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范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实施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大连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区(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管理委员会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监督管理建筑行业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定、标准;(二)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对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工作;(三)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设备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四)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调查和监督管理;(五)实施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政处罚;(六)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辖区内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和层级监督相结合、监督工程安全保证体系运行与监督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自开工批准之日起15日内,到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申报并办理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备案手续;(二)按照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和安全监理所需费用;(三)涉及深基坑工程的,在基坑支护完工后、主体工程基础施工前,会同支护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有关专家对坑壁支护体系进行联合验收,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第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二)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教育、培训、检查等各项规章制度。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责任:(一)参加投标的,应当具备符合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条件;(二)开工前,按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三)保证工程建设单位拨付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四)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高大模板等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应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五)深基坑开挖前,持开工前安全生产条件审查手续及排渣手续到行政执法部门或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六)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现场围挡的设置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七)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管理档案,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评价意见,竣工报验时,一并报送备案;(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安全责任。第九条 保险公司在经营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过程中,应当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可以通过建筑安全服务中介组织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相关的施工现场风险评估、安全技术咨询、人员培训、防灾防损设备配置、安全技术研究等安全服务。第十条 勘察、设计以及其他与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责任,接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
大连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大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与其配套的设备安装、管道和线路敷设的施工许可,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大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大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直接负责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及甘井子区城市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县(市)、旅顺口区、金州区、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甘井子区农村区域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由甘井子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四条 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建筑工程,凡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第五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已经办理建筑工程项目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符合详细规划的条件和持有经过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四)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已办理完相应手续;(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技术措施和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已委托了工程监理单位;(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
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其他第三方担保;(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二)持加盖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印鉴或个人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及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证明文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建设单位和个人报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和齐备有效的证明文件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各许可证发放机关应当在每季度末,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发放情况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备案。第七条 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或个人以及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应当与依法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许可证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备查。禁止伪造和涂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筑工程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向建设单位查询有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为无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施工。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开工的,应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超过延期时限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第十一条 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提出中止施工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时间、原因、施工部位、维护管理措施等,并按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向发证机关报告。
大连市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市容环境整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文明施工,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等施工中,按照规定采取措施,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保护施工现场作业环境,保持市容环境和保障施工人员身心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影响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建筑工程的施工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及区(市)县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派出机构,负责管理范围内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工作。市及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监督管理有关的工作。第五条 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由建筑工程施工单位(简称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未实行总承包的,由各施工单位按照承包范围分别负责,施工单位工程项目经理为文明施工责任人。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建筑工程监理单位(分别简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分别负责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的协调、督促指导工作。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施工单位支付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措施费,施工单位应当将安全文明措施费专款专用。第七条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文明施工目标管理工作方案,并将其纳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中予以实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设立工程概况、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安全生产、消防保卫、环境保护、文明施工、应急救援保障体系等施工标牌和现场总平面图、工程鸟瞰效果图,并将作业区、办公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在各区间设立导向标识牌。第九条 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非交通主干道一侧设立门楼和采用可封闭门扇的大门,门楼上方横向标明施工单位名称,并对出入口采取照明措施;(二)按照规定设立连续、封闭的围挡,并保证其稳固、安全、美观、整洁;(三)在施工现场入口设立门卫,公示门卫制度,施工现场人员佩戴胸卡;(四)在施工现场出口配备车辆冲洗设施,安排保洁人员,对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进行冲洗;(五)施工现场设有排水沟和沉淀池,确保排水畅通和排放的泥浆水经过沉淀,不得使废水、泥浆流到施工现场外;(六)绿化美化环境,对地面及道路进行硬化处理;(七)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蓝色或者蓝黄色相间的密目式安全网对在建建筑物实行全封闭,并定期清洗、更换安全网,保持其清洁完整;(八)各种机械设备或者建筑材料和构、配件等按照现场总平面图划定的位置或者种类、规格有序放置,并挂设标识牌;(九)施工中产生的渣土、垃圾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排放,外运时按照规定苫盖;(十)使用清洁能源,不得焚烧垃圾及其他废弃物;(十一)拆除建筑工程采取防尘、降尘措施,风力五级以上时停止作业;(十二)易产生噪声的设备放置在施工现场中远离居民区的位置,并设有隔音的临时操作房(棚);夜间不得进行捶打、敲击、锯割和混凝土振捣等作业;(十三)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和危险品保管制度,确定责任人,配备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保证消防通道畅通;(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第十条 在施工现场设置职工生活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设立职工暂舍使用阻燃、保暖、具有产品合格证的轻型钢活动板房,并符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卫生、等要求;(二)设立职工暂舍不得超过二层,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十二人,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二点五平方米,不得使用通铺、地铺;(三)不得任意拉接电线,不得明火取暖和使用额定功率超过二百瓦以上的电器,室内照明灯具低于二点五米的使用三十六伏安全电压;(四)职工食堂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五)配备符合卫生要求的饮用水设施;(六)设立独立的吸烟室、淋浴室和面积不小于五十平方米的职工学习娱乐室(职工学校);(七)按照规定设立水冲或者移动式厕所,并有专人负责冲洗和消毒;(八)配置符合规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规定。
大连建筑工程学院中专可以考吗
可以考。大连建筑工程技工学校专业:城镇建设,涉外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建筑设计(技术),水利水电建筑工程,建筑工程技术,建筑施工技术,工程管理,建设工程管理,建筑装饰工程技术,矿井建设,给排水。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专业:重点培养具备城市给排水工程、水污染控制、水资源保护、建筑和工业给水排水工程等方面的知识,能从事城市给水排水工程设计规划与施工、城市给排水工程、建筑给排水工程等运行、施工、工程设计及技术开发等方面工作的应用性人才。
工程管理专业【培养目标】本专业培养具有由土木工程技术知识及与工程管理相关的管理、经济和法律等方面基础知识和专业知识所组成的系统的、开放性的知识结构,全面获得工程师基本训练,具备较强的综合实践能力与创新能力,个性品质健康、社会适应能力强,能够在国内外土木工程及相关领域从事建设工程决策和全过程管理的高素质、复合型人才。土木工程专业主要培养:房屋建筑、桥梁隧道的研究开发、项目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83771033,公司邮箱dalianhonghui@163.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5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公司介绍: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2010-11-15在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辽宁省大连市普兰店区大刘家街道洼子店社区府前路103号。
大连鸿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峰,注册资本8,7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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