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建筑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建筑工程的消防监督及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山东省消防管理办法》及有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包括建筑、安装、装饰装修工程)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建筑工程消防监督、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监督与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及省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
第二章 建筑工程设计第四条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设计资格证书,不得超越设计范围,严禁无证设计。第五条 设计单位应遵循“谁设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设计必须符合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并编写建筑设计防火专篇。第六条 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包括装饰装修方案)及图纸须报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经审核的方案和图纸不得擅自变更。未经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得交付施工。
第三章 消防产品设备材料第七条 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在本市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含设备、材料,下同)的单位实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发给许可证书,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建设、施工单位不得使用无证经营的消防产品,设计单位不得指定生产厂家。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进的消防产品和工程所需的阻燃、难燃、不燃材料须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进行技术检测,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不准使用。第九条 装饰装修工程应采用难燃或不燃材料,禁止使用易燃及燃烧时产生有毒或窒息性气体的材料;电气设计与施工必须符合安全用电和防火规范。
第十条 进口消防产品,应事先将品种、规格、性能等有关资料报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产品引进后,经省以上消防部门复核合格、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注册登记,方准使用。第四章 施工企业第十一条 施工企业必须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分颁发的资质证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从事消防设施安装和装饰装修的企业必须持有市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颁发的《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书》。第十二条 施工企业应成立法人代表为主的消防安全组织落实施工防火责任制,加强安全教育,重点工种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要制定各种防火安全制度及岗位责任制,明火作业必须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严格明火作业审批制度。
工程建设期间,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和企业主管部门可与施工企业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装饰工程,未办理防火审核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用地手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开工手续。建设单位必须按有关规定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质量监督手续,接受监督。第十五条 建筑工程施工中,消防设施安装质量的监督检查工作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工程竣工时,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会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对消防设施进行验收、评定等级,并签发《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意见书》。
建筑工程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设备,并具备灭火性能。第十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核查施工企业的资质等级、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书,核查所用消防产品生产、销售许可证书和装饰装修材料是否符合防火技术规范。第六章 奖惩第十七条 对在建筑工程消防工作中做出重大贡献和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政府和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整改等处分;拒不整改的,处一千元至五千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吊销其资质等级证书、消防设施安装许可证书;造成严重后果、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一)建筑、装饰设计方案和图纸未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擅自出图或施工的;(二)建筑、装饰工程开工前未办理质量监督手续的;(三)不按防火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的;(四)装饰装修工程采用易燃及燃烧时产生有毒或窒息性气体材料的;(五)未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设备或管理不善影响灭火效能的;(六)未办理有关证照,擅自进行建筑工程消防设施安装的;(七)未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擅自承担装饰装修任务的;(八)装饰工程电器配管线未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认可即行隐蔽的;(九)工程竣工未经验收合格即交付使用的;(十)无证生产、维修、销售消防产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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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乱。该学校采取军事化全封闭式管理,有效的隔绝了学生与外界社会不良人士的认识接触,学校重视学生的品德教育,设有毛泽东思想与概论以及品德课程,校内学生素质高,德行好,师资力量也很强大,同学及师生之间友好相处。
淄博建筑工程学校成立于1987年。
经过二十多年的不懈奋斗,学校办学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2005年被评定为“国家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2009年被表彰为“全国教育系统先进集体”,2011年被批准为“国家中等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是山东省职业教育先进集体、山东省教学示范学校、山东省教科研示范学校、山东省中等职业教育十大创业明星学校和山东省文明单位等。
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接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工程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协会应当按照其章程开展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方面的活动,加强管理业务技术培训、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培训以及质量行为自律教育,组织工程质量评优活动,促进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的提高。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第六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考核合格后,方可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第七条 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一)市及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二)建筑面积总计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三)跨度在18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四)投资200万元以上的构筑物及装饰装修工程;(五)一、二级资质构配件企业;(六)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七)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站(室)。
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前款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和三、四级资质的构配件企业的质量监督。第八条 市、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工程质量监督范围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超范围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其手续无效。
第九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建设程序的合法性;(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三)监督检查建设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关键部位,并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质量验收;(四)对进入施工现场用于建设工程的主要建筑及装饰材料、预拌混凝土、建筑构配件和建筑设备的质量进行监督抽检;(五)对建筑构配件企业、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六)参与调查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以下措施:(一)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三)发现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影响工程质量问题的,责令停工或者限期整改;(四)发现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质量隐患的,责令责任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五)发现建设工程建设程序不合法的,责令停工并提交相关部门处理;(六)公布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结果。工程建设各方主体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监督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督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行质量监督人员负责制,质量监督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质量监督资格。第三章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办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持以下资料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二)施工图设计文件以及审查意见;(三)施工合同或者中标通知书;(四)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的项目质量保证机构、责任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前款规定的文件和资料后,对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在1日内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工程质量监督费。第十三条 对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指定质量监督人员负责监督。质量监督人员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后5日内,组织编制质量监督工作方案,经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可后,送达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其他参建方。
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山东省关于提高工程质量若干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民用、市政公用工程及建筑构配件的质量监督。
第三条 淄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淄博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监站),具体实施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主要职责是:(一)核查受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筑构配件企业及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二)监督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建筑构配件企业严格执行技术标准;检查建材及工程(产品)质量;核验工程的质量等级和建筑构配件质量。(三)核定分站及县质监站评出的优良工程;参与评定本市的优质工程。
(四)参与重大质量事故的处理。(五)负责本市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测工作的规划与管理;审查分站、县质监站监督人员的资格,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各区分站,业务上受市质监站领导。
各县质监站,业务上受市质监站的指导,其主要职责同本条(一)、(二)项。第四条 驻淄各专业质监站,应严格按《山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范围进行监督。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与内容第五条 建设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按第十三条的规定到质监站办理监督手续,提交勘察、设计资料等有关文件。
质监站应对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营业范围和建设单位质检人员的资格进行核查,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开工。第六条 在工程施工中,质监站根据监督计划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监督。监督重点是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及安全性能的重要部位。
第七条 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设计单位进行初验,并将初验单和工程技术资料报送质监站,质监站收到工程竣工申报资料后十日内对该工程进行核验。第八条 质监站要定期对构配件产品进行抽查。建筑构配件产品出厂,应有市质监站统一核发的产品合格证。严禁在施工现场加工定型预制混凝土圆孔板和大型屋面板,确需在现场预制的,须报经质监站批准。
第九条 质临站应对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的质量检查机构进行资格认证,并对建设单位的建设程序和向施工单位提供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半成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第十条 施工过程中出现不影响结构安全的一般质量事故,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设计单位写出事故报告及处理意见,报经质监站同意后方可进行处理。对重大质量事故,按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办理。第十一条 竣工工程,经市质监站一次核验达到优良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优质优价;达不到合格标准,施工单位必须返修至合格,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第十二条 质监站对实行建设监理的工程,必须进行质量等级认定。第三章 监督范围及费用第十三条 市质监站的监督范围是:(一)建筑面积总计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二)跨度在十八米以上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三)建安工作量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四)市综合开发项目;(五)一、二级资质构配件企业;(六)建筑试验室。各分站的监督范围是:(一)建筑面积总计在三千平方米以下的建设项目;(二)跨度在十八米以下的工业与民用建筑;(三)建安工作量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四)区综合开发项目;(五)三、四级资质的构配件企业。
县质监站监督全县范围内所有建设工程和三、四级资质的构配件企业。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和建筑构配件企业应按规定向质监站或质监分站交纳监督费。(一)土建工程、建筑安装、设备安装等按建安工作量的千分之二点五交纳。
建设单位委托质监站对分项工程逐项监督时,除收取上述监督费外,另增收建安工作量的百分之一。(二)建筑构配件企业按对外销售额的千分之一点五向质监站交纳。监督费应列入工程概算和产品成本。
第十五条 工程质量监督费应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按工程概算预交,待工程竣工后,根据决算额一次结清。工程因故停建不予退款。
淄博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暂行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从事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防腐保温、市政工程、设备安装、建筑构件生产等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建筑施工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企业的开业与变更第四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开业,需经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颁发资质等级证书,持资质等级证书及有关证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无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不得开业。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每年审核一次,未经审核的作废。第五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许可制度,凡建筑面积三千平方米以上、跨度十八米以上、造价一百万元以上及市开发项目工程,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其他项目工程,由工程所在区县建设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构配件生产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或企业名称、法人代表、资质等级、营业范围、隶属关系等变更时,应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到原颁发资质等级证书和营业执照的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建筑施工企业歇业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注销手续。第三章 建筑施工企业进出管理第七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进淄承担工程任务,应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外省企业持山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资信证明、营业管理手册、法人代表证书(委托书)等证件,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和临时营业执照。
第八条 本市建筑施工企业到外地或在本市跨区县承担工程任务,需持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企业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信、资信证明、营业管理手册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出市或跨区县施工手续。第九条 外地进淄和我市跨区县承担任务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到工程所在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及纳税手续。第十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注册登记、换发临时营业执照每年办理一次。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核定的营业范围承担工程任务,不得越级、超范围施工或生产。严禁为无证无照的单位和个人代签工程承包合同。第十二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办理进淄手续后,应及时到工程所在地区县公安部门办理暂住户口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承担工程任务,应按规定与建设单位签定工程承包合同,合同应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第十四条 三级以上(含三级)建筑施工企业可按规定与其他证照齐全的企业实行工程分包,签定工程分包合同。四级以下建筑施工企业承担的工程不得分包。第十五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总包单位应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管理,不得以包代管或倒手转包。
第十六条 外地建筑施工企业经市建设、公安、工商、劳动等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可在我市设立永久性或半永久性基地。第十七条 三级以上(含三级)和外地驻淄、进淄建筑施工企业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财务报表,接受监督指导,并按规定交纳税款和管理费。第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工期定额、预算定额及取费标准,不得高估冒算、任意压低和哄抬造价。要严格执行施工规范、规程、验评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在施工现场明显位置设立标有企业名称、工程项目名称、开竣工时间和工地负责人等内容的标志牌,接受监督检查。第二十条 进淄出淄建筑施工企业需撤离或返回本市的,应在三十日内办理注销手续。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可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工、停产整顿、没收资质等级证书、施工许可证和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并对承包单位和负责人分别处以两万元以下、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无证、无照施工和生产构配件的;(二)超营业范围施工和生产构配件的;(三)用非法手段招揽工程任务的;(四)转让、出卖、涂改、擅自复印证书和执照的;(五)倒手转包、坐收渔利的;(六)其它严重违反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
以上处罚可单处亦可并处,罚款全部上交财政。对受处罚单位所承担的工程,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处理。



















