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有哪些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有: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制度、工程质量检举、控告、投诉制度等。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的勘察和设计单位的要求是必须具有相关的资格条件、按照国家相关的工程建设的标准对工程进行勘察和设计、勘察单位所提供的工程的数据必须真实,设计单位的设计不仅要符合国家的要求,而且还要注明起所选择的材料和配件的质量是否符合国家的标准。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施工单位的总要求是其能够对工程的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不仅要有严格的质量检测的标准,而且还要定期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检查,并要做好相关的纪录。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工程的监理单位也有一定的要求。 要求其不断要对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材料、配件、机器等进行监理,而且进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管理制度】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材料进场检验制度材料质量控制是工程建设中重要的质量预控措施,为确保工程质量,制定以下检验制度。1、 根据国家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规定,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重要的结构材料如水泥、钢材、砂、石、砌墙砖和砌块、防水材料、玻璃幕墙及建筑外窗等均应有材料进场复验报告。
2、 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对于经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配件及设备,禁止使用于工程当中。3、 按照DBJ01-51-2000管理规程规定,Ⅰ类物资属于一般物资,包括保温材料、防火涂料、预制砼构件、门窗、隔墙材料、装饰材料、幕墙材料、焊条、焊剂和焊药,各种管材、管件、原材料及附料,各种安装工程的设备、配件等,电力电缆、电线、箱体、各种开关、灯具及设备等。对于一般物资进场检测,应由项目部专业工长、质检员、材料员等到有关人员按设计文件要求、现行材料标准规定等具体要求对其进行抽样检测。
4、 对于所规定的Ⅱ类物资(需要进场复验的材料),除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测外,还应由有关人员(试验员)按规定“必试项目与检验规则”,进行取样,送至有资质许可的检测单位(试验室、试验中心)进行复试检验(试验),才能认可其质量合格与否。对于此类物资的检验,应由项目工程师组织进行,并按要求实行有见证取样和送检。5、 对Ⅲ类物资,除须应有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复试检验(试验)报告外,还需通过规定龄期后再经检验(试验)方能认可其质量的,如砼、砌筑砂浆等。
对于此类检验,在项目部应由专职试验工按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样品制作和送检,并随时与试验单位联系,及时将质量信息反馈给技术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要保证见证取样的数量。6、 物资进场后应按规定程序向监理工程师进行报验,办理相应的物资验证手续。7、 工程物资材料经进场检验后,应由质检人员(材料保管员)及时进行挂牌、标识,按现场规定进行贮存、入库保管。
8、 对于发现的不合格品,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隔离、标识、记录与处置。过程三检制度加强施工过程控制,保证工序质量,是项目部最基本、最重要的质量控制之一,应在每道工序坚持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1、 施工班组的自检、互检:各工种作业班组,在施工前应有相应的书面技术交底(或样板交底),在施工过程中,班、组长及时组织进行自检、互检,纠正出现的一般不合格,将质量隐患消灭于萌芽状态,并应保存文字记录(自检记录、施工日志等)。
2、 在上道工序完成后准备转入下道工序施工(或土建与设备安装工序之间),应由双方班组长(工长)共同进行工序交接检验,经检查合格方能转入下道工序,并应有文字记录,如有未了事宜应记录清楚,以便追溯。3、 对于各项隐蔽工程验收,应在其完成之后,由技术负责人组织专业工长、质量检查员、班组长等参加检查,并做出结论明确,内容详细的文字记录。4、 对于各种检验批、分项工程质量的检验,应按新的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规定程序进行,应有监理工程师组织进行和签认。5、 过程三检所形成的文字材料、记录,应由施工作业层负责保存,以备查验。
成品保护制度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成品完好率,避免人为的损失,增加经济效益,力争优质低耗,特制定以下施工现场成品保护制度:1、 对进场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所有施工物资)按现场管理制度要求进行堆放、储存和保管。水泥应入库,钢筋管材按规格、品种、型号分别码放整齐,贵重物品单库存放。配件、零星用品入库保管,门窗、保温、防水材料等应采取遮盖或入库保管。2、 加强工序、分项工程成品保护工作。
对每一工序(检验批)、分项工程施工中,作业人员必须按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中的成品保护措施的要求做好成品保护,树立“下道工序就是用户”的质量意识。3、 做好工序、分项工程的交接检查。土建与设备安装工程有交叉作业,尤其注意成品保护。在结构施工中,水、电预留、预埋施工应配合砌筑、钢筋、模板、砼工程,按图纸设计要求进行,严禁事后剔凿,破坏结构,交接检查应有记录,由专业工长、作业班、组长、专职质检员参加签认。
4、 装饰、装修与设备安装工程的成品保护,在进行施工作业前,应由专业工长(分承包负责人)提供书面技术交底(作业指导书),其中必须包括成品保护措施,作业人员应按交底要求认真贯彻执行。本工种作业应尽量避免对其他工种的成品造成破坏和污染,应采取封、包、遮、盖等保护措施。5、 竣工验收阶段的成品保护。
对已完成的工程项目,如门窗安装、管道、卫生洁具、给水配件安装、阀门、散热器、电气开关、插座、箱、盒、油漆、粉刷、地面工程、外装修工程、屋面防水等,还包括完成各种施工试验、检验项目等,都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建筑产品遭受人为或意外的破坏,设专人负责,并依据具体情况制订并执行相应的奖罚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1、 本工程质量验收,必须按照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要求贯彻执行。2、 验收程序和组织:2.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应有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2.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并人员进行检查评定,并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收到工程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子单位)工程验收。3、 施工质量验收要求:3.1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标准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3.2建筑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3.3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
3.4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的基础上进行。3.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3.6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
3.7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3.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3.9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3.10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
4、 在2003.1.1前开工的在施工程还按旧的施工验收规范执行。质量文件记录制度1、质量记录是质量责任追溯的依据,是工程资料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和内容详尽,包括各类施工记录、材料试验记录、质量检验记录、交接记录及中间检查记录等。2、项目经理部要设专职的技术资料员,负责各种质量文件记录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存。
3、各种施工试验、材料试验应由专职试验员负责按施工规范、规程的要求进行取样,送至有资格的试验单位进行试验,并及时将试验结果反馈到项目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要保证有见证取样的数量达到要求。施工试验应由专业工长、质检员(土建、水、电)、班组长等到有关人员参加,试验记录由工长负责按要求如实填写、签证完毕后交于资料员收存。5、 各质量检验记录,要按“质量验收制度”的要求进�。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特点和原则
为了提高建筑工程的总体质量,一定要在施工阶段严抓质量管理,那么建筑施工质量管理的过程中有哪些特点和原则呢,一起来看看! 1 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管理的特点 房屋建筑的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涉猎方面广泛,且过程复杂,同时,施工项目无法变更固定位置,生产流动性较强,每个项目的结构类型、施工方法、质量目标都不尽相同,同时也具有建设周期长、整体感强、体积庞大以及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的特点。所以,在质量管理上,建筑施工的质量也比其他工业产品的质量管理要困难、复杂的多。
主要有以下几点表现: 1.1 施工质量容易受到影响 建筑项目在施工过程中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其最终质量也会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
比如:设计方案、建筑材料、施工器材、地质面貌、地形限制、气候等自然因素、施工单位、施工方法、操作技术、施工管理、投资成本、建筑周期等都是可能对建筑项目的质量造成直接影响的因素。 1.2 施工质量不稳定 建筑施工项目于一般工业产品的生产过程有着天壤之别的差异,建筑施工项目没有固定的生产流水线和生产环境,也没有完善的生产技术和检测技术,更没有系统的生产设备,又容易受到诸多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的影响,因此,建筑施工项目的质量容易发生变异。 在施工过程中,建筑材料细微的变化、操作方法上细微的变化、建筑设备正常的老化及磨损、施工环境细微的变动等因素都会引起建筑工程偶然的变异;而建筑材料的品牌或规格的出入、施工方法欠妥、操作流程擅自变更、仪器失灵或故障、施工设备精确度异常等因素则会引起建筑工程质量系统性的变异,甚至引发工程质量事故。 1.3 终检具有局限性 建筑项目的质量问题可能要几个月甚至几年才会显现出来,而建筑项目也无法像一般工业产品一样进行拆卸或解体以检测质量;即使落成后的'项目存在问题,也无法像一般工业产品一样退换。
建筑工程完工以后的终检是无法进行项目内部质量检测的,自然也不会发现隐藏的质量问题。 2 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原则 所谓建筑工程的质量监控,是建筑单位或建筑商采取的一系列完善的检测和监控的方法、措施以保障建筑工程能够达到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的标准。在控制建筑工程质量的过程中,有几点原则应该遵循。
2.1 “质量第一,用户至上” 房屋建筑产品是比较特殊的一类商品,其使用时间长,产品的质量的优劣直接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也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在建筑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应该始终坚持“质量第一,用户至上”的原则来控制质量。 2.2 将管理核心落实在员工身上 建筑单位在项目施工过程中的资源最好几乎都呈现在完工的建筑产品上并交工给投资方。
但是,共同经历了许许多多不同的施工项目的人力资源仍旧是建筑单位能够保留的资源。员工在一个又一个工程中得到锻炼和法则,团队也变得成熟起来,这就是企业除了经济之外的最大收入。同时,施工项目质量的优劣与员工无法剥离。
如果员工拥有很强的责任感及根植于心的“质量第一”的理念,则员工的工作质量一定可以得到保障,工程的质量自然也会有所保障。 因此,施工单位应该注重员工管理,进行适当的培训以提高员工素质,保障建筑工程施工质量。 3 建筑项目施工中质量管理的工作重心 为了明确不同施工阶段质量监控的工作重心,也为了加强建筑项目的质量管理,质量监控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3.1 事前质量监控 事前质量监控是在建筑施工之前进行的质量监控,监控的重点是做足准备工作,该准备工作应该始终贯穿建筑项目施工的全过程。
3.2 始终质量监控 始终质量监控是在建筑施工期间进行的质量监控。基本原则为:全面监控施工过程,对于工序质量进行重点监控。在具体实施中应该注意检查工序交接、实时监控并规划质量问题、建筑材料经过测试、验收隐蔽工程、技术手段有保障、记录图纸会审、复核施工中需要的计量器具、复查出现并处理过的问题、保护成品、记录设计变更及质量文件。 3.3 事后质量监控 事后质量监控是指在施工完成时对于产品的质量监控,主要内容有:核对完工验收资料、自检、组织初步验收、评定产品质量、组织终检等。
4 影响建筑施工质量因素的管理 4.1 人员管理 工作人员包括直接或间接参与建筑施工不同阶段的组织、管理及操作人员。人,是质量的创造者,管理好人员可以避免失误、减少偶然因素影响建筑施工质量,同时也应该调动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发挥员工在建筑工程中的主导地位。因此,从人员的技术操作、心理特点、生理缺陷、行为能力等各方面管理人员时,除了对人员的思想道德、法律法规、职业素养、专业技术等进行培训,还要根据不同的项目工程的特点,改善生产条件、鼓励员工生产积极性。 4.2 材料管理 建筑材料管理包括对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零配件等共同管理。
在材料的使用选取和使用过程中,要严把质量关,严格确认材料是否合适,坚决杜绝不合格材料使用到建筑工程中。对于收发、储备、运输材料的各个环节要有科学的、系统的管理。对于库存条件要求较高的材料,切忌为了节约经费而削减仓库建设的支出,提高仓库防水、防潮、防晒等效果。
4.3总体管理 总体的管理应该包括对建筑项目设计、施工设计、操作基础、施工方案等的监控,管理中也要考虑到项目的实际问题、技术的可行性、经费是否合理等方面,总体的管理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提高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成本。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 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我收集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欢迎阅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五章 工程监理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六章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罚 则 第九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超越权限审批建设项目或者擅自简化基本建设程序。 第六条 国家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对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进行招标。
第九条 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 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第十条 建设工程发包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第十二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十四条 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五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三章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勘察、设计单位超越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者以其他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所承揽的工程。 第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 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在设计文件上签字,对设计文件负责。 第二十条 勘察单位提供的地质、测量、水文等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第二十一条 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 设计文件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注明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第二十二条 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应当注明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材料、专用设备、工艺生产线等外,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作出详细说明。 第二十四条 设计单位应当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并对因设计造成的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 第四章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 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