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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修正)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8 09:38:11
核心提示: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修正)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

厦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厦门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交通、水利、铁路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可委托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专业建设工程实施质量监督。第四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规定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协会按其章程开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业务技术培训和质量行为自律教育,组织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本市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实施本辖区内除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交通、港口、水利、铁路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分别负责实施相关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第八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等质量进行监督抽检;五监督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六参与调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用监督抽查的方式履行前款职责。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不合法的,提交相关部门处理;四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问题时,责令限期整改;发现涉及结构和使用安全质量隐患的,责成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五对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依法责令整改、暂停或局部暂停施工;六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对监督的工程质量依照规定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制,质量监督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取得资格。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质量监督人员应严格执法,提供优质高效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用不少于两人的监督组形式对工程进行质量监督。

第三章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监督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合并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并同步安排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十二条 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根据所监督的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按照规定分阶段编制质量监督执法清单并公开。

对工程项目实施质量监督,应当依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建设单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二制订质量监督执法清单并组织实施;三对工程实体质量、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进行抽查、抽测;四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进行抽查、抽测;五监督抽查工程结构验收、预验收以及竣工验收,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六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七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厦门市建筑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项目从可行性研究到竣工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建设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预备费以及按规定列入工程造价的建设期贷款利息等。

其在不同阶段具体体现为投资估算、概算、预算、决算。

第三条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运用科学的方法,遵循价值规律,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保护投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等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工程造价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委托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计划、财政、物价等其他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管理。

第二章 计价依据的制定与管理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本市内使用的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实施统一管理。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包括: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劳动定额、工期定额、材料、设备预算价格、工程直接费价格指数、材料价格指数和造价指数。第六条 适用本市工程计价的估算(概算)指标、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标准、建设工程材料预算价格及工程直接费价格指数,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建设工程的实际需要及时组织编制、修订,并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布。

第七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每月及时公布建筑材料市场价格信息,以及季度和半年的材料价格、人工费、机械费指数及造价指数,实行工程计价动态管理。第八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及时做好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预算定额项目补充、测算、发布工作。工程施工中的定额补充项目,应当报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测定审查后,方可采用。

工程造价计算机软件,必须经鉴定并批准后,方可使用。第三章 造价的编制与审核第九条 投资估算应根据建设规模、标准、主要设备选型,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估算指标、概算定额、预算定额、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编制,并综合编制期至竣工期的价格、利率、风险等动态因素,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第十条 设计概算,应在优化建设方案、调整充实投资估算的基础上编制。

财政性投融资项目、上报国家计委审批项目、使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的设计概算由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其它项目的设计概算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技术方案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设计预算应根据市计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在优化设计的基础上,依照综合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费用定额(标准)及有关规定,并综合市场材料差价、价格指数和必要风险系数等动态因素编制。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计划限额进行设计,控制造价。

施工图预算应根据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按前款规定的办法进行编制,作为建设单位拨付进度款和施工单位备料、用工的依据。第十二条 招标发包的工程,应由招标组织者按设计图纸、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并按统一的工程项目、计量单位、计算规则编制标底价。投标单位根据招标文件工程实物量清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费用,自主报价。市级财政性投融资的建设项目的标底价超过投资计划时,建设单位应报原审批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实行招标的工程应以中标价为基础,明确造价调整的范围与方式,确定工程合同价。直接发包的工程,应以施工图预算为基础,并结合风险系数以及需要调整的造价范围,确定合同价。外商独资、外资占50%以上的中外合资建设工程的造价,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协商约定。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合同有约定,从其约定),以合同造价为依据,并根据工程设计变更、不可抗力等因素,以及国家政策性调整等实际情况,依照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约定,编制工程竣工决算文件并提供完整的相关决算资料,报建设单位审核,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工程决算文件之日起,大、中型工程60日、小型工程30日内作出审核结论。

大中型建设工程和重点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其他建设工程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办理完竣工决算。

厦门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管理,提高设计水平,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厦门市建筑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按本办法实行设计招标投标:(一)项目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1、政府投资的项目;2、政府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4、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二)对城市景观影响较大或技术要求较高的建设工程项目:1、高层建筑;2、项目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大中型公共建筑;3、用地2万平方米以上的居住小区;4、城市主要交通干道临街地段、滨海地段、城市广场及风景名胜区重要景点的建筑物、构筑物;5、城市标志性建筑工程和纪念性工程;前款规定以外的工程,建设单位决定实行设计招标投标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必须实行招标投标的,应遵照本办法执行。抢险救灾、安全保密及其他特殊工程项目设计,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不实行设计招标投标。第四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法、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可委托其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下,负责各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参与监督管理建设工程设计招标投标活动。第二章 招标第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取得建设工程项目立项批准书;(二)已按规定办理工程报建手续;(三)已取得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选址意见书、提供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设计要求。

超高层建筑、特大型工业项目、特大型公共建筑和城市标志性建筑应先通过方案竞选再实行设计招标。第七条 设计招标采取公开招标方式或邀请招标方式。政府投资、融资等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国家规定采取公开招标方式,并实行限额设计。

第八条 建设工程设计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确定招标组织者;(二)编制招标文件;(三)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招标登记;(四)发布招标信息;(五)对申请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人;(六)向合格的投标人发放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并组织投标人作现场踏勘;(七)组织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组织者是指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建设单位或具有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不具备设计招标组织能力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并签订书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管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设计招标组织者享有下列权利:(一)编制招标文件,组织招标活动;(二)审查投标人的资格;(三)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四)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设规模、投资概算等;(二)工程设计范围,包括设计周期、设计进度、设计阶段和深度等要求;(三)招标方式和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标准等;(四)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五)必要的设计基础资料;(六)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设计成果要求;(七)评标、定标办法;(八)招标、踏勘现场、答疑、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九)设计承包合同的主要条款;(十)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招标文件以中文为准。

第十二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招标组织者不得擅自变更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5日书面通知参加投标人;变更内容涉及批准文件的,还应经原审查单位认可。已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有权要求修改或返还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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