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建(构)筑物拆除、园林绿化、亮化美化及装修、装饰等工程。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与装修工程、轨道建设工程、道路和桥梁的建设与维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工程以及线路管道、亮化美化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市林业和园林主管部门负责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工程(公交站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市容和环卫主管部门负责装饰工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出入口周边环境卫生以及建筑垃圾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务主管部门负责水利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施工噪音的监督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做好建(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相关工作。
各区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第五条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标准;(二)组织协调林业和园林、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规划和自然资源、水务、交通、生态环境、市容和环卫等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三)组织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卫生情况进行综合评比。第六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种设施、建筑材料、设备器材、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物料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存放,并设置标签。
禁止混放或者在施工现场外擅自占道堆放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施工现场围挡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底座高度应当为0.5米实体砌筑,并进行抹面和涂刷白色涂料,围挡应当采用彩色定型钢板、轻型钢结构或者可再生材料为主材的砌筑墙体,四环路以内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2.5米,四环路以外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1.8米,主要街路两侧的建筑工程围挡采用彩色定型板材或者砌体,应当有基础、立柱和上沿、并作亮化处理。
围挡主色调与周围环境一致,围挡外侧与道路间隔带应当绿化;(二)线路管道、园林绿化、亮化美化工程以及道路桥梁工程施工现场围挡材质应当采用彩色定型钢板,做制式可移动处理,总高度不得低于2米,自底座(部)向上0.3米做红白相间呈斜式45°角喷涂处理;(三)轨道工程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采用实体砌筑或者彩色定型钢板,总高度2.5米,下设0.5米底座,标志、颜色、字体统一;(四)装修工程、拆除建(构)筑物施工现场围挡应当采用彩色定型钢板、做制式可移动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五)水利工程、公路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采用制式可移动围挡,总高度不得低于1.8米。距离住宅、医院、学校等建筑物不足5米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具有降噪功能的围挡。第八条 利用围挡做商业广告的,应当经市容和环卫主管部门批准。批准前不得因广告策划、制作过程等原因影响工地封闭管理,出现施工现场围挡空置情况。
第九条 土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处应当设置具有企业标志的开启式大门和施工现场平面图,并做到美观、牢固、整洁。第十条 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要求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并保持安全网的清洁、整齐。对污染严重或者发生破损的安全网要及时清洗、更换。脚手架立杆、大小横杆涂刷橘黄色油漆,剪刀撑涂刷红白相间油漆,间距0.5米。
建筑工程主体密目式安全网外侧应当设立醒目的楼层标志,每两层设一道黄绿相间或者黄黑相间警示带。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出口路面应当采用混凝土或者沥清进行硬化。硬化路面长度以马路边石为界,向内延伸长度不得少于50米。如因现场条件限制达不到规定长度,以进出口路面全部硬化为准。
进出口处应当设置冲洗车设施、清水贮池、污水回收沉淀池,并满足进出车辆可冲洗的要求。禁止车辆带泥行驶。
施工装修搞卫生标准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中施工现场包括哪些内容
施工现场包括施工区、办公区和生活区。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域应与办公、生活区划分清晰,并应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
施工现场的主要道路必须进行硬化处理,土方应集中堆放。
裸露的场地和集中堆放的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
安全文明施工中三个标准,七个规范(或者更多)是哪些.
三个标准为《建筑施工安全检查评分标准》、《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七个规范为《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和《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