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和装饰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或总投资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原则,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按本办法组织工程建设的施工招标,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有权参加投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部属(含军队)、省属单位的建设项目;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地(州、市)属的建设项目。
省、地(州、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招标办公室)具体负责管理和监督。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省建设委员会负责全省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本省施工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二)监督、检查各地(州、市)、省级各厅、局(总公司)、中央在甘各单位的招标投标工作,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提供服务;(三)审批省内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有关法规、规章的定标结果;(六)对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第七条 省招标办公室是省建设委员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的办事机构,负责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监督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建设单位的招标资质;(二)审批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认证中标通知书;(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具体办理省建设委员会的处罚决定;(七)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招标投标管理费,按分管工程中标价或合同价的千分之一收取,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各缴纳50%。此费用列入标底和投标报价之中,由管理费中支出。第八条 各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办公室,应依照省建设委员会及省招标办公室关于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职能,负责做好本辖区内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招标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其中10%上缴省招标办公室。各级招标办公室收取的招标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纳入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储存”。并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统一收费票据。
第九条 各中央在甘单位、建设工程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督促、检查所属建设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作好招标投标的各项工作。第三章 招标第十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三)根据有关的价格管理规定和招标办公室审定的评标办法,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印发经认证后的中标通知书。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须委托经省建设委员会批准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或经有关单位批准并已报建;(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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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 (1)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用来邀请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按规定时间和条件前来投标的文件。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招标人单位,招标性质,工程简况,分标情况,主要工程量,工期要求,承包人为完成本工程需提供的服务内容,发售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价格,投标文件送交的地点、份数和截止时间,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和时间,开标时间、地点现场考察和召开标前会的时间、地点。
(2)投标须知。
建筑工程招标书和投标书怎么做啊
建筑工程的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则是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甘肃省工程建设监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工程建设的监理,完善工程建设监理制度,提高建设项目的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甘肃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修装饰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的建设监理,均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省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省工程建设监理工作。第四条 从事工程建设监理活动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第二章 监理范围及内容第五条 建设项目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必须实施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是:(一)国家、省列重大建设项目;(二)总投资300万元以上的工业、民用建设项目及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和公共建设项目;(三)总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出资兴建的建设项目;(四)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和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项目;(五)法律、法规规定须实施监理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六条 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控制建设项目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进行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工程建设监理可以在建设全过程施行,也可以分阶段施行。勘察设计阶段的监理。
协助建设单位储备勘察设计条件、选择勘察设计单位、签订和管理勘察设计合同;监督勘察、设计工作的实施过程,审核勘察、设计文件,参与设计交底及图纸会审。施工阶段的监理。为建设单位准备工程招标文件,参与投标书评审、提出决标意见;协助建设单位签订和管理各类工程合同;确认总承包单位选择分包单位;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保证体系,并监督实施;抽查、核验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和质量;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规范、标准施工;控制工程投资、进度和分部分项工程质量的验收,签发付款凭证;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工程结算的审查,负责建设工程保修期工程质量状态的检查以及责任鉴定,督促期内保修,复核保修结算。
第三章 监理合同与监理程序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通过招标择优选定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专业性强的工程项目经工程建设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直接委托监理。第八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监理合同中应有下列条款:(一)工程建设监理的内容;(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监理费及其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四)违约责任;(五)双方认为有必要明确的其他内容。第九条 签订监理合同必须采用国家统一印制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文本。监理合同应当按工程管理权限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监理费的收取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降低和提高。
监理费列入工程概算,并核减建设单位的管理费。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所承担的监理任务,组建工程建设监理机构。监理机构一般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其它工程监理人员组成。第十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则和监理大纲;(二)按工程建设程序及进度,分阶段、分专业编制工程建设监理细则;(三)按照工程建设监理细则实施建设监理;(四)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签署工程建设监理意见;(五)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完成后,应当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资料。
第十三条 实施监理前,建设单位应当将委托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内容、总监理工程师姓名及所赋予的权限等,书面通知被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将其授予监理工程师的权限书面通过被监理单位。第十四条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方包括监理单位,应当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政府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第四章 监理单位与监理工程师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制度。
成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必须经所在地、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初审合格,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领取监理资质等级证书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省属系统成立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由省级主管厅、局(总公司)初审合格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筑工程招标需要的资料有哪些,具体流程是什么
一、办理公开 招标 应携带资料: 1、初步设计批复或方案批复(有规划许可证的请提供规划许可证); 2、开户银行资金证明(原件); 3、工程施工公开招标核准登记表(一式三份)(市招标办网站下载); 4、招标公告(一式三份); 5、 招标代理合同 (附 代理 人员名单)或者自行招标许可证; 6、开挖深度5米以上,需提供基坑围护方案; 7、装饰工程需提供 房屋产权证 明、 租赁合同 ;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需提供该工程的原规划许可证、中标通知书、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报告等。装饰工程对外立面改变的需提供规划许可证; 8、公开招标的施工项目,招标人对 投标 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的,需先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报告及资格预审文件,经批准后,再进入报建程序。
二、招标流程 (一)招标项目备案(当日):招标人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领取并填写《招标申请表》,并将项目审批、土地、规划、资金证明、工程担保、施工图审核等前期手续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
(二)招标人自行招标或招标代理合同备案(当日)。 (三)招标公告备案(当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邀请书,招标公告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在指定媒介统一发布。 (四)招标文件备案(3个工作日):招标人或委托代理机构依法编制招标文件后提交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受理交易登记(当日):招标人提交招标备案登记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安排开标、评标日程。
(六)投标报名(5个工作日):公开招标的项目,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公告的要求,携带全部相关证件到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名,由行政监督部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共同对投标单位所报资料进行审查。(七)投标人资格预审:招标人需要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中载明预审条件、预审方法和获取预审文件的途径,由招标人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组织资格预审。 (八)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发售招标文件和相关资料,组织投标人现场勘察,并对相关问题作出说明。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提交评标专家抽取申请表、合格投标人明细表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并在其现场监督下,从市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或省综合性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名单,组建评标委员会,负责相关招标项目的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应当在综合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投标人在规定截标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并签到。
招标人在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程序组织开标、评标。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共同签字的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前3名合格的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名顺序。 (十一)定标:招标人应当在开标之日起7日内,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当按排名顺序从中标候选人中选择中标人。中标候选人除因排名顺序被自然淘汰,或者放弃权利外,凡无法定淘汰情形者,招标人不得将其淘汰。 (十二)中标公示:招标人提交定标报告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将中标结果在各地招标投标网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法律、 法规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公示期内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经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后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并在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和投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中标人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他人,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 以上内容就介绍了 建筑工程招标需要的资料 以及招标的流程,招标所需材料一定要准备好,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提交资料,否则就无法进行招标。更多地了解建筑工程招标的具体流程,会使自己距离招标成功更进一步。
招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是建筑公司在通过了工程项目的资格预审以后,对自己在本项目中准备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描述,还有对自己对本项目的施工,工程量清单,工程造价,工程的保证条例进行说明的文件,然后发包方会通过建筑工程的招标文件对项目承包对象进行选择。 这是指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文件。
在投标文件中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这里所指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一般是指招标文件中有关招标项目的价格、招标项目的计划、招标项目的技术规范方面的要求和条件,合同的主要条款(包括一般条款和特殊条款)。
投标文件需要在这些方面作出回答,或称响应,响应的方式是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进行填报,不得遗漏或回避招标文件中的问题。所以这样,因为是交易的双方,只应就交易的内容也就是围绕招标项目来编制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投标法还对投标文件的送达、签收、保存的程序作出规定,有明确的规则。对于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撤回也有具体规定,明确了投标人的权利义务,这些都是适应公平竞争需要而确立的共同规则。
从对这些事项的有关规定来看,招标投标需要规范化,应当在规范中体现保护竞争的宗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