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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简介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详细介绍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8 11:36:51
核心提示: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简介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详细介绍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Hebei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是河北省唯一以培养土木建筑类专业人才为主的公办普通高校,坐落在被誉为“第二延安”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简介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详细介绍

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Hebei University of Architecture)是河北省唯一以培养土木建筑类专业人才为主的公办普通高校,坐落在被誉为“第二延安”和“长城博物馆”美称的冬奥名城张家口市,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国务院首批批准具有学士学位授予权的院校。 2、学校创建于1950年,前身为张家口市技术学校,后历经察哈尔工业学院、察哈尔工业学校、华北工业学校、中央建筑工程部张家口建筑工程学校、河北省张家口工学院、河北张家口市建筑工程专科学校、河北省张家口建筑工程学校等办学时期。

1978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学校更名为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2013年,学校被教育部批准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 经过70年的建设和发展,学校已发展成为以土木建筑类学科为主,工、管、理、文、艺多学科相互支撑、协调发展的特色鲜明的高等院校。 3、截至2020年12月,学校占地面积810亩,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132.09万册;下设11个二级学院(系)和2个教学部,开设40个本科专业;有教职工755人,全日制硕士、本、专科在校生13551人,继续教育在读生9000余人。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怎么样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一般,属于二本大学。河北建筑工程学院是河北省唯一以培养土木建筑类专业人才为主的公办普通高校,是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普通高等院校。

截至2022年4月,学校占地面积810亩,建筑面积28万平方米,图书馆藏书134.57万册;下设11个二级学院(系);有3个一级学科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权点、4个专业型硕士学位授权类别,43个本科专业。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科建设截至2021年11月,学校设有土木工程、建筑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3个一级学科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权点,土木水利、艺术设计、机械、电子信息4个专业型硕士学位授权点,6个本科专业入选2019年度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有2个省级重点学科,3个省级重点发展学科,2个国家级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国家级专业综合改革试点,5个省级品牌特色专业。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分数线

以2021年为例,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分数线如下:1、2021年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在四川文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514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34944;2、2021年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在湖北物理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486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74678;3、2021年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在江苏物理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479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107627;4、2021年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在贵州理科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416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79603;5、2021年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在上海综合的最低录取分数线为402分,对应的录取位次为35381。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科建设学校现有建筑学、土木工程、计算机科学与技术3个一级学科学术型硕士学位授予权点,土木水利、艺术、机械、电子信息4个专业型硕士学位授权类别,43个本科专业。

其中3个本科专业(土木工程、建筑学、建筑环境与能源工程)入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7个本科专业(工程管理、给排水科学与工程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信息与计算科学、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英语)入选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

现有2个省级研究生培养基地,3个省级教育创新高地,4个省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国家级大学生校外实践教育基地,1个省级大学生创业孵化示范园(众创空间),1个河北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基地。共有5个专业通过了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专业教育评估。学校现有12个研究所,1个河北省院士工作站,2个省级重点实验室,2个省级技术创新中心,1个省级工程研究中心,3个省级高校应用技术研发中心,1个工程训练中心,校企共建185个实习基地和15个科研基地。

河北省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22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造价活动,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河北省建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工程的造价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造价,是指建筑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因工程建设活动所需发生的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计入的费用。第三条 从事建筑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制度,完善监督管理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做好建筑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实施。省、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筑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第六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是指对建筑工程造价进行确定与控制的活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和决算;(二)合同价款的约定和调整;(三)工程计量、工程价款支付;(四)工程费用索赔和签证变更计价;(五)工程造价的鉴定和争议处理。

第七条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筑工程造价的标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及其基价;(二)预算定额或者消耗量定额及其基价;(三)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四)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程;(五)工程量计算规范、规则以及计价办法;(六)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七)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发布;其他计价依据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编制、发布。第八条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标准,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并听取工程建设各方以及有关专家的意见。第九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和整理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标、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定期向社会发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及时更新工程造价信息。

第十条 鼓励开发、应用建筑工程造价软件。软件开发单位销售的建筑工程造价软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并经过有关专家评审。第三章 工程造价确定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等单位及其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在工程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决算等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编制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依据工程条件、设计文件、计价依据以及有关资料,并考虑工程建设期间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

第十二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不得随意突破;确需调整且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比例或者数额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批准,并加强审计监督。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招标时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在招标时可以设立和发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由招标人报建筑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在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五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第六条 在建设工程的建设中,应当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鼓励建造优良工程,并实行按质论价。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 从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活动,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第八条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或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统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核验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或者监理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及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的资料。第九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所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的质量以及施工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十条 对建设单位申报竣工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进行质量等级核定,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证书,并对签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等级负责。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进行检测,并对出具的检测报告承担责任。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向省级以上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检测机构计量认证,并接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特点和技术要求,以及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择优选定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并依法签订合同,约定建设工程的质量要求和违约责任。第十三条 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按规定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第十四条 在建设工程施工中,建设单位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参与隐蔽工程的验收和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达到竣工标准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预验收,并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核定质量等级。未核定质量等级或者经核定质量等级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六条 城市建设开发单位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保证开发建设的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合同约定由其负责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通用设备的质量负责。第四章 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第十八条 依照《河北省建设监理规定》应当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必须接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必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监督的内容和深度与不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相同。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的规定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实施监理,并对监理工程的质量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应当协助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实施监理,并按照监理单位的要求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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