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提高建筑工程投资综合效益,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贵州省招标投标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工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县级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对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招标第四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国家融资的建筑工程,或者国有资金、国家融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建筑工程应当公开招标。
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其他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自行选择招标方式。第五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建筑工程,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通过招标投标确定承包商或者供应商。前款所称有形建筑市场系指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建设工程交易活动提供服务的固定场所。
第六条 依法应当招标的建筑工程,招标人可以对工程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的采购等,实行总承包招标。第七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且分别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勘察、设计招标: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勘察、设计所需的有关资料收集完成,勘察、设计资金已经落实,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二)监理招标: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批准,建设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用地手续已经办妥,监理资金已经落实,施工阶段监理招标的,还应当完成勘察和设计工作;(三)施工招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取得,具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和其他技术资料,征地拆迁已经结束,建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设计工作已经完成,设备、材料的技术性能和相关参数已经确定,所需资金已经落实。第八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法人或者项目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项目相适应的工程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三)具有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具有组织资格审查、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五)有内设的招标机构或者专职招标业务人员。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双方应当签订书面代理合同。鼓励招标人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使用国家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九条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超越资格等级承接招标代理业务;(二)违法操纵招标投标活动;(三)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挂靠本机构承接代理招标业务;(四)接受或者参与同一项目的投标代理业务;(五)泄露或者出卖标底或者其他商业秘密;(六)收取不符合规定的招标代理服务费;(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第十条 建筑工程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招标人将依法应当核准的招标初步方案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二)招标人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三)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在发售资格预审文件3日前将资格预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四)招标人在发售招标文件5日前,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五)发售招标文件;(六)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由招标人进行答疑;(七)投标人编制和报送投标文件;(八)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地点开标;(九)评标委员会评标,提交评标报告;(十)招标人依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公示3日以上;(十一)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招标人将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贵州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按本办法执行。
扶贫建设工程应当实行招标、投标。
以工代赈建设工程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综合管理招标、投标工作。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业除民用建筑和通用工业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各级(含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在业务上接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一)省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1.中央各单位在省项目;2.省级行政和省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二)地、州(市)级管理机构管理下列项目:1.地、州(市)级行政和地属企事业单位(含房地产开发)的项目;2.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项目。(三)县(市)级管理机构管理本行政区域内上述第(一)、(二)项规定之外的建设项目和上级管理机构委托管理的建设项目;(四)除通用工业建筑、民用建筑外的专业建设工程的分级管理,由省级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多方投资、合资、合作的建设项目,按其主投资方的隶属关系办理。无主管部门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由办理该企业工商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管理机构管理。省、州(地、市)、县(市)三级管理的建设工程投资,依次分别少于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可不实行招标、投标。
第五条 建设单位按规定到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后,方可按规定进行建设工程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建设工程施工的招标、投标工作,由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代理单位组织。第六条 建设单位进行建设工程招标,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不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委托管理机构或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单位代理招标(上述单位,以下简称招标单位)。建设单位和代理招标单位的招标资质,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和审批。第七条 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单位应事先向相应的管理机构提出招标申请,并提供下列主要材料:(一)工程概况;(二)项目立项及当年计划的批文;(三)投资许可证;(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五)施工图及有关资料;(六)招标单位或其代理单位的资质证件;(七)建设资金已落实的有关证明文件。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招标申请书之日起7日内给予答复。
第八条 招标申请获得批准后,招标单位即可编制招标书。招标书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工程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址、面积、高度、结构类型、现场三通一平等情况;(二)招标范围;(三)地勘资料和施工图等设计文件;(四)工程量及主要设备、材料清单;(五)工期、质量要求及奖罚办法;(六)发包方式、材料、设备的供应、计价原则、调价办法。对风险费、技术措施费根据工程情况提出具体要求;(七)标价计算依据;(八)工程款预付,进度款支付及结算办法;(九)领取招标文件及资料所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十)设计修改,基础变更等影响工程造价的调整办法;(十一)对投标单位资质及必须具备技术、设备等条件的要求;(十二)对投标文件的具体要求;(十三)合同主要条款;(十四)现场踏勘、签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的时间和地点安排;(十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第九条 招标书编制完毕,应连同有关招标文件一起报经相应的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招标。
管理机构应在收到招标书及有关文件7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批准。第十条 招标书一经发出,一般不予修改。如确需修改或补充,应在取得管理机构同意后,于投标截止日的7日前由招标单位将书面通知书送达投标单位,并抄报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
贵州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培育市场公平竞争机制,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提高投资效益,保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国家、集体投资或中外合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规定权限批准的建设工程,必须实行招标投标。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科研试验、保密等建设工程,可不执行前款规定。
扶贫、以工代赈等项目是否实行招标投标,由省人民政府决定。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包括建设项目总承包、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建设监理等。第四条 招标投标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和诚实信用、择优定标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不受地域、部门和所有制的限制。
第二章 行政管理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工作,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方面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制定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规章制度和措施;(三)审批建设工程招标单位和代理机构的资质;(四)协调招标投标工作中的纠纷;(五)否决违法或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六)省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 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根据项目隶属关系、规模和投资数额,实行分级管理。第八条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收费,按《贵州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职权强行推荐或指定承包单位。
第三章 招标和投标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已批准立项;(二)资金来源落实;(三)准备工作已达到招标要求。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申请组织招标,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投标工程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五)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建设单位,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或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代理招标。委托招标应以书面形式明确责任、权限。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应实行公开招标。不宜公开招标的,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议标。
第十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程序:(一)招标单位报审招标文件和招标申请书;(二)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议标邀请函;(三)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可;(四)组织投标单位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答疑;(五)投标单位编制和报送投标书;(六)报审标底;(七)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八)举行开标会议,公布评标、定标原则和办法,公布标底,审查投标文件,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九)招标单位写出评标定标报告,报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向中标单位发送《中标通知书》;(十)根据《中标通过书》,建设单位和中标单位签订承发包合同。第十五条 未经相应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建设工程招标不得将单位工程分解成分部、分项进行招标。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其内容或增设附加条件。确需变更或补充的,经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在投标截止日前七至十天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
第十七条 凡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持有企业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的法人,均可申请参加与其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投标。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投标的,均须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以合同形式明确主承包方。主承包方代表合作单位参加投标。未在本省登记的法人应到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投标登记,经资质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投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