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其实就是字面意思,超限就是超过明文最高限度,超限高层建筑也就是超过规定最高限度的建筑物。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1)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中错层结构和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2)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3)房屋高度大于24m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主要范围参见规定。
适用于2010年12月1日以后设计的房屋高度,以前的房屋高度应参照以前规范的相应规定。
什么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简单说,就是要做超限审查的工程。具体有哪些呢,太多了。
第一,A、B类建筑,超过抗规要求的适合高度。
第二有以下三种或三种而上情况(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1a扭转不规则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21b偏心布置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相应边长15%2a凹凸不规则平面凹凸尺寸大于相应边长30%等2b组合平面细腰形或角部重叠形3楼板不连续有效宽度小于50%,开洞面积大于30%,错层大于梁高4a刚度突变相邻层刚度变化大于70%或连续三层变化大于80%4b尺寸突变竖向构件位置缩进大于25%,或外挑大于10%和4m,多塔5构件间断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含加强层、连体类6承载力突变相邻层受剪承载力变化大于80%7其它不规则如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夹层、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第三有。
什么是超限建筑
所谓超限高层建筑(简称:超限建筑),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的定义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对超高层建筑的定义,目前国际公认:层数30层或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从建筑结构的合理性分析,任何一项“超限建筑”都不可能列入优秀工程的范围。
其弊端很明显:一是不安全,特别对抗震而言,由于超过了规范的限度,不管是平面或空间,其整体稳定性和抗颠覆能力必然低于不超限的建筑物;二是不经济,因为超限,必然要付出比正常情况更高的经济代价——材料截面加大、节点强度加固、附加杆件增多等等不一而足。但事物的发生总有其两面性。从科技进步的角度看,“超限建筑”也有其“功不可没”的一面。无可否认,有些“超限建筑”具有建筑功能好、外观效果佳等优点和特色。
实际上“超限”即创新。譬如,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当时是一项特殊的“超限建筑”,因为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薄壳理论尚未成熟。如此巨大的壳体建筑,曾难倒了大批结构工程师。
据闻,在施工过程中,接连换了九个结构工程师,才终于建成。悉尼歌剧院以其独特建筑造型和最佳声乐效果名扬四海、流芳百世。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说,“超限建筑”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前不久成立了“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专门立项审查“超限建筑”。
什么是超限高层建筑
超限高层是指超过规范要求限制的高层建筑。 超限高层审查是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按国家建设部要求,申请全国超限高层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从技术角度进行多方论证,力求在抗震、消防等方面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安全。
10层以上的建筑被称为高层建筑。
其中包括超限高层建筑。而“小高层”和“超高层建筑”都是“民间说法”,不规范。超限高层的高度和层数并没有统一的“定数”。对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的高层建筑,超过120米为超限高层;混合剪力墙结构为100米以上;有错层的为80米以上;网架结构的为55米以上;而网架无盖结构为28米以上。
建筑无论多高,超限高层都是对工程技术质量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项目有哪些
1.基本情况(包括:建设单位,工程名称,建设地点,建筑面积,申报日期,勘察单位及资质,设计单位及资质,联系人和方式等);2.抗震设防标准(包括: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抗震设防分类等);3.勘察报告基本数据(包括:场地类别,等效剪切波速和覆盖层厚度,液化判别,持力层名称和埋深,地基承载力和基础方案,不利地段评价等);4.基础设计概况(包括:主楼和裙房的基础类型,基础埋深,地下室底板和顶板的厚度,桩型和单桩承载力,承台的主要截面等);5.建筑结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技术要点》的通知建质[2015]67号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工作,确保审查质量,根据《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制定本技术要点。第二条 本技术要点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一)高度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第6章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7章中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第10章中错层结构和第11章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
(二)规则性超限工程:指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
(三)屋盖超限工程:指屋盖的跨度、长度或结构形式超出《抗震规范》第10章及《空间网格结构技术规程》、《索结构技术规程》等空间结构规程规定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不含骨架支承式膜结构和空气支承膜结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具体范围详见附件1。第三条 本技术要点第二条规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属于下列情况的,建议委托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一) 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第11章最大适用高度的混合结构;(二) 高度超过规定的错层结构,塔体显著不同的连体结构,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四种类型中三种的复杂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转换层位置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层数的混凝土结构,高度超过《抗震规范》规定且水平和竖向均特别不规则的建筑结构;(三) 超过《抗震规范》第8章适用范围的钢结构;(四) 跨度或长度超过《抗震规范》第10章适用范围的大跨屋盖结构;(五) 其他各地认为审查难度较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第四条 对主体结构总高度超过350m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从严把握抗震设防的各项技术性指标;(二)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进行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应会同工程所在地省级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共同开展,或在当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工作的基础上开展。
第五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申报材料应符合第二章的要求,专家组提出的专项审查意见应符合第六章的要求。对于屋盖超限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除参照本技术要点第三章的相关内容外,按第五章执行。审查结束后应及时将审查信息录入全国超限高层建筑数据库,审查信息包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附件2)、超限情况表(附件3)、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情况表(附件4)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结构设计质量控制信息表(附件5)。
第六条 建设单位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提供以下资料:(一)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申报表和超限情况表(至少5份);(二) 建筑结构工程超限设计的可行性论证报告(附件6,至少5份);(三) 建设项目的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四) 结构工程初步设计计算书(主要结果,至少5份);(五) 初步设计文件(建筑和结构工程部分,至少5份);(六) 当参考使用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实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时,应提供理由和相应的说明;(七) 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抗震试验方案;(八) 进行风洞试验研究的结构工程,应提交风洞试验报告。第七条 申报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提供的资料,应符合下列具体要求:(一) 高层建筑工程超限设计可行性论证报告。应说明其超限的类型(对高度超限、规则性超限工程,如高度、转换层形式和位置、多塔、连体、错层、加强层、竖向不规则、平面不规则;对屋盖超限工程,如跨度、悬挑长度、结构单元总长度、屋盖结构形式与常用结构形式的不同、支座约束条件、下部支承结构的规则性等)和超限的程度,并提出有效控制安全的技术措施,包括抗震、抗风技术措施的适用性、可靠性,整体结构及其薄弱部位的加强措施,预期的性能目标,屋盖超限工程尚包括有效保证屋盖稳定性的技术措施。
(二) 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应包括岩土特性参数、地基承载力、场地类别、液化评价、剪切波速测试成果及地基基础方案。当设计有要求时,应按规范规定提供结构工程时程分析所需的资料。
处于抗震不利地段时,应有相应的边坡稳定评价、断裂影响和地形影响等场地抗震性能评价内容。(三) 结构设计计算书。应包括软件名称和版本,力学模型,电算的原始参数(设防烈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或基本加速度、所计入的单向或双向水平及竖向地震作用、周期折减系数、阻尼比、输入地震时程记录的时间、地震名、记录台站名称和加速度记录编号,风荷载、雪荷载和设计温差等),结构自振特性(周期,扭转周期比,对多塔、连体类和复杂屋盖含必要的振型),整体计算结果(对高度超限、规则性超限工程,含侧移、扭转位移比、楼层受剪承载力比、结构总重力荷载代表值和地震剪力系数、楼层刚度比、结构整体稳定、墙体(或筒体)和框架承担的地震作用分配等;对屋盖超限工程,含屋盖挠度和整体稳定、下部支承结构的水平位移和扭转位移比等),主要构件的轴压比、剪压比(钢结构构件、杆件为应力比)控制等。对计算结果应进行分析。
时程分析结果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结果进行比较。对多个软件的计算结果应加以比较,按规范的要求确认其合理、有效性。风控制时和屋盖超限工程应有风荷载效应与地震效应的比较。(四) 初步设计文件。
设计深度深度应符合《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的规定》的要求,设计说明要有建筑安全等级、抗震设防分类、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设计地震分组、结构的抗震等级等内容。(五)提供抗震试验数据和研究成果。如有提供应有明确的适用范围和结论。第八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一) 建筑抗震设防依据;(二) 场地勘察成果及地基和基础的设计方案;(三) 建筑结构的抗震概念设计和性能目标;(四) 总体计算和关键部位计算的工程判断;(五) 结构薄弱部位的抗震措施;(六) 可能存在的影响结构安全的其他问题。
对于特殊体型(含屋盖)或风洞试验结果与荷载规范规定相差较大的风荷载取值,以及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规模大、高宽比大等)的隔震、减震设计,宜由相关专业的专家在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前进行专门论证。第九条 抗震设防专项审查的重点是结构抗震安全性和预期的性能目标。为此,超限工程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最低要求:(一) 严格执行规范、规程的强制性条文,并注意系统掌握、全面理解其准确内涵和相关条文。
(二) 对高度超限或规则性超限工程,不应同时具有转换层、加强层、错层、连体和多塔等五种类型中的四种及以上的复杂类型;当房屋高度在《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B级高度范围内时,比较规则的应按《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执行,其余应针对其不规则项的多少、程度和薄弱部位,明确提出为达到安全而比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具体抗震措施或预期性能目标;当房屋高度超过《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的B级高度以及房屋高度、平面和竖向规则性等三方面均不满足规定时,应提供达到预期性能目标的充分依据,如试验研究成果、所采用的抗震新技术和新措施、以及不同结构体系的对比分析等的详细论证。(三) 对屋盖超限工程,应对关键杆件的长细比、应力比和整体稳定性控制等提出比现行规范、规程的规定更严格的、针对性的具体措施或预期性能目标;当屋盖形式特别复杂时,应提供达到预期性能目标的充分依据。(四) 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当结构安全与建筑形体等方面出现矛盾时,应以安全为重;建筑方案(包括局部方案)设计应服从结构安全的需要。
第十条 对超高很多,以及结构体系特别复杂、结构类型(含屋盖形式)特殊的工程,当设计依据不足时,应选择整体结构模型、结构构件、部件或节点模型进行必要的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第四章 高度超限和规则性超限工程的专项审查内容第十一条 关于建筑结构抗震概念设计:(一) 各种类型的结构应有其合适的使用高度、单位面积自重和墙体厚度。结构的总体刚度应适当(含两个主轴方向的刚度协调符合规范的要求),变形特征应合理;楼层最大层间位移和扭转位移比符合规范、规程的要求。(二) 应明确多道防线的要求。
框架与墙体、筒体共同抗侧力的各类结构中,框架部分地震剪力的调整宜依据其超限程度比规范的规定适当增加;超高的框架-核心筒结构,其混凝土内筒和外框之间的刚度宜有一个合适的比例,框架部分计算分配的楼层地震剪力,除底部个别楼层、加强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外,多数不低于基底剪力的8%且最大值不宜低于10%,最小值不宜低于5%。主要抗侧力构件中沿全高不开洞的单肢墙,应针对其延性不足采取相应措施。(三) 超高时应从严掌握建筑结构规则性的要求,明确竖向不规则和水平向不规则的程度,应注意楼板局部开大洞导致较多数量的长短柱共用和细腰形平面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避免过大的地震扭转效应。
对不规则建筑的抗震设计要求,可依据抗震设防烈度和高度的不同有所区别。主楼与裙房间设置防震缝时,缝宽应适当加大或采取其他措施。(四) 应避免软弱层和薄弱层出现在同一楼层。(五) 转换层应严格控制上下刚度比;墙体通过次梁转换和柱顶墙体开洞,应有针对性的加强措施。
水平加强层的设置数量、位置、结构形式,应认真分析比较;伸臂的构件内力计算宜采用弹性膜楼板假定,上下弦杆应贯通核心筒的墙体,墙体在伸臂斜腹杆的节点处应采取措施避免应力集中导致破坏。(六) 多塔、连体、错层等复杂体型的结构,应尽量减少不规则的类型和不规则的程度;应注意分析局部区域或沿某个地震作用方向上可能存在的问题,分别采取相应加强措施。对复杂的连体结构,宜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包括施工),确定是否补充不同工况下各单塔结构的验算。
(七) 当几部分结构的连接薄弱时,应考虑连接部位各构件的实际构造和连接的可靠程度,必要时可取结构整体模型和分开模型计算的不利情况,或要求某部分结构在设防烈度下保持弹性工作状态。(八) 注意加强楼板的整体性,避免楼板的削弱部位在大震下受剪破坏;当楼板开洞较大时,宜进行截面受剪承载力验算。(九) 出屋面结构和装饰构架自身较高或体型相对复杂时,应参与整体�。
超限高层的抗震规定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1号《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7月11日建设部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部长 汪光焘二零零二年七月二十五日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了加强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称超限高层建>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工程。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应当采取有效的抗震措施,确保超限高层建>工程达到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目标。
第五条 在抗震设防区内进行超限高层建>工程的建设时,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专项报告。第六条 超限高层建>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对超限高层建>工程进行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审查难度大或审查意见难以统一的,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请全国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提出专项审查意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全国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委员会委员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应当由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专家组成,并对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第八条 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内容包括:建>的抗震设防分类、抗震设防烈度(或者设计地震动参数)、场地抗震性能评价、抗震概念设计、主要结构布置、建>与结构的协调、使用的计算程序、结构计算结果、地基基础和上部结构抗震性能评估等。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报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表;(二)设计的主要内容、技术依据、可行性论证及主要抗震措施;(三)工程勘察报告;(四)结构设计计算的主要结果;(五)结构抗震薄弱部位的分析和相应措施;(六)初步设计文件;(七)设计时参照使用的国外有关抗震设计标准、工程和震害资料及计算机程序;(八)对要求进行模型抗震性能试验研究的,应当提供抗震试验研究报告。第十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全部申报材料之日起25日内,组织专家委员会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建设单位。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甲级(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和工程监理单位承担,其中建>设计和结构设计应当分别由具有高层建>设计经验的一级注册建>师和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承担。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工程的勘察、设计。第十四条 未经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对超限高层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审查。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当由经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超限高层建>工程审查资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承担。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时应当检查设计图纸是否执行了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未执行专项审查意见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不能通过。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抗震设防专项审查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勘察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工程的抗震设防和采取抗震措施。第十六条 对国家现行规范要求设置建>结构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的超限高层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设置地震反应观测系统。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照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进行超限高层建>工程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1997年12月23日建设部颁布的《超限高层建>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59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