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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18修改)
   https://www.fubuwang.com 2023-09-06 22:52:22
核心提示: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18修改)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

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18修改)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三条 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该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分解为若干限额以下的工程项目,规避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的主管机关。

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第六条 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二)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三)需要征收、拆迁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并签订施工承包合同;(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进行了审查,依法建设的人防工程的施工图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50%;建设工期超过1年的,到位资金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款的30%;(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施工许可证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领取。

但房屋建筑工程可以以一个或者若干单项工程为单位分别领取;线状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以分段领取。按照前款规定建设项目分别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工程投资额或者建筑面积不得低于本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限额;各单项工程、分段工程的建设规模、工程投资额总和应当分别与建设项目的总建设规模和总工程投资额一致。第八条 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随同新建道路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房屋附属设施工程、与房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应当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新建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可以随同房屋建筑工程领取施工许可证。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工程开工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建筑工程所在地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一)填写齐备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的施工许可证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网站上下载或者向发证机关免费索取;(二)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文件。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即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对提交文件齐备的,应当受理施工许可申请并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对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第十一条 施工许可证分为一件正本和两件副本,副本和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禁止伪造、变造和涂改施工许可证。第十二条 施工许可证发放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其他条件发生变更,依法应当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变更手续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依法不需要报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条件变更后10日内告知发证机关。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4月11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我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施工现场”)进行施工活动以及对施工活动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活动包括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抢险救灾工程除外。 水利、铁路、公路、园林绿化、电信等专业工程的施工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有关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施工噪声污染行政执法工作。 规划、交通、市政市容、公安、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质量监督、水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农民自建低层住宅施工活动的技术指导工作。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工作制度,组织开展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施工现场管理要求,按照各方主体责任,做好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施工现场违法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并根据职责对举报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 安全施工 第七条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伤亡和其他事故发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履行下列责任: (一)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组织协调建设工程参建各方的施工现场管理工作; (三)设立专门安全管理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并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和绿色施工措施。

第九条 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和分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对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分包单位负责分包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现场管理,建设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和总承包单位应当签订施工现场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 因总承包单位违章指挥造成事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不服从总承包单位管理造成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或者专业承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条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现场管理职责。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施工现场配备与工程相适应并具备安全管理知识和能力的安全监理人员。

监理单位应当核验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等,并依法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达到岗位管理和技能操作的要求,按照规定持证上岗,并应当经过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建筑业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施工方案以及设计要求进行施工,并按照本市有关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建立健全用火用电管理制度。 施工中需要高处作业和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本市规定和国家标准进行,出现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当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公示,并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十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包括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现场管理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拆除施工方案,并按照拆除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施工前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的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有关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制定管线专项防护方案,确保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和特殊作业环境的安全。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地下管线防护措施,仍不能确保管线安全或者施工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管线进行改移或者采取其他措施。 第十七条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方案组织实施;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专项施工方案应当经专家论证。 按照规定需要验收的,施工单位应当组织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总承包单位负责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大型施工机械进行统一管理,依法审核相关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检测报告和专项方案。 提供大型施工机械的单位应当对进入施工现场的设备做好日常维护保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每月进行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记录。大型施工机械应当按照作业标准和规程要求进行施工作业,任何单位不得违章指挥。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应当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编号; (三)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符合作业要求的设备维修、存放场地证明; (五)机械设备管理人员情况; (六)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度。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市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单位信用信息管理平台,对租赁单位备案情况及其信用信息进行公示,并实行动态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中选择租赁信用良好的租赁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 施工现场发生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施工现场发现文物、古化石或者爆炸物以及放射性污染源等,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好现场并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绿色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绿色施工管理规定,做好节地、节水、节能、节材以及保护环境工作。 第二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严格限制施工降水。

确需要进行降水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查,取得排水许可,并依法缴纳地下水资源费。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根据绿色施工规程的要求,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设工程开工前,建�。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的决定(2021)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本条前款规定的可以不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范围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已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等规划批准文件,施工现场符合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先期开展土方、护坡、降水等作业,但是最迟应当在主体工程施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三、将第六条修改为:“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应当取得房屋所有权人同意。“(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承诺书,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四、将第十条修改为:“发证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建设单位的施工许可申请,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不齐备的,应当一次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文件。“申请人提交文件齐备,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发证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核发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应当作出不予发证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发证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建筑工程用地进行现场踏勘。”五、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对不需要申领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管理、服务和指导。”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正后重新公布。

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建筑企业开展竞争,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建设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建筑业和基本建设管理体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或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除因特殊情况,经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批准的以外,均必须按本办法进行招标。

第三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本市营业执照的建筑企业(外国建筑企业除外)和领有市建委核发的投标许可证的外地建筑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第二章 招标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可采取全部工程、单项工程、分部工程、专业工程等形式实施。实行招标的工程应具备以下条件:1、建设项目已经列入本市年度基本建设施工计划。2、已领得建设用地许可证,完成了拆迁工作,施工现场实现了“三通一平”。3、建设工程所需外部市政、公用设施条件等已经落实。

4、有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并有施工图预算或设计概算,已领得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许可证。5、资金、主要材料已落实,能保证施工需要。6、标底已编审完毕。

第六条 招标单位招标,须向市招标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按下列方式进行:1、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发表招标广告。2、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向4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发出招标通知书。对不宜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的工程,经市招标办同意,并核定标底后,可由2个以上有工程承包能力的建筑企业进行议标。

第七条 招标单位对申请投标的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并报市招标办核准,确定投标企业后,召开招标会议,向投标企业分发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开标之日,一般不超过一个月,大中型工程不超过两个月。第三章 标底第九条 标底由招标单位编制。

第十条 编制标底应以设计图纸为依据,标底价格及工期的计算,应执行北京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预(概)算定额、工期定额和有关规定。不可预见费或包干系数以及工程需要增加的措施费等应列入标底。第十一条 标底应不超出工程投资金额。第十二条 标底经市建筑安装市政工程合同预算审查处审查确认后,由招标单位报市招标办核准。

第四章 投标第十四条 参加投标的建筑企业,应按招标单位的要求,向招标单位送达投标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1、营业执照和企业等级证书(复印件)或投标许可证(复印件)。2、企业简历(组建时间和近3年承建工程情况)。3、自有资金情况。4、全员人数,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的数量,平均技术等级,自有主要施工机械状况。

5、近两年承建工程的质量情况说明。6、现有施工任务一览表(包括在施及拟开工项目,目前剩余能力等)。第十五条 投标企业的投标书应按招标文件的内容编制,并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清楚、内容齐全,加盖单位和负责人印章,密封送达招标单位。第五章 开标、评标、决标第十七条 开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上级主管部门、市招标办、建设银行、公证处和标底编审单位等召开开标会议,成立评标小组,在投标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下,公开进行,投标书当众启封。

第十八条 投标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无效:1、未密封。2、未按规定格式填写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内容不全。3、未加盖单位公章和负责人印章。

4、逾期送达的。5、投标企业未参加开标会议。第十九条 评标的原则是根据标价、工期、质量标准、主要材料用量、施工方案、企业信誉等综合考虑,择优确定。

自开标之日起至决标之日,一般不超过7天,大中型工程不超过15天。第二十条 民用工程中标价格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下5%之间;工业交通项目应控制在标底价格的上5%下7%之间。第二十一条 中标企业确定后,由招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双方应在一个月内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对未中标企业,由招标单位收回招标文件,退回押金,付给投标企业投标书编制补偿金(按中标价格的万分之一计算,但最多不超过1000元)。第六章 违章处罚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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