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简单说,就是要做超限审查的工程。具体有哪些呢,太多了。
第一,A、B类建筑,超过抗规要求的适合高度。
第二有以下三种或三种而上情况(序号a、b不重复计算不规则项)1a扭转不规则考虑偶然偏心的扭转位移比大于1.21b偏心布置偏心率大于0.15或相邻层质心相差大于相应边长15%2a凹凸不规则平面凹凸尺寸大于相应边长30%等2b组合平面细腰形或角部重叠形3楼板不连续有效宽度小于50%,开洞面积大于30%,错层大于梁高4a刚度突变相邻层刚度变化大于70%或连续三层变化大于80%4b尺寸突变竖向构件位置缩进大于25%,或外挑大于10%和4m,多塔5构件间断上下墙、柱、支撑不连续,含加强层、连体类6承载力突变相邻层受剪承载力变化大于80%7其它不规则如局部的穿层柱、斜柱、夹层、个别构件错层或转换第三有。
什么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其实就是字面意思,超限就是超过明文最高限度,超限高层建筑也就是超过规定最高限度的建筑物。下列工程属于超限高层建筑工程:(1)房屋高度超过规定,包括超过《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以下简称《抗震规范》)钢筋混凝土结构和第8章钢结构最大适用高度、超过《高层建筑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以下简称《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有较多短肢墙的剪力墙结构、中错层结构和混合结构最大适用高度的高层建筑工程;(2)房屋高度不超过规定,但建筑结构布置属于《抗震规范》、《高层混凝土结构规程》规定的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3)房屋高度大于24m且屋盖结构超出《网架结构设计与施工规程》和《网壳结构技术规程》规定的常用形式的大型公共建筑工程(暂不含轻型的膜结构)。
(4)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主要范围参见规定。
适用于2010年12月1日以后设计的房屋高度,以前的房屋高度应参照以前规范的相应规定。
什么是超限建筑
所谓超限高层建筑(简称:超限建筑),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的定义是:“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国家现行规范、规程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建筑工程,体型特别不规则的建筑工程,以及有关规范规程规定应进行抗震专项审查的高层建筑。”对超高层建筑的定义,目前国际公认:层数30层或高度10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为“超高层建筑”。
从建筑结构的合理性分析,任何一项“超限建筑”都不可能列入优秀工程的范围。
其弊端很明显:一是不安全,特别对抗震而言,由于超过了规范的限度,不管是平面或空间,其整体稳定性和抗颠覆能力必然低于不超限的建筑物;二是不经济,因为超限,必然要付出比正常情况更高的经济代价——材料截面加大、节点强度加固、附加杆件增多等等不一而足。但事物的发生总有其两面性。从科技进步的角度看,“超限建筑”也有其“功不可没”的一面。无可否认,有些“超限建筑”具有建筑功能好、外观效果佳等优点和特色。
实际上“超限”即创新。譬如,澳大利亚的悉尼歌剧院,当时是一项特殊的“超限建筑”,因为二十世纪五十年代薄壳理论尚未成熟。如此巨大的壳体建筑,曾难倒了大批结构工程师。
据闻,在施工过程中,接连换了九个结构工程师,才终于建成。悉尼歌剧院以其独特建筑造型和最佳声乐效果名扬四海、流芳百世。由此可见,从某种意义上说,“超限建筑”的出现是社会发展的必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前不久成立了“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家委员会办公室”,专门立项审查“超限建筑”。
什么是超限高层建筑
超限高层是指超过规范要求限制的高层建筑。 超限高层审查是在项目的初步设计阶段,按国家建设部要求,申请全国超限高层审查委员会组织专家从技术角度进行多方论证,力求在抗震、消防等方面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安全。
10层以上的建筑被称为高层建筑。
其中包括超限高层建筑。而“小高层”和“超高层建筑”都是“民间说法”,不规范。超限高层的高度和层数并没有统一的“定数”。对混凝土框架剪力墙结构的高层建筑,超过120米为超限高层;混合剪力墙结构为100米以上;有错层的为80米以上;网架结构的为55米以上;而网架无盖结构为28米以上。
建筑无论多高,超限高层都是对工程技术质量提出了更高的挑战。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提高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计的可靠性和安全性,保证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抗震设防区内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管理。
本规定所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是指超出现行有关技术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高宽比限值或体型规则性要求的高层建筑工程(以下简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综合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凡在抗震设防区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时,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含中外合资、外商独资等单位)应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专项报审。第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实行分级管理。
一般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审查项目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及审查意见难以统一、需提请上级裁定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抗震设防审查。
特殊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包括:体形特别复杂的建筑,规模巨大的特殊混合结构等。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申报立项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进行抗震设防审查时,应邀请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参加。第七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工作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
专家委员会分为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专家委员会应由国内长期从事并精通高层建筑工程抗震的勘察、设计、科研、教学和管理的专家组成。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的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专家分别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聘任;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应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自接到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审查申报之日起,应当在十五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报组织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十五日内进行审定。第九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包括初步设计(扩初设计)审查和施工图审查。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质量全面负责,工程项目专业负责人和勘察设计人员对其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质量承担直接责任。
负责审查的专家委员会对审查的部分承担相应的审查责任。第十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审查时需提供的材料、审查的具体要求和不同设计阶段审查的内容,详见附件。第十一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应由具备甲级(一级)资质且至少完成过质量良好的五栋80米以上高层建筑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承担。第十二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必须按经审定的有关抗震设防要求实行监理,监理应由具备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经审查符合抗震设防要求,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第十五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包括抗震设防内容;竣工验收时应有抗震设防管理部门参加。第十六条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费用及设计中必要的试验、测试和特别要求的计算分析费用,由建设单位支付。
抗震设防审查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价管理部门商定。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提出警告,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第四条规定申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查的;(二)未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抗震设防的。
第十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按审定的设计文件进行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抗震设防、设计、施工和监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相应资质管理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