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福步贸易网!
关注我们
service@fubuwang.com
全部产品分类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7修订)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7 01:22:01
核心提示: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7修订)第七章 附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2017修订)

第七章 附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和文明施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称施工现场),是指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城市轨道交通、建筑装饰装修等建设工程和建(构)筑物拆除所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四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施工现场监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的综合监督管理。区(园区)施工现场监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城市管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监督、公安、规划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绿色、先进的施工技术,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

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六条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建设单位或其委托的项目管理单位(以下称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到施工现场监管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并提供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资料。

第七条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施工现场的各项规定,承担相应责任。第八条 建设单位履行下列责任:(一)建设工程招标或者直接发包时,在招标文件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有关文明施工和安全生产的要求和措施;(二)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按照有关规定确定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在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发包合同中单独列支,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三)建设工程开工前,预付不少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基本费部分的60%,并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施工单位支付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措施;(四)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确定前,组织有关单位对可能造成毗邻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产生影响的现场进行勘查,并将勘查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给设计单位;因工程施工对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当组织相关单位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并及时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或鉴定机构对其进行安全性鉴定,排除安全隐患;(五)成立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机构,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对施工现场扬尘整治负总责,明确专人负责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协调管理;(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第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履行下列责任:(一)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报告和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二)执行操作规程和文明施工有关规定,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构)筑物的安全;(三)工程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工程本体以及毗邻的建(构)筑物、各类管线、重要设施等的监测要求和监测控制限值等,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四)在勘察设计文件中标明现场服务的节点、事项和内容,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监理等单位作出详细说明,并及时处理施工中出现的与设计相关的安全技术问题;(五)根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应急抢险的需要,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处理措施;(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第十条 监理单位履行下列责任:(一)配备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专业监理人员和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专职安全监理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擅自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确需更换的,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并履行相关变更手续;(二)审查进场施工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证书,记录施工总承包和专业分包单位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的在岗情况;(三)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并实施跟踪监理;重点监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实施旁站监理;(四)现场见证取样送检,参与施工机械、安全设施的验收,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五)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投入、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六)依法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的管理水平,实现文明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国家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试行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称“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施工现场,是指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及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是指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业主、监理、设计、施工、材料及设备供应单位等)在施工现场的各种行为的评价。

第三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建筑工程局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的管理工作。南京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综合考评的实施机构。第四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综合考评,要覆盖到每一个建设工程,覆盖到建设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在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建设工程(电力、交通、港口、化工、市政等专业建设项目除外)不分建筑业企业,建设(业主)、监理单位的隶属关系,均应遵守本细则,接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

第二章 考评内容及评分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综合考评内容分为建筑业企业的施工组织管理、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安全管理、文明施工管理和业主、监理单位的现场管理等五个方面。综合考评满分为100分。第六条 施工组织管理考评满分为20分。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合同签订及履约、总分包、施工许可证、企业及项目经理资质、关键岗位培训及持证上岗、施工组织设计及实施情况等。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一)企业资质等级或项目经理资质与其承担的工程任务不符的;(二)非法转包的或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不进行有效管理,不按照本办法进行定期评价的;(三)未经批准或没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四)关键岗位未持证上岗的;(五)施工企业未登记注册及申领施工许可证承接施工任务的。第七条 工程质量管理考评满分为40分。

考评的主要内容是质量管理与保证体系及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质量保证资料情况等。工程质量管理的检查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一)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质量不合格的;(二)当次检查的主要项目无质量保证资料或质量保证资料弄虚作假的;(三)出现结构质量事故或严重质量问题的。

第八条 施工安全管理考评满分为2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安全生产管理与保证体系和施工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实施情况等。施工安全管理的检查按照部、省、市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定执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一)施工现场无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二)当次检查不合格的;(三)施工现场无专职安全员的;(四)无消防设施或消防设施设置不能使用的;(五)发生死亡或二人以上(含二人)重伤事故的。

第九条 文明施工管理考评满分为1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场容场纪、料具管理、环境保护、生活卫生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一)施工现场围栏不符合标准的;(二)临时设施、大宗材料、周转材料堆放不符合施工现场总平面图要求,侵占场道危及安全防护的;(三)现场成品保护存在严重问题的;(四)尘埃及噪声严重超标,造成扰民的。

第十条 业主、监理单位现场管理考评,满分为10分。考评的主要内容是有无专人或委托监理单位管理现场,有无质量控制要点计划,有无隐蔽验收签证,有无现场检查认可记录及执行合同情况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项考评得分为零分:(一)未取得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二)现场没有专职管理技术人员或没有按规定委托监理的;(三)无正当理由严重影响合同履行的;(四)无证设计、擅自越级设计或设计修改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五)没有隐蔽验收签证和工序验收合格认可通过记录的;(六)没有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而进行施工的。

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简称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交易行为,促进本市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包括土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管道线路敷设工程、装饰装璜工程等),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特殊工程项目外,必须按照本办法实行施工招标投标。

下列建设工程经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可以不招标:(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认的抢险救灾、科研试验、保密工程;(二)外方投资比例在60%以上的建设工程;(三)国内私人投资、外商独资的建设工程;(四)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下或者工程造价在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工程。

不招标的工程,应当通过议标发包。议标的具体办法由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另行制定。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合法、诚实信用、平等竞争的原则。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施工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有关施工招标投标的法规、规章;(二)负责指导与监督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三)审核招标、投标单位资格,审查招标文件,审定标底;(四)审批招标投标代理机构、标底编制机构和标底审查机构的资质、资格;(五)审查施工合同,监督合同的履行。

施工招标投标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南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它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能力。不具备前款第(二)至(五)项条件的,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代理招标。

第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代理招标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招标活动;(二)选择和确定符合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三)根据评标、定标办法,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第七条 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工程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经列入国家、部门或者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已经规划部门批准,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四)工程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五)有满足招标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第八条 招标单位可以对项目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者专业工程进行招标,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

第九条 施工招标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或者其它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接受符合分招标文件要求的施工企业的投标报名;(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具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第十条 招标单位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组织招标工作小组;(二)向市招标办递交招标申请表;(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四)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的单位;(六)召开招标会,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分发招标文件;(七)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答疑;(八)成立评标组织;(九)召开开标会议,审查投标书,当众开标;(十)组织评标,决定中标单位;(十一)签发中标通知书;(十二)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凡属国家重点项目和大中型项目的施工招标,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程序外,招标单位还应当在标书发出之前,将标书及有关资料报南京市计划委员会核备。

第十一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综合说明,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招标方式、现场条件,以及对工程开工竣工时间和质量等级的要求、对投标企业的资质和施工经验的要求、对投标保证金和合同履约保证金的要求、对编制投标书的要求及评标和定标的办法、招标活动的日程安排等有关事项的说明;(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预付款和进度款的支付办法、主要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方式以及材料和设备价格的结算办法、奖罚办法、合同价款及其调整条件、保修金数额及其支付方法等;(三)技术规范,包括所采用的技术标准、对材料的质量和试验以及对施工工艺的特殊要求等;(四)工程量清单,包括工程量的计算方法和计量方法、清单章节划分办法、工程量清单汇总表、清单项目表以及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设备数量及价格清单表等;(五)必要的设计图纸以及技术资料;(六)各种文件格式;(七)其他参考资料。

南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水平,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进行工程施工活动以及对工程施工活动实施行政监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建(构)筑物拆除、设备安装、管线敷设和园林绿化等施工活动占用的场地。

第四条 南京市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监督、协调的主管部门。市政公用、建工、市容、环保、规划、园林、房产、交通、水利、公安、城管行政执法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做好工程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工程施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工程施工活动。

第六条 鼓励在工程施工中采取先进、科学的施工技术,使用安全的防护设施,推进施工现场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对在施工现场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分别依法办理施工许可、劳动合同等手续后,工程项目方可开工。

施工现场的范围,以经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临时用地、临时占用道路范围为准。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为施工单位提供必需的安全作业环境和相应的地下设施资料,并保持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建设单位不得违反合同约定压缩工期、降低标准、干预施工单位正常的现场管理工作。

对违反合同约定的,施工单位有权拒绝。第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监理合同的约定,履行工程建设中现场管理的监督职责。第十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施工现场,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实施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的管理。

工程项目依法发包给多个施工单位的,由建设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委托其中一个施工单位统一管理施工现场的,应当在合同中载明,明确管理责任、费用、并书面通知其他施工单位。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必须依法保证施工现场管理所需要的费用。施工现场管理中产生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施工临时用地等有关费用必须列入工程概算。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在招标投标时应当列为不可竞争费,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中单列。

在工程发包过程中,按照规定的标准计取,不得任意降低计取标准。建设单位应当将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措施费优先支付给施工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得挪作他用。第十二条 环境污染防治、文明施工措施应当纳入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在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工程造价时,应当审核文明施工措施等有关费用能否满足施工现场管理需要。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分包单位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因施工需要对施工组织设计修改的,需报经原审核单位审核同意。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处应当悬挂现场平面布置图、公示工程有关情况的标牌。

标牌公示的内容应当包含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的批准文号;消防、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环境卫生防治措施;标明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名称;项目经理姓名、联系、监督电话和开竣工日期。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封闭,周边必须围挡,围挡高度不得低于1.8米;机场、码头、车站、广场以及市区内影响市容景观的施工现场的围挡不得低于2.5米。使用的材料应当保证围挡坚固、美观和整洁,色彩一般应与周围的环境相协调。

围挡不得用于挡土、承重。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围挡,或者因安全需要围挡确需低于规定高度的,应当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设置警示标志。第十五条 安装机械设备、堆放材料、设置临时设施,应当符合施工总平面图的要求。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改变临时设施的使用性质。工程竣工后,临时设施应当及时拆除、清理与平整现场。施工现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质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规定。

 
举报收藏 0打赏 0评论 0

免责声明:
1.本站部份内容系网友自发上传与公开信息收集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版权归属原平台(作者)所有,版权争议与本站无关;
2.秉承互联网开放、包容的精神,福步网欢迎各方(自)媒体、机构转载、引用我们原创内容,但要严格注明来源:福步网
3.我们倡导尊重与保护知识产权,如发现本站文章存在版权问题,烦请将版权疑问、授权证明、版权证明、联系方式等,发邮件至service@fubuwang.com,我们将第一时间核实、处理,谢谢。

 
福步贸易网  |  公司简介  |  意见建议  |  法律申明  |  隐私政策  |  广告投放  |  如何免费信息发布?  |  如何开通福步贸易网VIP?  |  VIP会员能享受到什么服务?  |  怎样让客户第一时间找到您的商铺?  |  如何推荐产品到自己商铺的首页?  |  网站地图  |  排名推广  |  广告服务  |  积分换礼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粤ICP备15082249号 |  m.fubuwang.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