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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无需办理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项目类型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7 05:13:01
核心提示:杭州无需办理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项目类型下列建设项目不属于规划管理的范畴,无需规划许可:1、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变动建筑外立面的内部装修工程;2、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

杭州无需办理规划工程许可证建设项目类型

下列建设项目不属于规划管理的范畴,无需规划许可:1、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变动建筑外立面的内部装修工程;2、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等附属设施;3、不增加建筑面积、不影响他人物权的用于绿化种植的构筑物;4、无独立占地的电信设施、无线电发射设施、非经营性小型分布式光伏设施;5、市政道路、桥梁、堤岸的维护加固整修工程;6、城市交通管理设备及道路交通设施的安装、维修等市政设施工程;7、路灯、路标、路牌、垃圾回收箱、路边小品及灯光、旗杆等设施;8、在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9、设置公共自行车亭棚、报刊亭、公交车站(亭)、公用电话亭;10、设置各类标志、标线、界桩、监测和监控设施;11、设置栅栏门(保安门)、机动车道闸、地下车库增设安装门;12、建筑物外立面搭设非落地遮阳(雨)檐篷,且下沿高度不低于240厘米,挑出外檐部分最宽不超过80厘米;可伸缩花架、晾衣架、固定式花架,且挑出外檐部分最宽不超过80厘米;保笼(防盗窗),且外挑最宽部分不超过所在建筑外立面。下列建设工程,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老旧小区住宅加装电梯;2、由政府统一组织实施的,符合“不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载明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不改变原房屋用途,不突破原建筑占地面积和原建筑高度”的“三不”原则的C、D级危旧住房多带带改造拆除重建项目;3、在建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的临时售楼处;4、5G基站建设所涉及的杆塔、机房、管线等基础设施建设。

市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放管服”改革及国家相关政策要求对免予办理或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豁免清单进行动态更新维护,本通知自2021年4月1日起执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

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伤保险:一、办理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259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保障局等部门关于推进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杭政办函[2007]148号)二、范围、对象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包括建设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单项工程的建筑施工承包企业、直接发包的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为从事建筑施工的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三、参保形式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以建设工程项目为单位,向施工所在地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为参与该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统一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四、建筑施工项目参保登记手续办理(一)建筑施工企业尚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应根据隶属关系到市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时需提供下述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1、工商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3、地税税务登记证(二)尚未在杭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应先向杭州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办理时需提供下述资料:1、总承包单位工商营业执照2、在杭缴费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3、在杭缴费单位地税税务登记证(三)建筑施工企业办理项目工伤保险登记时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建设工程项目中标通知书(或工程交易单)2、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五、工伤保险费缴费手续区社保经办机构受理登记后,根据建设工程造价核定应缴工伤保险费额,打印缴费通知书。

单位持缴费通知书的二个工作日后前往杭州市主管地方税务分局缴纳工伤保险费(所属分局不清楚的,请拨打地税咨询热线“12366”)六、农民工参保登记及变更手续办理建设工程项目开工之日起十日内,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农民工名册。申报时应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附报规定格式电子文档。首次办理农民工参保登记后,施工项目农民工发生人员变动的,应当按月向区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变更情况。申报时应填写《杭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工伤保险参保人员增减花名册》附报规定格式电子文档。

七、受理部门1、建筑施工企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区属企业由所在区社险办、部省市属及外地进杭施工企业由市社会保险服务局受理;2、建筑工程项目农民工工伤保险登记及人员变更参保登记由建筑工地所在区社险办受理。八、受理时间法定工作日。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维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障建筑工程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行业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安全的指导和监督。

杭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市安监机构)负责施工安全的具体监督管理。第四条 施工安全应当贯穿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国家的建设工程安全标准。第五条 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就施工安全问题向建设、设计单位或者施工企业查询,有权向建筑业行政主管部门、与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相关的其他行政部门反映或者举报施工中的违法行为,对施工安全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建设及相关单位的安全责任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技术要求,选择符合安全资质要求的施工企业。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企业提供准确的水文地质、地下管线设施等资料和其他必要条件。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对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等进行安全防护。

第八条 设计单位的设计文件应当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设计单位在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时,应当在设计中制定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措施。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施工安全纳入监理范围,与工程质量、工期和投资控制同步组织实施。

第十条 生产或者供应单位为施工提供的各类产品和安全设施应当保障人体健康,符合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不得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第三章 施工企业的安全责任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制定施工安全的目标和措施,有计划、有步骤地改善作业人员的作业环境和条件。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施工安全保障体系,实行施工安全岗位责任制。

第十三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者专项检查,对存在的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整改。第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设立专职安全员。专职安全员应当持证上岗,并按规定独立行使职权。第十五条 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工具,并告知其正确的使用方法。

施工企业应当使用合格的施工机具。 已经报废的机具,不得投入使用。第十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制度,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企业按规定提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费应当专款专用。第四章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第十八条 实行总分包的建筑工程,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全面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并接受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第十九条 施工企业应当在工程开工前报市安监机构备案。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的施工防护要求,采取相应的施工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当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第二十一条 施工企业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制定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作业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应当在交底书面材料上签字。第二十二条 对于下列危险作业,工程施工项目经理部应当编制专项施工安全设计,并按规定报批后实施:(一)基础施工;(二)地下工程施工;(三)脚手架的搭设、使用和拆除;(四)垂直运输机械设备和架设机具拆装;(五)模板工程;(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七)其他危险作业。

第二十三条 建筑工程完成基础分部工作量50%、主体分部已结顶、装饰分部工作量30%的,施工企业应当到市安监机构申请安全达标验收。市安监机构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的,颁发安全达标标牌。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

市安监机构逾期未验收的,应承担相应的停工损失。安全达标标牌应当悬挂在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2)

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办法 三、信用管理 第十六条 对本市项目经理实行项目经理IC卡(以下简称IC卡)管理。IC卡实行一人一卡制,项目经理未领取IC卡不得从事建筑市场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IC卡的发放: 本市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在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后,企业应及时将项目经理的有关资料上传信用数据库,经市建委核实无误后,发放IC卡。

外地进杭施工企业应及时将派驻本市的项目经理的有关资料上传信用数据库;由企业持《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登记备案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及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到杭州市建筑企业管理站(以下简称市建管站)登记备案,经市建管站、市建委核实无误后,发放IC卡。 第十八条 IC卡遗失申请补办,由企业持补卡申请及市级(含)以上报刊登报申明作废的原件到原发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 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资质等级等发生变更,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传信用数据库,由企业持相关资料和IC卡到原发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经理的工作单位变更,在办理调动手续过程中暂停参与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十条 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应交验拟派项目经理的IC卡(使用网上报名或自助报名时,需填报项目经理IC卡号);开标时,项目经理应携带《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原件和IC卡到场确认;领取中标通知书时,应交验IC卡。 在省重点办招投标的工程项目,申领施工许可证前,中标的施工企业应持中标通知书、IC卡到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 IC卡应由项目经理自行保管,在施工现场应随身携带,管理部门检查时应主动出示。

第二十二条 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后,不得无故扣压《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IC卡,不得继续使用该《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和IC卡进行建筑市场活动。 第二十三条 当项目经理完成工程项目合同确定的相应工作任务后,持IC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文件到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允许该项目经理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 当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的工程项目临近竣工阶段,或者其管理的工程项目主体结构结顶,并且完成该工程装饰部分二分之一以上时,持建设单位同意证明、IC卡,经相应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到市招标办办理手续,允许该项目经理参加下一个工程项目的投标活动(同时最多承担二个工程项目的管理)。

前一个工程项目竣工后仍要到市招标办办理项目竣工销号手续。 四、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建委应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项目经理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各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到岗情况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监督检查,杭州市质量安全监督总站负责将检查结果汇总;市建管站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经理施工现场市场行为的监督检查;市招标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具体负责实施项目经理投标过程中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理或其管理的工程项目获得市级(含)以上荣誉、表彰等,作为项目经理良好信用信息由企业及时上传信用数据库,由市建委审核确认。 项目经理其它信用信息由市建委和相关管理部门及时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二十六条 对项目经理良好行为和不良行为记录实行加、扣分制,作为项目经理信用管理的依据。项目经理记分标准按照《杭州市建设市场主体信用管理办法》及配套文件《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记录记分标准》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加、扣分以一年为一个周期,即从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每位项目经理初始分值为零,一个加、扣分周期结束,分值重新为零。 第二十八条 一个加、扣分周期内项目经理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值达到20分(项目经理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计算其中),由市建委发通知给该项目经理所在企业,暂停该项目经理职务,责令其参加项目经理强化培训班,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项目经理暂停职务期间,施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要求负责做好工程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一个加、扣分周期内项目经理不良行为累计扣分值达到25分(项目经理良好行为加分值不计算其中),由市建委责成该项目经理所在企业更换项目经理,并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一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条 发生四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或一年内被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两次,除按标准扣分外,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二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一条 发生三级及三级以上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资格有效期内发生两起四级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一年内被行政处罚两次,除按标准扣分外,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三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二条 因第十五条所述原因变更项目经理的,被更换的项目经理除按标准扣分外,从变更之日起暂停参与建筑市场活动及工程项目管理,时间至少三个月,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项目经理因第十五条所述原因被市级(含)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按通报批评或行政处罚相关规定执行。 因身体原因或其它不可抗拒原因更换项目经理的不扣分,不录入信用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经理不到岗或未认真履行岗位职责,经行业管理部门责令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除按标准扣分外,暂停该项目经理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投标活动,时间为一年,同时作为不良信用信息录入信用数据库。

五、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萧山区、余杭区、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及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杭建市通知[2003]102号《杭州市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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