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福步贸易网!
关注我们
service@fubuwang.com
全部产品分类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7 02:47:08
核心提示: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以及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

军事建设工程、抢险救灾、应急抢修、农村危房改造、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将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发改、工信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专业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施工图审查、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监测、预拌混凝土生产、预制构配件生产等与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和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及本省的相关规定,在资质、资格允许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履行建设工程质量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职责,依法承担相应责任。第六条 建设工程应当符合绿色、人文、科技的建设理念,鼓励推广应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方法和符合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环保、节能要求的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技术,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发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

第七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质量责任终身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建设工程责任主体及其法定代表人、项目负责人应当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因其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质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标准化及文明施工激励机制,对提高建设工程质量和品质、安全生产水平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建设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对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并履行下列责任和义务:(一)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并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双方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二)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工程造价和定额的规定,合理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的费用和工期,不得随意改变;(三)提供符合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协调解决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及毗邻区域内影响施工质量和安全的问题;在项目开工前应当取得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地面现状和相关地下管线资料,并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交底;(四)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各方进行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五)按照相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对工程项目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测或者监测,见证或者委托监理单位见证现场检测及施工单位的取样送检工作;(六)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质量和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发生质量事故时,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住房和城乡建设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备案;(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相关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有资质的工程项目管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全过程提供专业化的管理和服务。

甘肃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04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贯彻实施,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统分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承担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委托经考核合格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专业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承担相应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一)贯彻执行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制定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目标、制度和措施;(二)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法定建设程序以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重要建设工程实施阶段的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四)组织、参与重大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查处;(五)组织、参与国家和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委托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六)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按国家规定进行考核、管理和业务指导;对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行备案管理;(七)省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监督事项。第五条 建设工程质量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内控的保障体系,建立并落实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各单位的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其违法责任:(一)必须进入政府批准设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将建设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肢解发包,违者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二)不得随意改变已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随意压缩工期、影响建设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三)不得指定或者迫使设计、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违者责令改正,处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四)不得要求设计单位违反项目批准文件、城市规划、工程技术标准进行设计,违者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五)不得擅自修改已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确有必要进行重大修改的,应当由原设计单位修改,按有关规定报原审批部门批准。擅自变更设计或对重大设计变更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处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擅自变更后影响工程结构安全的,责令拆除;(六)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共同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方案,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其违法责任:(一)不得超越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承揽勘察、设计业务。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或者设计费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二)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借、借用资质证书和图章、执业证章,违者按前项规定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三)设计单位应当向国家和省列重点建设项目、大中型公共建设工程和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工程、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派驻设计代表;(四)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建设、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参加基槽、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专业工程重要结构部位的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及其违法责任:(一)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违者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罚款;(二)应当设立试验室及专职质量检查员,建立建筑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联合验收制度,验收由材料人员、专职质量检查员以及工程监理人员共同进行;(三)应当按照工程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每一工序进行及时检查、评定,并经工程监理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违者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技术标准的,负责返工、维修,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四)应当建立工程技术资料档案。工程质量控制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并与工程进度同步实施,不得任意删改。建设工程竣工后,要向建设单位提交完整的工程技术资料档案。

甘肃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相关专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勘察设计市场管理第四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从业资质和资格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和资格证书。施工图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合并、分立或者资质条件发生变化的,必须重新申请领取资质和资格证书。勘察、设计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变更名称、地址、合伙人、股权、法定代表人或者技术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六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未单独取得资质证书的,不得以分支机构名义承接业务、收取费用、对外报审、发送勘察设计文件。

省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应当遵守国家和本省的规定,并按要求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受监督管理。第七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不得转让、出租、出借本单位的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勘察设计资质证书、图签、印章承接业务的,其出具的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八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外发出和报审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及其变更必须加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第九条 鼓励建设单位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咨询。使用国有资金或者政府融资的大型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对承包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优化咨询。

承担勘察、设计优化咨询业务的单位按照合同约定取得报酬,并承担相应责任。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资质等级、方案优劣和业绩、信誉等条件公开选择勘察、设计单位,并依照国家及行业规定的收费标准协商确定勘察设计费。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勘察、设计单位合理的勘察、设计周期。第三章 勘察设计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编制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依据和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项目批准文件; (二)依法批准的建设规划; (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规范; (四)有关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要求; (五)勘察、设计合同; (六)实行资源综合利用,节约能源、水资源和土地; (七)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抗震、文物保护等方面的规定; (八)体现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的要求,并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二条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交付建设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除遵循第十一条规定的原则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勘察、设计注册执业人员的签字; (二)有勘察、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技术负责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 (三)加盖勘察、设计单位的勘察、设计文件专用章及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专用章。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基础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大、中型和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前进行方案设计。技术复杂或者设计经验不足的工程应当在初步设计后、施工图设计前增加技术设计。

第十四条 编制方案设计文件,应当对技术、经济、资源环境、规划条件等进行总体研究,提出总体方案、技术路线和投资估算,并满足编制初步设计的需要。 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应当根据确定的方案,对重大技术问题进行经济技术比选,依照工程建设标准对设计的各组成部分进行调协,并划定工程范围,准确表达工程量、设备型号及数量、实施标准、施工周期和投资概算等,满足施工招标、主要设备订货、材料采购和指导施工图设计的要求。 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提供满足施工、设备与材料采购、非标准设备制作需要的图文。设计图文相互关联的深度应当满足专业承包和分包单位设计的需要。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1.本站部份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公开信息收集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版权归属原平台(作者)所有,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
2.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福步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福步网
3.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service@fubuwang.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谢谢。

 
福步贸易网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 |  m.fubu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