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证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其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镇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公交场站、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以下统称工程。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范,健全考核制度,依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履行职能所必需的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拓展资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以采取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工程技术服务和辅助性事项委托给具备相应条件的企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承担。法律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山东省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的消防管理,减少和防止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构筑)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防火设计、施工、竣工验收。
,第三条 各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根据建筑工程投资规模、使用性质和火灾危险性实行分级监督管理制度。
第四条 建筑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接受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防火设计第五条 编制建筑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同时编制消防设施设计;初步设计应将消防设施所需经费列入工程概算。第六条 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工程防火设计的岗位责任制和逐级审核责任制度。防火设计图纸应符合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 对国家和省的重点建设工程,高层建筑,地下工程,大中型工程及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建筑工程等,设计单位应作专门的防火设计说明,并将初步设计、扩大初步设计、施工设计的有关防火设计图纸、资料编制成防火设计专卷。第八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将《建筑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和防火设计图纸等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我国现行消防技术规范未作规定而依据境外消防技术规范进行的工程设计,应将防火设计图纸和所依据的境外消防技术规范等有关资料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
第九条 建筑工程防火设计审核的内容包括:建筑总平面布置、耐火等级、防火间距、安全疏散、消防给水、固定灭火装置、采暖通风、消防电源及配电设计等。第十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申报的建筑工程防火设计的有关资料应及时审核。一般工程20日内、编制防火设计专卷的工程30日内审核完毕,并核发《建筑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第三章 施工第十一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按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同意的防火设计图纸进行建设和施工,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时,应及时与设计单位协商,并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批准。第十二条 建设、施工单位应使用经法定的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并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认可的消防产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配备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消防安全员,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制度。第十四条 消防设计安装施工单位应取得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核发的《山东省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严禁无证施工或超等级施工。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
《许可证》不得涂改、转让。第十五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建筑工程施工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对消防产品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查或送法定的消防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产品质量不合格的,应将产品就地封存,并报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竣工验收第十六条 建筑工程竣工后,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参加竣工验收,填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消防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工程竣工专项验收。第十八条 建筑工程安装自动消防系统的,验收前必须经由省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委托的建筑自动消防系统检测机构进行系统功能检验。
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不予验收。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技术档案,对消防设施实行半年无偿保修。第二十条 防火设计、施工应作为建筑工程评优评奖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可责令其限期整改,并视情节轻重处10000元至50000元罚款:(一)防火设计未经审批擅自交付施工的;(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防火设计进行建设和施工的;(三)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并处消防产品价款总额2倍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的,责令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可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山东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行为,合理确定工程造价,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及监督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是指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各项费用。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预备费、建设期间贷款利息以及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应当计入的其他费用。第四条 从事建设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 省、设区的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设工程造价机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承担建设工程造价的具体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审计、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的建设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建设工程造价行业协会应当建立健全自律机制,发挥行业指导、服务和协调作用。第二章 造价计价依据第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是指用来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建设工程造价的标准,包括下列内容:(一)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二)概算定额、预算定额、消耗量定额、费用定额、工期定额、劳动定额、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三)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四)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五)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计价依据。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分为统一计价依据、行业计价依据和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第八条 统一计价依据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投资估算指标、概算指标、概算定额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联合发布。
统一计价依据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第九条 行业计价依据由有关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及有关费用的组成,应当符合统一计价依据的技术要求。
行业计价依据适用于交通运输、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第十条 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发布,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次性补充计价依据适用于特殊条件下需要补充编制计价依据的建设工程。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编制,并与经济社会和工程技术发展水平以及市场状况相适应。
编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第十二条 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企业可以根据本企业技术和管理状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企业定额,用于企业内部计价、成本核算等活动。第十三条 鼓励开发和应用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采用本省统一计价依据开发的建设工程造价计价计算机软件,经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采集分析人工、材料、设备、施工机械台班工程价格和工程造价指数、价格变化趋势等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发布。省、设区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设工程造价信息数据库,提高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信息化水平。第三章 造价计价确定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包括下列事项:(一)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二)编制施工图预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三)约定和调整工程合同价款;(四)办理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五)其他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设计概算应当在投资估算的控制下,按照概算编制原则和工程计价依据进行编制。
经批准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是控制工程造价的主要依据,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不得突破。第十七条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应当按照工程项目建设不同阶段分别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和工程结算等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文件,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的工程条件、设计文件、造价计价依据及有关资料,并考虑编制期至建设期的市场价格、利率、汇率变化等因素进行编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