,满足个性化培养所需要的开放型实验项目却不多,开放型实验项目开放率也较低。还有许多学校的教学设施不完善,即使从早到晚不停歇地使用,也只能维持现行人才培养计划所设课程,难以实现个性化培养所需要的'多设课、小班研讨式授课的需求。

三、个性化人才培养模式的对策

1.强化实践能力

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培养应用型人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不断地推进,社会岗位人才需求逐渐从通用型人才转变为专一型、应用型、创新型的人才。这就要求教育模式也要随之而改变,努力培养应用型人才。首先,可以进行教学模式的改革,加大专业实践课的比重,并且为大三、大四即将毕业的学生争取更多进入企业或事业单位实习的的机会。其次,还要改变传统的以理论为主的教学方法,平时的理论课也应与实际结合,不光是讲解理论,还要谈及其在实际中的应用,给学生们将来的就业提供更好的引导。与此同时,要求教师拥有相应丰富的实践经验。学校可以组织教师去一些企业或事业单位参观、培训,或与社会上信息管理专业的高管进行定期交流,还可以向一些就业专家进行咨询,以明晰信息管理专业的职业发展方向。最后,在信息技术日新月异的今天,只有拥有自学能力的人才才不会被社会淘汰。因此,高校应该注重培养信息管理专业学生的自学能力。教师在授课中应更注重启发和互动,让学生们在探究中学习知识,培养学生们的创新能力,这也是培养个性化人才的必由之路。

2.提升专业技能水平

提高学生的技术水平,培养技术管理型人才。个性化的人才必须是专业性强的人才,对自身定位准确并全面发展。因此,对于现今信管专业人才的培养,各高校更应注重加强信息技术类课程的教学,注重培养学生上机实践技能,让学生能够独立进行信息管理网站的设计与开发,完成数据库的设计与维护;锻炼动手能力,提高独立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按照社会岗位的需求提升专业技能水平,强化专业教育与社会、企业岗位需求的无缝对接。同时,要适当地降低经济学和管理学课程占总学分中地比重。教学上,决不能脱离信息技术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不能一味地注重理经济管理类课程的理论教学,将学生培养成纯粹的管理型人才。

3.改革教学方法和模式

实行“开放性”的教学方法和“弹性化”的教学模式,培养创新型人才。个性化人才的培养离不开开放的教学方法。所谓开放式的教学方法,主要是指打破传统的“一本书”,提倡拓宽专业知识面,让学生了解教材之外相关专业领域的知识,让学生了解本专业领域的研究动态,如最新研究热点、新技术、新方法和新手段以及最新的研究成果;另外,还要打破“一言堂”,给学生适当的自由,允许其独立思考,对专业知识和技能训练发表自己独特的看法和个性化的见解;在教学过程中要摒弃填鸭式的传统教学方法,倡导引导式的教学,给学生自学留有余地和空间,让学生在自主探究中学习。要将“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模式转变为以“学生为中心,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新模式,不断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让学生在一个较为独立的学习环境中构建专业知识结构,并使其个性化得以充分发挥。

4.改良教学设备

教学设备对以计算机技术为核心的信息管理专业来说是不可或缺的。要培养专业技能性强且具有个性化的创新型人才,不仅需要优越的教学环境,还要长期进行实践能力的培养,这样才能促使学生将理论学习转化为实际的岗位技能,在实践中创新和提高。同时,各高校可以增加在改良现代化教学设备上的资金投入,努力培养应用型、创新型人才。并尽量使教学设备保持与科技现代化发展同步,以提升高等学校的办学条件,提升学生对教学设施的满意度。

四、结束语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信息化时代的到来,企业要不断地加强其管理技术创新、管理方法创新、管理手段创新,因此就需要高校培养个性化、创新型、技能型的信息管理类专业人才,为企业构建优质的专业人力资源,更好地发挥其核心竞争优势,适应当前市场需求,推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参考文献:

[2]陈德喜,蒋云良.探索“最适合的教育”促进个性化人才培养[J].中国高教研究,2012,(2):78-81.

[3]唐艳.我国高校本科层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研究[J].中国地质大学,2010,(7):10-17.

[5]金美容.人的全面发展理论视角下高校人才培养模式问题研究[D].西安:西安科技大学,2010:22-31.

烟花报告……拜托……谢谢……………^ ^……

该《法》于2012年2月14日由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以财企〔2012〕16号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法。第三条本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第四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三)露天矿吨煤5元。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本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一)矿山工程为2.5%;(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本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及项目安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以及安全生产宣传全评价)和(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四)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七)军工核设施(含核废物)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八)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不包括工作服)费用支出;(九)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十)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十一)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十二)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十三)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二十六条在本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法管理使用。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第三十条本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第四章监督管理出二十用业安全费用提取、管理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使用、管理声防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法,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法执行。第四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法〉的通知》(财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和的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法不一致的,以本法为准。

化工行业安全生产费以本年销售收入为依据?

今年,公开正式的报道:北京市初五,仅仅稀稀落落的烟花,就使北京市各区的PM2.5实际测试数据上升了十多倍,超越了国家标准十多倍,那些吹嘘烟花无污染的黄3茶3香3葛3光3明,那几个有利益关联大学的“叫兽、博士导师”一再论证烟花无污染,大规模燃放烟花的污染还抵不上一辆汽车的污染程度,最无耻,最混蛋,是国家的罪人,是人民的公敌!!是D的死敌!!!!!!那么,中纪委,中组部,监察部,依据事实是他们应当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对他们提起公诉,将他们投入监狱!!!

从下面的资料,你可以估算出全国,每年消耗的烟花中火药的数量,这些物质,都沉降在地面、河床、土壤,进入大气环境,那些“****大学、***大学、烟花行业“,中国鞭炮烟花各级协会的土鳖老板、暴发户老板,‘专家、精英’开动宣传机器,宣扬烟花鞭炮无污染,他们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应当开除公职,吊销其商业营业执照。

有哪位知道中国每年放鞭炮消耗的火药数量?转换成TNT当量。大家都来诂算一下!

中国花炮年产值超过500亿元人民币,一半在国内。按照行业内部的匡算,高档花炮(例如高空礼花弹)大约是50元一公斤毛重(出厂价就是那么低,这个行业利润高,猫腻多,吃水深),普通鞭炮10元一公斤毛重,每公斤毛重平均可折合TNT当量0.01公斤到0.02公斤。全国烟花行业每年消耗火药20万吨,每年消耗效果药30万吨。

于是,估计折合TNT当量在千万公斤到百万公斤质量数量级别。

具体请参阅;《爆破器材简易生产法》 张德耀 北京: 国防工业出版社965年出版 215页,淡绿色封面。

求特殊符号组成的烟花~急啊!

报告首长:

如实汇报如下----

现在产生图案的烟花就几种方案;

最老土的是固定在地面的火药阵列,一起点燃或者预先编程,按照时间间隔点燃,小孩子都能理解。

也有扎捆竖立起来的模架、棚架,也有用吊车将模架悬挂到30米或者更高的高度的。

要么就是在弹体内有纸张糊成的立体型腔,是按照你需要的图案布局的,这就是按照客户要求定制的过程,型腔内有粘结滚压的火药球(行业内俗称亮珠),焰火升空后燃爆,燃烧发光的火药球可以在空间形成简单地图案,售价1000元一枚到3000元一枚,生产成本也就不到500元一个。

因为效果垃圾,只有采用同时发射许多带电子延时引信的弹体上空中,形成一个平面的平行阵列,根据事先编排好的每个点的点燃时刻,来形成图案,效果稳定。

现在都一股脑学国外十年前的做法,采用可编程电子延时引信,因为模仿的厂家多了,早就不用原装专用芯片,就用通用单片机,引信部分成本从10元人民币起;在地面固定间隔的发射管,各个发射管的指向要经过试验,就是北京奥运烟花、新中国60周年国庆天安门烟花的点阵方式。这个炮管阵列和地面编程发射计算机的标准价格分别都是过百万元。对于普通客户,拥有2万元的粗糙系统就可以开张了。打一个字上去的最低消费是2万元,底价也是公开的,一枚集成电路控制定时烟花100元一枚到1000元一枚,打十个点上去就是1万元嘛,赚的是生产烟花、运输烟花、储存烟花、发射烟花特许权。大客户也不就是仅仅打几个字上去,尚有配套服务项目。

一定得坚持燃放下去,

否则没有个人的利益,

没有集团的政绩,

这个行业实在是无法发展出新的东西,

只能够在这个舞台上,

用传统的产品坚持不懈地去造势,

这是他们的权力范围,

是自留地,

手中掌握的资源,

也就只能干这种事情了,

还指望着他们去超越欧洲、美国、日本,

去引领世界的最前沿发展。

否则成为众矢之的,

被人们遗忘,

被世界抛弃。

那他们还依赖什么去谋取钱财?

官位都保不住啦。

不就是政府每年花纳税人一千五百万元人民币,拉动GDP,带旺旅游业,领导有政绩,社会有热闹气氛,外地的民众来此地凑热闹。

至于参与的企业每年投入超过五百万元,那可是他们幸辛苦苦挣来的血汗钱,你去问他们有何感想,能不能够通过参与这项政府主办的活动,增加人脉,产生广告效果,增加市场竞争力,将花炮技术推向世界最高水平,你自己去作社会调查嘛。

企业要去燃放,得走关系,递票子,态度要好。

那些维持秩序,保障安全,做后勤工作的,评委,统统都是有合法劳务费,五百万元人民币就是这样一年的薪酬,有加班费,犒劳了各阶层,尤其是体制内的一大批人,他们口头上有怨言,你要他们不要钱,甘当自愿者,行不行?当然不行啦。

我国西汉著名史学家、文学家司马迁《史记》的第一百二十九章“货殖列传”:“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壤壤,皆为利往。”

外国人要想进入中国的市场,其中的一个手段是先在中国境内建立办事处,然后就捐一大笔钱给政府管理的慈善机构,引来地方政府的领导接见,才当面谈在中国开拓商业活动的事宜。

国内个人和企业,都将捐款作为一门子生意来经营。

所以,你所关注的这个社会活动,也是谋财的商业活动而已,

某些人不赚钱,搞得轰轰烈烈的图个啥哟!!!!!!!

这还不是草民所能够操办的起来的大事和大生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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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本质上就是在污染大自然环境。没有“效果药”,没有添加硫磺,爆炸声音就微弱,爆炸的火光就黯淡。要爆炸声音大,就得添加效果药,要爆炸明亮,就得添加效果药。笛音效果的叫嚣声音,就是效果药的作用,有毒的效果好,替代品本身还要产生二恶英。烟花比鞭炮污染更加严重,因为烟花最根本的特征,就是有各种鲜明的焰色效果,就是各种颜色的持久闪光,这都是有色金属、重金属的效果药的作用,除了污染有强烈的积累效应,不可抗拒的病理和毒理作用!!!!!!!!!!!!!!另外就是大量消耗国防战略军备必须的钛金属和镁、铝等等有色金属,危害国家安全!!!!!!!!!!消弱国防战略实力!!!!!!!!!!!!!!!! 所以,虚假宣传无污染烟花、微小烟花无污染,都是骗人的把戏,你要他们不用效果药试试看!!!!!!!!

创新,定义是具有绝对新颖性、具有绝对的原创性!!!!这些内容是否符合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如果不符合,就是欺诈、欺骗、虚假宣传。是欺骗D、欺骗国家,欺骗人民,应当依法追究法律、党纪、政纪、学术、行政、社会影响责任。例如,最基本的礼花弹,点阵字符,礼花弹字符和图案造型,盆花,无硫火工材料,无烟火工材料,冷烟花,各种基础的火工材料,等等,都是国外的创新,十分成熟,早已公开,根本没有*****“创新”的空间。

至于中国人十多年前,系统的变革技术文件,美国烟花协会、日本烟花协会、位于加拿大的国际烟花研讨会、美国古奇公司,早就收到了原稿,中文字数超过了六万字,十分简练,内容广阔,不包含任何的现有工程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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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中央有关部门下令制止的!!!!!!!!!!!!烧国家的资源!!!不就是那些编写“烟花文化建设”、“烟花创新”骗子赚钱的噱头而已,还有那些评委、**局借此发财的手段而已,没有任何绝对新颖性。而具有绝对原创性的产品,葛7光7明、唐7和7平,某某局的汤某某*JU长,都严格禁止燃放。这些官员都太嚣张了,他们自己招惹上级部门来干预!!!!!这些花费十分明确,每年要烧掉1千万元,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是这样规定的:

第二章 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 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 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 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包括:含能材料,炸药、火药、推进剂,发动机,弹箭,引信、火工品等):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二)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在竞标时,列为标外管理)。

(三)军用舰船(含修理)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4%提取。

(四)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 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 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详见:

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2〕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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