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在哪
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的位置在黑龙江哈尔滨市呼兰区利民开发区学院路。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国家示范高等职业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国家建设类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试点高校,CDIO工程几号去联盟成员单位,入选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为教育部建设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黑龙江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高水平专业建设单位、黑龙江省建设职业教育集团理事长单位。
学院前身是哈尔滨技术专门学校,创见于1948年;1962年2月,更名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学校;1998年3月与黑龙江建筑职工大学合并,同年6月,经原国家教委和黑龙江省政府批准更名为黑龙江省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00年9月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并入学院;2003年4月黑龙江省纺织工业学校并入学院。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是几本
不是本科,而是专科。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北方名城哈尔滨市,是1998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是国家首批28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建设单位之一。
学院是首批28所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黑龙江省高水平高职院校、黑龙江省课程思政改革示范校、黑龙江省首批1+X证书制度试点单位、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50强院校、黑龙江省总工会授予五一劳动奖状单位,教育部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首批国家级职业教育教师教学创新团队,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
学院始建于1948年。原名是哈尔滨技术专门学校;1962年2月,更名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学校;1998年3月,与原省建筑职工大学合并,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2000年—2003年先后与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黑龙江省纺织工业学校合并。2016年8月,入选第二批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学院占地面积96万㎡,建筑面积33.1万㎡,馆藏图书75万余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9134万元。
学院拥有现代先进教学仪器设备的校内实验实训基地197个,校外实习实训基地348个。2019年12月,被教育部、财政部列入第三类高水平专业群建设单位(A档)。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录取分数线
210分。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北方名城哈尔滨市,是1998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是国家首批28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建设单位之一,是教育部、建设部确定的国家建设类技能型紧缺人才培养试点高校,CDIO工程教育联盟成员单位。
学院始建于1948年。
原名是哈尔滨技术专门学校;1962年2月,更名为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学校;1998年3月,与原省建筑职工大学合并,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升格为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院校。2000年—2003年先后与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黑龙江省纺织工业学校合并。2016年8月,入选第二批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
黑龙江省比较好的专科学校
黑龙江省专科学校排名:1、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2、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3、黑龙江农业经济职业学院4、黑龙江职业学院5、黑龙江农业工程职业学院6、哈尔滨铁道职业技术学院7、大庆职业学院8、黑龙江护理高等专科学校9、大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10、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部分学校介绍1、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职业技术学院是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创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国家教育部备案的综合性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哈尔滨市政府确定的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人才培养基地之一。2、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北方名城哈尔滨市,是1998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是国家首批28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重点建设单位之一。
3、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黑龙江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是经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备案的一所公办高职院校,是国家现代学徒制试点单位、黑龙江省首批优秀骨干高等职业院校、黑龙江省首批优秀高水平高职院校。
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2019年招生简章,招生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更好的服务考生,服务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及黑龙江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名称: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国标代码:12053) 学院地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利民开发区学院路(邮政编码:150025) 第三条 学院概况: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位于北方名城哈尔滨市,是1998年经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的一所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第一所独立设置的高职院校,是教育部、建设部技能型紧缺人才示范性培养培训基地,是国家首批28所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之一。
学院的建筑工程技术、建筑装饰工程技术、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技术、市政工程技术、工程造价、建筑设计技术等6个专业被评为中央财政支持的国家级重点专业,建筑电气工程技术、建筑经济管理、给排水工程技术、建筑工程管理、材料工程技术、计算机应用技术等6个专业被评为地方财政支持的省级重点专业。
学院前身是由1948年建校的黑龙江省建筑工程学校和黑龙江省建筑职工大学合并组建而成,2000年后黑龙江省建筑材料工业学校和黑龙江省纺织工业学校先后并入学院。学院目前占地面积96万平方米,校舍建筑面积38.8万平方米,实训基地建筑面积近4.7万平方米,馆藏图书资料76万余册,教学仪器设备总值9134万元。学院设有13个二级学院4个教学部,44个专业,专任教师478人,其中教授及高级工程师58人,其中教授54人,副教授17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和黑龙江省政府特殊津贴1人,全日制在校生1.2万余人。学院面向全国招生,计划招生4485名学生。
学院毕业生的就业形势良好,在全国高职专科院校中名列前茅。 第四条 办学类型及层次:公办普通高等职业院校(专科) 学制:3年 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成绩合格,获得国家教育部电子注册的普通高等教育高职(专科)毕业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并设立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招生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招生工作委员会为学院招生工作的领导及决策机构。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常设机构,负责国家教育部招生工作有关规定的贯彻执行及学院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七条 学院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私自从事招生工作。
第三章 入学考试 第八条 学院各招生类别录取的考生(普通类、艺术类)均须参加全国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对口升学考生须参加黑龙江省对口升学统一考试;单独招生考试在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办公室的监督下,参加我院单独考试。 第九条 艺术类专业面向黑龙江省招生。考生须按黑龙江省招生办规定,参加美术设计类全省统考。
第四章 录取原则 普通高校统一考试 第十条 符合国家高考报名条件,参加本年度高考的考生,根据我院各专业培养对考生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按我院录取原则和招生计划录取。 第十一条 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调档比例根据各省的生源情况确定。 第十二条 院校志愿:当第一志愿生源不足时,按未录满的专业补缺录取其它志愿考生。具体情况根据各省的生源实际确定。
第十三条 专业志愿: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的考生,其专业的确定依照考生所报专业志愿,按从高分到低分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十四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批次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中。 第十五条 符合教育部规定的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的考生,在高考文化课成绩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十六条 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考生参加黑龙江省美术类统考,符合艺术类专业录取条件,学院根据黑龙江省招生办相关要求按成绩择优录取。
单独招生考试 第十七条 考生需参加完全部考(测)试科目且总分达到150分及以上具备录取资格。 第十八条 录取原则:根据招生计划、根据考生志愿,按考生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投档录取。 第十九条 专业志愿的调剂:在同一志愿报考我院并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中,按从高分到低分,调剂到未录满的、符合专业培养对身体及其他相关要求的专业中。 第二十条 如果总成绩分数相同时,依次按技能专长测试成绩、思辨能力(计算机技能)考试成绩、文化课综合考试成绩优先的原则进行录取。
第二十一条录取过程中不进行跨类别专业调剂。 第五章 新生入学 第二十二条 根据国家规定,新生入学须交纳学费、住宿费等费用,收费标准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统一批文的标准执行。学费9000元/年的专业有建筑装饰工程技术、环境艺术设计、家具设计与制造、室内设计技术、艺术设计、电脑艺术设计、装潢艺术设计,其余各专业学费均为6000元/年,住宿费800元/年。
第二十三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将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不合格者或有舞弊行为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财政厅、教育厅文件精神,学院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及校内奖学金。学院和银行合作为贫困大学生办理助学贷款,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为部分贫困大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帮助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考生确认填报学院志愿后,可与学院招生办公室取得联系,以便了解相关录取信息。学院的招生政策、录取结果等信息将及时在学院招生信息网上公布,考生可自行查询。 第二十六条 学院通讯地址: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哈尔滨市开发区学院路(邮政编码:150025) 招生咨询电话:0451—85915000 85915700 招生网址:http://zs.hcc.net.cn 招生咨询邮箱:hjzyzsb@163.com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黑龙江建筑职业技术学院招生与就业指导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本章程将根据教育部、生源地省级招生管理部门当年招生政策的调整进行修订。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