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筑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认定的设计审查机构,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施工图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进行的独立审查。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等级分级标准中的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均属审查范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的实际,确定具体的审查范围。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审查机构,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审查。
第七条 施工图审查的主要内容:(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从利益。第八条 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还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二)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三)工程勘察成果报告;(四)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第九条 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消防、环保、抗震等专项审查的项目,应当逐步做到有关专业审查与结构安全性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通过有关专项审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颁发设计审查批准书。
第十条 审查机构应当在收到审查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特级和一级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提出审查报告,其中重大及技术复杂项目的审查时间可适当延长。审查合格的项目,审查机构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项目施工图审查报告,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通报审查结果,并颁发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对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提出书面意见后,由审查机构将施工图退回建设单位,并由原设计单位修改,重新送审。
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施工图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的要求,并由审查人员签字、审查机构盖章。第十二条 凡应当审查而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施工图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也不得交付施工。
第十三条 施工图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进行涉及审查主要内容的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批部门,由原审批部门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后再批准实施。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报告如有重大分歧时,可由建设单位或者设计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进行验收。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要对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勘察、设计单位对提交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并积极配合审查工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第十七条 设计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10年以上结构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五项二级以上(合二级)项目工程设计的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年满35周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一定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上述人员经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考核认定后,可以从事审查工作。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行办法》的通知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做好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试点工作,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对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国家、人民和社会公众利益,以及生命财产安全等内容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 按建筑工程分级标准四级或四级以上的新建(含改、扩建)建筑工程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均属审查范围。
在本办法试行期间,可重点对大型公共建筑工程和住宅建设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审查方式既可对所有设计单位的有关项目进行审查,也可区别不同设计单位对有关项目的施工图进行抽查。第四条 为简化行政程度,提高办事效率,凡需进行专项设计审查的项目,应遵循一个窗口的原则,逐步做到集中会审。第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一)是否符合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是否符合有关的技术规范和标准;(二)是否符合抗震、消防、节能、环保、无障碍设计等要求;(三)基础处理、结构设计是否安全;(四)是否按照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它审查内容。
第六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由建设单位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材料:(一)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二)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三)审查机构认为需要的其它资料。第七条 审查机构进行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在送审材料报齐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提出审查意见,复杂项目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合格项目,审查机构应在主要设计图纸上加盖审查合格章。
凡经审查不合格项目,审查机构应提出修改意见并责成勘察设计单位修改后重新送审。第八条 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对审查机构作出的审查意见有重大原则分歧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仲裁决定。第九条 建设项目经审查合格后统一加盖设计审查专用章。
凡属审查范围而未经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格的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交付施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第十条 勘察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时,有关部门应按经审查批准交付施工的设计文件进行验收。否则不予验收。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对报送审查机构的审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如因弄虚作假而产生的后果由建设单位承担。勘察设计单位提交的勘察设计文件必须真实准确。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勘察设计文件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送交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结果应定期公布,并将审查结果作为勘察设计单位资质年检考核的重要内容。第十四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统一实施。可和委托设计质量监督机构、中介审查机构或其他有关单位承担审查工作。
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中介审查机构应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工作。根据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委托具备审查技术条件的建筑甲级设计单位进行审查。受委托单位不得审查本单位承担的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文件。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人员,应是长期从事建筑工程勘察设计实践,具有丰富经验的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有关管理人员。
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人员方可参与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第十六条 勘察设计单位对经过审查的建筑工程项目勘察设计质量仍应负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勘察设计文件审查机构应认真履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赋予的审查职责,对审查作出的修改意见负审查责任。
第十八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审查按建设部第59号部长令《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需要资料及过程
以浏阳市为例,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需要的资料:1、发改立项批准文件。2、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用地规划证及审批单。
4、初步设计批复文件。审图机构复核对专家意见执行的反馈单或限额以下初步设计行政性审查表(此表必须窗口填写,无电子表)。5、勘察合同书。6、工程勘察现场见证报告。
7、设计合同。8、审图委托协议书。9、施工图审图报告及备案表(注:此表要由第三方机构出具)。
10、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具有环保部门批复文件。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备案的程序:一、受理。住建局窗口工作人员负责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要求,予以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做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的,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二、审查。(一)初审:住建局技术科工作人员按照备案条件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合法性和真实性审查。
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初审意见,交技术科室负责人审核。(二)复审:住建局技术科负责人对初审后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同意意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提出不同意意见及理由,反馈给初审人员。三、决定。技术科负责人负责对符合备案条件的,签发同意备案,并加盖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勘察设计审批专用章公章。
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扩展资料: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1)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3)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4)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施工图审查什么内容
(一)建筑物的稳定性、安全性审查,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体系是否安全、可靠;(二)是否符合消防、节能、环保、抗震、卫生、人防等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三)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深度要求;(四)是否损害公众利益。施工图审查是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简称,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施工图审查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扩展资料建设单位将施工图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时,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一)全套施工图。(二)批准的立项文件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三)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四)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五)结构计算书及计算软件名称。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哪些
1、必须具备立项、土地、规划等部门的批准书;设计是否超越上述部门的批复2、建筑:消防规范各条文;相应用途的建筑规范强条是否符合;3、结构:地勘文件经审查过否各种结构专业规范的强条是否符合;4、水、电、暖、通:专业规范的强条是否符合;5、其它有关公共安全事项。施工图,是表示工程项目总体布局,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形状、内部布置、结构构造、内外装修、材料作法以及设备、施工等要求的图样。
施工图按种类可划分为建筑施工图、结构施工图、水电施工图等;施工图主要由图框、平立面图、大样图、指北针、图例、比例等部分组成。
目前我国的施工图画法已趋于成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