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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怎么样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7 07:23:44
核心提示: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怎么样简介: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是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勘察分院,于2004年1月转制,是具有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是贵州省成立最早的一支建筑工程勘察专业队伍,我院

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怎么样

简介: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是贵州省建筑设计研究院的勘察分院,于2004年1月转制,是具有独立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是贵州省成立最早的一支建筑工程勘察专业队伍,我院现有资质: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证书编号:240103-Kj);工程测绘(乙测资字52101021);地基与基础施工(证书编号:B2011052010203-3/4);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国土资地灾评资字第2005124009号)、地质灾害防治设计(国土资地灾设资字第2005324006号)、地质灾害防治勘察(国土资[地灾勘资字第2005224008号)甲级;地质灾害防治施工(国土资[环]施资字第(2332007)号)甲级资质。 我院技术力量雄厚,专业工种齐全,有工程地质与岩土工程、供水水文地质、工程测绘、工程物探、岩土原位测试及室内试验等专业。

单位设备仪器装备精良,曾多次被授予《全国工程勘察先进单位》和《科技工作先进单位》称号,并通过国家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其质量管理体系符合GB/T19001-2000-ISO9001:2000标准,质量体系认证证书注册号为:1203Q10382ROM,中国体系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注册号为SC12。

我院目前新成立“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基础公司”,主要从事强夯法地基加固工程及强夯置换法软弱地基工程。配备全新的施工机械设备,如杭州杭重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出产的履带式强夯机W200A、B、C型(50吨)及机液一体式强夯机QH4000、QH3000;郑州宇通重工有限公司出产的液压履带式强夯机YTQH600、YTQH400、YTQH300;还配备有振动冲击碾(QCY360)和铰接式液压振动压路机(LSS2501)。优良的管理班子,专业的技术支持以及齐全的机械设备,同样在为社会服务中具有强大的技术支撑。建院50余年以来,我院为贵州、云南、广西、湖南、上海、广东省等省市区完成的工程勘察项目达5000余项,自1986年国家开展优秀工程勘察评选以来,届届获奖,已有91项工程获国家、建设部、贵州省和建设厅分别授予的优秀工程勘察奖,其中贵州饭店工程地质勘察获国家金奖;遵义百货大楼工程地质勘察、贵州烟厂煤矿村住宅楼滑坡岩土工程及织金洞地形测量获国家级铜奖;贵阳龙洞堡机场大块石填筑地基的强夯处理技术、膨胀土地基勘察设计方法及空心砼砌块建筑获国家科技进步奖。

近年来我院对高层建筑与超高层建筑岩石地基的勘察研究和应用,特别是在高层建筑基坑工程施工、边坡支护工程施工、滑坡治理、地基加固帷幕灌浆、地基改良加固、建(构)筑物纠偏等工程在省内始终保持着开拓领先地位。部分成果获省、部《科学技术进步奖》,单位也多次被评为建设部、贵州省《科技工作先进单位》。我院以雄厚的技术实力和大量的科研成果,挤身于全国行业规范的主编单位,先后参加了国家强制性标准《工业与民用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TJ7-74、《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地质勘察规范》TJ21-7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J7-89、《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94及GB50021-2001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培养和造就了一批国内知名专家,行业水平与整体实力以始终在省内占有领先地位。

我院现有职工123人,其中专业技术人员81人,高级工程师55 人,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23人。2002年,由全国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岩土工程专业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注册工程师办公室公布,我院有4人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特许资格,共计24名工程技术人员获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以占全省同行业注册人员总数1/4而名列前茅2004我院完成了贵州省建筑标准技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的重任,编制了《贵州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及《贵州建筑岩土工程规范》等地方标准规范,这必将促使我省岩土工程专业水平走上一个新的台阶。随着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我院坚持“诚信为本、质量第一、优质服务”的方针,愿以崭新的面貌谒诚为广大工程界服务。

贵州省建筑工程勘察院法定代表人:袁凌云成立日期:2004-01-20注册资本:1300万元人民币所属地区:贵州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55380347N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所属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公司类型:全民所有制英文名:Guizhou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Exploration Academy人员规模:100-500人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狮峰路2-1号经营范围:岩土工程勘察、水文地质勘察、工程测量、岩土工程治理、岩土工程设计、岩土工程测试、监理、检测、测量;地基与基础土石方工程;地基与加固处理、帷幕、灌浆;特种专业工程纠编工程的施工、建筑物纠编和平移、结构补强;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评估、勘察、设计;地基基础工程检测;地基承载力静载检测;桩的承载力检测;桩身完整性检测。(以上涉及行政审批或许可的经营项目,须持行政审批文件或许可证从事经营活动。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

发包人 :(甲方) 勘察人: 发包人委托勘察人承担 项目岩土工程勘察(详勘阶段)任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为明确责任,协作配合,确保工程勘察质量,经发包人、勘察人协商一致,签定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1.2 工程建设地点: 1.3 工程规模、特征: 1.4 工程勘察任务委托文号、日期: 1.5 工程勘察任务(内容)与技术要求: 按《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及《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的有关规定,再结合场地特点及其他相关规范进行勘察。

1.6 承接方式: 合同承接 1.7 预计勘察工作量: 按钻孔平面布置勘察工作量 第二条: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2.1 提供本工程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2.2 提供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建筑总平面布置图。2.3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2.4 提供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讯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2.5发包人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由勘察人收集的,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第三条:勘察人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质量负责。

勘察人负责向发包人提交勘察成果资料四份,发包人要求增加的份数另行收费。第四条: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和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 1 开工及提交勘察成果资料的时间。

4.1.1 本工程的勘察工作定于 年 月 日开工,年 月日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总工期(35天)由于发包人或勘察人的原因未能按期开工或提交成果资料时,按本合同的第六条规定办理4.1.2 勘察工作有效期限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通知书或合同规定的时间为准,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已经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4. 2 收费标准及付费方式4.2.1 本工程勘察费按“进尺包干”, 人民币 元/m进行决算。 4.2.2 勘察费用的支付为: 第五条:发包人、勘察人责任5.1 发包人责任5.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5.1.2 在勘察工作范围内,没有资料、图纸的地区(段),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查清地下埋藏物,若因未提供上述资料、图纸,或提供的资料图纸不可靠、底下埋藏物不清,致使勘察人在勘察工作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或造成经济损失时,由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5.1.3 发包人应及时为勘察人提供并解决勘察现场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处理施工扰民及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有关问题、平整施工现场、修好通行道路、接通电源水源、挖好排水沟渠以及水上作业用船等),并承担其费用。5.1.4 若勘察现场需要看守,特别是在有毒、有害等危险现场作业时,发包人应派人负责安全保卫工作,按国家有关规定,对从事危险作业的现场人员进行保健防护,并承担责任。5.1.5勘察过程中的任务变更,经办理正式变更手续后,发包人应按实际发生的工作量支付勘察费。

5.1.6 为勘察人的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生产、生活条件,并承担费用;如不能提供时,应一次性支付给勘察人临时设施费。5.1.7 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勘察人停、窝工,除工期顺延外,发包人应支付停、窝工费(计算方法见6.1);发包人若要求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提前完工(或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时,发包人应按每提前一天向勘察人支付计算加班费。5.1.8承包人应保护发包人的勘察方案、报告书、文件、资料图纸、数据、特殊工艺(方法)、专利技术和合理化建议,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复制、不得泄露、不得擅自修改、传送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外的项目;如发生上述情况,承包人应负法律责任,发包人有权索赔。5.1.9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发包人应负的其他责任。

5.2 勘察人责任5.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交质量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负责。5.2.2由于勘察人提供的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勘察人应负责无偿给予补充完善使其达到质量合格;若勘察人无力补充完善,需另委托其他单位时,勘察人应承担全部勘察费用;或因勘察质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程事故时,勘察人除应负法律责任和免收直接受损失部分的勘察费用外,并根据损失程度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由发包人、勘察人按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赔偿。5.2.3 在工程勘察前,提出勘察纲要或勘察组织设计,派人与发包人的人员一起验收发包人提供的材料。5.2.4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并办理正式变更手续。

5.2.5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有关资料保密义务。5.2.6 本合同 条款规定和补充协议中勘察人应负责的其他责任。第六条:违约责任6.1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

建筑地质勘察需要哪些规范

如下:①《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1)(2009年版)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③《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50223-2008)④《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⑤《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1999)⑥《工程岩体试验方法标准》(GB/T50266-1999)(做岩石试验时需要)⑦《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12)⑧《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⑨《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2008)⑩《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 87-2012)⑾《高层建筑岩土工程勘察规程》(JGJ72-2004)(高层勘察需要用到)⑿《湿陷性黄土地区建筑规范》(GB50025-2004)(湿陷性黄土地区勘察用到)⒀《建筑工程地质勘探与取样技术规程》(JGJ/T-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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