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福步贸易网!
关注我们
service@fubuwang.com
全部产品分类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7 03:04:04
核心提示: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筑施工,以及对建筑施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依法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市区的建筑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县级市、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对本辖区内的建筑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施工安全特大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制和建筑施工安全重、特大事故的应急预案,并根据建筑施工特点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组织和救援网络。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六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安全生产的中介机构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与义务,确保建筑施工安全。建设单位应当把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应当在其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总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施工。未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把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由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负总责。

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法明确相关的安全责任;安全责任协议不明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事故承担连带责任。第八条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封闭管理,围挡、围栏应符合有关要求;(二)落实粉尘、噪声、振动、废水以及固体废物等污染的防治措施,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安全生产警示标志,在工程险要处采取隔离防护措施;(四)分开设置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生活区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五)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堆场的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设置排水设施。第三章 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责任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手续。未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或经审查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条 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履行下列责任:(一)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施工;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二)应当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的特点,设立相应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费。安全技术防护措施费在工程施工招标中应当单列,不得将其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三)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栏。

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地下管线资料,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四)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工期定额,确定合理工期,不得干扰施工单位正常的施工活动。(五)不得指令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监理单位或安全中介机构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实行全过程监控。

徐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前款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建筑装饰装修,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自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的施工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县(市)、贾汪区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承接建筑施工工程的企业,应当持有省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与其资质相应的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书。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项目经理对施工中的现场安全生产承担管理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安全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的,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的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建筑企业安全资格证书、中标通知书和单位工程安全技术管理资料,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施工企业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第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在施工过程中组织实施。建筑工程施工可能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不得安排未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安全管理和特种作业。建筑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规范和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向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检举或者控告。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现场配备的安全防护用品、电气产品、安全防护设施以及机械设备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标准和施工安全要求。施工现场的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应当经具有拆装资质的单位安装并由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起重机械连续在同一地点使用满两年的,应当经法定检测机构复检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将各类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等起重机械的检测结果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建筑行政管理部门在施工现场主要检查下列内容:(一)安全技术措施;(二)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三)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书;(四)安全防护用品及设施。第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保护事故现场,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有关部门应当查清事故原因,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十二条 单位工程已部分竣工,经阶段验收合格可以投入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建筑施工企业制定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和防护措施,并由建筑施工实施后,方可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将制定的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和防护措施在实施前向工程所在地建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市、县(市)、贾汪区建筑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警告,并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登记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三)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四)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请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集团资质

■总承包资质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壹级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壹级公路工程施工贰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贰级铁路工程施工叁级■专业承包资质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一体化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壹级消防设施工程壹级建筑幕墙工程设计与施工壹级钢结构工程壹级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贰级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贰级管道工程贰级桥梁工程贰级隧道工程贰级环保工程贰级炉窖工程贰级■援外A类施工企业■房地产开发壹级资质企业■享有独立在世界各地承揽工程的对外签约权

江苏省建设工程五方验收有哪些资料文件

一、竣工验收备案表(封面)由建设单位在提交备案文件资料前按实填写。二、备案目录由备案部门填写。

(表一)三、工程概况(表二)其中备案日期:由备案部门填写。

2.竣工验收日期:与《竣工验收证明书》竣工验收日期一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原件提交验证)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报告四、单位工程验收通知书(表三)由建设单位加盖公章,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项目主监员签名,并要求详细填写参建各方验收人员名单,其中包括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人员。五、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表四)1.由建设单位交施工单位填写,并经各负责主体(建设、监理、勘测、设计、施工单位)签字加盖法人单位公章后,送质监站审核通过后,提交一份至备案部门。2.验收意见一栏,须说明内容包括:该工程是否已按设计和要求施工完毕,各系统的使用功能是否已运行正常,并符合有关规定的要求;施工过程中出现的质量问题是否均已处理完毕,现场是否发现结构和使用功能方面的隐患,参验人员是否一致同意验收,工程技术档案、资料是否齐全等情况进行简明扼要的阐述。

六、整改通知书(表五)上面要求记录质量监督站责令整改问题的书面整改记录,系指工程是否存有不涉及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其他一般质量问题,是否已整改完毕。七、整改完成报告书(表六)要求详细记录整改完成情况,并由建设方签字加盖公章、主监员确认整改完成情况,若在工程验收过程中,未有整改内容,也需要业主(监理)单位、签字盖章确认。八、工程质量监理评估报告(表七)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

2.质量评估意见一栏:(a).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b).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c).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d).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

质量站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内部函件九、建设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注意事项:1.监理单位在工程竣工预验收后,施工单位整改完毕,由总监理工程师填写。2.质量评估意见一栏:(a).项目监理部是否已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监理、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对该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理。(b).地基及基础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c).主体工程(含网架、幕墙、干挂石材、地下结构、钢结构等)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相关规范要求;(e).水、电、暖通等安装工程施工质量是否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是否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明确评定工程质量等级。注:该评估报告,表式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自制,但报告内容必须含以上注意事项内容。十、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表八)1.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签定。2.工程保修项目一栏:除六项保修项目外,其他应根据设计文件和约定增加,如国家有关法规需增加新项目的,应补充齐全。

3.最低保修期限一栏:一律用中文大写,最低保修期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期限。十、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表九、十)由建设单位根据销售实际情况,物业管理情况登记并加该公章。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昆山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通过竣工备案意见书》《昆山市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示通过竣工备案意思书)》十一、市政工程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提供由国家认证的检测部门出具的功能性试验检测报告。十二、其他文件资料1. 规划部门认可文件,通常要求提供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但须提供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

2. 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提供复印件,提交原件验证,复印件加该建设单位公章注明原件存何处。3. 公安消防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消防要求的提供原件,即“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4. 环保部门认可文件,设计有环保要求的提供原件,即我市环保局出具的“苏州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5.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根据有关规定提供原件。

6. 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意见书,即由城建档案馆提供的“建设工程档案资料接收联系单”(原件)。十三、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1.本站部份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公开信息收集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版权归属原平台(作者)所有,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
2.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福步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福步网
3.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service@fubuwang.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谢谢。

 
福步贸易网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 |  m.fubu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