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维护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建筑所有人和使用人(以下统称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黑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对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予以修复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约定所出现的质量问题。第四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坚持施工单位对建设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对用户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县(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质量保修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筑工程在质量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无偿进行保修,保证用户正常使用。因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给用户造成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由责任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正常使用条件下最低保修期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使用年限;(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三)供热、供冷系统工程,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四)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五)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内外墙饰面开裂、起鼓和脱落,墙内表面潮湿霉变,油漆、涂料脱皮,台阶、排水坡断裂、沉陷,室内地面空鼓、起砂和开裂,门窗变形、透气,阳台、窗台漏水,为2年;(六)其他项目的质量保修范围和期限,按照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规定执行。第八条 施工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因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期组织竣工验收的,自施工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90日起,自动进入质量保修期。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的质量保修期从用户取得准入通知之日起计算。
第九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用户提供《质量保证书》,属于住宅工程的还应当同时提供《房屋使用说明书》。第十条 由于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及用户拆、改、修和使用不当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不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范围。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质量保修期内,用户有权对工程质量缺陷向建设单位提出质量保修要求,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
建设单位不履行保修义务的,用户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投诉。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理质量投诉后,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及时通知并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履行保修义务。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接到用户保修要求或者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保修通知后,应当在3日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属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内的,与用户共同确定保修内容,达成保修协议,并在15日内组织施工单位予以保修。涉及建筑结构安全及严重影响使用功能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应当立即派人进行现场核查,并予以抢修。
工程保修过程中,用户应当给予配合。第十三条 保修项目的质量标准应当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的约定。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在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由建设单位先行承担相应的质量保修责任,并承担维修费用;属于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责任的,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追偿。在保修期内,建设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发生其他变更的,保修责任由变更后的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和承包合同约定施工造成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勘察设计缺陷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造成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承担相应质量保修责任。
哈尔滨建筑大学是985还是211学校
哈尔滨建筑大学合并称哈尔滨工业大学既是985也是211。哈尔滨建筑大学是一所历史悠久的大学。
地处祖国北疆哈尔滨,前身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土木建筑系,始建于1920年。
基于其雄厚的师资力量和设备基础,1959年,独立建校,扩建成为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1960年6月与同济大学、沈阳建筑材料工业学院、武汉城市建设学院一起被列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工程部重点高校。师资力量哈尔滨建筑大学是以治学严谨,重视人才培养质量而著称的大学。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是学校一贯提倡和发扬的历史传统,迄今为止,学校已向国家输送毕业生3万多人,他们基础扎实,实际工作能力强,且有勤奋、刻苦、朴实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深受用人单位欢迎。
哈建筑工程大学分数线
哈工大建筑学院是双一楼学院,他招生分数离得在550分左右。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是一本。
该校现在已不复存在,并入成为哈尔滨工业大学的建筑工程学院了。
原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是一所历史悠久的大学,位于哈尔滨市,始建于1920年,前身是哈尔滨工业大学土木建筑系,1959年独立建校扩建,成为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1994年经国家教委批准,更名为哈尔滨建筑大学,是我国著名的建筑老八校之一,2000年与哈尔滨工业大学合并,学校名称为哈尔滨工业大学。
哈尔滨业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怎么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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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及其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事、农垦、森工建设工程,民宅装修工程,抢险救灾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建筑活动的安全生产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拆除工程及装修工程。第三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区、县(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日常工作。
市、区、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交通、水利等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人防、住宅、城管、广电、供热、供水、排水、电业等行业主管部门依据市政府有关规定,做好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干涉。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影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单位和个人为避免发生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作出突出贡献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受益单位给予相应奖励。第二章 建设单位安全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规模、性质、类别,在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市或者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提供的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发包建设工程时,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依法进行审验。建设单位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中应当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权利、义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按照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制定安全保证措施并监督落实。
建设单位改变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等危及安全的装修工程,应当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结构改变设计;未做出结构改变设计的,不得施工。第十条 建设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规定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违法肢解发包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相应安全生产责任。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出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要求,并对监理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意见进行确认。
多个施工单位在同一现场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设置专人组织协调各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发现或者接到监理单位报告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后,应当督促施工单位立即停工整改。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建设单位不得要求施工单位继续施工。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工程造价,不得列入招投标竞价项目。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结束后,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安全核验申请,未经安全核验合格的建设工程不予竣工备案。第三章 勘察、设计、检测、供应单位安全责任第十五条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以及操作规程进行勘察,出具真实、准确的勘察文件。
勘察单位未按照操作规程进行勘察导致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损坏,或者出具虚假勘察文件导致建设工程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哈尔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行为,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以及装修工程。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县(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建设工程质量日常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质量监督机构应当积极采用先进的检测技术,对建设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管理。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之前,应当依法到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三)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四)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五)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六)中标通知书及施工承包合同等。质量监督机构在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应当及时确定监督人员,制订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下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第八条 建设单位从事工程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依法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二)执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基本建设程序;(三)施工图设计文件依法经过审查;(四)依法委托监理;(五)建立质量责任制并组织落实;(六)依法组织竣工验收;(七)依法进行工程竣工备案。
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承揽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任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二)按照有关规定对施工图进行详细说明和图纸会审;(三)按照规定参加建设工程基础、主体验收以及竣工验收。第十条 监理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二)项目监理班子的专业配置符合有关规定,监理人员持证上岗;(三)制订完整的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并组织实施;(四)建立质量责任制并组织落实;(五)监理人员按照监理规范要求采取旁站、平行检验、巡视等方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六)及时纠正发现的建设工程质量问题。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具备相应资质等级;(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符合有关规定;(三)项目经理、质量检查员、技术员、工长、见证取样员持证上岗;(四)建立质量责任制并组织落实;(五)及时记载、整理、保存技术内业,保证资料、隐蔽工程记录等技术资料真实齐全;(六)发生建设工程质量事故按照规定报告。
第十二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实施工程质量监督时,应当对工程建设的合法性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对工程所使用的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等质量进行抽查和检测。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在履行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责任单位限期改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人员应当认真详细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记录,并将整改反馈资料存入监督档案。第十四条 隐蔽工程进行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的要求,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到现场监督。
施工单位未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计划》要求通知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检查,擅自将建设工程重要部位隐蔽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责令对隐蔽部位进行技术鉴定或者检测;不合格的,应当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