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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8 11:18:10
核心提示: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提高工程质量,加快海南经济特区的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标准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

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提高工程质量,加快海南经济特区的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标准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高标准、严要求,为国家、为人民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都必须接受并服从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第四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站)是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专职机构。第五条 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省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条例;(二)对各市、县(自治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市、县(自治县)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工作;(三)对工程施工质量实行监督;(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工作,核定试验室的检测营业范围;(五)核验工程竣工后的工程质量,审查优质工程项目,签发验收移交证书;(六)参与重大质量问题和施工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七)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制品的质量鉴定;(八)掌握本省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总结交流质量监督的经验。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在本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承担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三)、(五)、(六)、(七)项及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相应任务。

第七条 各级监督站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凡未经监督站核验合格的的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不准出售。第八条 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桩试压、试块等的测试报告书,必须由省监督站认定的测试部门(试验室)提供。

第九条 各级监督站要支持企事业单位质检人员正确地履行工作职责,对阻碍质检人员行使正当权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监督站有权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第十条 各级监督站具体的监督范围是:(一)省监督站主要负责监督中央、省属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和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自治县)开发小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二)各市监督站主要负责监督本市范围内市属单位(包括与外来单位联营)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三)各县(自治县)监督站主要负责监督本县范围内县属单位所建设的工程质量项目的工程质量;(四)省监督站对其范围内的任务,如认为有必要可授权或者指定有关单位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在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的同时,必须到相应的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

凡未办理监督手续的,不发给施工通知书。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站对属于其监督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可以随时进行施工质量的抽查,也可以按确定的核验部位、项目和要求实施核查,核查合格者,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对工程质量自我验评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和验评结果,向经办监督站申报核验。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监督站报告。施工、设计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一般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或者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报当地监督站备案。第十五条 各级监督站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为便于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构件生产单位必须向监督站缴纳监督费。

监督费由建设单位或者构件生产单位列入工程概算或者生产成本。其费率标准如下:(一)省监督站按其所监督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四收取监督费;(二)海口市、三亚市监督站按其所监督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四点五收取监督费;(三)通什市和各县(自治县)监督站按其所监督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五收取监督费;(四)构件生产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总金额的千分之二收取;(五)监督费应先按预算造价在办理监督手续时一次付清。当结算造价比预算造价超出或者减少百分之五时,应当以结算造价为标准进行增减。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广州地区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在广州地区(含市属县,下同)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不论其投资性质、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对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总体工程质量的评定、验收。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关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以及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对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监督。第四条 强化建筑企业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必须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质量,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管生产必须保安全”的原则,必须实行企业管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办法。第五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凡未经质量监督安全机构核验合格的建筑工程,不能竣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银行不予结算,房管部门不能办理产权登记。第二章 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六条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在市建委领导下,接受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其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的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二)负责检查本地区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的资格,制止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企业,擅自承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和越级承接建筑工程任务。(三)监督设计、施工等单位执行有关工程质量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章;按规定权限对重大质量事故进行处理和仲裁;参与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和仲裁。(四)监督检查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建立和健全工程质量检验与安全防护制度。

(五)收集、掌握本地区工程质量与施工安全情况。(六)管理本地区的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及各检验站。第七条 市属区、县城建部门应建立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区、县监督站),该站在区、县建委领导下按分管范围负责本地区工程质量、安全施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对特殊和重要的建设项目或较大的建筑群,可单独设立监督分站或监督组,作为市监督站的派出机构,由市监督站直接领导和管理。第九条 市、区(县)监督站属事业单位,其经费在征收质量监督费中开支。区、县监督站应向市监督站缴纳一定的管理费。第十条 监督站行使下列职权:(一)对无证设计、无证施工和违反有关规程要求进行设计、施工的或超越承包范围承揽设计、施工任务的,应责令其停止施工。

(二)对施工质量低劣或缺乏安全防护措施的单位,进行警告或通报批评;对经警告或批评仍无明显改进的,可提请有关部门责令其停工整顿或吊销其承包执照。(三)对质量不合格的工程,要责成其采取补救办法或翻工;必要时,可通知银行停止拨款。(四)参与对因工程质量和安全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单位、个人的处理,或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五)对阻碍监督人员行使职权,或对监督人员打击报复者,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人员(以下简称监督员),必须由具有专业知识、熟悉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经验、责任心强、办事公正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第十二条 监督站设专职和兼职监督员,专职人员根据核定的编制配备;兼职人员由监督站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有关单位符合条件的工程技术人员担任,并给被聘者发证书和标志。兼职人员具有与专职人员同等的监督权利。第十三条 监督员应自觉遵守《建筑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工作守则》,坚持原则,秉公办事。

第十四条 监督员的工作岗位主要在施工现场,其生活待遇参照当地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检查人员的生活待遇标准执行。第三章 各级监督站工作范围的划分第十五条 市、区县监督站工作范围作如下分工:(一)市监督站的工作范围:1、国家和省、市的重点工程;2、建筑群和十三层以上(包括十三层)的高层建筑工程;3、单项工程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4、跨度在二十五米以上(包括二十五米)的厂房、仓库工程;5、全部市政工程;6、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工程。(二)区监督站的工作范围,是除市监督站范围以外,本区所辖内的所有建筑工程。

(三)县监督站的工作范围,是除市监督站监督范围外,本县辖内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的工作总结

20**年,在局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我站克服了任务多、人手少的困难,以务实的工作态度,团结的工作氛围,严谨的工作作风,高效的工作方法,较出色地完成了年初计划的各项工作。杜绝了四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制止了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即投入使用的现象,引导了施工、监理企业加强自身质量保证体系建设,统一了全市的工程质量监督模式,改进了工程质量监督方法,建立了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使我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和工程质量水平又有了新的提高,处于全省第一,全国上等的水平。

现对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报告如下: 一、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学习情况 学习是前进的动力,不学习的人或机构是没有前途的,我站积极相应建立学习型机构的号召,注重抓好全站同志的政治、业务学习,制定了有效的学习制度,规定每周三下午为固定学习时间,学习内容包括政治学习和业务学习,认真学习了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及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通过学习,领会了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了法制观念,提高了我站人员的政治思想觉悟和自身修养,使我站同志能自觉抵制各种行业不正之风的侵蚀,真正树立服务思想,受到各相关单位的一致好评。 业务学习重点学习了强制性条文、新版验收规范、和有关工程质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等。今年2月13-14日,组织全地区85名质量监督人员集中学习了、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全面交流了学习应用新版14个施工质量验收系列规范的体会。8月25日至9月8日,我站监督人员分为4批,参加了省质监总站举办的工程质量监督研讨班,进一步提高了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

我站目前逐步形成了良好的学习氛围,在工作的空隙,采用自学和集体研讨相结合的方式,结合日常工作中所遇到的问题查阅资料,深入进行研究探讨,使全站同志都加深了对标准、规范的理解,统一了工作方法,提高了工作能力和效率。全站同志共写学习心得或论文46篇,去年在、、等杂志上发表论文十余篇,其中王荣村同志的,在省建筑业协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得一等奖。 二、主要业务指标完成情况 截止到二○○四年11月底,我站共监督工程项目项2086项、面积1009万平方米,人均60项,29万平方米,比去年同期略有增加。

其中1-11月份新增监督项目1579项、面积686万平方米,完成竣工验收监督的工程项目1029项,建筑面积392万平方米,竣工工程验收合格率100%,一次验收合格率99%。未发生四级以上重大质量事故,完成了年初的工作目标。 在日常监督中,坚持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影响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为监督工作重点,严格监督程序,重视应用先进的检测仪器对基础、主体结构等重要部位、构件质量进行辅助监督检查,提高了监督工作质量和水平,减少了人为判断失误。

有效控制了质量通病,在建筑防水、装饰面脱落、基本使用功能等方面已经收到明显效果,建筑裂缝控制也在一定程度上有了好转。在抓好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检查的同时,我们还逐步加强过程及验收等重要环节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工作,并取得一定效果。全年共完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编制600余份;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意见书5630份。

外出监督检查、巡查5719次、14514人次,及时纠正监督检查、巡查中发现的各种影响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问题近100个,处理各种违规不良行为150余起。 日常监督工作是平凡的,但是每天都能够坚持把平凡的工作做好,就是不平凡,我站同志本着“热情服务、严格监督”的思想,在平凡的岗位上作出了不平凡的成绩,得到了受到各相关单位的好评,一些服务对象,如省邮电物业发展公司还送来锦旗,以表示对我站工作的认可和支持。我站还因为出色的工作、完善的制度、科学的管理而荣获XX省建设厅颁发的全省先进质量监督站称号。 三、注重抓好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健全的制度,才能有良好的工作效果,我站在今年的工作中注重抓好监督工作的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信息化,最大限度地减少了人为因素对监督工作地影响。

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提出并推行了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监督行为内部督察制度、监督检测制度、质量监督档案管理制度、监督信息化管理制度、质量业绩和不良行为记录和网上公布制度。制定监督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工作业绩考核制度、文档管理制度、公开办事及承诺服务制度、职业道德及廉政建设制度、检测仪器使用管理制度、监督手续办理和监督工作方案编制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巡查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制度、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工程质量违法处理制度、 工程质量验收监督制度、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制度、工程质量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处理制度、技术规范、标准管理等技术、行政管理制度以及学习制度、质量例会制度,并在监督工作实践中得到较好贯彻实施,收到较好的社会效果。 如今年实施的监督行为内部督察制度,对全站各室、分站、县站的监督工作开展情况、监督档案的整理情况、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社会反映等情况进行督察,对达不到要求的给予批评教育,促进了我站同志自觉提高业务水平,强化服务意识。 再如,今年实施的不良行为记录制度,主动把质量巡查中发现的各种不良管理行为告知安全、市场、执法等部门,形成市场行为与现场管理联动效应。

在7—10月份的全市工程质量大检查中,共检查工程314项,对其中10项质量存在违规、违反强标问题工程所涉及的相关责任单位及个人进行了不良记录,并及时反映到市场监管部门,对施工、监理等企业有很大触动,提高了质量监督的效力,改变了过去只能当“改错老师”的做法。 四、认真对待每一例质量投诉 工程质量投诉关系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稳定,我站历来高度重视做好工程质量投诉工作,按季度在建管局网站发布质量投诉处理情况信息。对责任范围内的质量投诉处理不及时、用户不满意,造成用户反复投诉甚至集体上访等恶劣事件的单位及时采取相应的行政手段进行处置,截止11月底共受理投诉100起,,经统计,投诉人对投诉处理工作的质量和结果表示满意或基本满意率达90%以上。 在局领导的统一组织下,我站牵头开展了20**年3、15质量投诉咨询活动,散发宣传材料近千份,现场接待受理群众咨询、投诉30余个,另外,还积极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参加了我局与合肥电视台合作举办的每期“建筑之声”节目,9月份还开展了“质量月”咨询活动,以满足百姓对工程质量信息的需求,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反响和效果。

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拓展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

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

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 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不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以下略)。第五条 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二、监督员,由具有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施工或设计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或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有六年以上施工经验或从事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担任(以下略)。第六条 监督总站的主要职责(略)。第七条 根据《办法》第五条规定,施工企业必须遵守下列具体规定:一、施工单位的资格和管理能力应与所承包工程项目的结构特性、规模大小和技术要求相适应。

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负责。工程项目技术负责人的资格应符合:1、多层住宅工程或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内的一般工程项目,应由具有建筑类中专学历的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且有三年以上施工经验的人员担任;2、高层住宅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内的工业、公共工程项目和住宅小区工程,应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或相当于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3、大型和技术复杂的工程或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工程项目(含住宅小区),应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或相当于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4、防水工程、水电和设备安装工程等专业施工队的技术负责人,应由具有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并经考核合格。5、工程项目电梯安装施工队,技术负责人必须由能掌握所安装的电梯梯型性能的机构和电气工程师担任。

6、以上所配备的工程技术人员的资格和数量,必须与有关管理规定相适应。专业管理人员和工长必须持有市建委核发的岗位合格证。二、工程项目施工企业必须有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逐级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规定各部门、各工种、各岗位应有的质量责任。三、企业必须按规定有健全的质量检验部门和试验、检验手段。

企业的质量检验部门,应在经理直接领导下,独立行使质量检验职权,对其检验工作质量负责,不得承包企业的质量指标。四、建立采购质量责任制。采购供应者应对其采购供应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负责。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应进行检查验收,妥善保管,并按规定进行试验,不合格品,不准使用。

五、施工现场生产预制混凝土构件和预应力张拉施工专业队伍,必须按有关规定办理资格审批手续。六、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建立施工技术资料管理制度,确保施工技术资料齐全、有效。工程竣工后,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提供技术档案资料,并应符合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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