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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哪些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7 00:28:38
核心提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哪些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有哪些

一、项目受理(办公地点):二、 建设工程项目 招标程序 (一)建设工程项目报建 1、时间建设项目在立项定点文件或初设方案批准后,在区招标办领取“ 建筑工程项目 报建表”填报备案。 2、办理工程报建时应交验的文件资料 (1)立项批准文件或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图已有资格审查单位审查合格; (3)银行出具对该建设资金筹集情况的证明。

资金到位率达到整个工程项目投资的50%以上——见开户行保函。

(二)招标申请 1、时间施工图完成后,建设单位填写“ 建设工程招标 申请表”报招标管理机构审批。 2、形式 (1)招标方式分为邀请招标和公开招标。一般结构不复杂的项目均采用邀请招标。 (2)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参加投标单位不应少于3家。

3、资料施工图及技术资料。 (三)发布建设工程交易信息 1、根据单位报建情况发布工程信息。 2、确定参加投标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可以推荐1/3的施工单位,其余施工单位在交易中心抽取。 (四)招标文书的编写根据“施工招标文书”的规范文本结构工程实际情况编写招标文书,并报送招标管理部门审查。 (五)工程标底的编制 1、标底的编制应委托有编制标底资格和能力的中介机构代理编制。

2、建设单位将编制的标底报送招标管理部门进行审核,应附上标底编制(审)委托书。 (六)于工程发标前一日发出投标邀请书 (七)召开建设工程发标会及发标会程序 1、会议由建设单位(招标单位)负责人或 委托代理人 主持; 2、宣布发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单位和主要人员; 4、对投标单位资质进行审查; 5、宣读招标文书; 6、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7、宣布建设单位评标小组成员; 8、其它有关事项; 9、宣布会议结束。 (八)评标小组的确定 1、评标由评标小组进行,招标管理机构进行监督; 2、评标小组的组成建设单位和在专家库随机抽取的有关技术专家组成。

建设单位占1/3,专家库中抽取2/3以上专家; 3、评标小组人数为不少于5人以上的奇数; 4、确定评标小组组成人员的时间:开标前一天下午。 (九)开标、开标会程序 1、会议仍由招标单位主持; 2、宣布开标会开始; 3、介绍参会的单位和人员名单; 4、宣布监督、评标、唱标人员名单; 5、对投标单位的资质及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进行核查,并宣读结果; 6、宣读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等主要经济技术指标; 7、宣读标底; 8、宣布休会:进入评标阶段;评标程序: (1)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鉴定。即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书的所有条款、条件和规定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 (2)对投标文件的技术方面评定。即对投标单位所报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措施进行评估; (3)综合评价与比较。

即依据所在招文件的评标、定标办法,对投标单位的报价、工期、以往业绩、社会信誉等项目进行评分(采取记名评分); (4)根据以上条件,择优选定中标单位。 9、宣布复会:由评标小组组长宣布评标结果,对评标结果作出解释,并解答投标单位提出的问题; 10、公布工程中标企业; 11、宣布会议结束。 (十)填写 中标通知书 ,凭“中标通知书”办理“建设许可证”、质监手续、“ 施工许可证 ”等。 (十一)施工合同的签订 1、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应在招标文书规定的期限内 签订施工合同 ; 2、施工合同的签订在“建设工资交易中心”进行,并接受招标管理部门、监察局等的监督、审查。

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政府对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使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进入建筑市场进行公平交易、平等竞争,达到控制建设工期、确保工程质量和提高投资效益的目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政府和公有制企、事业单位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的施工,除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外,均应按本办法实行招标投标。

第三条 施工招标投标,应当坚持公平、等价、有偿、讲求信用的原则,以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社会信誉和合理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不受地区、部门限制。

第四条 施工招标投标是双方当事人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保护和约束。凡具备条件的建设单位和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施工招标投标。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建设部负责全国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提供服务;(四)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五)审批跨省的施工招标投标代理机构。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施工招标投标实施办法;(二)监督、检查有关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总结、交流工作经验;(三)审批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施工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四)调解施工招标投标纠纷;(五)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

第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定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的设置及其经费来源。根据同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授权,各级施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审定标底;(四)监督开标、评标、定标和议标;(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六)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七)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八)监督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八条 国务院工业、交通等部门要会同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施工招标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指导、组织本部门直接投资和相关投资公司投资的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工作和本部门直属施工企业的投标工作;(三)监督、检查本部门有关单位从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四)商项目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招标等有关事宜。第三章 招 标第九条 按照建设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的原则,建设单位作为投资的责任者和业主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有权组织招标活动;(二)根据政府规定的资质标准,有权正当选择和确定投标单位;(三)根据有关评标原则和价格管理规定,有权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法人、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三)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四)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五)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二至五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单位代理招标。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概算已经批准;(二)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三)建设用地的征用工作已经完成;(四)有能够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五)建设资金和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六)已经建设项目所在地规划部门批准,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已经完成或一并列入施工招标范围。

第十二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项目的全部工程招标、单位工程招标、特殊专业工程招标等方法。但不得对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招标。第十三条 施工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

由招标单位向有承担该项工程施工能力的三个以上(含三个)企业发出招标邀请书;(三)议标。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特殊工程,应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招标投标办事机构,经批准后可以议标。参加议标的单位一般不得少于两家(含两家)。第十四条 施工招标一般应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建设单位组织一个与本办法第十条要求相符的招标班子;(二)向招标投标办事机构提出招标申请书。

申请书的主要内容包括:招标单位的资质,招标工程具备的条件,拟采用的招标方式和对投标单位的要求等;(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并报招标投标办事机构审定;(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五)投标单位申请投标。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

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三)无投标人公章的;(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山西省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山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工程,是指各种房屋建筑、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含各类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招标投标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通过法定程序择优选用承包者的活动。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建筑工程应按下列规定招标:政府和全民所有制单位投资总额在80万元以上的项目必须招标;其他投资项目,投资方选择以招标方式发包的,可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五条 建筑工程招标投标按下列规定实行分级管理:(一)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国家和省投资的重点建设项目,以及投资总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交通建设项目和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二)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之外的投资总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三)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备自管理权限范围内的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监督实施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审查招标单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确定招标方式,审查标底;(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法行为。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招标投标由建设单位或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招标第七条 建筑工程的招标,可以按建设项目招标,也可按单位工程招标。勘察、设计、施工可以分别招标,也可以总体招标。第八条 招标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法人资格;(二)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凡不具备前款条件的,其招标工作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代理。第九条 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国家、部门、地方批准建设,建设资金落实达到年计划的60%以上;(二)已经取得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经批准征用土地和拆迁;(三)已经办理了报建手续,领取了工程发包许可证;(四)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项目招标,还应具备必要的勘察设计资料和经过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第十条 招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工程名称、地址、招标项目、占地范围、建筑面积、技术要求、质量标准、现场条件、招标方式、进度要求等;(二)必要的资料和图纸;(三)工程量清单;(四)明确的标底;(五)招标者的责任、招标有效期;(六)主要建材、设备、成品、半成品供应方式、数量、加工订货情况及其价格变化调整办法;(七)发布招标公告和出售招标文件的日期;(八)对特殊工程的要求以及采用的技术规范;(九)对投标者的资格要求;(十)投标书的编制要求及评标、定标原则;(十一)答疑、投标、开标、评标、定标等的日程安排;(十二)合同主要条款;(十三)招标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建筑工程招标可采用下列方式:(一)公开招标,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固定场所张贴或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二)邀请招标,招标单位向四个以上资质符合工程要求的勘察、设计或施工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三)议标,对不适宜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公开招标未成功的,以实行议标,但投标单位不得少于两家。第十二条 招标程序:(一)招标单位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投标单位申请投标;(二)招标单位审查投标单位资质,分发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三)招标单位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进行招标答疑;(四)招标单位建立评标组织,制定评标、定标办法,审查投标标书;(五)招标单位召开开标会议,公布标底;(六)招标单位组织评标,确定中标单位;(七)招标单位发送经过核验的中标通知书;(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合同。

建筑工程招标程序是怎样的

一、向招 投标 管理机构报建 1、工程项目的立项批准文件或年度投资计划下达后,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报建; 2、工程项目报建内容主要包括: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当年投资额、工程规模、结构类型、发包方式、计划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情况等; 3、建设单位填写《建设工程报建登记表》,连同应交验的立项批准等文件资料一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审批。 二、核准 招标 方式和招标范围 国家计委审查招标人报送的书面材料,核准招标人的自行招标条件和招标范围。

对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其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不得拒绝办理工程建设有关手续。认定招标人不符合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时,要求招标人委托招标 代理 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一次核准手续仅适用于一个建设项目。 三、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须知; 2、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 3、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4、招标的价格要求及其计算方式; 5、评标的标准和方法 ; 6、交货、竣工或提供服务的时间; 7、投标人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资信证明文件 8、 投标保证金 的数额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9、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 :投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10、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 11、开标、评标的日程安排 ; 12、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格式及合同条件; 13、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 1、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任何认为自己符合招标公告要求的施工单位都有权报名并索取资格审查文件,招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报名; 2、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能力资信良好的施工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3、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均应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资金来源、项目的实施地点、质量要求、开工竣工日期、对投标人的要求、投标报名时间和报名截止时间以及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五、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1、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2、资格预审文件包括资格预审须知和资格预申请书。投标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报送资格预审申请书和资格证明材料。 3、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之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之资格预审结果。

4、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综合考虑投标申请人工程建设业绩和获奖情况,按照择优的原则,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竞争。 六、发招标文件 1、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招投标管理机构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 法规 内容的,应当处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3日内责令招标人改正,招标日程可以顺延; 2、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或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中载明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 七、项目现场勘察 招标人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可以安排投标人和标底编制人员进行勘察现场。勘察现场的目的在于了解工程场地和周围环境情况,以获取投标人认为有必要的信息,并据此做出关于投标策略和投标报价的决定。

项目勘察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现场是否达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 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 3、施工现场的气候条件; 4、施工现场的地址、土质、水文等情况; 5、现场的环境; 6、临时搭建的设施等。 如果投标人认为需要再次进行现场勘察,招标人应当予以支持。 八、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    1、投标文件的编制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2、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的正本和所有副本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密封和标记,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规定递交至招标文件规定的地点; 3、在投标截止前,招标人应做好投标文件的接收工作并对接收时间进行记录; 4、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5、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进行开标。 九、组建评标委员会    1、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 2、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评委库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专家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 3、招标人根据工程规模和工程需要,在招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下于开标前从专家评委库中随机抽选所需专家评委;特殊招标项目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更换。 4、评标委员会总人数应为不少于5人的基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5、评标委员会应设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由招标人确定或者由评标委员会推荐产生。 十、开标、评标,提交评标报告    1、开标会议由招标人组织并主持; 2、开标会结束后经招标人初步审查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送入评标室进行评标; 3、评标应坚持客观公正、平等、科学、合理、自主和注重信誉的原则; 4、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办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十一、确定中标人 根据《 招投标法 》的相关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2、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在定标的实践操作中,确定中标人可以有以下集中方式:1)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交的评标报告为依据对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进行比较,从中择优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3)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十二、招标人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招投标管理机构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2、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标底(设有标底的)、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的招标代理 委托合同 。

十三、发出中标通知书 1、招投标管理机构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所有投标人。中标通知书的实质性内容应当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2、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十四、签定合同 综上所述,建筑工程招标程序一共有14个,从招标人向管理机构申报到最终投标成功,签署双方合同。其中特别注意的是,在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并且已将通知书传达后,结果是不能更改的,否则就会有法律风险。当然中标人如果自己放弃,也是要承担风险,因此双方在招标投标决定出来前要谨慎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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