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制、修订与新闻出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组织和监督标准的实施;指导和推动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标准化工作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技术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标准化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科技发展计划。
企业标准化工作是企业发展生产、提高产品质量和搞好科学管理的重要基础,有关各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并将其纳入企业发展规划。第四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是新闻出版行业的一项重要技术经济政策,要建立、健全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新闻出版规律并与国际接轨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第五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应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活动。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六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第七条 新闻出版署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的标准化政策和规章,负责本行业标准化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协调工作;
2.组织制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体系及长远规划;
3.制订新闻出版行业标准项目年度工作计划;
4.组织标准的制、修订,负责国家标准的申报和行业标准的审核、编号及发布;
5.组织实施标准,并对标准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指导和管理有关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7.对本行业各标准化管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和协调;
8.参与协凋本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9.分工管理本行业的产品质量认证工作;
10.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提出建议。第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应根据新闻出版署的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的标准化归口管理工作,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组织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规章,协调管理和监督标准在本地区本行业的实施;
2.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地区本行业标准化规划和年度计划;
3.组织有关单位承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检查有关计划的执行情况;
4.对企业标准进行审查和备案管理;
5.对本地区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开展标准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作。第九条 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新闻出版署领导和管理下从事全国性标准化工作的技术工作组织,负责本专业技术领域的标准化技术归口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1.提出本专业标准化方针政策、标准体系、规划和计划的建议;
2.提出专业标准立项计划建议,协助标准化主管部门组织本专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复审工作,做好标准的技术协调;
3.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组织本专业的标准的实施和提供标准的咨询服务;
4.接受主管部门的委托,承担本专业的国际标准化技术业务工作。第十条 企业要加强对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要根据企业生产类型和规模,设立和配备相应的标准化机构和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企业标准化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方针政策;实施相关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参照有关国内外先进标准,根据企业需要建立以产品标准和工艺规程类标准为主的标准体系,促进技术进步,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增加经济效益;
2.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应制定企业标准,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3.根据需要制定技术指标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企业标准,以促进产品质量的提高,增强产品的国内外市场竞争力;
4.运用标准化手段合理发展产品品种,科学组织生产,提高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水平;
5.组织标准化人员参与产品开发、鉴定、定型和技术引进的消化和提高工作;
6.积极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定,并在人力、经费和试验验证工作方面给予支持;
7.积极支持标准化人员参加有关标准化宣传和培训活动,加强企业标准化培训的工作,提高标准化人员的素质,强化企业职工的标准化意识;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管理,促进新闻出版业技术创新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出版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全面落实国家标准化战略,以推动新闻出版技术进步,促进新闻出版业健康、有序发展为宗旨,贯彻协调统一、广泛参与、鼓励创新、国际接轨、支撑发展的标准化工作方针,坚持依法办事、科学公正、公开透明和协调推进的原则。第四条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在全行业开展标准的制定、修订、宣传、实施,运用标准化手段促进新闻出版行业的技术进步,提升新闻出版行业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第五条 标准化是新闻出版行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各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并纳入新闻出版行业各级发展规划、计划和财政预算。第六条 新闻出版行业各单位不得无标准生产,应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积极采用推荐性标准;鼓励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结合我国国情和产业发展的需要,积极采用,制定相关标准。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七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统一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定、颁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相关规定,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宏观管理;
(二)审批发布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负责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的申报;
(四)负责新闻出版领域行业标准的批准发布,并报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
(五)受国家标准化主管部门委托,管理新闻出版领域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六)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的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
(七)批准成立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八)审议、决定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第八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管理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标准化工作在新闻出版行业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相关规定,起草、实施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规划和工作计划,建立和完善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体系;
(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日常管理与监督,负责与其他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协调;
(三)组织起草新闻出版领域国家标准;
(四)审核和批准行业标准立项;
(五)负责组织新闻出版领域相关标准的制定、修订、复审工作;
(六)负责行业标准发布前的审核;
(七)开展行业标准的动态维护和标准符合性测试与评估工作;
(八)负责新闻出版领域的标准宣传、培训、实施,对标准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九)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并指导其开展相关标准化工作;
(十)组建和管理新闻出版领域标准注册管理机构;
(十一)组织协调参加国际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活动并承担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第九条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有关业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部门业务范围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协助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标准化主管部门开展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二)提出制定、修订标准的立项建议;
(三)在本行政区域内负责标准的贯彻实施及监督检查;
(四)对本行政区域内各新闻出版单位及相关行业协会、学术团体的标准化工作进行指导;
(五)在本行政区域内协助开展新闻出版标准化宣传、培训工作。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图书质量管理机制,使图书出版工作更好地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的工作大局服务,努力实现图书出版从扩大规模数量为主向提高质量效益为主的转变,促进图书出版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依据我国《出版管理条例》和有关图书质量的政策、法规、标准,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正式批准的图书出版单位及其出版的图书。第二章 图书质量的分级和标准第三条 图书质量管理的范围,包括选题、内容、编辑加工、校对、装帧设计、印刷装订等方面。为了便于管理,本规定将有带关系的选题和内容,合并为内容项;将编辑加工和校对,合并为编校项。第四条 图书内容质量、装帧设计质量分为两级,即:合格、不合格;编校质量、印刷装订质量分为四级,即:优质、良好、合格、不合格。第五条 图书内容的质量分级标准
1、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有一定的学术价值、文化积累价值或使用价值的,为合格。
2、在思想、文化、科学、艺术等方面,没有价值,有严重问题,或违反国家有关政策禁止出版的,为不合格。第六条 图书编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差错率低于0.25/10000的,为优质。
2、差错率超过0.25/10000,未超过0.5/10000的,为良好。
3、差错率超过0.5/10000,未超过1/10000的,为合格。
4、差错率超过1/10000的,为不合格。
图书编校质量差错率的计算方法,见本规定附件。第七条 图书装帧设计的质量分级标准
1、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能够恰当反映图书的内容,格调健康;全书版式设计统一,字体、字号合理的,为合格。
2、封面(包括封一、封二、封三、封底、勒口、护封、封套、书脊)、扉页、插图等,不能反映图书的内容,或格调不健康,或全书版式设计不统一,字体、字号使用混乱的,为不合格。第八条 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分级标准
根据新闻出版署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行业标准《书刊印刷标准CY/1~3--91,CY/T4~6--91,CY/T7.1~7.9--91,CY/T12~17--95》的规定:
1、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优质。
2、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某一项或某两项存在细小疵点,其他各项均达到优质品标准的,为良好。
3、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全面达到合格品标准的,为合格。
4、图书印刷装订的质量有严重缺陷,达不到合格品标准的,为不合格。第九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分为四级,即:优质品、良好品、合格品、不合格。第十条 成品图书的质量标准
1、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且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优质标准的,为优质品。
2、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达到良好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优质标准)的,为良好品。
3、图书内容、装帧设计的质量达到合格标准,编校、印刷装订的质量均达到合格标准(含其中一个项目达到良好或优质标准)的,为合格品。
4、图书内容、编校、装帧设计、印刷装订四项中有一项不合格的,为不合格品。第三章 图书质量的管理第十一条 出版社须设立由社领导主持的图书质量管理机构,指导和督促各部门、各环节、各岗位的职工实施质量保证措施,对成品图书作出质量等级评定,对不合格图书作出处理。第十二条 出版社须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建立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使保证图书质量的工作落实到出书的全过程和全体职工,在制定图书质量管理制度时须体现保证图书质量的基本制度--选题的专项、专题报批制度;三级审稿制度;发稿达到“齐、清、定”要求;三校一读校对责任制度;生产督印制度;样书检查和成品检查制度。第十三条 出版社于每年1月31日前上报上年度的图书质量检查结果和有关情况。上报的程序是:在京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所属出版社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出版社由各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报新闻出版署;设在地方的中央各部门的出版社(军队出版社除外)经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征得所在地省级出版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统一由省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报新闻出版署;军队系统出版社由解放军总政宣传部审批后,报新闻出版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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