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提高工程质量,加快海南经济特区的建设,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标准局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筑工程质量的优劣,关系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
必须认真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高标准、严要求,为国家、为人民把好质量关。
第三条 在本省范围内的一切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都必须接受并服从本办法规定的监督。第四条 各级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站)是在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下,履行工程质量监督职责的专职机构。第五条 海南省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省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和条例;(二)对各市、县(自治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市、县(自治县)监督站〕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其进行工程质量监督方面的工作;(三)对工程施工质量实行监督;(四)统一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检验测试工作,核定试验室的检测营业范围;(五)核验工程竣工后的工程质量,审查优质工程项目,签发验收移交证书;(六)参与重大质量问题和施工质量事故的分析处理,负责工程质量争议的仲裁;(七)参与建筑新结构、新技术、新工艺或新制品的质量鉴定;(八)掌握本省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总结交流质量监督的经验。第六条 市、县(自治县)监督站的主要任务是:在本市、县(自治县)范围内,承担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一)、(三)、(五)、(六)、(七)项及第十条第(二)、(三)、(四)项规定的相应任务。
第七条 各级监督站对本地区范围内的建筑工程实行全面的检查监督。凡未经监督站核验合格的的工程项目,不准交付使用;商品房未经验收合格,不准出售。第八条 建筑原材料、半成品、桩试压、试块等的测试报告书,必须由省监督站认定的测试部门(试验室)提供。
第九条 各级监督站要支持企事业单位质检人员正确地履行工作职责,对阻碍质检人员行使正当权力的单位或者个人,监督站有权提请当地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调查,严肃处理。第十条 各级监督站具体的监督范围是:(一)省监督站主要负责监督中央、省属单位建设的工程项目和中央、省属单位在各市、县(自治县)开发小区内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二)各市监督站主要负责监督本市范围内市属单位(包括与外来单位联营)所建设的工程项目的工程质量;(三)各县(自治县)监督站主要负责监督本县范围内县属单位所建设的工程质量项目的工程质量;(四)省监督站对其范围内的任务,如认为有必要可授权或者指定有关单位进行监督。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项目在相应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的同时,必须到相应的监督站办理监督手续。
凡未办理监督手续的,不发给施工通知书。第十二条 各级监督站对属于其监督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可以随时进行施工质量的抽查,也可以按确定的核验部位、项目和要求实施核查,核查合格者,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第十三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在对工程质量自我验评合格的基础上,由建设单位会同施工单位提交工程技术资料和验评结果,向经办监督站申报核验。
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监督站报告。施工、设计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一般建筑工程质量事故,由施工或者设计单位提出处理方案,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处理,并报当地监督站备案。第十五条 各级监督站属事业单位企业管理,为便于实施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测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和构件生产单位必须向监督站缴纳监督费。
监督费由建设单位或者构件生产单位列入工程概算或者生产成本。其费率标准如下:(一)省监督站按其所监督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四收取监督费;(二)海口市、三亚市监督站按其所监督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四点五收取监督费;(三)通什市和各县(自治县)监督站按其所监督工程总造价的千分之五收取监督费;(四)构件生产质量监督费,按对外销售总金额的千分之二收取;(五)监督费应先按预算造价在办理监督手续时一次付清。当结算造价比预算造价超出或者减少百分之五时,应当以结算造价为标准进行增减。
海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参照适用本办法。
交通、水利、石化等专业工程的造价计价管理,适用国家有关专业工程管理规定,并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编制全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具体工作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市、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国家和本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贯彻实施情况。发展改革、审计、财政、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未经省人民政府批准不得擅自简化,并依照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各环节的造价计价活动。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建设工程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下列各项:(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直接费、施工企业的管理费及利润、工程措施费、规费和法定税费;(二)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用,包括为建设项目购置或者自制的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设备、工具、器具的费用;(三)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包括建设用地费、勘察测量费、设计费、工程监理费、咨询费、研究试验费、招标费用、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临时设施费、工程保险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四)工程预备费,包括基本预备费、价差预备费;(五)建设单位为实施该建设项目贷款、发行债券,在建设期内应当偿付的利息;(六)建设项目的税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七)国家及本省规定应当计入工程造价的其他费用。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包括编制和审核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标底或者招标控制价、工程竣工结算等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是指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包括下列各项:(一)投资估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劳动定额、工期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四)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价格;(五)国家及本省规定的其他有关计价依据。第八条 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国家工程建设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标准以及市场价格信息,编制和调整计价依据,并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可以编制和发布补充计价依据,补充计价依据具有与计价依据同等的效力。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采用本省计价依据。第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经费。第十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使用或者销售的建设工程计价软件应当根据本省计价依据开发,并通过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的技术评审。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发挥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第十二条 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及时采集并公布本省行政区域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市场价格、工程造价指数、材料价格变化趋势等造价信息,为各类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提供参考。第十三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政府及国有企事业单位融资且依法应当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并在编制工程量清单前,严格依法完成设计文件的编制和审查。依法可以不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根据本省有关计价依据协商确定工程合同价。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有3名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且专业配套的,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自行编制和审核本单位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其它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和审核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成果文件。
海南省建设工程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海南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非人员密集场所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工商行政管理、质量监督等部门之间应当建立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及时通报行政许可、备案等信息。第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管理应当根据工程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程度等,实行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分级管理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制定。
第五条 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和提供消防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资格。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诚信建设,加强对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的诚信管理。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省消防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监理和消防技术服务单位及其从业人员的执业名录、服务质量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当统筹安排一定比例专项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装备建设,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第八条 建筑共用消防设施的维修、维护和改造经费应当列入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使用和管理。第九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的下列内容进行审查:(一)建设工程类别、总平面布局、平面布置和建筑的耐火等级;(二)建筑构造;(三)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四)消防给水;(五)自动消防设施;(六)消防电气;(七)热能动力;(八)建设工程装修;(九)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十条 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应当编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专篇:(一)石油、化工、烟花爆竹、民用爆炸品等易燃易爆工厂、仓库和其他大中型工厂、仓库;(二)具备一定规模的人防工程、地下建筑、隧道工程;(三)高层工业与民用建筑、高架仓库;(四)大、中型体育馆、影剧院、礼堂、车站、码头、机场、商场、展览馆等公共建筑;(五)重要科研基地和其他特殊复杂的工程。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在组织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时,涉及消防安全的内容应当征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意见。第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备案。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可以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一)超出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二)按照现行国家工程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级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的建设工程,由取得法定资质的消防技术咨询机构出具评估报告,为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论证评审提供技术方案。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不能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一)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有禁止性规定的;(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无特殊使用功能的。第十五条 经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批准,注册建造师可以在同一市县范围内担任两个仅设有消火栓系统的消防设施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
除国家和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消防设施工程项目担任项目负责人。
海建董事长换人了吗
没有换人。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海建董事长是易伟,截至2022年9月16日暂未换人。
海南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海建)由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整体改制而来,是省国资委重点监管的国有独资公司,已发展成为具有建设工程、设备安装、钢结构、建筑装修装饰、水利水电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工程、园林古建筑等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资质,并涵盖投资、房地产开发、设计、检测、商品混凝土生产和销售等领域,是海南省属的建筑领域全产业链、多层次的大型集团企业。
海南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审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提高建设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海南省政府68号令《海南省建设监理办法》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实行资格审查核准制度。
对规定的必须实施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有条件自行管理的,必须设立专门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方可实施自行管理。
第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按自行管理的工程项目的等级划分资质标准如下:(一)具备管理一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一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丰富的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指挥能力;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3.土建、工艺、水电、设备、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必须配套,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在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高级经济师1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5人,并具有较强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力。(二)具备管理二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二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建设实践经验和组织建设管理的能力;2.有在职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3.土建、工艺、水电、工程管理等专业人员必须配套,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少于7人。其中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不少于2人,其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并具有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力。
(三)具备管理三等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条件:1.主要负责人掌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法规和建设程序,参加管理过1个三等相关的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工作,有一定的建设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2.有在职的高级工程师或高级建筑师作技术负责人;3.有土建、水电、工程管理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在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不得少于3人,并具有一定的审查设计、审核概(预)算以及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管理能力。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的资质,由工程建设单位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报建时申报,并以核准。第五条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主要的内容是:(一)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机构资质审查申报表;(二)批准的建设项目立项计划;(三)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学历和工作简历;(四)工程管理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
第六条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所承担管理的建设工程,负有经济的和技术的责任。第七条 建设单位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不得对外承担工程监理任务。第八条 对不具备工程项目管理机构资格的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必须委托监理单位实行监理。
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任务通知书》。第九条 对建设单位组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机构”专业技术力量不足时,所聘用的离退休技术、经济专业人员,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机构管理人员的30%,且不得作为主要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第十条 本办法一、二、三等工程的划定,按建设部第16号令《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试行办法》第八章附表《工程类别及等级》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六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怎么样
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是1986-09-24在海南省注册成立的全民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海口市白坡海秀大道16号。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60000201242911X,企业法人吴亚春,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房地产项目投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信息咨询。
在海南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650342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5000万以上规模的企业中,共51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对外投资1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海南省建筑工程总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