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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标准化条例(2021修订)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11 02:24:17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提升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标准的制定、实施、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地方标准包括省地方标准和市(州)地方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对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应当坚持政府引导、市场驱动、社会参与、协同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市(州)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并制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组织制定本省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组织制定、修订省地方标准(含标准样品);

(四)指导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工作,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相关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本行业标准体系;

(四)提出本部门、本行业地方标准的立项申请,组织相关地方标准的起草、意见征求等工作;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协助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关标准化技术组织;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创造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标准创新成果以及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根据本单位实际,将参与标准制定、修订情况纳入个人职称业绩条件,作为申报专业技术资格和工作业绩考核的成果。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第九条 标准制定应当有利于科学合理利用资源,推广科学技术成果,引导产业转型升级和模式创新,增强产品的安全性、通用性、可替换性,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做到安全上可行、技术上先进、经济上合理。第十条 为满足本省自然条件、风俗习惯等特殊技术要求,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制定省地方标准。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特殊需要,经省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强制性标准制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的技术要求不得低于强制性标准的相关技术要求;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和企业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禁止利用标准实施妨碍商品、服务自由流通等排除、限制市场竞争的行为。第十二条 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承担地方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未组建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应当成立专家组承担标准的起草、技术审查工作。

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具有专业性、独立性和广泛代表性。承担地方标准起草工作的人员不得承担其起草的地方标准的技术审查。

省、市(州)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组建、管理和监督。

甘肃农村道路硬化标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促进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标准、实施标准以及对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将标准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组织实施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鼓励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第四条 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全省的标准化工作。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有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第五条 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本省范围内统一技术要求的下列产品和服务应当制定地方标准:

(一)工业产品及其产品维修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安全、卫生要求;

(二)工业产品的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存、运输、安装、使用的方法或者生产、储存、运输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信息、能源资源、效能运输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环境保护的质量要求和污染物排放要求;

(五)工程建设和维修的质量、安全要求;

(六)防伪技术规范及防伪产品的质量要求;

(七)农业(含林业、牧业、渔业,下同)产品(含种子、种苗、种畜、种禽)的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检验、包装、储运以及生产技术、管理技术要求;

(八)水土保持、生态环境治理的技术、质量要求;

(九)服务业的质量、安全、卫生要求;

(十)具有地方特色、民族特色产品的技术、质量要求。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实施后自行废止。第六条 地方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产品生产、储运、安装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工程建设和维修的质量、安全标准;

(四)食品、药品等与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重要产品标准;

(五)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

(六)服务业及产品维修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第七条 地方标准由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统一审批、编号、发布和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八条 产品和服务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相应的企业标准。

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提倡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未执行推荐性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而制定的企业标准,其主要质量、性能指标不得低于推荐性标准。第九条 企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应当自企业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备案申报文件、标准文本、编制说明、标准审定文件等有关材料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发现企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或者质量、性能指标、检验方法不合理等问题,有权责令企业停止实施,修改后再行备案。第十条 鼓励技术创新。地方标准、企业标准实施后,标准制定者应当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要,对标准适时进行复审。复审周期一般为3年。经复审需要修订的标准,应当组织修订。属于备案范围的标准,修订后应当重新备案。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按照产品所执行的标准组织生产和检验,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不得出厂和销售。第十二条 企业不得无标准生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标准生产:

(一)没有标准投入批量生产的;

(二)没有标准文本的;

(三)执行废止标准的;

(四)企业标准未按程序备案的;

(五)企业标准的主要质量、性能指标低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

本条前款规定不适用于采用新技术开发、试制的产品及按合同定向生产,不进入市场流通的产品。第十三条 销售的商品质量应当符合所执行的标准,并标明所执行的标准的编号。产品的标签、标志、使用说明等标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兰州牛肉拉面的行业规范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以下就是甘肃农村道路硬化标准。

1、硬化路应满足国家行业标准小交通量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甘肃省地方标准甘肃省农村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规定,路基宽度一般不小于4.5米、路面宽度不小于3.5米,并在一定距离范围内设置错车道。

2、水泥混凝土面层厚度不小于18厘米,沥青面层厚度不小于4厘米。

3、对急弯陡坡等特殊路段或高寒阴湿地区,可以是天然砂砾路面等结构形式。

甘肃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00年、2003年分别发布了《兰州牛肉面标准》、《兰州牛肉面馆(店)分等定级》地方标准。官方所指“正宗”,就是要符合这两个标准。

《标准》规定了面条的品质、品种、规格、技术要求、感官要求等,同时依据面馆的物质、管理、技术、服务、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方面,将面馆划分成四个等级。

2010年7月1日,兰州商业联合会制定的《兰州牛肉面商标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开始实行。这意味着凡是符合“兰州牛肉面”注册商标使用条件的企业和个人,都可以免费使用该商标。

对于收到企业或个人提交的兰州牛肉面商标使用申请书,兰州商业联合会将从收到申请书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和状况的实地考察,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对符合商标使用条件的申请,双方将签订兰州牛肉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并由申请人领取兰州牛肉面商标准用证和兰州牛肉面商标标识样本。

“兰州牛肉面”注册商标的使用按照地域不同,有两种不同的使用方式。即凡在兰州行政区划内,已经营或拟经营兰州牛肉面的餐饮企业或个人以及生产经营与兰州牛肉面相关、相配套产品的企业或个人,申请兰州牛肉面商标的,采用普通许可方式,对连锁经营企业,由总店或公司统一申报,一店一证。而凡在兰州行政区划外,采用独占或招标方式许可。

《暂行办法》规定,申请兰州牛肉面商标的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依法登记的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餐饮服务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等相关证照;

(2)营业面积应在80平方米以上,或生产加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符合《兰州牛肉面馆(店)分等定级》三级标准以上;

(3)申请使用兰州牛肉面商标前三年期间,无被有关执法机关处罚的不良记录;按照《兰州牛肉面标准》规范操作。

2012年3月26日,国家人社部正式批准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拟定申报的《兰州牛肉拉面制作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并全面启动了考核鉴定工作。

这是甘肃省申报获批的第一个国家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它标志着兰州牛肉拉面制作成为我国现有133个专项职业之一,为兰州牛肉拉面品牌发展赢得了前所未有的历史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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