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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7 03:03:52
核心提示: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巩固和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经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含商留、文化等项目)的房屋建筑施工、建筑装饰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三条 成都市建筑工程管理局主管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市)县建筑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建筑工程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区(市)县城市建设管理、卫生、公安、环境保护、市政、市容环卫、劳动、园林、规划、公用、交通、乡镇企业等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按职责协同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搞好全市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与装饰施工活动的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并接受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和监理单位应加强对其建筑施工现场的劳动安全、卫生防病、污染防治、市容环卫、社会治安、消防安全工作的日常管理;指导施工单位建立健全责任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在其分包工程和专业劳务分包工程施工现场内部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实行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科学化、标准化,做到优质、高效、文明、安全施工。第二章 施工管理第七条 在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文明施工责任制度。施工单位必须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办理《文明施工责任书》。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含项目负责人,下同)共同负责建筑施工现场管理,其总代表人、项目经理姓名及授权事项,应在开工前书面报送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在三日内按照前款规定重新备案。第九条 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应对施工现场管理工作情况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其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一)按照建筑工程建设程序进行施工的情况;(二)对有关建筑施工现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三)对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严格管理,并建立健全有关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及其执行情况。

第十条 建筑工程应当在批准的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需要临时扩大施工场地或者占用道路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按照批准的施工现场和临时占用的道路,施工单位不得随意挖掘或擅自改变其使用性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并在标牌上明确写出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监理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工日期、竣工日期、《文明施工责任书》批准文号等。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务工人员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搞好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保持完好状态,坚持保养制度,及时消除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属临街和居民居住区在建工程的,应当设置封闭式围护设施作业,保持工地周边整洁。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严禁任意拉线接电。施工中确需停水、停气、停电、封路而暂时影响一施工现场周围地区单位和居民的正常工作、生活时,应事前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通知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经当地建筑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与四邻人、物距离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向所在地区(市)县公安机关办理爆破物品使用批准手续后,方能进行。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操作规程,并应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进行作业。

成都市建筑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提高建筑工程防火抗灾能力,保障公私财产安全和公民人身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装饰装修、用途变更及技术改造)的建筑工程项目。

第三条 市和区(市)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与城市规划和开发区规划相配套的消防规划。

第四条 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由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建设、规划、技术监督、计划、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建筑工程消防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消防管理根据工程状况、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由市和区(市)县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分别管理。第五条 城市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列入市年度计划,结合建设与维护要求,统一安排相应费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第二章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管理第六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

设计单位在进行工程项目设计时,必须执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并对防火设计负责,不得无证或未经批准越级承担设计。第七条 建筑设计单位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的消防设计工作负责,技术负责人应当把消防设计纳入工程设计审查范围。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项目立项时应向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申报办理工程项目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填报《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提交工程设计图纸和资料。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应对送审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及时审核,并参加初步设计审查。第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的主要内容:(一)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中涉及消防安全的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水源等;(二)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三)建筑防火、防烟分区;(四)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五)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六)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系统;(七)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八)火灾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疏散指示标志;(九)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控制室;(十)装饰装修的防火设计;(十一)建筑灭火器配置;(十二)有爆炸危险的甲、乙两类厂房的防爆设计;(十三)国家工程建设标准中有关消防设计的其他内容。第十条 工程项目设计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

第十一条 重要建筑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应编制建筑防火设计专篇。重要建筑工程项目包括:(一)石油、化工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包括配气贮气站)和其它大中型工厂、仓库;(二)地下工程;(三)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高架仓库;(四)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礼堂、火车站、汽车客运站、医院、机场候机楼、大型商场、大型餐馆、展览馆、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等公共建筑;(五)科研基地;(六)发电厂(站)、交通、邮政、通信枢纽、大中型计算机房、广播电视中心;(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重要工程。第十二条 由外国或者港澳台地区有关单位设计的建筑工程项目,必须符合我国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有关消防技术规范和标准配置用于发现、阻止、扑灭火灾和人员避难、逃生的消防设施设备,并保持完好有效。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选用的消防设施设备,必须是符合国家消防产品质量管理规定和产品标准,经国家消防检测中心检验合格,并在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备案的设施设备。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选用的消防设施设备必须是具有《消防产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销售的设施设备。第四章 建筑工程施工消防管理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的消防工程费用不得降低,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重要建筑工程项目和从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引进项目的工程的消防施工,建筑和施工单位应出具施工报告书,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依据消防技术规范对施工报告书进行审核。第十八条 建设、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消防设计图纸施工,不得擅自更改消防设计。确需变更的,必须报经主审机关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查批准。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必须签订施工现场消防责任书;健全和落实消防安全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并指定专人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工作。

使用焊割等明火作业或使用易燃易爆材料时,必须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成都市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设施工现场管理,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减少对周边环境的不利影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施工现场从事建设施工活动,实施对建设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因抢险、抢修、救灾等应急需要而进行的施工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城乡居民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建筑垃圾的运输、消纳管理按照《成都市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施工现场,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等施工活动的场地。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城管、房管、环保、公安、水务、文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施工现场相关事项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绿色施工管理和文明施工管理业绩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结果纳入建筑市场主体信用评价体系定期公布,并依法作为企业资质吊销、等级升降级的条件和依据之一。

第二章 施工管理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六条 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二)制定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三)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并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四)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质量、安全隐患;(五)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承担安全文明施工费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体系,履行下列管理责任:(一)设置质量、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二)按照建筑业质量、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施工;(三)落实和执行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扬尘防治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四)按照规定投入和使用安全文明施工费用,不得将其挪作他用。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于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一)基坑支护;(二)降水;(三)土方开挖;(四)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五)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六)脚手架;(七)建筑幕墙安装;(八)人工挖孔桩;(九)地下暗挖、顶管等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巡查制度,定期对其所承包的施工项目实施现场检查。施工单位项目相关负责人应当在每日施工作业前组织施工质量、安全隐患排查,做好排查记录,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质量、安全隐患未消除的部位及其影响的区域不得施工作业,质量、安全隐患未消除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承担监理责任。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对每道施工工序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确认后,方可指令施工单位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质量、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成都市建筑施工现场监督管理规定(1997)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建筑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提高文明施工水平,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现场,是指经省、市、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批准,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和民用建筑项目、建筑装饰装修等施工活动的场地。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成都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本市建筑施工现场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区(市)县建委依照职权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市建筑业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市、区(市)县政府的有关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协同市建筑业管理局、区(市)县建委实施建筑施工现场的各项监督管理。第五条 在建筑施工现场各项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施工管理第六条 建筑施工现场实行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建设(监理)单位现场管理业绩综合考评。综合考评的结果应定期公布并作为企业资质等级升、降级和资质年审的考核条件之一。第七条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施工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取得安全认证,其专业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按规定取得岗位证书,并做到持证上岗。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第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市建筑业管理局或区(市)县建委办理建筑施工现场《文明施工责任书》。

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因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确需进行夜间施工的,必须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并公告附近居民。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筑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总包单位负责编制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方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与建筑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施工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批准的建筑施工现场范围内组织施工:(一)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临街和居民居住区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封闭式围护设施和警示标志,保持施工现场周边安全、整洁、畅通;(二)在施工现场明显部位设置施工公告牌、工程概况牌、施工进度牌、安全纪律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三)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应当佩载证明其身份的证卡;(四)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临时设施、机具设备、堆放建筑材料,保证出入口道路及场内通畅、整洁。第十三条 建设、监理和施工单位应当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和保证体系,全面落实质量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

进入建筑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建筑制品和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必须符合国家、行业规定的质量标准。第十四条 建筑施工现场的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必须按规定办理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手续。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发生安全事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报告和处理。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法规规定,在建筑施工现场配备符合规范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贮存、使用易燃、易爆化学物品或材料时,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措施。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作业规程。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需要招用外来务工劳动者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用工证》、《外来人员就业证》后,方可进入施工现场工作。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依法到有关部门办理申报批准手续:(一)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损坏道路、移动管线、电力、通讯等公共设施及砍伐树木、迁移古树名木的;(三)发现地下文物的;(四)临时停水、停气、停电、中断交通的;(五)进行爆破作业的;(六)迁建水文、测绘标志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经批准后的(四)、(五)两项应提前向附近居民公告。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 (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 (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 (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三)施工前按规定对建设工程周边两倍基坑深度范围内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调查,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勘察、设计文件的安全技术交底,并根据需要采取相应的监测、加固、防护、隔离、迁改、拆除或其他安全措施。(四)成立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机构,制定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明确总分包单位的职责,定期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督促、组织相关单位消除安全隐患,并对多个施工单位同时作业的工程项目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综合协调;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实施物业化管理,并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

(五)对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道路、桥梁、隧道、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造成安全隐患的,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受损的建(构)筑物、道路、重要设施、地下管线等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第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责任)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二)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三)对因勘察、设计原因导致的生产安全事故承担责任。第七条 (监理企业责任)监理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为工程项目配备专门的安全监理人员,建立项目安全监理档案,定期向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安全监理情况。

(二)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未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认可,施工企业擅自施工的,立即下达暂停施工指令,并将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单位。(三)审查进场施工企业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后,方可签署施工指令。对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在岗情况进行书面记录。(四)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列入重点监控,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

(五)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六)在监理巡视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立即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企业进行整改或停止施工。施工企业拒绝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企业应及时将情况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第八条 (施工企业责任)施工企业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并严格考核。

(二)按要求为工程项目派驻项目经理、安全工程师、专职安全员。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安全工程师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三)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对基坑支护、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建筑幕墙安装工程,人工挖孔桩工程,地下暗挖、顶管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应对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四)建立项目分包企业名册,审查专业分包企业的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相关证件,签订专业分包合同,并按规定履行总分包管理职责。

(五)专业分包企业应当切实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按规定配备项目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积极配合施工总承包企业的统一协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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