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明确工程质量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甘肃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及附属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统称市质监机构),具体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实行工程质量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有关机构及其相关从业人员依法对工程质量负责。市质监机构依法对参建各方质量责任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根据发展需要逐渐推行差别化管理。
第五条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参建各方应当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积极推行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及国家有关节能标准,全面提高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质量。第六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市质监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质量信用档案,对工程参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的质量不良行为准确记载,并向社会及时公布。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本市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中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依法检举、控告和投诉。
第二章 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九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时,应当填写《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并向市质监机构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中标通知书及合同书;(三)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和批准书;(四) 全套施工图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五) 施工组织设计、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六)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和资料。第十条 市质监机构对建设单位填写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申报登记表》和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对审查合格的,予以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对不合格的,不予办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注册,应当按照财政、价格部门的核定标准缴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第三章 参建主体质量责任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二)建设工程项目的分包必须依法进行,不得肢解工程、违法分包;(三)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施工图设计文件如有重大修改、变更的应重新报审;(四)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城市规划、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项目批准文件进行设计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五) 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六)装饰装修工程必须有设计文件,不得擅自变动建筑结构;(七)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设备安装、室内环境空气质量、建筑节能等进行抽样检测;(八)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调查,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方案,并按相关规定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九)组织工程参建各方进行工程中间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成立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提供各参建单位的相关报告,报市质监机构监督验收;(十)竣工验收合格后,出具竣工验收报告,按期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业务;(二)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中提出的意见,作出详尽的答复,并依照审查意见修改补充施工图设计文件;(三)对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解释,并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和技术交底;(四)参加基槽、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及重要部位和专业工程的质量验收和竣工验收;(五)对工程质量事故,应协助调查处理;(六)工程验收前向建设单位提供工程质量检查报告。
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等活动,以及对建设工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督促各方主体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责任,减少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规定。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皋兰县、榆中县、永登县、红古区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本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本县、区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日常监督管理,业务上接受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指导。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实行分工明确、分级负责、综合监督、统一管理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应当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的相关安全生产责任。第七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进行检举和控告。第二章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第八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有关规定;(二)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三)掌握和发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四)检查和督促重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五)纠正和处罚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六)领导和管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七)建立和落实建设工程安全许可证制度;(八)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信用档案,并记录和公告相关不良行为。
第九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筑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二)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及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动态考核管理工作,并行使安全生产否决权;(三)负责建设工程开工前安全条件备案;(四)监督检查从事建筑施工活动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运行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五)负责组织开展建筑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组织建筑安全生产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的开发与推广应用,总结交流经验;(六)监督管理建筑施工现场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七)组织开展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建筑企业对安全技术措施费的提取和使用,督促建筑施工企业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八)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职工伤亡事故的统计和上报工作,发布本地区建筑安全生产动态,参加重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九)对各县、区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十)在委托范围和权限内,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第十条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安全监督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三)对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进入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应当出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的检查通知或执法证件。
兰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5)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保障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全部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和相关税费。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其所属的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造价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建设工程造价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第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工程造价的编制和确定第七条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依据下列规范、指标、定额、价格信息进行:(一)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二)投资估算指标、设计概算定额、施工图预算定额、工程费用定额、工期定额;(三)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等市场价格信息;(四)企业定额;(五)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依据。第八条 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编制投资估算。
投资估算应当在建设单位(业主)负责下,由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施工工艺(技术)标准、估算指标和有关规定编制。第九条 初步设计阶段应当编制设计概算。设计概算及修正概算应当由承担该项目设计业务的设计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概算定额和有关计价依据编制。
第十条 施工图设计完成后应当编制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应当由承担设计任务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根据施工图、施工方案、定额标准及预算价格、指导价格及市场价格编制。第十一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提倡采用工程量清单的计价方式。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招标人应当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招标人可以设置并公布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应当包括总价和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最高投标限价及其成果文件,应当在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前,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依法不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计价方法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双方依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计价依据协商解决。第十三条 招标的建设工程,合同价按照中标价格确定。发包人与承包人不得订立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十四条 发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报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依法签订补充协议或对合同造价、工期、质量标准、工程款支付方式等实质性条款进行变更的,应当报原备案机关备案。承发包双方对同一建筑工程合同内容有异议的,以备案合同为准。第十五条 市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数据库,定期发布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公共建筑等工程造价指标、指数,人工、材料和工程设备、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等市场价格信息,为投资决策提供服务。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应当在工程总价中单独列项,并按照规定标准计取,不得列入招标投标的竞争性费用。
第十七条 发包人应当在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将竣工结算文件报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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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大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屋工程建筑与施工;矿山工程建筑与施工;环保工程施工;绿化工程施工;建筑装饰装修施工;土石方开挖;大型设备安装与施工;工程机械租赁;矿产品(除国家限制产品)、建筑材料(除木材)、五金机电产品、有色金属(除贵稀金属)、沥青、炉料、化工产品(除危险品、爆炸品)的销售;矿山机械配件的加工及销售;国内劳务派遣;道路普通货物运输(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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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的决定(2010)
一、立法依据将《甘肃省防震减灾条例》更换为《甘肃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二、明确地震安全性评价费用列入工程建设概算。
三、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并界定重大建设工程范围。
四、增加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行为规范。五、增加地震安评报告的审定效力内容。六、增加农村抗震设防的技术服务内容。七、增加无资质单位进行地震安评和地震安评单位的相关法律责任。
八、对相关款、项的顺序、内容和文字表述进行调整。九、《兰州市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根据本规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