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311-85369788,公司邮箱sjzzjgs@163.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4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2条。公司介绍: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1986-10-30在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石家庄市长安区平安北大街3号。
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金忠,注册资本11,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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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石家庄地盛公司是啥关系啊
石家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和石家庄地盛公司是没关系。石家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主要是主要经营各种安装工程,市政工程的,而石家庄地盛公司是经营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类的。
两个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所以没有关系。
石家庄红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电话是多少
石家庄红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联系方式:公司电话0311-68058125,公司邮箱honghsanjianzhu@126.com,该公司在爱企查共有6条联系方式,其中有电话号码4条。公司介绍:石家庄红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2013-03-08在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成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位于石家庄高新区裕华东路358号天山银河广场C座1320。
石家庄红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注册资本5,000万(元),目前处于开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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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办法(2013)
第一条 为防治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改善大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各县(市)、区(含市内五区、矿区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定新区等特定区域)(以下简称各县(市)、区)凡从事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施工及建筑物、构筑物拆除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和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施工中产生粉尘颗粒物对大气造成的污染。
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物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是指对已经建成或部分建成的建筑物和构筑物进行拆除的工程。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科学规范、预防为主、安全有序的原则。
第五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进行指导、督导和考核。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本辖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领导,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城区建设管理部门对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规划、城市管理、公安交管、财政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工作。第六条 环保、规划、建设、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信息系统,保持信息互通,促进协调联动。第七条 涉及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应先行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城市管理部门方可发放工程渣土处置证。
第八条 市区内建设工程施工作业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一)应建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组织机构,对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负总责;(二)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扬尘污染防治目标要求及其所占的评标分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应明确施工单位扬尘污染防治职责;(三)编制施工现场扬尘治理方案,并按方案实施;应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专项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并于工程开工前足额支付施工单位;(四)工程竣工后应及时清理余留土方和垃圾。第十条 施工单位(含拆除单位,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中承担下列责任:(一)投标文件中应有扬尘污染防治专项方案。
专项方案的内容包括:扬尘防治工作目标、各分项工程不同施工工艺专项扬尘防治技术措施、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等;(二)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分别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总承包单位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扬尘防治负责;(三)施工作业应符合技术操作规程,落实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技术措施;(四)遇有四级以上大风天气预报或市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土方及拆除作业。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应在醒目位置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公示期至工程施工结束,并保持公示内容的清晰完整;(二)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划分作业区、生活区、办公区,分类堆放建筑材料并设置标牌;(三)水泥、石灰粉等建筑材料存放在库房内或者严密遮盖;沙、石等散体材料须覆盖;场内装卸、搬倒物料应遮盖、封闭或洒水,不得凌空抛掷、抛撒;(四)土方应集中堆放,裸露的场地和土方应采取覆盖、固化或绿化等措施;(五)建筑垃圾集中、分类堆放,严密遮盖,及时清运;生活垃圾采用封闭式容器,日产日清;施工现场不得熔融沥青、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六)垃圾清运应预先办理相关手续或委托具有垃圾运输资格的运输单位进行,不得乱卸乱倒垃圾;(七)应有保洁措施,保持场容场貌整洁,做到工完场清。
石家庄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劳务管理,规范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建筑业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从事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以及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本办法所称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劳动用工行为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市区内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活动和建筑业企业的劳动用工、劳动用工备案、执行劳动合同制度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引导和鼓励发展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建立建设工程劳务用工交易场所,搭建劳务分包企业和务工作业人员的服务平台。第六条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进行劳务作业分包交易。市有形建筑市场交易中心应当公开发布建设工程劳务作业分包信息,为建设工程劳务承发包双方提供场地、信息、中介、登记注册、咨询等相关服务;对已完成承发包交易的劳务作业工程概况及承发包情况信息公示。
第七条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自有劳务作业人员的,对本企业承接的建设工程可以自行直接完成劳务作业。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人员或自有劳务作业人员不足时,应当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禁止将劳务作业分包给无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自有劳务作业人员应当是本企业职工,企业依法为其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的从事施工生产的人员。
第八条 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业务,禁止将承接的劳务作业再分包。个人及无资质的企业不得承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作业。
第九条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选用劳务分包企业时应当查验其下列材料:(一)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二)劳务分包企业的安全许可证;(三)进入施工现场作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第十条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发包劳务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依法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劳务分包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支付时间、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安全生产、验收标准、保障劳务分包工程价款支付的措施等内容。第十一条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就分包合同的履行,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劳务分包工程履约担保;劳务分包企业在提供担保后,要求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同时提供劳务分包工程价款担保的,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提供。
第十二条 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双方应当在分包合同订立后七个工作日内,到市建设工程劳务管理机构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手续,并提供下列资料:(一)劳务分包合同及履约担保相关资料;(二)劳务分包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安全许可证;(三)工程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用工备案表;(四)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和劳务作业人员的名册、职业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缴纳凭证等。第十三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向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负责,并应当服从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第十四条 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明示劳务分包企业名称,劳务作业施工现场负责人姓名,分包工程范围,分包工程开工、竣工日期,劳动纠纷投诉电话等信息。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委派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负责劳务作业施工现场的管理。一名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负责两个以上劳务作业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劳务作业项目负责人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受劳务分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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