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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10 02:16:03 来源:网络
核心提示: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中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经济贸易领域中的标准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

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建立外经贸行业标准化管理体系;制定、实施国家标准和外经贸行业标准;在外经贸活动中组织采用国际标准;监督外经贸行业中的标准实施情况。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能第三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外经贸行业标准化工作,并具体组织本办法的实施。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国家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制定外经贸标准化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和协调全国外经贸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三、根据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调整公布《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等标准化法规;组织制定、修订、审查与外经贸工作有关的国家标准;组织制定、修订、审查和发布外经贸行业标准;

四、在外经贸活动中,组织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五、编制标准化工作人员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六、组织开展外经贸领域中的国际标准化工作,管理与国际贸易活动相关的国际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工作;组织参加国内外标准化会议;

七、负责对外经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进行管理,并对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八、监督重大引进项目的标准化审查工作。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管理其管辖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其职责如下:

一、在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贯彻执行有关标准化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受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在本地区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

三、受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本地区外经贸企、事业单位的标准化人员、内部审核员的培训、管理;

四、指导协调各单位的标准化工作,向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汇报标准化工作情况。第五条 进出口商会、外经贸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技术归口单位的任务是:

一、协助外经贸部标准化主管部门处理标准审查过程中出现的技术争议问题;

二、承担和组织该专业领域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起草与研究工作;

三、负责和组织该专业领域国际标准和国外标准的分析、研究、验证及采用建议等工作;

四、开展该专业领域的基础标准、标准化理论、标准技术与方法等的研究工作;

五、参与本专业标准体系的编制及标准的复审工作;

六、负责国际标准化组织中对口的技术委员会的联系工作;

七、宣传贯彻该专业领域的标准,了解和掌握标准实施情况,负责该专业领域标准的解释工作。第六条 外经贸企、事业单位应根据需要设置标准化工作机构,配备专、兼职标准化工作人员,并由主管负责人领域本单位的标准化工作。该机构的任务是:

一、贯彻各级标准,负责本单位标准化的普及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企业标准,并建立相应的企业标准体系;

三、督促、检查企业实施标准的情况;

四、负责向有关上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提供标准的实施情况;

五、负责企业实施标准的效果评价;

六、承担上级部门委托的标准化工作任务;

七、参与研制新产品、改进产品、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的标准化工作,提出标准化要求,进行标准化审查;

八、收集与管理同本单位工作有关的标准文献资料,做好标准信息咨询服务工作。第三章 标准的制定、审批和发布第七条 在外经贸领域需要统一的下列技术、贸易和管理等事项,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含标准样品的制作):

一、外经贸领域需要统一、协调的通用术语、符号、代号(含代码)、电子数据传输报文、制图方法等技术语言和格式要求;

二、外经贸活动中,为简化贸易程序,有必要进行统一、规范的各类单证;

三、关于涉及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出口产品的生产、包装、贮存、运输和使用等事项;

四、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的技术要求。主要包括国家颁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商品、对进出口贸易有重大影响的需要统一的、通用的技术要求;

五、外经贸活动中通用的管理技术、工作程序;

六、外经贸标准体系表中的其他标准项目。

行业标准的意义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促进电力工业技术进步,根据国家标准化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包括拟订电力国家标准、制定电力行业标准、组织并监督电力标准的实施、指导推动电力企业开展标准化工作。第三条 电力标准包括以下方面的标准:

(一)电力工程勘测、规划、设计、施工、安装、调试和验收;

(二)电力设备及系统运行、检修、试验和维护;

(三)电力行业产品制造、组装、检测和质量保证;

(四)电力设备、材料、原料、燃料、工质、装置仪表的试验、测量、监督、质量评定和订货技术条件;

(五)电力行业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技术条件;

(六)电力建设和生产的劳动保护、安全;

(七)电力工业环境保护、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

(八)电力工业计算机应用与信息技术;

(九)电力调度自动化、通信和网络;

(十)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技术术语、符号、代码和制图方法;

(十一)电能质量;

(十二)电力工业计量器具检定;

(十三)电力行业其他有关标准。

电力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第四条 电力标准化工作应当及时收集、研究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结合我国电力工业实际适时采用。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第五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行政管理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电力行业标准化规章和政策,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的宏观管理与监督协调工作;

(二)组织审查电力行业标准体系及长远规划;

(三)审批、下达电力行业标准年度计划;

(四)组织制定电力行业标准,归口管理电力行业标准编号;

(五)组织拟订电力国家标准;

(六)组织实施电力标准并对电力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七)决定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的其他重大事项。

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协助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协调电力行业标准化各有关方面的重要工作关系,研究电力行业标准化工作中的重大事宜,并提出工作建议。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是非常设的协调、咨询机构,其成员由电力生产、技术管理的资深专家和有关方面负责人组成。第六条 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负责电力行业标准化的具体组织管理和日常工作,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编制电力国家标准计划项目建议,组织起草电力行业标准的制订修订计划;

(二)审核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拟订的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

(三)负责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具体组建和换届工作,组织、指导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工作;

(四)负责国际电工委员会相关技术委员会中国业务的归口管理工作,组织参加国际标准化活动,推动电力行业适时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

(五)负责组织或授权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选派专家代表电力行业参加其他行业有关国家标准的起草和审查工作;

(六)管理电力行业标准化经费;

(七)组织电力行业标准化服务工作,组织电力行业标准出版工作,归口管理标准成果,负责标准成果申报;

(八)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具体负责电力行业标准的编号;

(九)受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指导电力企业标准化工作,办理省级以上电力公司企业标准的备案;

(十)承办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七条 电力行业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是电力行业标准化的技术机构,由本专业领域的权威专家和其他相应资格的专家组成,主要行使下列职责:

(一)提出电力标准立项计划建议;

(二)拟订电力标准及对电力标准草案进行技术审查;

(三)提供电力标准化服务;

(四)承办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委托的其他标准化工作。第三章 标准制定的计划与程序第八条 电力行业各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和电力行业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应于每年六月底以前向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门提出本年度电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订、修订项目计划建议。

法律分析:行业标准的制订,意味着一个行业的规范与成熟,为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必要的依据标准化。有利于实现科学管理和提高管理效率。现代生产讲的是效率,效率的内涵是效益。现代企业实行自动化、电算化管理,前提也是标准化。

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需要,标准化可以使资源合理利用,可以简化生产技术,可以实现互换组合,为调整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创造了条件。

法律依据:《行业标准管理办法》

第九条 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负责提出本行业标准计划的建议,组织本行业标准的起草及审查等工作。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提出的行业标准计划建议,经行业标准归口部门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协调、分工后,由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下达实施。

第十条 制定行业标准应当发挥行业协会、科学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制定标准的部门应当吸收其参加标准起草和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行业标准的计划,应当由行业标准归口部门抄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一式2份。

第十二条 按行业标准计划的安排,行业标准负责起草单位提出行业标准征求意见稿,经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后修改为送审稿,送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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